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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切职业衔接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改革

时间:2022-03-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专业研究生院以培养高级专业人才为目的,以实践应用型教育为主要特色开设硕士研究生课程。围绕法务研究生院质量保障特点的讨论为改革专业研究生院提供了明确的思路,专业学位教育与职业资格匹配的框架由此形成,并直接体现在2003年由文部科学省颁布的《专业学位研究生院设置基准》(日语中专业学位研究生院为“専門職大学院”。文部科学省从2003年起在现行研究生教育体制外创设“专业学位研究生院”,与现行的硕士研究生教育平行。

相对于理工科专业,人文社会学科,特别是其研究生教育更是长期以培养学术研究人才为主要使命,对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缺乏灵活反应。在全球产业竞争、人才争夺日益激烈的21世纪,如何改革研究生教育的结构与功能,强化研究生教育服务社会需求的职能,成为近年日本研究生教育改革的重点,其标志即是以人文社会学科为主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改革。

一、日本发展专业学位的背景及历程

日本的专业学位改革始于20世纪90年代末,主要由两方面因素促成。一方面,90年代以后,世界经济一体化及专业化社会的发展对高等教育的人才培养提出了新的要求。内阁咨询机构大学审议会在1998年发表的《21世纪的大学和今后的改革方针》报告中明确将具备高度专业能力与职业素质的专业人才与科研人才、创业人才并列为大学人才培养的三大目标。报告特别强调,随着经济结构的变化与国际竞争的加剧,金融、经济与法制领域面临新的问题,这些领域的人才培养非常迫切,有必要参考国际经验和标准,在硕士阶段设置相应的专业学位。(大学審議会.21世紀の大学像と今後の改革方策について[EB/OL].http://www.mext.go.jp/b_menu/shingi/12/daigaku/toushin/981002.htm.)另一方面,90年代开始的研究生扩招使得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生,特别是硕士研究生的就业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如何强化人文社会科学硕士研究生的应用性能力培养,成为日本研究生教育发展的一大课题。根据文部科学省的统计,相对于工科硕士研究生90%的就业率,人文社会科学硕士研究生的就业率在90年代中后期始终徘佪在30%左右,而失业率却高达40%(其中30%的文科硕士升学读博)。同时文科博士“over doctor”(和制英语词汇,指博士毕业后无法及时就业,只能以旁听生身份待在学校的人,与post doctor(博士后)有明显区别。)现象也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文科研究生“毕业等于失业”的发展趋势严重制约了日本研究生教育的进一步发展。在上述两方面因素影响下,1999年9月文部省修改《研究生院设置基准》,创设专业研究生院(日语中专业研究生院为“专门大学院”。),从2000年至2003年全日本共设置了8所专业研究生院。

专业研究生院以培养高级专业人才为目的,以实践应用型教育为主要特色开设硕士研究生课程。根据大学审议会的建议,设置专业研究生院的领域限制在社会紧缺的经营管理、法律、国际援助、公共政策、公共卫生等学科。专业研究生院与普通研究生院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教学内容以实践应用型为主,以基础理论学习为辅;(2)由于增加了有实践经验的教师(约占教师编制的30%),专业研究生院的教师编制比普通研究生院扩大1倍;(3)毕业资格方面允许以完成实际课题替代毕业论文;(4)为了确保学生质量,专业研究生院的学制规定为2年,学生不能像普通研究生院的学生那样可提前1年毕业。(専門大学院とは何か[EB/OL].http://www.keinet.ne.jp/keinet/doc/keinet/kaikaku/index.html.)这一方针确立了此后日本专业学位发展的基本框架。

专业研究生院虽然明确定位为培养应用型人才,但它是在现行研究生教育体系中运作的,其学位标准与普通的硕士学位究竟如何区别并无明文规定,具体的培养内容及毕业资格的审核标准等也很模糊,这使社会对其认可度始终较低。针对这种情况,2002年8月,中央教育审议会发表《关于在研究生院中培养高级专业技术人才》的报告,主张将专业研究生院与国家资格考试挂钩,优先发展急需高级专业技术及国际认证的领域,以此明确并强化专业研究生院应用型人才培养的职能。(中央教育審議会.大学院における高度専門職業人養成について[EB/OL]. http://www.mext.go.jp/b_menu/shingi/chukyo/chukyo0/toushin/020802.htm.

专业研究生院的发展困境使文部科学省意识到专业学位教育与职业资格进行对接的必要性,而同时期兴起的司法教育改革则为文部科学省实现上述构想提供了可能。20世纪90年代末兴起的司法教育改革的最大焦点是如何改变司法教育(文部省主导)与司法考试(法务省主导)各自平行的状况,将其与司法实习(行业协会主导)连为一体,以此强化专业人才的职业素质培养。这种转变的实质是要求专业教育与职业资格准入进行直接对接(匹配),只允许认证过的法务研究生院的毕业生参加司法考试。(司法制度改革審議会.司法制度改革審議会意見書[EB/OL].http://www.kantei.go.jp/jp/sihouseido/report/ikensyo/index.html.

2001年8月召开的中央教育审议会法务研究生院分会确认了司法改革委员会的主张,并进一步提出:法务研究生院质量保障的特殊性在于它不是单纯的教育机构,而是培养司法从业人员的平台。有鉴于此,其质量保障应体现司法行业的特点与需要,通过与司法考试的直接对接来实现。同时,为了能及时体现行业发展的趋势,对其质量保障与评估需由文部科学省等相关政府部门及行业组织共同操作。(中央教育審議会.法科大学院の設置基準等について[EB/OL].http://www.mext.go.jp/b_menu/shingi/chukyo/chukyo0/toushin/020803.htm.)从上述意见可以看出:(1)专业学位教育与职业资格匹配是被视为专业学位质量保障的重要手段而受到关注的;(2)由于肩负培养特定行业专业人才的使命,专业学位的质量保障与其课程规划须由大学及相关行业组织共同承担。围绕法务研究生院质量保障特点的讨论为改革专业研究生院提供了明确的思路,专业学位教育与职业资格匹配的框架由此形成,并直接体现在2003年由文部科学省颁布的《专业学位研究生院设置基准》(日语中专业学位研究生院为“専門職大学院”。)中。

二、专业学位教育的现状与特点

文部科学省从2003年起在现行研究生教育体制外创设“专业学位研究生院”,与现行的硕士研究生教育平行。由此,日本研究生学位体系由单一的硕士-博士模式转为在硕士层面分为学术型的普通硕士学位与应用型的专业学位,整个研究生学位体系由硕士、专业学位及博士构成。至2010年,日本在法律、会计、公共政策、公共卫生、教育、技术管理、知识产权、临床心理等领域共设置专业学位研究生院184所,其中法务研究生院74所,会计研究生院17所,经营/技术管理研究生院(MOT)32所,公共政策研究生院8所,知识产权研究生院3所,公共卫生研究生院3所,教育研究生院25所,其他类型的研究生院22所。(文部科学省. 専門職大学院一覧 [EB/OL].http://www.mext.go.jp/a_menu/koutou/senmonshoku/08060508.htm.

在校学生总计2.3万人(其中法务研究生院1.5万人)。(文部科学省.学校基本調査--平成22年度(速報)結果の概要 [EB/OL]. http://www.mext.go.jp/ b_menu/toukei/chousa01/kihon/kekka/k_detail/__icsFiles/afieldfile/2010/08/05/1296403_3.pdf.

日本的专业学位虽然实施时间不长,但从目前的状况看主要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入学资格的开放性

与部分国家专业学位有严格的工作经历限制不同,日本的专业学位也向本科应届毕业生开放,对入学资格并无严格的限制。这是因为日本专业学位改革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强化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应用型人才培养功能,以此解决人文社科类研究生的就业难问题。因此,各专业学位研究生院不仅不限制工作经历,相反积极地鼓励应届本科生报考。

虽然专业学位对报考资格没有明确的限制,但是由于其较强的专业性和实践性,在会计和教育等领域,专业学位也被视为在职教育的一个重要途径,在职人士的报考受到一定程度的优待。总体而言,攻读专业学位的在职人员比例远高于普通研究生院。以2004年为例,攻读专业学位的在职人员的比例高达50%,远高于同期普通研究生院的10.6%。

不过,专业学位研究生院中在职人员的比例呈逐渐下降的趋势。2005年,这一比例为51%,与2004年基本持平。2006年,这一比例骤降至39.8%;2007年进一步降至36.7%。(文部科学省.平成16-19年度《学校基本調查/高等教育机关/大学》[EB/OL].http://www.mext.go.jp/b_menu/toukei/001/index01.htm.

专业学位研究生院中在职人员比例的逐年下降,说明日本专业学位研究生院的在职教育职能逐渐减弱,而其作为硕士研究生教育中应用型专业人才培养的职能则日益得到体现,这有利于培养大量的新进人才。

2.学科设置的侧重性

如前所述,至2012年日本共在8个领域设置了184个专业学位研究生院。这些学科基本集中于法律、会计、教育等传统社科领域及公共政策、公共卫生、经营管理、知识产权保护等新兴交叉学科领域。根据文部科学省2006年的分类统计,专业学位研究生院的在校生中,社科专业的学生占了93.9%,而工科与医科的学生,分别仅占0.8%和0.5%。(文部科学省.平成19年度学校基本调查/高等教育机关/大学/调查结果概要[EB/OL].http://www.mext.go.jp/b_menu/toukei/001/08010901/002/001/001.htm.

专业学位研究生院的学科设置基本集中于社会科学的倾向与日本专业学位改革起因于人文社会学科的发展瓶颈有直接关系。同时,日本专业学位的集中设置倾向也反映了日本发展专业学位是期望以此来强化人文社会学科与社会经济发展的衔接的意图。

然而,日本专业学位内部发展极不均衡。截至2010年,在日本的专业学位中法务研究生院发展最为迅猛与成熟。首先,在数量方面,无论是在学科点设置还是在在校生人数方面,法务研究生院都占了半数,其中学科数所占比例为46.3%(184校中占76校),在校生人数所占比例为68%(22000人中占15000人)(同上。),远远超过其他学科。其次,在学科制度及质量保障方面,法务研究生院的规范化与完善程度也远远超过其他学科。具体表现在:①招生方面,建立了全国统一的“法务研究生院适应性考试”。该考试主要测试考生的推理、分析、表达等方面的能力,以判断考生是否具备司法从业人员的能力及潜力,而不具体测试考生已掌握的法律专业知识。(根据法务研究生院协会规定, 报考法务研究生院必须参加全国统考“法务研究生院适性考试”和各校的自选考试。“适性考试”分两种,分别由大学考试中心与日本律师协会法务研究财团主办,各校可根据情况自定其中一种。)②教学方面,第156次国会通过《有关向法务研究生院派遣审判官、检察官等国家公务员的法律》,规定为确保司法从业人员具备必需的理论及实践能力,国家必须制定相应的制度,派遣审判官及检察官等国家公务员前往法务研究生院,承担教授、副教授等教学工作,以此从制度上保障法务研究生院在实践应用型人才培养方面的教学质量。③就业方面,2004年,国会制定了《关于法务研究生院与司法考试衔接的法律》,明确规定法务研究生院的教育应与司法考试、司法实习有机地进行衔接。此后,国会又修改了司法考试制度,规定从2011年起,参加司法考试的考生原则上必须是法务研究生院的毕业生,以此突出法务研究生院应用型人才培养的职能。总之,无论在学科建设还是人才培养方面,法务研究生院制度建设的规范化与完备性都远远超过其他专业学位研究生院。

法务研究生院在专业学位内部的这种特殊地位,一方面与专业学位研究生院设置起因于法务研究生院改革有关;同时也反映出日本政府是将法务研究生院作为日本整个专业学位改革的试点与样本来加以重视与支持的。

3.与职业资格紧密结合

专业学位研究生院与此前的专业研究生院相比,不仅是名称的变更,更重要的是学位体制与培养方向更为明确。首先,专业学位研究生院所授的学位是与普通硕士学位平行的专业学位,这样在硕士层次形成了学术硕士和专业硕士两类学位系统。学术硕士以培养学术研究人才为主(必须提交学位论文),专业硕士则以培养应用型专业人才为主(可不提交学位论文,而以解决实际课题替代),硕士层次的职能分化由此更为明确。其次,专业研究生院与专业学位研究生院在日语中虽仅一字之差(从“専門”改为“専門職”),但由于在学位名称中加入了“职”字,表明专业学位研究生院是以培养特定行业的人才为导向的。

三、专业学位与职业资格匹配的现状与特点

至2012年,专业学位明确与行业准入(职业资格考试)对接的有司法、会计、知识产权保护和临床心理学等4个领域。另外,日本也正在探讨把公共政策专业学位与国会议员政策秘书资格考试进行对接的可行性。(Wikipedia.公共政策大学院[EB/OL]. http://ja.wikipedia.org/wiki.2010-05-06.)已经与相关职业资格考试进行对接的4类专业学位主要呈现出两种倾向:

1.具有专业学位是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的必要条件

这种模式的特点是专业学位与职业资格的关联直接明确,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的前提是必须获得相关领域的专业学位,最典型的是法务研究生院。

法务研究生院的设置与司法考试制度的改革紧密相关。2004年制定的新司法考试制度规定,从2011年起,参加司法考试的考生原则上必须是法务研究生院毕业。非法务研究生院毕业生如欲参加司法考试,须先通过预备考试,证明其具备与法务研究生院毕业生同等的能力素质后方可报考。司法考试资格为5年内3次有效,期满仍未通过者须回法务研究生院重读。

从2004至2011年的过渡期内,司法考试采用新旧两种考试机制并行的双轨制,即只限法务研究生院毕业生报考的新司法考试和向所有人员开放的旧司法考试同时并存。不过总的趋势是稳定新司法考试的合格率,逐步降低旧司法考试的合格率。目前,每年的法务研究生院毕业生约在5000人左右,新司法考试的合格率基本维持在40%,即2000人左右。与此相比,旧司法考试每年报考人数高达20000-30000人,而合格率仅为1%,即200-300人左右。(法務省.平成20年新司法試験の結果について[EB/OL].http://www.moj.go.jp/jinji/shihoushiken/shiken_shinshihou_h20kekka01.html.2010-05-06.

2.具有专业学位是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的优先条件

这种模式的特点是专业学位获得者在参加职业资格考试时享有一定的优惠待遇。采用这种模式的主要是会计研究生院、知识产权研究生院及临床心理学研究生院。这三个专业学位的毕业生在参加相关国家资格考试时可享受一定的优待,免考部分考试科目。

知识产权研究生院主要培养从事有关专利、商标及著作权保护的专业人才。其相对应的国家资格考试为辩理士考试。(辩理士(Patent Attorney)在日本及英、德等国是专门从事知识产权保护的特种律师。辩理士资格考试的通过率一般为6.8%。)根据2007年修订的《辩理士法》的规定,2008年以后的入学者,在获得专业学位后的两年内参加辩理士资格考试可免考其中的工业所有权考试科目。同样的状况也出现在会计研究生院中。根据新修订的《会计师法》,获得会计专业学位的考生,在参加会计师资格考试时可免考财物会计、管理会计及监查等3个科目。临床心理研究生院专门培养临床心理学诊断、咨询的专业人才,创设于2010年。根据日本临床心理师协会的规定,其毕业生可免考第一次考试时的论文笔试。

采用何种模式对专业学位与职业资格考试进行匹配,主要取决于该学科领域专业化程度的高低。不过不管采取何种模式,专业学位与职业资格考试的对接使专业学位的应用型人才培养方向得以明确。

表6-1 专业学位与职业资格考试关系表

四、专业学位与职业资格匹配的条件

专业学位与职业资格匹配的关键是专业学位教育的内容及专业人才培养的质量必须符合行业准入的要求。以日本目前匹配关系最密切的法律领域为例,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日本政府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在入口管理方面,按照行业准入要求选拔合格学生入学。日本的专业学位研究生院因负有扩大应用型人才培养及解决高等教育大众化背景下文科硕士生就业难问题的双重使命,所以在招生时对考生的工作经历一般没有限制性要求。但为了确保选拔的人才具备接受职业训练及今后从事职业工作的潜能,会对考生会进行一定程度的能力甄别。以法务研究生院为例,考生在参加各校自主招生考试之前,须先参加全国统一的适应性考试。该考试的特点是不以考查知识为目的,主要测试考生的推理判断、分析判断、阅读及表达能力,以此确认考生是否具备从事法律工作的素质与能力。目前主要有两个机构提供适应性考试,分别是代表教育界的独立行政法人大学入学考试中心和行业团体日本律师协会。两者内容相似,考生可任选其中一个报考。

其次,在过程管理方面,加强规章制度建设,按照行业准入要求明确基本的教学内容及质量保障底线。文部科学省在法务研究生院设置之初即明文规定法务研究生院的教学以法律实践能力的训练为重点。具体而言,即改变传统法学教育以系统讲授专业知识为主的教学模式,强调法律知识传授和实务技能训练相结合,注重司法实践所需的学识和能力的培养。全部课程分为四大模块。其中,法律实务基础课程为课程体系的重心,具体内容包括法律文书的撰写、法庭模拟辩论等。

由于法务研究生院强调实践教学,原本以法学研究和理论传授为主的大学法学教授难以完全胜任这一任务。为确保实践教学的质量,从在职的司法从业人员中选派教师就成了关键。日本国会为此相继制定《法务研究生院教育与司法考试协调的法律》以及《向法务研究生院派遣法官、检察官以及其他一般性国家公务员的法律》,明文规定:法务研究生院20%的专任教师必须具有5年以上的实践经验。政府应派遣在职的法官、检察官前往大学承担教学工作,从而从制度层面确保专业学位研究生院的教学质量符合行业要求。

第三,在出口管理方面,强化外部评价的杠杆作用,确保人才培养的质量标准。目前,针对法务研究生院的外部评估机构主要有3类:作为行业组织的日本律师协会、大学基准协会以及半官方组织大学评估与学位授予机构,分别从不同的视角对法务研究生院进行评估。三者的共同点在于把评估的重点放在教学内容的完成度与教学目标的达成度上,重视学生学到了什么,职业素质能力达到何种程度,而非教师教了什么。

从上述措施看,要实现专业学位教育与职业资格的匹配,关键有三点:

首先,调整质量观,根据行业需要制定相应的质量标准,力求专业学位的人才培养质量符合行业实际需要。专业学位教育是培养高层次专业人才的研究生学历教育,它不同于一般的职业教育,在质量标准上必须体现学术性。但是,专业学位毕竟以专业人才的培养为目的,应用性与职业性导向是其最大特点,这使其质量标准与一般的学术学位有很大区别。日本的法务研究生院从起始阶段就反复强调,法务研究生院“培养的是从事法律实际工作的专业人员,其教学内容及完成度应以法律实践而非法学研究为标准”(日本弁護士連合会.法科大学院教育の到達目標についての提言[EB/OL].http://www.nichibenren.or.jp/ja/opinion/report/data/080903.pdf.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这种质量标准主要通过对法务研究生院的评估与认证来加以体现与引导。如日本律师协会的评估体系将所有指标分为9大类,毕业生是否具有“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的素质与能力”被列为主要指标。具体而言,这一指标要求学校首先明确司法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的专业素质与能力,在此基础上根据行业准入要求提供相应的课程内容并设计合适的教学方法。(山本崇晶.法科大学院の認証評価[EB/OL].www.nichibenren.or.jp/ja/publication/books/data/housou2-4.pdf.

其次,行业协会在人才培养及质量保障中应发挥主导作用。行业协会是从业人员的职业组织,它既是行业准入的监控者,同时也是专业学位研究生院毕业生的主要接收方。从保障行业工作的质量及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角度出发,它理所当然有权对专业学位研究生院的培养质量及毕业生的规格提出要求。专业学位与职业资格要有效对接,行业协会理应发挥主导的作用。

作为法律领域的权威性行业组织,日本律师协会的作用贯穿于司法教育及司法考试体制改革的全过程,法务研究生院能顺利建立与发展也与律师协会的积极推动有密切关系。日本律师协会在2000年11月的临时总会上通过支持创办法务研究生院并以主导姿态参与其建设的决议。随后即在协会内部成立法务研究生院中心,其具体职责包括:向法务研究生院派遣实践型教师,研究司法考试及考试通过后的司法实习问题,确定质量评估标准等。(日本弁護士連合会法科大学院センター.委員会活動:法科大学院法曹養成の取り組み[EB/OL].
http://www.nichibenren.or.jp/ja/committee/list/houka_daigakuin.html.

实际上,从前述的入口审核、培养过程及出口标准制定等方面看,日本律师协会都积极参与并起着主导作用。行业协会由于熟悉行业实际需要,在培养计划的制订、人才培养质量标准的确定等方面作用明显。通过行业协会的参与与主导,行业需要及行业准入标准能够直接渗透到专业学位研究生院人才培养的内容与过程之中。

再次,建立有效的沟通平台,保证大学与行业协会各司其职,互相协作。行业协会的主导作用并非意味着办学单位的无所作为。2004年,设置法务研究生院的各大学联合组成法务研究生院协会,负责协调法务研究生院相关事务。与行业协会重点关注专业学位研究生院的教学内容及质量标准不同,法务研究生院协会的职责重点在如何明确与完善办学过程中各项运行机制及制度建设等实施细节,确保行业协会制定的质量标准得以实现。具体内容包括:教师的专业研修与聘任、适应性考试及招生选拔方式的改革、教学条件和教学设施的完善等。(法科大学院協会. 法科大学院協会について[EB/OL].http://www.lawschool-jp.info/about.html. )这些方面虽不直接与职业资格考试关联,但能有效完善教学内容和质量标准,使之符合行业准入的要求。

总体而言,行业协会的作用在于确定人才培养的质量标准,而大学协会的作用在于细化、完善培养过程及配套措施,两者通过有机的衔接共同发挥作用。日本在2007年5月成立法务研究生院协议会,参加者包括法务研究生院协会、日本律师协会,以及文部科学省、法务省和最高法院等政府职能部门。协议会的具体职能是制定法务研究生院的成绩认定标准及协调与司法考试的对接事项等。(法科大学院協会,文部科学省及び法曹三者による協議会の設置について[EB/OL].http://www.moj.go.jp/KANBOU/DAIGAKUIN/kyougikai.html.2010-05-06.)从制度层面而言,大学协会与行业协会的意见通过上述平台有机协调,确保专业学位教育与职业资格考试匹配的实现。

五、专业学位研究生改革的问题

由于日本的专业学位教育开展不久,目前也存在着如下问题。

首先,专业学位无论是在数量方面还是在层次方面,都处于起步阶段,在整个研究生教育体系中所占比例及影响力都不高。

根据文部科学省2007年的调查统计,日本全国目前有硕士学位点1665个,在校学生165000人,其中人文社科领域为44500人。与此相比,专业学位研究生院在校生为22000人,仅为普通硕士研究生总数的13%,不到人文社科普通研究生的一半。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与专业学位的学科设置有很大关系。日本专业学位设置的一个主要目的是强化人文社科专业的应用性,以此解决研究生教育与社会经济发展脱节的问题,这使得其学科设置基本集中在社会科学领域,理工科领域所占比例不到10%。学科设置的不均衡性影响到专业学位的规模扩张,限制了它在数量上的发展。

另外,虽然大学审议会及文部科学省都认识到发展专业博士的必要性,但在目前的学位体系中专业学位定位于硕士层次而没有博士学位(法务博士虽有博士之名,但在学位体系中与法学硕士平行,低于法学博士。),这在社会上容易造成专业学位的地位低于学术型学位、应用型专业人才低于学术人才的偏见,影响专业学位规模的进一步发展。总之,专业学位在数量发展与层次定位方面的现状说明它在整个研究生学位体系中的影响力仍然偏低,今后专业学位的进一步发展需要在学科设置与层次定位方面有较大的调整。

其次,专业学位与职业资格考试的衔接不够紧密,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功能不够突出。

在文部科学省的最初构想中,作为高级应用型人才培养机构的专业学位研究生院,其主要特点在于专业学位与相关职业资格考试的紧密衔接。但目前,除了法务研究生院外,其他专业学位与职业资格的衔接进展缓慢,甚至尚未起步。

进展缓慢的原因在于专业学位与职业资格的衔接不是文部科学省内部协调就能解决的,它牵涉到与各个行业协会之间的关系,需要对原有职业资格及考试制度等相关法律条例进行修订。

与职业资格衔接进展缓慢的直接影响在于,专业学位研究生院应用型高级专业人才培养的职能及其优势无法得到充分的体现,进而影响学生的报考热情和学科的发展。以会计研究生院为例,由于会计硕士学位持有者在参加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时,只能免考其中短答式考试中的3门科目,所获得的优待与获得专业学位所花的时间、精力不成比例。从参加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的角度看,会计硕士学位持有者并无明显优势,这直接影响了学生报考的热情。目前,全日本设置的19所会计研究生院,每年仅能招生600人左右,会计研究生院毕业生参加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者仅占全部考生的6%,其专业学位的重要性远远不及法务研究生院。

同样的情况也存在于其他学科。据文部科学省2007年的调查,除法务研究生院外的其他66个专业学位研究生院中招不满员的有25所,所占比例接近40%。(山陽新聞2008年1月16日社説.“期待倒れに終わらずな” [EB/OL].http://www.sanyo.oni.co.jp/sanyonews/2008/01/16/2008011608275667003.html .)其中主要的原因是专业学位在职业资格考试中的优势无法充分体现。专业学位如何与职业资格衔接,如何体现专业学位研究生院在应用型高级专业人才培养方面的优势,已经成为日本专业学位能否进一步发展的关键。

再次,专业学位与职业资格匹配的度的把握上存在不明确性。虽然两者的匹配有利于明确专业学位的应用性、职业性导向,不过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有不容忽视的问题存在。最明显的问题在于两者的匹配对教学内容的影响。以法务研究生院为例,在整个日本司法人才培养机制改革的制度设计中,职业资格考试作为培养过程中的一环,其作用在于以行业准入的标准提供最基本的(而非最高标准的)质量保障底线,它需要与专业教育、资格考试通过后的司法实习等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人才培养过程。正因为如此,专业学位教育不能仅满足于保证学生达到行业准入的最低要求,更重要的是要保证学生在今后的职业生涯中具备自我发展的能力。

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由于职业资格考试的合格率是一个最简单明了的硬指标,因此极易成为评判专业学位教学质量的唯一标准。不少学校为了提高合格率,专业教学完全以应试教育的形式展开,专业学位教育由此极易退化为职业资格考试的补习机构。更重要的是,由于专业教学完全围绕资格考试展开,各校的专业学位教育无论在教学内容上还是在教学方法上均有趋同的倾向,学校的特色无从体现。这是近两年对法务研究生院评估中发现的普遍问题。(山本崇晶ら.認証評価の現状と今後の課題[EB/OL].
http://www.nichibenren.or.jp/ja/publication/books/data/housou3-4.pdf#search=’認証評価の現状と今後の課題.2010-05-06.

针对这种情况,日本目前采取的主要对策是调整和强化外部质量评估,以此改善应试教育倾向。具体而言,即调整评估重点及其系数,在对培养过程及内容进行评估时,提高教学体系中自主特色课程的评分系数;同时将学生通过司法考试后进入司法实习阶段的表现也列为评估内容之一,以此促使专业学位的教育能从长远的职业发展角度,而非仅以通过职业资格考试为目的来进行设计。这种对策成效如何,由于施行时间不长,有待今后的观察。

总体而言,20世纪90年代后期兴起的专业学位改革实质上是日本在高层次人才培养领域实施的促进教育适应并服务社会需求的一次目标明确的战略行动。专业学位的规模及层次能否得到进一步扩大与提升,专业学位与职业资格的衔接是否顺畅,对日本教育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战略的走向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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