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少数民族公民教育的途径与内容

少数民族公民教育的途径与内容

时间:2022-03-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西南少数民族的文化类型丰富多样,即使相同类型文化所构筑的意义体系也不尽相同,这就要求公民教育体系应该呈现出多样化状态,包括正式与非正常途径,它们可以共同促进少数民族成员成长。因此,通过发挥学校的公民教育的主渠道作用,以公民教育来带动中华民族和中华文

西南少数民族的文化类型丰富多样,即使相同类型文化所构筑的意义体系也不尽相同,这就要求公民教育体系应该呈现出多样化状态,包括正式与非正常途径,它们可以共同促进少数民族成员成长。因为公民教育影响到每个少数民族成员对于自我的判断,而“我们的自我概念和身份不仅从垂直和水平的角度反映了我们与他人之间的位置,而且也是我们用来操纵和处理我们的日常生活的定位仪”[52]。因此,要实现公民教育对少数民族成员认同序列结构的优化,就需要从公民教育的具体实践途径入手,对所包含的内容进行筛选和凝练,并形成外部约束关系,在不同认同类型的相互包容中,实现对少数民族文化的有效传承。

第一,学校。学校是推行公民教育最重要的途径,它为一个人成年以后的人格形成打下了基础。表面上看,学校教育形成了包括教师、教材、教法等技术性条件在内的统一的知识体系。而从本质上讲,则是与秩序、知识和权力等特定形式的合法化身份的生产过程联系在一起。在现实生活中,它不仅是意识形态再生产的关键场域,也是个体进行社会化和公共活动的主要场所。学校生活往往是与国家知识、个人生活、家庭生活和社会生活相互连接,并且彼此嵌入的复杂权力网络运作的过程。所以,在国家主导的知识体系下,国家认同的理念“适合在学校灌输,其途径可以通过个人发展中隐蔽而情感化的过程,也可以通过意识形态灌输的更公开、更理智的程序”[53]。因此,霍布斯鲍姆就认为学校教育是民族形成过程中一件强有力的武器。实践也已经证明了,充分的学校教育对于少数民族的国家认同培养有重要意义。(参见图表5-5)

图表 5-5 西南少数民族对中华民族认同的平均分

资料来源:史慧颖:《中国西南民族地区少数民族民族认同心理与行为适应研究》,西南大学2007年博士论文

也正是基于以上考虑,任何一个现代国家非常重视对于学校的有效控制和管理。在国家正式治理体系中,为了培养学生对现代国家的理解和认知,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一方面是通过具体学科知识的教学过程,以知识为载体实现社会控制,如“历史被用来普及国家神话和促进民族认同;文学被用来颂扬民族语言和文学成就;公民和道德教育被用来灌输民族价值观和良好公民的观念”[54]。通过知识的教授,使学生和国家建立亲近感,从小形成紧密的联系。另外一方面是通过严格的社会秩序化和合理化过程,对于作息时间、考试内容等具体内容来进行控制,保证文化和价值的再生产的过程实现,以此来实现对学生政治社会化过程。

而对于西南少数民族地区,从民国时期,国家已经开始试图在少数民族教学课程内容上进行有意识的设计和引导(参见图表5-6)。

图表5-6 四川省嘉绒藏区小学教育课程历史变迁

资料来源:四川省丹巴县志编纂委员会:《丹巴县志》,民族出版社1996年版

在这些课程安排中,一方面培养少数民族学生的基本生活技能,另一方面也培养少数民族学生的国家认同意识,并且在国家的民族政策引导下,少数民族学校开始增加了双语教育相关的课程[55],并成为少数民族正式学校教育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但是,在实际的少数民族教育发展中,与汉族学生相比较,目前少数民族学生的入学率较低(参见5-7)。

资料来源:国家民委、国家统计等编:《中国民族统计年鉴》,民族出版社2004年版

其特殊性在于,学校体系内少数民族学生本身就具有多种身份,这个多种身份不仅包括多民族身份,多宗教身份[56] 等,而且与多种认同体系联系在一起。这些特殊性成为少数民族入学率较低的重要因素,一方面是因为民族地区的教育条件相对较差,无法满足当地的少数民族家庭的教育需求,一些地方双语教育往往照搬了汉族学校的教育理念,忽视了不同民族之间的差异;另外一方面则是由于民族地区往往有一套自己的教育方式,比如经堂教育等宗教教育方式,家长往往认为这种教育可以让子女从中受到传统民族文化的教育,相比较而言,比学校教育更容易接受并更具有可操作性,这就影响了他们送子女到正式学校接受教育的积极性。因此,在少数民族群体中,要发挥学校作为对少数民族学生进行公民教育的主渠道,在课程设计、教材教法等层面纳入当地少数民族文化的内容,重视不同民族之间的文化差异并且实现细化,在师资安排、课程设计上都能得以体现。反之,如果少数民族学生在国家正式学校教学体系接受社会化过程中,出现了与国家统一知识体系发生矛盾时,这些少数民族学生往往会“采取了权宜策略、假发策略、戏谑策略、对抗策略和自我淘汰策略对学校教育中的各种权力进行抵制”[57]

因此,在西南民族地区学校进行公民教育时,应该根据少数民族学生不同的成长阶段来进行教学,利用不同学科门类的特点,将“四个认同”充分具体化为与当地少数民族文化相结合的教学内容,以此来形成少数民族学生对学校的适应性,并且注意保持这些内容的连续性,因为“教育环境的连贯性给一群年轻人一套相当一致的经历,这些经历为他们基本的态度和价值观提供了一定程度的一致性”[58]。同时也要将国家象征性符号融合到每天的学校仪式中,如升国旗、唱国歌、背诵誓言和宣言,提升少数民族学生对国家的感知度,实际上这些内容已经在民族地区的各级学校中得到落实,关键是避免形式化和表面化,避免少数民族学生消极抵抗的现象出现。从教育内容看,“公民教育不仅只是一个政治制度和宪法原则的知识的问题,还是我们如何看待和对待其他人的问题。” [59] 也就说,学校在培养少数民族学生成为公民过程中,可以将少数民族的文化传统仪式、民间游戏、社会活动等内容纳入到学校课程内容中,使少数民族学校与本民族文化传统建立紧密内在联系,减少少数民族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文化鸿沟,避免出现所谓的不同文化差异而产生的文化中断,使少数民族学生相信社会和经济上机会对他们是充分开放的。通过学习,少数民族学生充分感受到本民族文化的本土价值,学会运用必要的知识和技能去合理评价其他少数民族生活方式,增强对本民族的自豪感和自信心,从而在培养对本民族文化认同的过程中,逐渐意识到其他少数民族文化生活的合理存在,在和其他各个少数民族互动和参与中,逐步培养相互尊重和相互理解的责任感。因为公民教育本身就是与成员的主动参与结合在一起的,对少数民族学生“灌输公民责任感的基本知识,而且认为只有通过参与公共事务,才能获得真正的公民教育”[60]。越来越多的田野调查已经证明,各民族学生之间互动和融合越多,相互之间越容易相互理解和接纳,对于中华民族和中华文明的理解也就越深刻,对于其他民族学生排斥性认同感也就不容易产生。因此,通过发挥学校的公民教育的主渠道作用,以公民教育来带动中华民族和中华文明“大传统”与少数民族地方“小传统”[61] 的良性互动,实现少数民族学生的认同序列的重构,促进多元一体的公民教育目标实现。

第二,民族社区与草根大众。在中国的各个区域中,西南民族地区所展现出的文化多样性和丰富性是其他地区无法比拟的。在这个区域中,除了正式的学校教育体系外,还存在着诸如藏族、傣族的佛教教育、回族的经堂教育等少数民族宗教教育形式,以及侗族中的歌班教育等形式,这些教育形式与少数民族的日常民俗活动、禁忌、节庆、仪式等文化现象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它们在西南少数民族生活中起着与学校同样的作用。

具有鲜明少数民族特色的教育形式广泛存在于整个西南地区,由于它们自身的特点,在承载着等同于学校教育功能的同时,也扮演着建构认同的来源和基础角色。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教育不是简单的定义为学校中进行的一些事情。相反,它被放在政治实践的中心,这些政治实践提出了个人如何学习、知识如何产生、主体地位如何构建的问题。”[62] 基于这一角度,除了在学校中对各个民族学生进行公民教育以外,在民族社区和草根大众中进行公民教育也是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并且后者人群的数目更多,占据的分量更重,其过程和效果不可忽视。

如同前面已经提到,在现代化过程中,一个显著的特征就是族群内部的分化,尽管国家试图通过正式的教育体系提升少数民族成员的竞争力,使其向更高的社会阶层流动,从而避免国家内部分层与族群特征结合一起。但实际情况是,社会转型所造成的社会经济环境决定了只有少数的少数民族成员,通过教育等社会流动的方式成为社会精英,而大部分成员是生活在少数民族区域中的普通大众,所以不同少数民族成员对于国家、民族等有不同的认同和感知,并呈现出明显的差异(参见图表5-8)。

图表 5-8 西南地区不同阶层的少数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水平

资料来源:史慧颖:《中国西南民族地区少数民族民族认同心理与行为适应研究》,西南大学2007年博士论文

这就决定了对少数民族社区和草根大众的公民教育不同于少数的精英阶层。因为“个人要在集体的机构秩序内建立一种令人满意的生活,这有赖于他特定的社会地位和集团地位秩序特点之间复杂的相互关系”[63]。因此,针对少数民族的社区和大众的公民教育,要在总体目标的背景下,考虑族群大众社区和社会的实际需求,避免过分强调国家一元化的指向。

对于国家认同层次而言,公民教育应该与少数民族大众的日常生活、人生体验以及具体符号相结合,将“四个认同”的价值和意义柔性地嵌入到具体社会化的制度设计和时代观念中,实现与少数民族大众的有效对话和沟通。同时,国家以自主性的保障和资源的公平分配为少数民族大众,尤其是草根阶层提供外在条件,创造参与公共生活[64] 的机会,避免相对剥夺感的产生,成为其对美好社会愿景的有力创设者,为少数民族成员提供对美好事物的想象以及实现的外部条件。这样,少数民族成员在参与社会行动的过程中,切实感觉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真实的利益所得,接受和分享对国家责任的认识,进而形成对国家的亲近感和归宿感,为进行公民教育提供可以保证的物质和利益基础。同时对于低于国家认同的其他认同层次,则需要积极赋予少数民族成员各项基本权利,让其心灵和心智直接面对族群、地域、宗教等认同的实际状况,通过发挥公民反思作用来寻求少数民族成员的自主性,满足少数民族作为现代公民的尊严和安全感,使他们在积极参与公共事务和公共生活的过程中养成最基本的习惯,“促进个人的态度和动机的形成,这些态度和动机都可以保证持续的集体风险和人们主动积极地参与实现国家发展的目标。这不仅意味着有助于劳动训练和个体成就的获得,而且有利于理解发展目标的集体社会意义。”[65] 也即,少数民族成员在对具体事件反思和正确判断中感觉到国家的诚意,获得对中华民族和中华文明的共同意识和经验,增强对于国家和民族自觉的责任意识。在这个过程,公民教育对少数民族认同序列重构的作用就得到了发挥,以此来推动普通少数民族成员多种认同之间的平衡。

第三,族群精英与民族干部。 新中国成立以后,在国家整合过程中,少数民族干部扮演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中国共产党党组织为赢得支持和执行政策提供了权力机构的机制。”[66] 在具体政治实践中,要提升构建国家公共秩序的能力,必须依靠大量党的政治精英,即中国语境中的干部来实现。对于民族地区而言,中国共产党要实现对民族地区的有效治理,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的任务显得尤为重要。因为传统的社会治理主要依靠少数民族上层以及其固有的规范和制度,而新中国的建立实际上是对旧制度的彻底颠覆,不可能再根据原有原则来实行,在确定了民族平等的原则和建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目标以后,要建构新的社会秩序和实现新的社会目标,就需要培育一大批不同于旧体系的少数民族精英群体,即拥护党的领导的少数民族干部,来执行和推动相关的政策。“在少数民族地区办事要依靠少数民族干部,因而我们必须培养少数民族干部,逐步做到少数民族干部在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党委、企业、学校都占大多数,并且担任主要的领导职务。”[67] 与汉族干部相比较,少数民族干部更懂得民族地区成员的心理,更容易开展工作,加上党的组织联系紧密、政令畅通。少数民族干部为建立新的制度提供了主体性基础,从而为创造社会主义民族形态提供了组织保证。其所产生的直接效果使少数民族干部成为国家治理所依靠的重要力量,成为民族地区的国家代理人,以至于现在民族地区,一些普通少数民族群众对于现代国家的理解就等同于民族干部,他们通过对民族干部的感受来形成国家的认知,从而影响了民族地区国家认同的构建。

改革开放以后,在民族干部政策的大力推动下,以少数民族干部为主要表现形式的族群精英数量迅速扩大,“截至2006年底,全国共有少数民族干部299.4万人,是1978年的3.8倍。”[68] 由于民族地区基本上属于经济欠发达地区,缺少可持续发展所必需的各种经济和社会资源,需要依赖于国家扶持和帮助,于是在民族地区治理过程中,政府主导型的作用非常突出。作为政府直接代表的少数民族精英的影响非常重要,甚至是决定性的。对于少数民族干部在国家治理结构中的重要作用,国家认识得非常清楚:

正确处理我国的民族问题,必须坚持把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作为管根本、管长远的大事抓好。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是正确解决民族问题、做好民族工作的关键。少数民族干部的状况是衡量一个民族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要坚持大力培养、大胆选拔、充分信任、放手使用,努力造就一支宏大的德才兼备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69]

在具体各种政策执行和互动中,普通少数民族成员通过对民族干部接触、认识接触了具体政策行为,尤其是在利益分化的背景下,对于国家的认知和感情就是在这个基础逐渐得以细化和清晰。一定程度上讲,少数民族成员对国家的认同也是在这种背景下建构起来的,因为“认同建构是一个精致的甚为严肃的镜子游戏。它是多重的识别实践的复杂的实践性互动,这种识别发生在主体或人群的外部和内部”[70]。在少数民族群众和干部的互动中,民族干部的行动和举动直接关系到少数民族群众对于国家的认知和评价。这些少数民族干部“不仅是要通过作为革命力量政治代理人的少数民族干部去动员少数民族群众支持和参与革命,更是要为革命胜利后建立新的社会秩序准备、提供组织资源”[71] 。所以,基于族群精英和民族干部的重要性,在这部分群体中进行公民教育直接关系到其目标能否有效实现。

不同于学校教育与族群大众的途径,少数民族干部掌握着大量国家资源,其职业和前途是与整个国家体制紧紧连在一起的,加上现行党管干部原则的外在制度约束,他们对于国家的忠诚和归属是职业和身份的基本要求。即使国家认同与其族群认同、习俗认同等发生冲突时,对于国家认同也是其基本的政治底线。但根据在西南民族地区进行的实证调查表明,“少数民族精英的中华民族认同状况对其社会消极行为的效应(负效应)在所有文化程度组中是最高的。这反映出,对于少数民族精英来说,中华民族认同程度越高,越不可能出现社会消极行为;而中华民族认同程度越低,则越有可能出现社会消极行为。” [72] 因此,就更需要要求这部分少数民族精英在公共政策行为中,接受公民教育的基本准则,自觉地以公民教育的目标要求自己,奉行共同的规范和实践,遵守政治承诺,合理确定其群体权利的边界,履行公平的义务,与普通民众建立政治信任关系,形成良好的族群精英的公民美德。从本质上讲,“公民团结是一种相互认同的承诺和信任关系。这是一切公共道德的基础,也是人类团结的一部分。”[73] 在少数民族干部和普通少数民族成员互动中,以良好的公民美德和行为,获得族群成员的政治支持,建立良好信任关系,实现族群内部不同阶层和族群之间的公民团结,进而提升他们对国家的政治信任度,夯实“四个认同”建构的民族基础。反之,则可能如同费孝通所说的那样:“少数民族中很有可能有少数积极分子利用个人的意见作为群众的意见,在语言的隔阂之下,我们很难捉摸到真正广大少数民族群众的觉悟程度”。[74] 这样就可能使得大量的族际政治信任资源流失,使得普通少数民族群众对于国家认同水平降低,直接引发了与认同相关的社会不稳定,民族地区发生很多的群体性事件实际上就与此有紧密联系。因此,对于族群精英和民族干部进行公民教育也就成为一种必要,对其进行的公民教育不应当是削弱,而应该是加强。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