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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组与“自下而上的公共性”的扩大

时间:2022-02-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而,重新探讨“自下而上的公共性”问题是改变现状的希望所在。C1和C2应该成为构筑“自下而上的公共性”的主角,但与作为配角的村民之间还是存在严重分歧,对“公共性”彼此也存在模糊认识,由此目前难以推动或扩大这种“公共性”。
重组与“自下而上的公共性”的扩大_转型中的亚洲文化社会

三、农村社区(Gemeinschaft)重组与“自下而上的公共性”的扩大

1.共同体思想与农村社区重组

北原淳(1996)从比较社会学角度出发考察了日本和泰国战后农村共同体论的形成过程、内涵及其特征,主张扬弃外部世界的、意识形态主导下的共同体,这是一种面向内部世界的,为构筑市民社会,并作为市民社会的一部分而设定的共同体。泰国农村重建共同体的言论和运动,对于中国农村社区建设而言,显然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实际上是泰国农村知识分子在泰国现代化过程中,当市场经济不断扩大化,农村社区面临着考验,对是跟随城市化足音,还是走自己的路,重组共同体等问题,进行了一定的探讨。

泰国农村共同体问题与中国当前农村改革情况极为相似,问题是在中国农村,作为共同体(社区)复兴的主体——村民,尤其是在农村地区根本没有“知识分子”可言,实际上仅存在上述的社区领袖,而且主要是基层党员,地方公共性尚未获得一定空间,也未获得政治话语权,作为自治组织自己无法决定自己的命运。在这一前提下,虽说他们也不希望回到过去的、意识形态主导下的共同体,去构筑一个永无实现可能的梦想,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强大,他们若没有某种政治和文化自觉也难以改变处境,更何况重建农村社区。(俞纯麟、戴建方,2005)

日本农村共同体理论和实践在战后衰落,这是事实,或许日本属于西方社会阵营,早已进入后现代化,那么农村共同体复兴是否有可能和必要呢?况且,日本农村早已“空洞化”。对于这些问题,北原的用意在于将这一共同体论与市民社会论相联系,将共同体作为市民社会的一部分来把握,这样其意义自然显现。由此,这是否意味着共同体复兴运动是作为全球化下的地方化(glocalization)呢?但是,不管怎样理解,本文认为,这种共同体思想对于非西方社会而言,在国家现代化中如何重建农村社区的过程中具有普遍意义。(同上)

2.从乡村建设运动到“新农村建设”——重建“公共性”

梁漱溟(1931/1990)、晏阳初(1935,1937/1989)等人1930年代的乡村建设运动、1950年代的人民公社化运动均可视为本文所说的农村文化建设问题,而“文化大革命”中的一些“左倾思潮”对乡村社区建设的影响,可理解为乡村文化建设中的文化政治化,1980年代农村改革开放中的农村社区建设开始战略调整,转向以经济为中心的文化建设或精神文明建设。加入WTO以来,农村社区建设开始又一次作了重大调整,“构筑和谐社会”成为一种共识,“新农村建设”作为一项历史性的实践运动,正在各个地区展开,将关系到中国现代化成功与否。

从乡村建设运动中梁漱溟(1931/1990)重视传统伦理再建,晏阳初(1935,1937/1989)推行文化—政治改造论,到费孝通(1938/2001)早期注重实证调查,1940年代提出中国农村社会的文化论(1947/1985),中国的农村社区建设从各个层面推进,不管是理论研究,还是社会实践,都为日后的社区建设提供了丰富的遗产。费孝通1980年代提出农村经济发展模式,成为中国特色的经济社会学思想(费孝通,2004),尤其是1990年代提出“文化自觉”概念(《关于“文化自觉”的一些自白》)以及“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天下大同”概念(《“美美与共”和人类文明》)(费孝通,2005),这是对社区建设从经济为重点逐渐转向以文化为重点的博大构想。(俞纯麟、戴建方,2007)

3.从财政赤字到重新探讨“公共性”

在公共建设方面,目前就一般而言,政府资金不会百分之百到位,政府出一半,另一半地方自己解决,因此,他们必须自筹资金。在Z村,村委会负债累累,村干部每当接到上级指示后,不得不挨家挨户筹集资金,由此得罪了不少村民。尽管修筑水泥路等公益事业对Z村大有益处,但当地不少村委会经营上都出现债务问题(一般为30万~40万元),连续数年入不敷出,于是村民就有微词。(俞纯麟、戴建方,2005)

以上事实说明,农村干部在财政预算从制订、筹集到支出,如何与村民一起共同构筑“公共性”是一个现实问题。计划经济时代,村民不会去怀疑“公共性”姓“公”,因为经济利益本身不大,一般相信会相对公平地落实到每个村民头上,或许就是所谓的事实上的公正和公平,而市场经济时代,当经济利益大增的情况下,显然以往的“自上而下的公共性”日益暴露出结构上的问题,其机制早已无法正常运作,由此这一体制事实上在剥夺村民的经济利益,造成事实上的不公正和不公平。因而,重新探讨“自下而上的公共性”问题是改变现状的希望所在。

4.法制观念淡薄与对“公共性”的模糊认识

C1和C2(村干部)认为,一般村民对法制认识模糊,需要对村民进行思想教育,这是对村民而言的;而村民认为,有些村干部“以政代法”,干扰体制。与此同时,C1和C2对B1、B2、Bn(乡干部和镇干部)或C1、C2、Cn(县级干部)的做法也会抱有同样的看法,即“以政代法”,而自己或许也会被视为“觉悟不高”。由此,从村民到上级干部都认识到“依法代政”的重要性,这是一个共同关心的问题。(俞纯麟、戴建方,2005)

显然,村民对“公共性”并非不关心,但谈不上认识清楚,因为他们现在总是怀疑“自上而下的公共性”,你让他们自觉意识到“自下而上的公共性”,就如同C1和C2所说的,“对法制认识模糊,需要对村民进行思想教育”。C1和C2应该成为构筑“自下而上的公共性”的主角,但与作为配角的村民之间还是存在严重分歧,对“公共性”彼此也存在模糊认识,由此目前难以推动或扩大这种“公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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