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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卫生许可

时间:2022-03-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先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审查是指卫生行政机关对食品卫生许可申请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所进行的审定、核查,以便决定是否颁发食品卫生许可证的过程。在食品卫生许可程序中,食品卫生许可申请的提出是许可程序的开始,对许可申请的审查则是食品卫生许可程序的核心。

一、依 据

根据《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先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依据《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授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卫生部颁布的《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及《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省、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等。食品卫生许可具体行政行为中的依法申请行为,是卫生行政部门必须根据食品生产经营者相对人的申请,按照食品卫生许可发放程序的要求进行审核后赋予其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资格的行为,食品卫生许可是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是卫生行政部门行使形成权的体现,食品卫生许可行为应严格遵循《行政许可法》的原则要求。

按照卫生部颁发的《食品卫生监督程序》、《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及《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要求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相对人的申请,依法进行受理、审查并作出决定所应遵守的步骤、形式和期限。

二、申 请

申请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取得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或资格,依照《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监督程序》及法律授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以及卫生部颁发的《食品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的规定、程序和要求向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机关提出请求颁发卫生许可证明的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食品卫生许可的行为是一种程序性行为。

(一)申请的方式

许可申请必须是书面形式。即申请人将请求颁发许可证明的意思明确地以文字材料的形式表达出来,并提交给卫生行政机关。具体有如下几种方式:

1.申请人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2.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卫生行政许可申请,代理人办理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

3.申请人以信函、电传、传真、卫生电子政务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

(二)申请事项要求

申请人应向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表》,按规定要求填写,许可申请事项必须是明示行为,必须作出明确、肯定的意思表示,表明愿意从事许可范围内的行为与活动,请求颁发卫生许可证明的愿望;许可申请必须有具体的请求;许可申请者必须陈述申请的理由、依据、条件等,以便卫生行政机关审查;申请人应如实地提交相关材料和反映真实的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申请条件

申请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应当符合相应的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具有与其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条件,按照《食品卫生法》及法律授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卫生部制定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到所管辖区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对符合申请条件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审核。

1.申请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2)具有与食品生产加工相适应的、符合卫生要求的厂房、设施、设备和环境。

(3)具有在工艺流程和生产加工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4)具有符合卫生要求的生产用原、辅材料、工具、容器及包装物料。

(5)具有能对食品进行检测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6)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7)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申请从事食品经营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2)具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符合的设施、设备和环境。

(3)具有在食品贮藏、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控制污染条件和措施。

(4)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5)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申请从事餐饮业和食堂经营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2)具有符合卫生条件和要求的加工经营场所、清洗、消毒等卫生设施、设备。

(3)具有在食品采购、贮存、加工制作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4)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的。

(5)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请材料

1.申请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应当具备《食品卫生法》及《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等规定的相应条件,并提交以下材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资格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4)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健康检查合格证明以及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员资格证明。

(5)食品生产加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房屋产权证和(或)租赁协议复印件或其他合法有效证明]。

(6)生产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和生产加工各功能间布局平面图。

(7)生产工艺流程图和操作规程

(8)产品配方、产品标签、说明书样稿、产品执行标准及产品检验报告书。

(9)生产设备、工具、容器、包装材料和卫生设施设备清单。

(10)卫生质量检验机构人员、仪器、检验项目等。

(11)卫生管理的组织、制度、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控制体系相关文件。

(12)食品生产经营者承诺书

(13)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预防性卫生审查材料。

(14)委托加工产品的委托合同、被委托单位的卫生许可证及相关材料。

(15)其他卫生行政部门规定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2.申请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具备《食品卫生法》及《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等规定的相应条件,并提交以下材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单位名称预先核准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资格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4)从业人员的卫生知识培训、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员资格证明。

(5)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房屋产权证和(或)租赁协议复印件或其他合法有效证明]。

(6)经营场所平面布局图。

(7)卫生管理的组织、制度。

(8)食品生产经营者承诺书。

(9)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预防性卫生审查材料。

(10)其他卫生行政部门规定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3.申请从事餐饮、食堂经营的,应当具备《食品卫生法》及《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等规定的相应条件,并提交以下材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单位名称预先核准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资格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4)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健康检查合格证明以及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员资格证明。

(5)加工、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房屋产权证和(或)租赁协议复印件或其他合法有效证明]。

(6)加工、经营场所及周围环境平面图和各操作加工功能间布局平面图。

(7)清洗、消毒和冷藏等设施、设备清单。

(8)卫生管理的组织、制度。

(9)采购、贮存、加工制作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10)食品生产经营者承诺书。

(11)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预防性卫生审查材料。

(12)其他卫生行政部门规定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许可申请除了应具备必要的资质条件外,因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及本地政府的相关规定,为避免审批的失误或影响政府整体的城市规划,在实际审批过程中,还应注意协调规划、环保、消防等部门进行联合审批,提供相应的联合审批证明材料后,才可以提交许可的申请书。

三、受 理

许可申请的行为是一种程序性行为。一旦实施申请行为就会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因此,卫生行政机关必须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许可审核权,及时就申请进行审查,在法定期限内就是否受理申请作出决定,并应当出具加盖卫生行政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文书。应避免收到申请材料后不出具书面凭证,申请人起诉卫生行政部门不作为行为。

卫生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提出的卫生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应及时进行形式审查,根据不同的情形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

对于许可事项属于本卫生行政机关管辖职权范围,申请人申报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食品生产经营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卫生行政许可申请予以受理;受理申请后,卫生行政许可机关应给予申请人书面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应标注编号,受理资料名称,注明具体受理时间和最迟作出许可决定的时间。

(二)要求更正

对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卫生行政机关部门应要求其当场更正。但申请材料中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除外,申请人应当对更正内容予以书面确认。

(三)限期补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食品生产经营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补正的材料仍然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继续要求补正。

(四)不予受理

对于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该许可事项不属于本卫生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申请,卫生行政机关应不予受理,同时告知申请人向有权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申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①该申请事项不属于本级卫生行政部门管辖的;②该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③食品生产经营者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④食品生产经营者因违反法律法规依法吊销卫生许可证,3年内再次提出食品卫生许可申请的。

四、审 查

审查是指卫生行政机关对食品卫生许可申请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所进行的审定、核查,以便决定是否颁发食品卫生许可证的过程。在食品卫生许可程序中,食品卫生许可申请的提出是许可程序的开始,对许可申请的审查则是食品卫生许可程序的核心。它直接决定是否许可申请人从事某项须经许可的活动。

卫生行政机关接到食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人提出的许可申请后,必须在规定的具体时间内,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与程序,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及其附加材料进行审查。审查程序可分资料审查、现场审查和特别审查。

(一)资料审查

资料审查主要是对申请人提交的食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其审查内容包括:

1.合法性审查 申请人提出的请求是否符合法定的规定,提供的材料应符合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卫生标准、卫生要求等规定。提供的检测报告应经计量认证,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

2.完整性审查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完整不得涂改。申请材料应包括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申请内容、申请理由、申请人的资格证明、有关部门的审批意见、生产经营场所的使用文件等。如果文件中有修改之处,应当加盖校正章。申请材料中各类文件的印章、签名等不得用复印件,如果因为特殊原因只能提供复印件时,须提供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该复印件同原件相同的公证文书。

3.真实性审查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必须是真实的,不得隐瞒有关的情况,不得有虚假材料。

(二)现场审查

现场审查是在资料审查的基础上,按照《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要求等相关的法规、规章和标准,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查。对申请人从事食品卫生相关活动的能力、申请内容所涉及的环境、设备、布局等以及卫生防护和人员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现场审查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指派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到现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需要延长的应向申请人发出延长通知书。

1.审查前准备

(1)确定审查时间后,事先通知申请人。

(2)负责审查的卫生监督员应事先了解现场审查的内容及申请人的有关情况。

(3)准备现场审查所需要的专业测试工具、仪器以及现场审查所需要的文书材料。

2.审查程序

(1)现场审查时应先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情况。

(2)听取申请人对场所的分布情况、周围环境特点、生产经营情况和自身卫生管理制度介绍。

(3)按照《食品卫生法》、《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等配套的法规、规章、标准等要求进行审核,主要审查场所周围环境卫生状况、卫生条件、加工环节的卫生、产品的检验能力、从业人员情况等。必要时运用专业技术手段按照有关操作规范要求进行测试和采样。

(4)制作现场审查记录:根据审查情况及时做好记录,并请申请人当场在记录上签名。

(5)审查意见:审查结束后,应当根据审查情况,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卫生标准、卫生要求的规定,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审批。

3.食品生产企业的卫生审查内容

(1)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设置情况:良好的食品卫生管理组织与机构是全面落实卫生管理制度的基础,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建立逐级管理的组织机构,便于各项卫生管理制度的落实。建立卫生保证体系,明确岗位卫生责任制。配置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并要求具备一定卫生管理水平和相应卫生知识人员。

建立健全完善的各项卫生管理制度是保证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达到相应卫生要求的基本前提,不同类型和规模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食品生产企业卫生管理制度一般包括:食品采购卫生管理制度;库房食品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个人卫生管理制度(包括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患病调离等);食品工具设备清洗消毒制度、操作规程与岗位责任制;生产车间各环节卫生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检验与留样制度;卫生检查奖惩等;并按产品品种分别建立生产工艺和卫生管理制度,明确各车间、工序、个人的岗位职责。并建立定期检查、考核制度,具体办法参照各类食品企业卫生规范。

(2)生产环境、布局审查

①厂区周围不得有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不得有昆虫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避免危及产品卫生。

②水源供应充足,生产用水必须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及相关规定。

③各类食品厂要根据产品特点制定整体规划,应符合各类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要求,布局合理,划分生产区和生活区,生产区要在生活区的下风向。

④建筑物、设备布局与工艺流程三者衔接合理,建筑结构完善,并能满足生产工艺和质量卫生要求;建筑物和设备布置要考虑生产工艺对温、湿度和其他工艺参数的要求,防止毗邻车间受到干扰。

⑤要设置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原料库、成品库和冷藏库。冷库应根据不同要求,按规定的温、湿度贮存相应食品或原料。

⑥各工序应连续进行,生产车间应按照原料、半成品和成品的加工顺序予以布局,体现由污染区-半洁净区-洁净区的加工顺序;内外包装车间分别设置原料与半成品和成品、生原料与熟食品必须杜绝交叉污染。

⑦给、排水系统能适应生产需要,设施合理有效,经常保持畅通,有防止污染水源和鼠类、昆虫通过排水管道潜入车间的有效措施;污水排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要时应采取净化措施达标后才可排放;净化和排放设施不得位于生产车间主风向的上方。

⑧加工后的废弃物存放设施要密闭,要便于清洗、消毒;存放远离生产车间,且不得位于生产车间上风向。设置密闭的废弃食用油脂盛放容器,按《废弃食用油脂管理规定》管理废弃食用油脂。

⑨锅炉烟囱高度和排放粉尘量应符合GB3841《锅炉烟尘排放标准》的规定,烟道出口与引风机之间须设置除尘装置;其他排烟、除尘装置必须达标准后再排放,防止污染环境;排烟除尘装置要设置在(生产区)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季节性生产厂要设置在季节风向的下风向。

⑩运输工具(车厢、船舱)和各种容器要符合卫生要求,要备有防雨、防尘设施,根据原料特点和卫生需要,还要配备保温、冷藏、保鲜等设施;运输作业要防止污染,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时装运;建立卫生制度,定期清洗、消毒,保持洁净卫生。

(3)对卫生设施、生产设备、包装材料,工具、容器的审核

①生产车间的地面应使用不渗水、不吸水、无毒、防滑材料,地面要平整、无裂隙,便于清扫和消毒。要有1%~2%的坡度并设有排水沟。

②车间洁净级别能满足产品加工工艺的卫生要求,没有设置净化设备的内包装车间要设置足够并有效的空气消毒设施。

③具有满足生产工艺需要的生产设备;设备设置应根据工艺要求,布局合理。上、下工序衔接要紧凑。

④生产车间墙壁要用浅色、不吸水、不渗水、无毒材料覆涂,并用白瓷砖或其他防腐蚀材料装修高度不低于2m以上的墙裙;墙壁表面要平整光滑,其四壁和地面交界面要呈弯形,防止污垢积存,并便于清洗。

⑤屋顶或天花板要选用浅色、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材料覆涂或装修,表面涂层不易脱落,结构上应有坡度,防止虫害和真菌孳生,以便于洗刷、消毒。

⑥门、窗要严密不变形,防护门要能两面开,设置位置适当,并便于卫生防护设施的设置。窗台要设于地面1m以上,内侧要下斜45°,非全年使用空调的车间、门、窗要有防蚊蝇、防尘设施,纱门要便于拆下洗刷。

⑦生产车间、仓库要有良好通风。采用自然通风时通风面积与地面积之比不得小于1∶16,采用机械通风时换气量不得小于每小时换气3次,机械通风管道进风口要距地面2m以上,并远离污染源和排风口;开口处要设防护罩;饮料、熟食、成品包装等生产车间或工序必要时要增设水幕、风幕或空调设备。

⑧车间或工作地要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采光系数不低于:①车间采光系数不得低于标准Ⅳ级;②检验场所工作面混合照度不得低于540LX;③加工场所工作面不得低于220LX;④其他场所一般不得低于110LX。

⑨位于工作台、食品和原料上方的照明设备应加防护罩。

⑩内包装车间与直接入口食品生产车间:入口处要设有更衣、洗手消毒预进间,开关要采用非手动式,龙头设置以每班人数在200人以内者,按每10人1个,200人以上者每增加20人增设1个;洗手设施还要包括干手设备(热风、消毒干毛巾、消毒纸巾等),根据生产需要,有的车间还要配备消毒手套,同时还要配备足够数量的指甲刷和洗涤剂、消毒液等;直接入口食品生产车间进口处,必要时还应设有工作靴鞋消毒池。

生产设备能满足生产工艺和卫生要求。

凡接触食品物料的设备、工具、管道,必须用无毒、无味、抗腐蚀、不吸水、不变形的材料制作;设备、工具、管道表面要清洁,边角圆滑,无死角,不易积垢,不漏隙,便于拆卸、清洗和消毒。

有符合卫生要求的运输工具,应当采用封闭式专用车辆。

厕所应为水冲式,位于生产车间以外。

(4)工艺流程和生产过程中的污染控制措施:企业对具体的工艺流程和生产过程中可能出现污染的重要环节采取的控制措施。如通过适当的产品流向和限制员工的任务以及限制员工来回走动来避免交叉污染等。

(5)生产用原、辅材料卫生状况:原料和配料必须符合食品卫生的要求,应当对原、配料的主要成分、理化特性、杀菌或抑菌处理方法(如:热处理、冷冻、盐渍、熏制等)、包装方式、贮存期限和贮存条件等进行审查,食品添加剂及加工助剂应当符合《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6)产品审查

①生产品种、数量与生产工艺、能力相适应。

②产品配方中的原料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使用符合《食品卫生法》、《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

③产品标识、说明书符合《食品卫生法》、《预包装食品标签通用标准》、《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特殊营养食品标签》等要求。

(7)对卫生检测和检验情况的审核

①食品厂要设立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检验室和留样间,并配备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从事相关的检验工作。

②按照产品检验的需要配备相应的检测仪器、设备与设施,并有健全的检验与不合格产品处理制度。

③必须保证每批产品经检验合格后出厂(重点审查项目)。

④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按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检验方法进行检验,要逐批次对投产前的原材料、半成品和出厂前的成品进行检验,并签发检验结果单,能对产品生产全过程进行有效的控制。

(8)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核对食品从业人员数与企业提供的经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人数是否一致。

4.食品经营单位的卫生审查

(1)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设置情况

①设立食品卫生管理机构和组织结构,配备经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大中型食品经营单位从管理层至不同部门均应设置卫生负责人,小型食品经营单位也应设置相应的班组或柜台负责人,明确岗位卫生责任制。散装食品经营应配备专职卫生管理员。

②审核是否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食品经营单位卫生管理制度一般包括:食品采购索证管理制度、库房与储存管理制度、食品销售过程的卫生制度、食品展示卫生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制度、食品用具清洗消毒制度、散装食品卫生管理制度、过期食品和感官异常食品的处理制度、卫生检查奖惩制度等。食品经营单位如销售自加工食品时,根据制作的食品不同还应制定食品添加剂使用与管理制度、熟肉制品制作管理制度、面食制作管理制度、凉菜制作管理制度、裱花蛋糕制作管理制度、烧烤制作管理制度等相应制度。要健全卫生岗位责任制,卫生考核制度及奖惩制度。

(2)对经营场所、环境、布局的审核

①食品经营单位总建筑面积必须与经营食品的品种、数量、经营项目相适应贮存、冷藏、防蝇、防尘、防鼠、工具和容器的洗刷和消毒等。经营项目中有自制熟肉制品、面食制品等产品的,必须设置相应的专用加工间。

②为保证经营场所的卫生环境,地面应使用耐磨防滑、易于清洗的材料辅设,墙壁采用浅色、无毒、不渗水材料涂覆、天花板(屋顶)应采用不吸水、光滑、无毒、防霉、不易脱落涂料涂覆或吊装。

③经营场所的布局。大中型综合性商场必须划定相对集中的食品经营区域。小型综合性商店食品经营要设食品专柜。生的动物性食品须设专柜销售,并尽量远离直接入口食品的经营柜台。应按照“生熟分开”的原则设定散装食品销售区域。生、熟食品销售地点应保持一定的距离,不得在同一区域内销售。

(3)卫生设施的审核

①食品经营单位要设置食品库房,大型仓储式食品经营单位的食品存放要设定相应区域,所采购的食品应按食品保存条件的要求进行储存,原料库内不得存放杀虫剂等有害、有毒物质。库房内设有离地的物品存放平台或层架,配备与食品保存相适应的设备、设施。配置与库房体积相适应的通风设施,通风面积与地面面积之比不小于1∶16,窗户进风口距地面2m以上。

②配备与食品经营单位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保鲜柜、冰箱、冷冻箱及冷冻、冷藏库。按照经营食品的品种满足生、熟食品分开要求并有明显标识。冷藏、冷冻库装有温度显示装置,保鲜柜、冰箱及冰柜保持正常运转。

③销售散装食品区域应具有明显的区分或分隔标志,必须具有用无毒防护材料制作的防尘设施遮盖,确保不能被消费者直接触及,并有禁止消费者触及的标识。

④食品经营场所应配置有效防蝇防尘的纱门、纱窗或门帘,纱门、纱窗或门帘应便于拆卸、清洗,并保持清洁。库房及外界直接相通的木制门,下端应装有金属防鼠板,下水道出口处装有防鼠网。

⑤大中型综合性商场(店)必须设立与食品从业人数相适应的更衣室,小型食品经营单位应设更衣场所,更衣室(更衣场所)配有相应的更衣柜。

⑥食品经营单位内设置的卫生间不能位于经营区域内。设置的厕所必须是水冲式。应配备有流动水的洗手设备。

⑦食品经营场所内配备的废弃物盛放容器必须为密闭容器。严禁在散装食品经营区域放置废弃物处理设施。食品加工过程中废弃的食用油脂必须集中存放,定期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⑧加工用水及现场加工食品专用间。加工用水的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食品专用间应符合相应的卫生规范及要求。

(4)从业人员卫生要求:从业人员卫生要求包括从业人员健康、培训、个人卫生、工作服管理等内容。

5.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卫生审查 依据《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有关规定要求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加工经营场所的卫生条件;卫生设施;功能分区和专间设置;加工过程的污染控制措施;卫生检验情况;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食品卫生管理员设置情况;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上岗培训情况。不同类别、不同规模的单位审查侧重点不同,一般审查应从以下方面进行。

(1)选址审查: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不得设在易污染的区域,应距离粪池、污水池等污染源25m以上,应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以外。同时也应符合消防、规划、环保等有关要求。

(2)场所设置、布局、面积审查

①专用场所不得设置在露天,加工场所按照原料进入、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加工、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根据经营品种和规模按照《规范》的规定设置食品处理区或独立隔间。凉菜、裱花蛋糕、集体用餐配送分装必须为独立专间,制作现榨果汁和水果拼盘、制作生吃海产品应设置专区。

②食品处理区面积必须与食品供应量相适应,各部位的面积可参考《规范》推荐的面积要求或各地制定的标准进行审查。对就餐场所多为包间,而且包间面积较大的餐饮业在审查时应考虑适当放宽食品处理区面积要求。

③设有粗加工区域的,至少设置两个水池,分别用于动物和植物性食品清洗,推荐设置单独清洗水产品的水池。在适当位置设置专用拖把等清洁用具的清洗水池。

④圈养、宰杀畜禽动物的,圈养、宰杀应远离食品加工场所25m以上。

(3)卫生设施的审查

①厨房的粗加工、清洗消毒和切配烹调等场地的地面应由防水、防潮、防滑、易清洗的材料建造,地面有适度的排水坡度,排水沟出口有防鼠措施,但专间等清洁区内不得设置明沟。

②厨房的墙壁要用浅色、不吸水、不渗水、无毒的材料涂覆;并应有1.5m以上墙裙,其中粗加工间、熟食专间、点心间等专间内墙裙应到顶,各个建筑平面的结合处,推荐采用弧形结构。

③食品处理区屋顶或天花板应选用防霉材料涂覆,水蒸气较多的天花板应有一定坡度。

④厕所不得设在食品处理区,厕所门不直接朝向食品处理区,厕所门口设有符合《规范》要求的洗手装置。

⑤更衣场所与加工经营场所在同一建筑物内。并符合《规范》的洗手设施要求。

⑥根据规模设置库房,库房有防止动物侵入的装置。需要大量冷藏或冷冻食品的,应分别设置冷藏或冷冻库,带有外显式温度计。

⑦专间面积满足加工需要,符合《规范》规定的标准,内有专用工具清洗消毒设施,消毒设施与专用工具大小和数量相适应,按规定设预进间或洗手、消毒、更衣设施,设置符合要求的紫外线消毒灯,冷藏设施能满足储藏食品的需要。室内温度、紫外线照度符合要求。

⑧配备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以及存放废弃物设施。

⑨食品处理区内各个部位设置足够数目的洗手设施,专间、备餐、果盘、生吃海产品加工区水龙头应为非手动式或自动关闭的开关,并有清洗消毒用品和干手设施。就餐场所有足够数量的顾客洗手设施。

⑩饮用水管道与非饮用水管道完全分离,自备水源、二次供水符合相关规定。

产生油烟的设备上部有排气装置,设有过滤器;产生大量蒸汽的设备宜隔成小间,上部有机械排风。

设置专用的足够的餐具清洗池,首选热力消毒,热力消毒装置或化学消毒设施能满足餐具数量和形状的要求,并有保洁设施。

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窗设有纱网或空气幕,排水沟出口和排气口设有金属隔栅或网罩。

食品处理区工作面照度不低于220勒克斯(220lx),其他场所不低于110lx。

废弃物:食品处理区有废弃物容器,产生大量废弃物时在食品加工场所外设置暂存处。

(4)设备与工具

①接触食品的加工设备及用具等应符合卫生标准及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便于清洗、消毒接触食品的加工设备尽可能采取不锈钢材质。设备工具符合易于保证卫生、易于清洗消毒、易于检查的要求,容器等工具数量应达到原料、半成品、成品分开使用的要求。

②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盛器、工用具应能明显区分,存放场所分开,宜能从形状或材质或颜色上予以区分。

(5)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应有明确的卫生管理部门,按规定设置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员,有较为完善的卫生管理制度。卫生制度应包括:食品卫生管理制度;食品采购卫生制度;食品贮存卫生制度;食品冷藏卫生制度;粗加工及切配卫生制度;烹调加工卫生制度;凉菜配制卫生制度;环境卫生及除四害制度;个人卫生制度;餐用具清洗消毒卫生制度;集体用餐配送卫生制度以及卫生检查奖惩考核制度等。餐饮单位要建立自身管理台账资料,并设置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对本单位的自身管理。

(6)从业人员经过健康检查和培训:所有上岗从业人员经过健康检查合格并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卫生知识培训工作,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7)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许可特殊要求:对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进行卫生许可时,除审查一般餐饮业的内容外,还应根据集体用餐配送食品加工特点,注意以下特殊要求。

①布局与流程:设有食品库房(包括冷库)、粗加工间、切配间、烹调间、主食间、分装间、餐用具清洗消毒间,布局合理,流程为单一流向。

②食品处理区面积:食品处理区面积与每餐最大加工份数相适应,通过审查核定出最大加工量。

③餐用具清洗消毒: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所用餐具和容器、工具较多,清洗消毒间面积、消毒设施应能满足需要,并配置热力消毒装置。

④分装间:面积与分装数量相适应,设有预进间,分装间较大的在分装间内设有洗手池,并有完善的空气消毒装置。

⑤学生营养餐配送:配送学生营养餐的对食谱进行审查,食谱应符合《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中规定的学生集体用餐营养要求。配备专职或兼职营养师(士)或经培训合格的营养配餐员。

⑥运输车辆:运输车辆应符合《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要求。

6.集贸市场审查

(1)经营场所、设施、环境审查

①食品交易市场区内应配备与食品种类、数量相适应并符合卫生要求的设施。

②食品交易市场应配备快速检测设备。

(2)卫生管理审查

①需要进行健康体检的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齐全。

②制定食品卫生管理和检查制度,包括进场审查制度;检查制度;日常管理制度;违规处理制度;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等。

③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④配备卫生保洁人员。保证市场内的环境清洁,维护市场内卫生设施与设备的正常使用。

⑤设立食品卫生知识宣传公示栏,建立食品卫生公示制度,公布食品卫生检查、检测情况,对检查检测不合格的食品及进场经营者应在公示栏公告。

(三)特别审查

特别审查程序在法律中通称为听证核查程序。可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卫生行政许可事项,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等,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前发出卫生行政许可听证公告或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听证公告应当明确听证事项、听证举行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要求及提出申请的时间和方式等。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收到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后5日内提交申请听证的书面材料。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书面材料20日内组织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发出卫生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将听证的事项、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举行听证前,撤回听证申请的,应当准许,并予记录。

五、决 定

经审查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之内就卫生行政许可是否作出决定,申领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其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应达到总分的60%以上。

(一)食品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作出

1.对申请人提交的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机关审查后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规定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法作出准予卫生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依法需要颁发卫生行政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卫生行政许可证件。

2.由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作出决定的情况。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上级卫生行政机关,由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如根据《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规定,市级卫生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依法上报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由省级卫生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

(二)不予食品卫生行政许可决定

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应当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期限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经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食品生产经营者,同时出具行政许可决定延期通知书告知申请人。

(四)卫生许可证格式要求

食品卫生许可是以许可证的形式颁发的,食品卫生行政许可证使用卫生部统一规定的式样。许可证上应当按照规定载明证件名称、发证机关名称、持证人名称、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有效期、编号等内容,并加盖发证机关印章,标明发证日期。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并确定食品卫生信誉度等级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上加贴食品卫生等级标志。

卫生许可证载明的单位名称应当与工商部门核准的名称一致。单位注册地地址与生产地地址不同的,填写地址时应当分别标明。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每年复核一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临时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卫生许可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半年。

六、变 更

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变更是指管理相对人,在许可证期限到期之前,如改变了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许可项目、许可范围、许可人身份等,必须向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变更许可的内容。是对原许可证内容的修改,一般需要卫生行政机关审核后重新核发卫生许可证。但食品生产经营者改变生产经营地址的,应当重新申请并办理卫生许可证。

食品卫生许可变更的申请、审查、决定程序也应当符合《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及《食品卫生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变更申请需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1.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名称(不改变生产经营地址)的应提交①卫生许可证申请表;②变更卫生许可项目的书面申请;③卫生许可证原件;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⑤地址名称变更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2.增加许可范围的应提交 ①卫生许可证申请表;②变更卫生许可项目的申请;③卫生许可证原件;④新增加许可项目的相关材料(产品配方、工艺流程、产品标签和说明书设计样稿及涉及新项目的生产场所平面布局图、生产设备、设施等)。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卫生行政部门应予办理变更手续和增补许可项目,并注明变更原因。变更和增补许可项目后的卫生许可证编号、有效期限与原卫生许可证一样。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变更,并作出不予变更决定书。

七、延 续

延续是指延长卫生许可证管理相对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相关活动事项的合法期限。

1.根据《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延续,并按要求提供以下材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2)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健康检查合格证明。

(3)生产加工企业需提供产品的外标签、说明书。

(4)原卫生许可证核准项目未作改变的说明(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许可项目)或改变后相关资料。

(5)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布局、工艺流程、卫生设施未作改变说明或改变后相关资料。

(6)食品、餐具等的日常卫生监督检测、抽检以及自检情况。

(7)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

(8)卫生许可证原件。

(9)食品生产经营者承诺书。

2.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延续申请后,应当按《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依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延续许可的决定。

3.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同意延续的换发卫生许可证,但原编号不变,有效期为4年。对不符合要求的或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不予延续,并作出不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①新建、扩建、改建生产经营场所的;②改变原生产经营地址的;③所有权发生转移的;④逾期提出卫生许可证延续申请的。

八、补 证

1.食品生产经营者遗失卫生许可证的,应当于遗失后60日内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办。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接受其申请,并要求被许可人提交卫生许可证申请表,补发卫生许可证的申请,登载有卫生许可证遗失声明的公开发行报刊或已损毁的卫生许可证原件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经审查后,作出是否同意补发的决定。

2.卫生许可证件损毁申请补发的,应要求申请人在提交申请的同时交回卫生许可证原件。

九、撤 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发放卫生许可证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撤销,并作出卫生许可证件撤销决定书。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不符合条件的生产经营者发放卫生许可证的。

2.超越法定职权发放卫生许可证的。

3.违反法定程序发放卫生许可证的。

4.食品生产经营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卫生许可证的。

5.食品生产经营者擅自增加许可项目、伪造、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或者以其他非法形式转让卫生许可证的。

6.依法可以撤销发放卫生许可证决定的其他情形。

十、注 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申请注销卫生许可证或依法应当予以注销卫生许可证的,应当为其办理注销手续,收回原卫生许可证,并予以公告,同时抄告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

1.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终止的。

3.卫生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卫生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4.依法应当注销卫生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附2A 食品卫生许可证审批程序

附2B 食品卫生许可证使用表

1.申请表格式

2.食品生产经营者承诺书

3.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4.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5.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6.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7.行政许可技术审查延期通知书

8.行政许可决定延期通知书

9.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10.不予变更或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

11.行政许可证件撤销决定书

填表说明

1.本表用于申请食品卫生许可证。

2.填写此表前,请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及申报受理的规定。

3.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分为:餐饮服务(包括集体食堂)、食品生产加工(分装)、经营(贮存、批发或零售)。

4.本申请表的内容应当准确完整,不得涂改,否则无效。所附材料使用A4规格纸打印(建议中文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用12号字)或复印。

5.申请单位应当在申请表及相应的材料逐页加盖单位公章,并按规定的顺序排列,装订成册。

6.申请单位填写完毕,送交指定的卫生监督机构。

7.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8.申请表封面右上角受理编号申请单位不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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