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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物流监管合作方的监督体系

时间:2022-03-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金融物流运作过程中,供应链上游的生产企业将质押物置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监控之下,由此提前获得相应的资金回笼。第三方物流企业除了提供监管服务外,也要依托劳务外包合作单位、管理信息系统供应商等相关企业进行有效监督。在劳务外包情况下,第三方物流企业的现场监管人员与劳务外包合作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外包单位有义务履行监督权,必要时甚至可以行使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权利。

1.生产企业的监督体系

在金融物流运作过程中,供应链上游的生产企业将质押物置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监控之下,由此提前获得相应的资金回笼。只要质押物尚未完成销售或权属转移,生产企业对质押物的监管始终拥有一定的权利,如银行等金融机构许可下的销售权、物流状态知情权等。因此,建立生产企业的金融物流监督制度十分必要。

2.经销商的监督体系

在金融物流服务过程中,经销商充当融资企业质押物贸易商的角色,长期与现场监管人员接触,了解现场监管人员的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情况,尤其是在劳务外包的情况下,第三方物流企业对现场监管人员不一定十分了解,因此可以依托经销商的监督,从而有效地预防融资企业质押物现场监管可能出现的种种问题。

3.其他合作方的监督体系

第三方物流企业除了提供监管服务外,也要依托劳务外包合作单位、管理信息系统供应商等相关企业进行有效监督。在劳务外包情况下,第三方物流企业的现场监管人员与劳务外包合作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外包单位有义务履行监督权,必要时甚至可以行使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权利。此外,为第三方物流企业提供金融物流监管信息系统的软件供应商,也有义务对其软件系统是否正常运行、数据交换是否及时准确等进行实时监控,从软件系统的角度对金融物流监管服务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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