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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学硕士“理论型”定位培养的困境与出路

时间:2022-03-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学硕士的培养应该打破单一的“理论型”定位,在健全法律人格的基础上定位多元化。这都使得授课范围非常广泛,理论深度和创新度不够,使得法学硕士“理论型”定位大打折扣。

张 力[2]

(西南政法大学)

摘 要:当前我国法学硕士强调单一的“理论型”培养定位,注重法学硕士与法律硕士的区分培养,使得实践中存在“理论型”法学硕士弱理论化、人才“假性过剩”的现象以及“实践型”法律硕士不能很好满足社会实践要求等困境。法学硕士的培养应该打破单一的“理论型”定位,在健全法律人格的基础上定位多元化。这不仅符合当前法学教育的实情,还能更好地满足社会实践的需求,同时也是对法学学科应用性和理论性双重本质属性的尊重,顺应了高等教育中“理论型”与“实践型”理念融合的趋势。我国现阶段正处于社会转型重要时期、建设法治国家的关键阶段以及推进公共治理和全球化的新时代,新形势对法科研究生教育提出了新的要求。

关键词:法学硕士;理论型;实践型;困境与出路

一、现状:当前法学硕士单一“理论型”定位及其困境

法治社会的建设与发展离不开法学教育,实现法治社会的前提之一就是要具备大量优秀的法律人才,从某种意义上说“法治就是法律人之治”(Rule of law is rule of lawers)。而优秀的法律人才则离不开法学教育,特别是法科研究生教育。法科研究生教育作为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以来对其培养定位都存在较大争议。在现代工业社会,尽管掺杂了许多的复杂因素,两种关于法学院的功能的构想还是占据了支配地位,第一种是将法学院作为法律职业的服务机构(即职业学校模式);第二种是将法学院作为一个学术机构,致力于深层次的法学研究(即学术机构模式)。这两种“理想模式”都具有一些显著的变化,而现实中大多数法学院都是采取两者的结合[1]。我国法学院也是如此,是两种模式的结合。

根据我国教育部的分类,法科类研究生主要有两类:法学硕士、法律硕士,其中法律硕士又有法学与非法学之分。两者在培养理念上存在不同,法学硕士被定位为“学术型”或者“理论型”教育,重点是培养高等学术研究人才,为高校等科研机构储备人才,而法律硕士则是为了更好地应对实务发展之需要。前者强调知识的学习、理论研究和创新,是一种为了知识而知识的理念;而后者则更多是为了服务政治经济等社会实践,强调职业教育,是一种为了实践而知识的理念。两者的矛盾是知识本体与其社会价值的冲突或对立。

然而,一味强调两种培养定位的区分,而没有对培养主体、培养过程和方式以及社会需求等一系列因素进行科学考量,一方面使得两者更多的是走向同质化[2],没有定位上的明显区分;另一方面又造成我国法科研究生教育培养与实践之间明显脱节[3]。我们针对重庆高校法学硕士生及相关授课导师、重庆法检机关、律师事务所、公司企业以及银行等单位做了大量的调查问卷[4],企图从法学硕士的教育培养到最终社会实践效果这一整个流程中去反观法学硕士的培养问题,以便发现“真问题”,从而更好地推动法学硕士的教育发展。通过调查我们发现如下问题。

第一,“理论型”法学硕士“弱理论”化现象明显。按照培养目标的要求,法学硕士应该是注重理论人才的培养,其培养的过程重点放在学生的科研创新能力上面,主要的去向也应是各大高校或者科研院所。然而当前法学硕士教育,从其个人意愿到培养方式过程,再到最后的就业去向都与“理论型”人才定位相矛盾。一方面,从法学硕士们的个人意愿上说,很多法学硕士生从法学本科升至法学硕士,并没有致力于法学理论研究的心理准备,仅仅是因为本科是法学专业而选择法学硕士;而在法学硕士学习过程中,大多数人也并没有选择走学术路线,相反更多人的职业规划倾向于社会实践[5]。另一方面,从最终人才走向看,法学硕士去向没有像培养目标设想的那样是继续攻读博士学位或者走向高校等科研单位,相反大部分是走向公务员机关、银行、律师事务所和公司等实践机构。(表1,表2)

表1 对于法学硕士“理论型”定位的看法

表2 不赞成原因分析 单位:%

此外,从培养方案来看,法学硕士的教学方式与课程设置也存在诸多问题,也并没有很好地体现“理论型”人才定位的要求。大班填鸭式教学、对学生学术要求的低质化以及课程设置上诸多弊端使得法学硕士强调“理论型”人才的培养定位失去意义。如课程的设置问题,就存在课程设置太少、课程设置与本科相同而没有体现研究生理论深度、课程设置没有反映理论前沿理论和缺乏实践性课程等问题。特别是课程设置与本科课程并没有太大的区分、课程设置没有反映理论前沿热点问题(表3,表4)。这都使得授课范围非常广泛,理论深度和创新度不够,使得法学硕士“理论型”定位大打折扣。

表3 课程设置问题调查  单位:%

表4 某校民商法方向法学硕士课程与本科课程比较

第二,“实践型”法律硕士不能很好地满足社会实践要求。法律硕士的设置,原本是为了解决我国法律实践人才的稀缺。但从近些年来社会人才实践的反响来看,法律硕士并没有很好地解决我国社会实践对法律专业人才的需求。众多单位和行业反映,法律硕士尽管有其一定的交叉学科的优势,然而在向社会输送专业“法律知识”产品时尚显稚嫩。我们从法检系统、律师事务所、公司企业等实践单位对于法律硕士的反馈来看,法律硕士普遍存在法学理论功底不深、法律思维方式欠缺以及法律信仰不坚定等缺陷。而实践中出现的这些问题一方面说明了法律硕士并不能很好满足社会实践需求;另一方面也凸显了对法学硕士的需求。

在现代社会中,法律是一种专业化程度高且实践性、独立性强的职业,需要在大学教育基础上进行系统的专门职业培训后,才能进入其职业,担负起职业所要求的职责。法律硕士此等困境也正说明法律学科是一门需要长时间专门训练的学科,没有长年累月的法律理论熏陶,仅仅是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是不可能形成缜密的法律思维和具备坚定的法律信仰的,也是不能成为优秀的法律专业人才的,难以满足社会实践对专业法律人才的需求。且在教育培养中,法律硕士的实务性训练并没有很好地展开,大多数实践性的教学仅仅停留在表面形式之上。此外,更为严重的是,多数法学教师长期脱离法律实务,自身既没有实务经验,又没有职业技能训练能力,无法向学生提供法律职业教育所需要的技能训练,无法完成实践锻炼任务。绝大多数全日制在校生基本上得不到有效的职业技能训练,距离社会对法律人才的要求充其量是“半成品”。[4](表5)

表5 法律硕士不能很好满足社会实践需求原因调查 单位:%

第三,法科研究生人才“假性过剩”现象严重。一方面,法科类研究生招生规模一直在扩大,就业形势却十分严峻,有资料显示法科类学生就业率长期处于倒数地位[6],法科人才供过于求,造成形式上的“人才过剩”现象;而另一面却是,过度扩张培养的法科研究生并不能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对创新型、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近年来,经济全球化、社会分工专业化且复杂化,对于国际型、创新型人才的需求凸显,而法科研究生的培养并不能很好满足此需求。从企业等用人单位的普遍反映看,我国法科研究生教育存在诸如缺乏现代法治精神、法学教育与社会实践脱节、学生的实践能力不强等问题。这种法科研究生人才“假性过剩”现象,凸显了我国法科研究生教育与实践的错位,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我国对于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的定位培养存在问题。

具体就法学硕士来说,因其主观上“理论型”培养的定位,就必然会导致法学硕士人才的过剩。法学硕士理论型定位,是为高校等科研单位储备优秀的科研队伍,然而,对于此种需求的具体情况(如人才需求的容量、结构、层次等)没有深入了解,使得培养教育与社会实践之间存在脱节。从当前我国法学硕士的培养队伍来看,每年法学硕士的招生队伍与法律硕士的招生队伍基本相当。然而社会实践型人才的需求与理论人才的需求则不成比例,实践型人才的需求远远大于理论型人才的需求,如果法学硕士坚持单一“理论型”培养定位,就必然会导致大量法学硕士与社会需求脱节,法学硕士“人才过剩”。

二、反思:法学硕士打破单一“理论型”培养定位之必然性

法科研究生教育定位上的“理论型”与“实践型”区分,反映了人们对于事物认知的传统观念,即“非黑即白”“非此即彼”的认知理念。然而正如美国学者伯尔曼所说,新的时代将是一个“综合的时代”,在这个时代里面,“非此即彼”让位于“亦此亦彼”,不再是主体反对客体,而是主体与客体交互作用;不再是意识反对存在,而是意识与存在同在;不再是理智反对感情,或者理性反对激情,而是整体的人在思考和感受。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克服渗入了一切分析形式的二元对立思维模式,才能在更高水准上达到辩证的综合。[5]法学高等教育也应有此精神,要辩证地看待职业性与学术性、理论型与实践型,不能过分强调两者之区别。

法学硕士与法律硕士在培养定位上“理论型”与“实践型”区分,在当前我国法学教育中存在诸多的困境,这不仅仅可以从法学培养过程中发现,也可以从社会实践中得到证实。针对这些问题,考虑到当前我国法学硕士与法律硕士长期并存的实际现状,以及社会对实践人才与理论人才的需求结构的不同,我们认为有必要打破单一的“理论型”定位,在注重理论的同时注重实践性教育,强调法学硕士的培养定位多元化,在健全法律人格的基础上多元化定位培养。

第一,符合法学硕士教育实际情况。注重法学硕士培养多元化,符合当前我国法学硕士的教育实情。首先从法学硕士主体意愿上说,法学硕士们对于自己的职业规划有着不同打算,现实中许多法学硕士都是朝着走向实践的目的进行规划的,他们都希望在法学硕士就读期间,加强实践学习,以便更好地走向实践岗位。对于这些法学硕士生,应该鼓励他们多元化发展,追求自我价值最大化之定位。其次,从法学硕士的培养过程看,鼓励法学硕士多元化定位培养也是符合实情的,法学硕士一方面会去进行深层次理论上的学习,在导师的带领下进行科研活动;另一方面,大多数法学硕士生也会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而且实践时间并不短。最后,也符合法学硕士就业需求,单一的理论型定位,并不利于法学硕士的就业,社会对于理论型人才的需求是有限的,现实情况是大多数法学硕士最终都走向实践岗位。如果仅仅强调“理论型”人才培养定位,大多数法学硕士将很难适应社会需求。

第二,更好地满足社会实践要求。作为一种社会活动,研究生教育产生于社会对专业知识和专门人才的需求。专门人才与社会需求之间的差距,是促成研究生教育发生的动力源泉。[6]法学硕士教育也应该回应社会实践的需求,而今天的社会对于法律实践人才的需求是巨大的,远远大于对理论型人才的需求。尽管我国近年来培养了大量的法律硕士生去满足社会实践的需求,然而如上文提到的,法律硕士生普遍存在法学理论功底不深厚、法律思维缺乏以及法律信仰的不坚定等缺点,这都导致在实践中不能很好地满足社会需求。法律硕士不能很好地满足社会实践的需求也在一定程度上凸显了社会对于法学硕士生们的需求,法学硕士教育应该正视这个需求。相对于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在许多方面都具有优势。他们学习法律一般都超过6年,其法学理论功底较法律硕士更为深厚,且经历长期的法律氛围的熏陶,具备缜密的法律思维以及坚定的法律人信仰,这些都使得法学硕士在实践中具有天然的优势。法学硕士的教育,应该打破单一的“理论型”定位模式,强调多元化培养,加强法学硕士的实践性培养,以符合社会实践的要求。(表6)

表6 对于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的选择态度  单位:%

第三,符合法学学科应用性和理论性双重本质属性。法学学科是一门理论型很强的学科,但同时也具有实践性的本质属性的。霍姆斯说,“法律的生命从来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7],从某种程度上也说明实践性是法学本质属性之一。法律从其起源、发展到最终的目的,都与实践有着莫大的关系,可以说法律本质是实践性的。而法学教育是面向学生开展的以传授法学知识、培养法律思维、训练法律职业技能、培育法律职业伦理为内容的教育活动。法学教育的这种深刻的职业背景决定了法学教育具有学术性与实践性的双重属性。[8]学习法律知识,固然要重视理论学习,但也必须要具有实践性的属性和使命,我们不能脱离社会实践去研究纯法学理论,更不能用脱离实践的法学理论来指导实践。“法之理在法外”,我们应该清楚地认识到学习法学理论是为了满足社会实践的要求,其最终的目的是满足社会发展的要求。法学硕士作为学习法律知识的专业人才,强调法学硕士的多元化培养是符合法学应用性和理论性的双重本质属性的。

第四,也是顺应高等教育“理论型”与“实践型”相融合的趋势。19世纪至今,人类经历了从农业向工业以及知识社会的巨变,高等教育从关注人的理智发展、满足学者“闲暇的好奇”到适应社会特别是经济发展的需求,从远离社会的“象牙塔”到游离于经济社会的边沿再到走入社会的中心,[9]其适应性在逐步增强。具体从理论型与实践型教育的发展趋势看,以第二次世界大战为分水岭。第二次世界大战前的研究生教育,强调两者截然区分,理论型研究生“只进行纯知识、纯学理的探求”,而实践型研究生则主要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然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研究生教育,在经历单一的学术性独霸天下的时代和职业性逐渐显现直至居于主流的时代后,进入理论型与实践型的共生融合时代。[10]从两者最初的矛盾冲突到后来的和谐共处,这是研究生教育适应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表现。法学研究生的教育也应该顺应此种趋势,加强两者的融合,具体地说,就是法学硕士应在理论扎实的基础上加强实践型培养。

三、出路:法学硕士应在健全法律人格基础上的多元化定位

高等法学教育非常重要,法治的完善、社会的进步、法治国的理想等一切都根植于社会生活中的现实需要,都是法学研究生教育发生的逻辑前提。因为这一切的实现不仅需要完备的法律制度,更需要实现该制度的主体……法治的实现有赖于法律家群体的才能。[11]然而,对于法学院应该培养什么样的人才,或者说法学院应该将法律人才定位为什么,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我们认为,法学硕士培养定位要辩证地看待,一方面要认识到培养定位的确定,有利于帮助学生自我定位的确定,学生质量的保证,也能对社会需求起到结构化调整的作用;另一方面,也应该看到定位的开放性与多方性,不能仅仅依据公权力、学校单方面的主观定位,也要考虑学生的主体意愿、社会现实需求等因素。对于法学硕士的培养定位,应该在保证具备健全法律人格的基础上,鼓励个体差异化发展,实现自我价值最大化。法学教育事关国家法治发展的前途,从法治建设的发展趋势来看,法学教育的目标是造就具有健全人格的大批的法律职业者、培育职业法律家群体、培养大量高素质的法律人,促进法治社会的形成。[12]

(一)培养定位:健全法律人格上的多元化定位

1.法学硕士应该具备健全的法律人格

法律人才究竟应该是怎样的,这一直是个值得讨论的问题。我们认为,一个优秀的法律人才首先要具备健全的法律人格,不管其今后从事什么样的工作,都必须以此为基础。健全的人格教育,是法学院履行社会责任、成为“令人尊重的法学院”的前提。无论是学术型还是职业型法律人才,最重要的素质是具备法律人的职业伦理与道德。[13]健全的法律人格应该包括三个方面,即法律学问、法律思维和法律信仰。

(1)法律学问

孙晓楼先生曾说过:“我以为法律人才,第一要有法律学问;其次是法律道德;其三是社会常识。”[14]法律知识是法学硕士生所必须具备的前提素质,也是区分法学硕士与其他专业乃至法律硕士的重要标准,其本身的特点决定应该具备较为深厚的法学理论。我国在本科教育中设有法学专业,法学硕士生生源基本都是本科为法学的学生,在本科已经有一定的法学理论基础,进入法学硕士学习阶段,理应继续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

(2)法律思维

法律是一门专业性非常强的学科,没有经过专门的训练是不可能应对好法律问题的。其中,“像法律人一样思考”是非常重要的,这也说明法律思维是何等的重要。

(3)法律信仰

拥有健全的法律人格的法律人应该是拥有法律信仰的。法律必须要被信仰。“仅凭理性的推导与功利的计算,怎能唤起人们满怀激情地献身?不具有神圣意味的法律又如何赢得民众的衷心拥戴?”[15]无论法学硕士的定位是什么,其定位的基础都应该有法律信仰因素的存在。当然,法治信仰不仅仅是一种理念、一句口号,更重要的是要落实到行动上。这就要求我们培养的学生,未来在成为政府公务员以后,要学会依法办事,依法行政;作为一名法官、检察官或者律师,应当恪尽法律职守,认真办理每一件案件;作为一名普通公民,应当依法理性表达法律诉求,依法解决面临的矛盾纠纷。[16]此外,作为法学硕士还应该承担起传播法治,让更多人认识法治意义的任务。只有全社会都参与到法治社会的建设中,才可能有法治。

2.在健全法律人格基础上定位多元化

法学硕士的培养定位,一定程度上也在考验法学院究竟应该具备什么样的作用和功能?是专一培养学术型人才呢,还是作为社会实践型人才的培养摇篮?从现代社会来看,法学院的功能应该是多样化的,任何单一的定位都可能既不符合社会实践也不足以引导社会向前发展。正如国际法律中心(ILC)在《时代变迁中的法学教育》中强调的:“法学院,被视为多功能的中心,他们可以开发巩固法律体系所需的人力资源及其理念;他们可以确定研究及智力成果开发的方向;他们可以解决从土地改革到刑事司法领域的各类问题;他们可以将土著语言作为法律执行的工具以促进其发展;他们可以帮助其他机构培训法律助手;他们可以为公民在学校的普法教育提供物质及精神上的支持以及帮助媒体更为智慧地对待法律;他们还可以为需要取得特许技能的法律职业者组织或者帮助其组织高级的专业法律培训。”[17]

对于法学硕士定位多元化,一方面源于社会需求是多元化的,现代社会对于法律人才的需求是多元化的,既需要法律学术型人才,也需要法律实践型人才。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需要理论型人才,公司、律师事务所等单位对于实践型人才十分渴求。且现在一些趋势表明,传统上对人才类型需求单一的单位,现在也逐渐丰富起来了,律师事务所、企业等单位在对实践型人才青睐的同时,也注重理论人才的储备,高校等科研单位也对实践型人才十分感兴趣。我们培养法科研究生,一定要以社会发展之需求为导向。

另一方面,这也是对于个体差异性的尊重。个体对于事物的看法、喜好是不同的,我们不能按照一个预先统一不变的标准去要求具有差异性的个体。法学硕士在进入硕士阶段学习法学理论,有可能对法学理论更加热爱,进一步地加深法学理论的研究;也有可能发现自己兴趣或者天赋并不是非常适合成为一名优秀的学术型人才,此时他可能渐渐转为实务型人才,朝社会实践发展。实现法学硕士在健全法律人格基础上的定位多元化,是尊重个体差异的表现。能够真正做到因材而教、各展其长,个体才能实现价值最大化。(表7)

表7 法学硕士定位图——以健全法律人格为基础的多元化定位(1+N模式)

(二)培养方式:以健全人格为基础的多元化培养

1.课程设置:法律伦理教育与专业课并重

正如前面所论述的,法学院在培养人才的过程中,强调人才的多样化。但这必须是在输出人才有质量保证的基础上进行的,而法学人才的质量保证首先要求是具有健全的法律人格。法学硕士的培养要求具备健全的法律人格,其中包括法学知识、法律思维和法律信仰。

首先,是法学知识。社会对于法学硕士的首要的期望就是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在法学硕士的培养过程中,也一定要加强法学理论的学习,设置必修的专业课就是帮助学生加强法学理论学习的方式。同时,我们应该开设大量的选修课,让学生有大量的选课空间,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去选择适合自己的课程。我国高校对于法学硕士生的专业课程设置并不是十分合理,应该参照其他国家、地区高校的先进经验。

其次,是法律思维。法律思维就是要求学生“像法律人一样思考”,从法律人的角度去认知世界,这是对法学知识的更深一层次的要求。法学硕士的培养应该开设一些培养法律思维的课程,重点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

最后,是法律信仰的教育。法律信仰不能是抽象形式的,而应该是能落实到现实社会实践的。学生在这方面也应该加强培养,将抽象的法律信仰转为具体的行为规则。如课堂上的角色模拟,身为法官就应该依法公正办案;身为律师,就应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等。

2.教学方式多样化

法学硕士的课程教学应该多样化,不应该局限于课堂老师的讲课内容。研究生的培养说到底还是要落实到具体的教学之中,而教学的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教学的效果,从而影响着培养目标的实现程度。然而,我国法科研究生教学中存在诸多问题,迫于评职称、评优等现实压力,教学老师多半注重科研轻视教学,对于授课没有很高的兴趣,也没有很好的方法。教学的方式较为单一,基本是以老师的讲授为主,还停留在本科教学的基础之上。对于能够调动学生积极性的一些教学方法,如案例教学、讨论、角色模拟等方式,都视而不见或全然不会。教学以自己为中心,授课的内容多半是根据自己最近研究内容来定,方式更多的是个人演绎,学生听课效果很难保证。

我们认为,应该创新教学方式,一方面在教学过程中以学生为中心,突出学生的听课效果;另一方面,创新教学方式,可以广泛地运用讨论式教学和案例教学法。在这一方面,澳大利亚的法学教育非常有借鉴意义。澳大利亚的法学教育具有英美法学教学方式的一般特点,即广泛运用讨论式教学和案例法教学,这使澳大利亚的法学教育理论性和实务性结合较好。当代澳大利亚法学教育方式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从以教师为中心转向以学生为中心[18],即他们强调教学应该以学生为中心,教学的方法应该是学生能够感兴趣的、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动力的方法;他们注重传授学习的技巧和能力,认为这个远远重要于学习知识本身。通过学生积极参与学习的方式,学习的效果得到保证,老师只是起到辅助作用。此外,澳大利亚这种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方案,不仅仅表现在课堂之上,而且还体现在教材的设计、教学课程的安排、教学场地的布置等全方面上,真正做到一切为了学生的宗旨。

3.学校教育与社会实践相结合

法学具有很强的应用性,法学教育不应该局限于学校之内,应该扩张到学校之外。加强学校教育与社会实践的联系,一方面让学校教育有了更加坚实的实践基础;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学生的全面发展。法学硕士中选择从事实践性事业或者对此有兴趣的学生,可以利用社会实践的机会,进一步加强对实践的了解,以便更好地走向岗位;或者通过实践来判明自己是否适合实践之路。理论指向与实践指向的研究性教学在教育过程中交融在一起,互相影响、彼此促进。理论研究有利于实际问题的准确发现和合理解决,为学生的未来孕育发展潜力;而实践指向的探究又有助于理论研究的深入,为理论难题的破解寻找原因和解决对策。[19]理论离不开实践的证实和运动、实践也少不了理论的指导和升华,两种教育方式相结合,能够使学生更加全面地发展。

此外,我们在强调学校教育与社会实践相结合的同时,也要体现在对于法学硕士的评估上,即评估方式应该多样化,不能仅仅对法学硕士学习期间理论课程学习进行评判,而应该从多方面对学生进行评估,以促进学生自我发现、自我激励。[7]评估对于保证法学硕士的质量有重要作用,我们要科学、全面地评估法学硕士,既要对理论学习进行评估,也要看到实践学习的部分。

四、余论:新形势对法学硕士教育培养提出了新的要求

法学教育是关系我国社会发展进程的重要因素,法学硕士教育作为法科研究生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值得我们高度重视。而对于培养什么样的法律人才,法学硕士的培养定位是什么,我国一直以来存在诸多误区。一方面,所谓的培养定位历来都是公权力机关、学校等单方面做的定位,如法学硕士“学术型”定位的确定。这种定位很多时候是一种主观、片面甚至是武断的定位,起码“它忽略了法学院事实上如何为顾客和消费者(学生)所用,举例法学院的学生或多或少拥有自己的个人规划,而这有可能在很大程度上偏离学院本身的使命或是其老师的愿望”。[20]另一方面,正如前面所提到的,研究生教育作为一种社会活动,产生于社会对专业知识和专门人才的需求。专门人才与社会需求之间的差距,是促成研究生教育发生的动力源泉。我国社会对于法律实践人才的需求远远大于学术型人才的需求,而法学硕士与法律硕士在招生队伍上不相上下,如果将法学硕士定位为学术型人才,这是不尊重社会需求的表现,也必然导致法学硕士人才过剩。

我们认为,法学硕士的定位首先要考虑法学硕士生主体的意愿,学校作为输出知识产品的机构,应该保证的是在其输出的产品质量合格的基础上,鼓励产品差异化。

此外,有一个不得不承认的事实,现阶段我国正处于一个全新的形势下,一方面处于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关键时期;另一方面,公共治理时代和全球化时代的到来,都使得我们面临的形势与以往任何时代都不同。新的时代对法学教育提出了新的要求,法学硕士的教育也应该超越肤浅的理论型与实践型定位之争,真正去适应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做到为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法随时变,法学教育的目的以及法律教育的方式也必须因应社会的变迁与时代的进步而进步。[21]当前,我国正处于如此复杂的新形势下,既是一种历史机遇,也是一种挑战。而这些新形势都给法科研究生的教育提出了新的要求。具体来说如下。

首先,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重要时期。经济、政治体制正在转型、社会结构也在变动、社会形态也在发生变迁,从处在一个从半现代社会向现代社会深入发展的时期。这样一个转型时期,需要高端治理类法律人才能够去把握时代脉搏,引领社会顺利转型。从各国法律人才的实践运用来看,高端法律人才参与社会改革发展是非常普遍的事情,美国历任总统中,有许多法科出身的,议员中也不乏法律人才,“从‘宪政辩论’开始,中经《独立宣言》制定、《邦联条款》制定、1787年美利坚合众国联邦宪法的制定与推动宪法的被各州批准,到1791 年12月《权利法案》成为宪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宪政体制终于在美国确立”[22],再到应对经济危机以及第一次世界大战、第二次世界大战等战争危机,再到完成美国向现代化社会转型,美国优秀的法律人才一直居于领导层内主导与主力军的地位。我国在这个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同样需要出色的宏观治理人才,能够引领社会发展。强调法学硕士的在健全法律人格的基础上多元化定位培养也是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转型时期对高端法律人才的需求。

其次,我国正进入一个公共治理的时代。公共参与空前发达,人们对于自我管理的愿望强烈。这样的一个知识时代特别需要高端法律人才,能够进行规则之治,倡导正义,进行宏观决策,参与社会治理。公共治理时代使得社会开放性和透明性得到加强,特别是网络信息时代的到来。在这样复杂的公共治理时代,不仅社会利益日趋多元化,资源、生态和社会问题也变得日益突出,尤其是当今中国正处在因经济社会与政治分离、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分离、私权与公权分离过程,不仅引起社会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并且引起政党、国家与公民关系模式的逐渐重组,权力型、管制型、全能型、经济增长型(以物为本)政府将逐渐被公共服务型、法治型、有限责任型和社会发展型(以人为本)政府所扬弃。[23]而公共服务型、法治型、有限责任型和社会发展型政府都强调以人为本,凸显个体自治,公共参与,运用公众力量来治理社会。而这些对于法律人才很好机遇,优秀的法律人才能够很好的应对这个方面需求,他们在作为公共治理人才方面有其独特的优势,一方面源于法学硕士对于权利与义务的理解,对于法律之治的坚持,能够按规则办事,懂得依靠民主,实行法治;另一方面,法学硕士学习法律多年,对于法律所内在的公平、公正、正义,就其独特的见解,能够以一种中立、客观、正义的视角去引领社会公共事务的话语方向走向正确。

再次,我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阶段。法治社会的建设离不开法律人才,某种程度上法治就是法律人之治。因为法治观念的提高和法律意识的养成需要长期的积累与过程,法学教育不仅培养法律职业者,而且要肩负培育全体公民法律信仰以及提高公民法律素质的使命,这对法学教育的体制、教育目标和知识结构等方面提出了改革要求。[24]法治国家的建设不仅仅需要大量的法律职业型人才,如律师、法官、检察官等,也同样需要超越法律的宏观治理类人才,这些人才将把握法治前进的方向,描绘法治社会的蓝图,带领我们完成法治社会的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离不开优秀的法律人才,从民主法制的建立,再到法治社会的发展完善,都需要法律人才的参与,可以说法律人才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最重要的参与者之一。而在这一过程中,高端的法律人才显得更加重要,他们不仅仅是要去落实具体的法律,更好把握法治社会的性质、走向和描绘法治社会的蓝图。

我国正处于全球化的新世纪。21世纪是全球化的世纪,各国政治经济文化更加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在这样一个全球化的时代,我国面临着崛起的大好机遇,但同时也面临着日益复杂的国际化形势。牵一发而动全身,全球化带给我们的不仅仅是机遇,也带来了各种问题和挑战,经济危机的蔓延、国际政治的争端、环境保护、人权问题等,都一一摆在我们面前。全球化浪潮席卷全球,这不仅仅对各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产生重要影响,也对各国的教育产生重大影响。百年大计、教育为本,全球化时代凸显了人才的重要性,从而使得教育也越来越受到关注。作为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学教育也必须要顺应全球化时代的发展趋势,培养具有全球视野、熟悉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政治、经济等事务,具有国际交流能力和国际竞争能力,能够与时俱进的复合型实用性人才,以提升解决复杂社会问题与加强社会管理的能力,应对强大的现实挑战。[25]这一切都对我国法科研究生教育提出了新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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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曾红权,彭齐东,贺浩华.从冲突到融合——谈研究生教育的学术性与职业性[J].中国高等教育,2009(10).

[11]李龙,周刚志.论法律家与法学家的思维范式[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6).

[12]韩大元.全球化背景下法学院的社会责任[C].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2011年年会论文集.

[13]韩大元.全球化背景下法学院的社会责任[C].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2011年年会论文集.

[14]孙晓楼,等.法律教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11-12.

[15]伯尔曼:法律与革命[M].贺卫方,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9:43.

[16]贾宇.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基础、理念与探索[M]//王瀚.法学教育研究:第六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17] International legal center.Iegal education in a changing world.1975:39.

[18] Keyes,M.and Johnstone.Changing legal Rhetoric,Reality for the Future[J].SidneyLaw Review,26:546.

[19]左海聪.澳大利亚法学教育的特色及其启示[EB/OL].[2012-10-03].http://www.chinalaw.org.cn/htm l/lawwx/ztwk/2011.htm l.

[20]焦富民.经济全球化视野下的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EB/OL].[2012-10-03].http:// www.chinalaw.org.cn/htm l/lawwx/ztwk/2010.htm l.

[21]汪习根.美国法学教育的最新改革及其启示——以哈佛大学法学院为样本[J].法学杂志,2010(1).

[22]万颖.法律人与美国宪政体制的确定[D].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

[23]霍宪丹.法学教育应当为实现卓越治理培养“治理类”卓越法律人才[M]//王瀚.法学教育研究:第六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24]韩大元.全球化背景下法学院的社会责任[C].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2011年年会论文集.

[25]汪习根.美国法学教育的最新改革及其启示——以哈佛大学法学院为样本[J].法学杂志,2010(1).

【注释】

[1]基金项目:重庆市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新形势下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的应用培养”(项目编号:yjg123005).

[2]张力(1976—),男,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院长,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后,白俄罗斯国立大学公派访问学者。

[3]我国目前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及目标定位仍旧不明确,究竟是以培养学术型、理论型人才为主,还是以培养专业性、应用型人才为主,就连决策者都未明确。冯玉军:略论当前我国法学教育体制存在的问题,政法论丛,2014(1)。

[4]2013年5月至6月,我们从重庆五所高校中抽取2011年法学硕士生以及授课老师作为调查问卷的发放对象。共发放正式问卷550 份,收回有效答卷532份,其中学生有效答卷436份,老师有效答卷96份。从法检系统、律师事务所、公司企业、银行等单位抽取人力资源经理和用工决定者作为调查对象,发放调查问卷850份,收回有效问卷834份,其中法检系统有效问卷352份,律师事务所有效问卷198份,公司企业156份,银行等单位128份。

[5]有学者在文章中指出,在公务员考试和司法考试的“急功近利”之下,法学硕士研究生在“巧读、勤写、敢思”三种硬性能力上已经大打折扣。参见马荣春:法学硕士研究生的“三教”,研究生教育研究,2013(2)。

[6]法科人才的“假性过剩”问题严重,从法科学生的就业上就可看出。《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就业蓝皮书)显示法学本科就业率连续3年垫底,法科研究生情况也不乐观。这个问题,很大程度上是法学教育中质量与数量的问题,一方面数量上有问题,盲目扩招;另一方面是质量上有问题,不能满足社会要求。我们认为这样的矛盾与当前我国法学培养定位存在很大关系。见杜晓:高校法学教育无序发展加剧法科生就业难,法制日报,2012,6(4)。苏力:数量与质量——中国研究生教育的问题与回应,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1)。

[7]法学硕士的评估是十分重要的,当前我国高校对于法学硕士的评估形式化、单一化和片面化,大多数评估手段还停留在所修课程的期末成绩上,且评估单一、片面,没有发挥评估的激励和让学生发现自我的目的,相反很多学生为了评估刻意迎合。一个优秀的评估系统应该更多激励学生反思未来职业道路、优缺点,指导学生获得相关的学习机会;激励并引导学生在整个法学院学习期间逐渐进行复杂工作的时候,积极承担更多的责任。见[美]罗伊·斯塔基等:完善法学教育——发展方向与实现途径,许身健等译,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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