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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模式创新的基本思想

时间:2022-03-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是,当融资企业无法按时偿还贷款而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带来损失时,银行等金融机构就会通过处置融资企业的质押物进行补偿。由于银行等金融机构不具备监管融资企业质押物的条件,因而开展金融物流质押监管业务就会遇到很大障碍。此时,如果第三方物流企业能够参与该项业务,作为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代理人肩负起监管质押物的责任,这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满足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业务要求,也为金融物流业务的开展扫除了最大障碍。

1.融资方式的选择

在金融物流业务开展比较成熟的美国,包括存货质押融资在内的动产质押融资业务占融资企业贷款比例的80%。很多融资企业在生产、销售过程中都会遇到资金短缺问题,有些企业因而无法经营乃至倒闭。

在银行等金融机构信贷业务模式中,融资企业将存货交付给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质押物,对其贷款进行担保,并通过质押物的销售所得作为偿还贷款的资金,从而解决了资金短缺这一难题。但是,当融资企业无法按时偿还贷款而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带来损失时,银行等金融机构就会通过处置融资企业的质押物进行补偿。

一般说来,由于某些质押物贬值较快,也有一些质押物如工业半制成品进行二次销售的价值较小,因此,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存货作为质押贷款的风险要比应收账款融资方式更大。相比较而言,具有稳定价格预期的“标准”产品要比半成品、季节性商品获得银行贷款的可能性更大;当库存在生产企业的流动资产中所占比例较大时,基于存货的质押融资就会成为融资企业重要的融资选择。

2.相关法律依据

由于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发达国家相比还不健全,现实商业环境中仍然存在着信用欺诈等各种风险。

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来说,要想完全掌握融资企业的信用评级相当困难,而掌控融资企业用以抵押贷款的质押物则相对容易。因此,按照我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实现融资企业质押存货的物理占有则会成为必然。在这种情况下,银行等金融机构要想实现对动产质押物的占有权,必须借助融资企业之外的第三方物流企业提供质押物监管与仓储服务。

由于融资企业数量众多,分布也比较分散,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每一笔贷款业务中都为融资企业寻找到合适的质押物监管者也不太现实。因此,在这种质押担保融资业务模式中,引入第三方物流企业作为中介机构就显得非常必要,同时也能对该项业务的顺利开展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从我国金融物流的发展现状看,目前能够参与金融物流监管业务的第三方物流企业还只是那些具有雄厚的资金实力、内部管理比较完善、信用等级比较高、具有适应开展业务所需的物流管理信息系统现代物流企业,而对于那些规模较小、信用等级不高、内部管理不够健全的中小型物流企业,目前尚不具备开展金融物流监管业务的基本条件。

3.第三方物流企业的参与

由于银行等金融机构不具备监管融资企业质押物的条件,因而开展金融物流质押监管业务就会遇到很大障碍。此时,如果第三方物流企业能够参与该项业务,作为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代理人肩负起监管质押物的责任,这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满足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业务要求,也为金融物流业务的开展扫除了最大障碍。

第三方物流企业负责融资企业的质押物监管,很大程度上改善了银行等金融机构与融资企业之间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提高了银行等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安全与盈利能力。同时,金融物流业务的开展,使得银企关系进一步密切,银行等金融机构也可以深入了解融资企业的经营状况。正是由于第三方物流企业参与金融物流监管业务,扩展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服务范围,成为直接决定该项业务能否开展以及开展方式、灵活性、融资效率、风险控制的核心内容,表现出不同于传统银行融资业务的特色,真正形成了“银行等金融机构—第三方物流企业—融资企业”的三方契约关系。因此,这项业务实质上就是第三方物流企业参与下的一种质押担保业务。

从第三方物流企业角度看,参与金融物流业务大大拓展了企业的服务领域,有助于争取客户、赢得市场份额,并通过收取监管费、运输费、手续费、提供信息产品等形式提高自身的经济效益。金融物流业务的整合与创新,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第三方物流企业、融资企业都有很强的吸引力,能够实现三方得利、共同发展的“多赢”目的。在这种业务模式中,第三方物流企业接受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委托实际占有质押物,此时银行等金融机构对风险控制的关注点发生了变化,检验质押物的法律属性是否明确、价格波动是否稳定以及流通变现是否容易等,成为银行等金融机构控制风险的主要内容,从而将融资企业的信用风险转化为质押物的价格波动风险。同时,防范第三方物流企业的道德风险、考虑融资企业的经营能力,也将成为银行等金融机构风险控制的关注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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