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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会复汤氏函

时间:2022-03-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已收捐银及一切券证,由本会推举管理员五人,妥为保管,倘管理员遇有事故,未便保管时,本会须另推补充之,但所推之人,须得汤氏之同意。(四)捐银未满之先,所有已收捐银及捐银存息,均由本会分别存贮,至捐银已满之后,再由本会商同汤氏确定用途。(六)一切券证,如遇有价值相当,汤氏自愿变卖,或因事实之必要。

浙江省教育会复汤氏函

(1918年3月)

拙存先生尊鉴:

顷辱赐书,敬念仰承先志,将财产二十一万有奇,委托敝会承管。举凡鬻产及岁息所得,计达昔者所受国赍二十万之数,公之全省,以利教育,善继善述,达孝之用心,以养以教,作人之盛意。敝会同人,忝在气类,敢不竭其绵薄,以期无负。兹已敬体来旨,益以讨论所及,议定条约数则,别纸奉览,至希斟酌,俾资循守。令先大人不朽之业,万流景仰,马鬛崇封,四方将于是乎观礼,所酌留之数,自尚谨如来命。至于无德不报,古有明训,不谓君子施人,不德不责,仰企雅怀,曷胜钦佩,耑肃布复。

  敬候

礼安

附本会经营汤氏捐银条约一扣

浙江省教育会会长经亨颐顿首

附:浙江省教育会经管汤氏捐银条约

今因汤拙存、韦存兄弟秉承先志,自愿捐银二十万元,充作本省地方教育经费,委托本会经管。又以一时无力筹足现款,愿将所有现款及其他产业,先交本会管理,自后产业变价及一应租息,均由本会收作捐银,以满二十万之数为限。本会受此重托,自宜格外审慎,爰拟定条约,列举如后:

(一)捐银二十万元,除已缴现款二万一千一百十二元,由本会收作捐银外,并附缴动产不动产一切券证,共约值银十九万一千二百五十七元零,由汤氏备具详细目录二份,双方盖印,分执存照。

(二)已收捐银及一切券证,由本会推举管理员五人,妥为保管,倘管理员遇有事故,未便保管时,本会须另推补充之,但所推之人,须得汤氏之同意。

(三)所收捐银,无论多少,均由本会即时填给收据,交汤氏收执。

(四)捐银未满之先,所有已收捐银及捐银存息,均由本会分别存贮,至捐银已满之后,再由本会商同汤氏确定用途。

(五)已收捐银及一切券证,汤氏与本会会长,均有随时监察之权。

(六)一切券证,如遇有价值相当,汤氏自愿变卖,或因事实之必要(以有益捐银者为限)。其向本会领取时,须先声明事由,并出具手据,或凭函交由本会收执。唯变卖所得价银,须交本会收作捐银。

(七)一切券证,自捐银收满之日,本会须查照目录(除照前项规定已领取者),如数检还。

(八)本条约缮写四份,汤氏与本会各执一份,另由本会以二份分呈省长公署及教育厅备案。

(原载《教育周报》第19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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