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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物流监管模式的创新思路

时间:2022-03-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目前,存货质押融资作为我国金融物流最常见的业务形式,与基于企业信用评级的融资方式不同,存货质押融资业务的关键在于管理与控制质押物。事实上,在这种两方契约的融资模式中,质押物占有问题最有可能遇到实际操作方面的障碍。其次,融资企业用于质押的物品对其产销供应链的运行具有很大影响,融资企业经常需要使用或销售质押物。

目前,存货质押融资作为我国金融物流最常见的业务形式,与基于企业信用评级的融资方式不同,存货质押融资业务的关键在于管理与控制质押物。融资企业将存货作为质押贷款的担保,从而弥补生产、销售过程中的资金短缺问题,并通过销售质押物所得资金偿还贷款;银行等金融机构以质押物作为融资企业违约时的损失补偿。

银行等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额度随着质押物的存量不同而不同,目前国外银行的贷款价值比通常介于50% ~ 80%之间。当库存占企业流动资产的比例较大时,存货质押融资就成为最重要的融资方式之一。而在传统的质押融资模式中,融资企业直接凭借其动产或者某种权利单证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整个融资业务的参与方主要包括融资企业和银行等金融机构,这种两方契约关系存在着一些制约融资业务发展的瓶颈。

从质押物的品种看,对于那些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及其他有价证券,融资企业在资金紧张时通常趋向于直接将其变现;对于那些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权利单证,其价值评估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很难接受这些质押物。因此,融资企业真正愿意用于质押的财产主要还是在一定时期内处于存储状态的原材料、产成品等部分动产。

事实上,在这种两方契约的融资模式中,质押物占有问题最有可能遇到实际操作方面的障碍。原则上看,银行等金融机构必须占有融资企业的质押物,质权才会有效,这一原则对银行等金融机构来说存在明显问题。首先,银行等金融机构缺乏仓库等设施设备存放融资企业的质押物。其次,融资企业用于质押的物品对其产销供应链的运行具有很大影响,融资企业经常需要使用或销售质押物。因此,将融资企业质押物的实际占有转移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并不十分合适,这就要求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实现质押物占有权的同时,尽量降低对融资企业正常产销活动的影响。为了解决这一现实问题,国际上通常采取推定占有代替实际占有的变通方式进行业务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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