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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女子教育及女子师范教育之意见

时间:2022-03-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吾国教育尚幼稚,女子教育更鲜起色。女子教育之所以鲜起色,或谓男子教育,尚无头绪,未暇计及女子,此非正当之论。诚可为女子教育前途之幸。独女子于孝女之外,且有孝妇,较之孝子孝女,更有价值。虽贤妻未必为孝妇,而贤近于孝,即以贤妻良母之妻字改为妇字,以贤妇良母为吾国女子教育之要旨,决不可以夫妻言之。女子师范为特殊之女子教育,非一般之女子教育。例如蒙养园,宜于女子不宜于男子。

关于女子教育及女子师范教育之意见

(1915年11月)

吾国教育尚幼稚,女子教育更鲜起色。女子教育之所以鲜起色,或谓男子教育,尚无头绪,未暇计及女子,此非正当之论。自余思之,于社会心理上教育原理不无根本误谬之处。民国肇始之际,女权妄思扩张,平等自由之说,喧腾一时,教育上竟有无从措置之势。识者极创贤妻良母主义以维持之。至今日已按部就班,得免异议。诚可为女子教育前途之幸。夫贤妻良母四字,昉自日本。诚以女子与家庭有至切之关系。母妻为家庭中女子至要之人物,以贤妻良母为女子教育之中心,谁曰不宜。所可研究者,吾国之女子教育,是否仅仅贤妻良母主义而已?曷为曰贤妻又良母,曷为曰贤妻良母而不言其他。袭他国之名词,强适用于吾国,不可不仔细审察,此余之所以不能已于言也。

贤妻良母,诚为家庭和好之必要条件,而家庭之状况及其习惯,与国家社会有密切之关系。各国之家庭习惯不同,吾国之家庭习惯,不特与泰西各国不同,即与日本亦有特殊之点。尝云家庭以夫妇为本位,此言尚不适于吾国,吾国之家庭,不能云以夫妇为本位,尚云以父母为本位。新家庭成立于无父无母以后者为多,或成立新家庭时,已为父母,如欧风之简单,夫妇新婚之新家庭实为今日社会上未能和好之家庭,恒有置父母翁姑于不顾。逞其时流之幸福,决非社会之好现象。文明之误,此其一也。余既言吾国之家庭,宜以父母为本位,故教育上须注意吾国固有道德伦理的基础之特色,简单一字,即所谓孝。

孝固不仅就女子而言,有孝子亦有孝女,孝子孝女,有天性之关系。独女子于孝女之外,且有孝妇,较之孝子孝女,更有价值。余姑不言孝子孝女,而特于女子教育创言孝妇。于贤妻良母之外又有此要求,实有鉴于吾国近今社会心理上不能不有此要求。孝妇必为贤妻,必为良母,而贤妻良母未必能为孝妇也。如谓广义之贤妻良母,必为孝妇,则广义之贤妻必为良母,何必并言贤妻良母。故贤妻仅对于夫,良母仅对于子而言。近今时流女子之心理,何以为良,恐陷于狭义,以对于夫之亲爱为贤,而忘其对于姑之不亲不爱为不贤;以对于子之养护为良,而忘其对于姑之不养不护为不良,可怜今日之为姑者。有一极伤心之语,曰“娶个媳妇卖个儿子”。吁!虽非女子教育使之然。而女子之受教育者,不特不能纠正之,且有以推其波而助其澜,姑不学而以毕业傲之,好俭而以奢侈骄之。所谓家庭之和好,偏于部分的和好,此极端之贤妻良母主义,实有以致之况,并贤妻良母而不可得哉。

细审贤妻良母四字,其最不适当者为一妻字。极端的贤妻良母主义之流弊,皆从一妻字发生。余既言吾国之家庭,尚不能以夫妇为本位,当以父母为本位,故仅贤妻良母四字,犹以为未足,本拟加以孝妇二字为孝妇贤妻良母主义。今姑放低一层,以孝字为伦理之标准,以孝妇为女子之模范。虽贤妻未必为孝妇,而贤近于孝,即以贤妻良母之妻字改为妇字,以贤妇良母为吾国女子教育之要旨,决不可以夫妻言之。妇即妻之意释之,与日本之贤妻良母主义大有区别。今日社会之心理家庭之习惯庶乎近焉。

以上论一般之女子教育。贤妇良母亦不外家庭主义,而以此连带观念,谓女子师范亦宜取家庭主义,则尚待讨论,非谓女子师范绝对不宜取家庭主义,而谓女子师范不宜绝对取家庭主义。女子与女子师范意义不同,女子教育与女子师范教育,自宜加区别,不可以一律论。首宜研究之问题,为女子师范与女子中学之比较,及女子师范与男子师范之比较。前者女子与女子名义虽同,而性质全异,后者女子与男子名义虽异,而性质全同。彼谓女子师范之寄宿舍宜组织模范家庭,或谓女子师范寄宿舍之组织宜仿家庭制者。就女子与家庭之关系言,谁不赞成;第就师范与家庭之关系言,未能下全称肯定之断案。女子师范四字,重读女子二字,与重读师范二字,意义大不相同。论理学上所谓音调抑扬之误谬,平心而论,以女子就师范,非以师范就女子,此不可不明辨之也。

女子师范四字,宜扬读师范二字,抑读女子二字。女子师范为特殊之女子教育,非一般之女子教育。余已论一般之女子教育,宜取贤妇良母主义,而女子师范教育,断不仅以贤妇良母四字概括之,致失师范教育之本意。如谓女子师范亦仅以贤妇良母为唯一之要旨,则女子师范毕业生,其足迹仍不出家庭宜其为少奶为夫人。不复问社会上之教育事业何贵乎?女子师范学校曷若改为女子中学,盖女子中学与女子高等小学,当然以贤妇良母为唯一要旨。女子师范之学生自高等小学而来,非径自不良之家庭而来。所谓贤妇良母主义之教育已受之数年,至入师范学校,为受师范教育之时期,与男子乎何异?

女子师范与男子师范仅异一字,而此男字女字,亦非男女二字之全称,故非就一般教育以论男女之区别,仅就师范教育以论男女之区别。例如蒙养园,宜于女子不宜于男子。教课之略有区别,部章已有规定,如男子师范习农业,女子师范习园艺、家事。其他论男女个性上之注意,则男女师范分别办理,仅可异其训练方法。论男女生理上之注意,则女子师范之兵操可免,其体操时间较男子师范可减。除此个性生理二点之外,女子师范与男子师范决无有办法不同之理由,如谓女子师范寄宿之组织宜仿家庭制,则男子师范寄宿舍之组织亦宜仿家庭制。女子有家庭之责任,男子何独无家庭之责任?家庭中有女子,家庭中岂无男子。无男子之家庭为无父无兄无弟无夫无子之家庭,今日社会上认为不幸之家庭。女子师范之寄宿舍中无男子,其仿家庭制亦仿不幸之家庭而已,于教育何取?于社会何补?女子师范寄宿舍之组织宜仿家庭制,此言实近咒诅,否则亦属戏谑。谁为父,谁为兄,谁为弟,谁为夫,谁为子,角色不齐,将如梨园之假饰。抑或合并男子师范共同组织,岂不可笑。他如器具之陈设、食事之组合,倘如家庭之琐细,学校将不胜其烦矣,乌乎可。又所谓模范家庭者,亦属非是。自称模范,不知令何人模之范之,此意殊不明了。夫家庭之组织与家庭之经济及其他原因有密切之关系。社会上无数之家庭均不相同,决不可强使之同。故组织模范家庭,令一般社会之模范之,不特自信太甚,抑亦不揣事实之空谈而已。如谓令女学生将来作家庭之模范,学养子而后嫁,固无不可。特恐模范之主观过强与其实在之家庭未能近似时,则余上述偏于部分的和好之过虑,即自此启其端。原模范之意,不尚丰而尚简,不尚奢而尚俭,无论极简极俭之设置,应有尽有,已不能适合于一般社会。吾浙女子师范学校,因绌于经费,贷大宅为校舍,余病其非宜。盖学校之生活,亦有共同相处之特色,女子师范生将来亦有创办学校之责任,何必以家庭之范围囿之也。

吾国家庭之习惯,男子除负担经费外,几绝对不负其他琐细之责任。在殷富家之子弟,竟不知家事之内容,而其女子却不若是之甚。余且谓男子教育宜稍输以家庭日常之知识,以分女子之苦。檀那归来,跪迎于户,此日本家庭之恶习。彼以日本女子师范有此办法为论据者,实女子教育之根本意见大相反对。吾国之女子教育、女子师范教育皆绝对不宜取法于日本。盖社会之习惯不同。日本之贤妻良母,与余所主张之贤妇良母,意义亦大不同。所谓家庭主义者,与模范家庭及家庭制之意义又不同。家庭主义为抽象的,模范家庭与家庭制均为具体的,故家庭主义,不特一般之女子教育宜遵守,即女子师范教育,亦非废弃。余已声明非绝对不宜取家庭主义,为不宜绝对取家庭主义。若模范家庭与家庭制,不特女子师范所不能行,即一般之女子教育,亦不能行,行之亦有名无实自欺欺人而已。

家庭主义,以抽象的训练则可,以具体的组织则不可。女子师范之家庭主义,更不必特加注意,如为训练起见,则余敢陈一意见。女子师范校长及学监教员之家庭,当然有模范家庭之资格,可令女学生轮值服务,一举两得,于事良便。如校长、学监、教员之家庭不克为模范家庭,则以若何人组织模范家庭,所谓模范家庭者,亦可想而知矣。余非孜孜好辩,实于理论上有所不容,或谓今日社会之情形,事事依据理论,将百废莫举,虽然理论即自事实发生,于理论未能适合于事实,亦未必尽妥。因不能适合,遂弃理论而仅顾事实,此消极的办法,为教育上所不取。愿当世教育家共商榷焉。

(原载《教育周报》第10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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