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全宗理论的实质

全宗理论的实质

时间:2022-03-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全宗理论至今已有140余年的历史。全宗理论所代表的是与事由原则所不同的一种新的原则——来源原则,从此在档案管理方面形成了两大对立的理论原则。虽然来源原则这一概念的明确化要稍后于全宗概念,但它的实质却是与全宗理论在同一根系中共同孕育萌生的。作为全宗理论的主旨,这一精神始终贯彻于此后整个档案工作的发展过程。对于档案工作实践中提出的新问题,苏联档案学界也作出反响。

全宗理论的实质——全宗理论新探之二

冯惠玲 何嘉荪

为了把对全宗问题的认识引向深入,我们需要讨论一下它的实质所在。

全宗理论至今已有140余年的历史。1841年法国内政部在省档案馆基本条例中第一次阐述了全宗的概念和全宗不可分散的思想,称之为“尊重全宗原则”。这一理论的提出在世界档案事业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它的发展和传播,改变了各国档案管理的传统做法,全宗理论逐步成为许多国家档案管理的基本理论。

在此之前,各国档案管理中遵循的是事由原则,即不分档案的形成机关,一律按其内容进行分类,这种做法在机关档案室尚为可行,而在档案馆则不可避免地造成了同一形成机关档案的分散,其结果不仅割裂了档案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而且随着档案数量的增多而越发混乱和难于管理,实践中这些弊病的日益明显化,便是对形成全宗理论的客观需要。

全宗理论所代表的是与事由原则所不同的一种新的原则——来源原则,从此在档案管理方面形成了两大对立的理论原则。虽然来源原则这一概念的明确化要稍后于全宗概念,但它的实质却是与全宗理论在同一根系中共同孕育萌生的。全宗理论作为来源原则的具体化表现,自其问世之初就坚决地要求人们在管理档案时要维护档案来源方面的联系,把同一形成者的档案看作一个不能分散的整体。作为全宗理论的主旨,这一精神始终贯彻于此后整个档案工作的发展过程。

全宗理论不是僵死的教条,它在不同国家、不同时期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和具体内容,有些国家虽然不把这种按来源组成的档案集合体叫作全宗(fond),而是赋予其别的名称(如英、美国家称group),但这并不妨碍我们把它们看作是本质相同的事物而加以讨论。全宗及其有关理论在自身的历史中也经历了变化和发展的过程,其中较大的差异反映在以下两个问题上:

一个问题是怎样才算是保持了档案的来源联系。具体一点说,就是所有按全宗或类似办法管理档案的国家都主张档案馆要维护一个机关档案的完整,而对于档案在原机关的内部次序则采取不同的态度。法国的尊重全宗原则对这种内部次序基本不予注意,要求完全按照档案馆的设想重新组织;普鲁士的登记室原则和荷兰的全宗原则要求重视甚至绝对保持档案在原机关的次序;苏联的全宗理论以及现代各国的有关理论大多主张对原次序给予一定的尊重,却又不把它看作不可触动的偶像并允许进行适当的调整。但是无论对内部次序采取何种态度,这些理论都没有脱离一个共同的基本点,即不允许混淆不同机关的档案。这一点是全宗及其有关理论的主导思想,也是来源原则的核心,因此我们说全宗理论的实质是来源原则。有些国家的学者只把普鲁士和荷兰完全维护原机关次序的做法称为来源原则,而否认来源原则始终贯彻于全宗理论之中,把全宗理论看作是独立于事由原则和来源原则之外的东西,这种看法未免与历史不符,有“舍本求末”之嫌。

在全宗理论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另一个重要问题是如何理解“来源联系”的含义。在全宗理论形成后的100年间,人们对此问题是没有疑义的,所谓“来源联系”,即指档案出自于同一形成者(机关、团体或个人),保持档案的来源联系,就表现为将同一形成者的档案作为一个整体。基于这样的认识,当时,各国对全宗的定义虽有文字表述的差别,但基本上都是以“一个机关的全部档案”为基调。形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当时档案工作的范围还比较狭窄,一般只局限于管理政府机关、团体、个人在政务活动方面的档案。这种档案是以同一形成者为核心而逐步形成的,因此对于同一形成者来说,其联系是极为密切的。

现代档案工作的开展使自身的领域和规模大大扩展:一方面是档案数量、门类的增多,内容的丰富,从而导致了档案馆类型的多样化;另一方面是需求量的扩大,档案由单纯为政治斗争、学术研究服务而转向更多地为经济建设、甚至日常生活服务。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开始发现,不同种类档案的具体形成过程是有差异的,因此档案文件之间本质有机联系的具体表现形式也不同。比如有些档案不是以同一形成者为核心,而是以同一项工程、同一种产品、同一项科研课题为核心,即以同一活动内容或事由为核心而形成的。如果仍然千篇一律地以形成者为依据组织馆藏档案,在有些情况下就难以行得通。实践中的这些变化必然波及理论范畴,固有的全宗理论的普遍性因此受到了挑战。

针对这些新问题,德国档案学家布伦内克在1953年出版的《档案学——欧洲档案工作的理论与历史》一书中重新研究了来源原则在新形势下的应用问题,提出了“自由来源原则”(亦称为“档案体原则”)的理论。他认为来源原则不是一个只有古董作用的原则,这种原则应给人一种科学的观察方式,他明确指出“我们的来源思想不是只保持固定的来源,而是要把来源和事由配合成一种相当的比例关系,建立一种在两者之间的综合体”。因此,他把自由来源原则的核心解释为“来源共同性基础上的事由共同性”。在这里,布伦内克第一次从理论上把档案的来源共同性与事由共同性联系起来,指出了我们所遵循的来源原则应是二者的统一。他还认为“可能有这种情况,即把重点放在事由上,而事由背后的机关人格没有重大关系,当一个来源机关的变更对于业务继续进行中事由共同性的生长毫无影响时,档案体就完全从原来机关脱离出来作为独立的有机体,虽然在业务机关多次的变换中仍然以旧日的精神继续生长”。把这些论述联系起来可以看出,在布伦内克那里,“来源”的思想已不再局限于来源机关的含义,而是同时包含事由联系的要求,即来源机关和事由联系的综合因素,而且这种因素在不同情况下有不同侧重面。也就是说,决定档案有机体形式的关键因素,不是单纯的来源机关,而是一切档案形成过程中的“同一的意志”、“同一的精神”。

对于档案工作实践中提出的新问题,苏联档案学界也作出反响。经过反复讨论,苏联对近50年来无甚变动的全宗定义作了重大的修改,1970年提出了档案全宗的新定义作为国家标准颁布。这个定义是:“档案全宗是彼此具有历史联系和逻辑联系的交由国家保管的文件综合体。”[1]苏联还把这一概念作为集合概念,其下面的构成单位有机关(企业、团体、个人)档案全宗、联合档案全宗、档案汇集、科技档案综合体等。这个新定义的主要变化之一,是把构成全宗的档案之间本质联系规定为历史联系或逻辑联系,改变了过去只有同一机关档案才能构成一个全宗的规定,从而把全宗概念及其理论的适用范围推广到了各种类型的全部档案。

在这里,我们遇到了这样一个问题,档案学理论中曾经以对立面目出现的事由原则和来源原则似乎在新的全宗理论中又合流了,一个半世纪前开始被淘汰的事由原则似乎又回到了我们身边。然而,如果我们能够透过现象挖掘其本质,就会发现这是一个错觉,全宗理论的基础仍然是来源原则,而不是其他。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理解来源联系与事由联系的含义。

对来源联系可以有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是指来源于同一形成者档案之间的联系,这是我们的传统理解,是一种比较狭义的理解;另一种是指来源于同一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档案之间的联系,这个“活动过程”既包括执行同一职能机关的全部活动,也包括非同一机关参与“事由背后的机关人格没有重大关系”的各种科学技术活动、文化活动等专业活动,在这类活动中也“自然”地形成了大量的档案,这些档案之间也必然具有同出一源而形成的联系,这是对来源联系的比较广义的理解,它把前者包含于其中,而又比前者所指范围更为宽泛。

对事由联系也可以有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是指同一件事情、同一个具体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档案所具有的联系,这是有较严格限制条件的比较狭义的理解;另一种是指反映同一类事物的档案之间所具有的联系,这种联系的含义比较广,没有客观的界限,是根据人们的认识加以类聚的,严格地说,这种广义的事由联系只不过是一种事由类同性而已。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来源联系(无论是广义的还是狭义的)以及狭义的事由联系都是档案形成过程中所产生的“天然”联系,因而是内在的本质的有机联系;广义的事由联系则不是档案在形成过程中所具有的,而是在档案管理过程中才生成的联系,因而是外在的非本质的联系。很明显,布伦内克所说的“事由共同性”以及苏联全宗新定义中指出的“逻辑联系”指的是狭义的事由联系。历史上曾经存在过的“事由原则”则是以广义的事由联系即事由类同性为基础的,它不顾档案的形成过程,主张以对档案进行内容类分的方法来组织馆藏体系,并不具备狭义事由联系所具有的原则性。因此,我们今天所认识的事由联系不是回到原来的事由原则上,而是对事由联系的含义有了更为确切的认识。

广义的来源联系不仅包容了狭义的来源联系,而且与狭义的事由联系相吻合,这两者的统一便是我们今天对来源原则的全面认识。只有在这一前提下,我们才能理解布伦内克所说的“来源共同性基础上的事由共同性”的含义以及苏联新的全宗定义的思想;也只有在这一前提下,解决我国全宗理论所存在的问题才有了理论的依据。所谓两者统一的认识,其基本点就是把来源联系的含义从单纯的档案形成者扩展到一切客观存在的活动过程。当然我们需要对“活动过程”这一概念和范围做出必要的限定,如同过去对“档案形成机关”做出限定一样,不然我们的标准就会过于灵活,但是我们这样认识问题总是比以前更加接近了问题的实质。实际上这个“统一”是客观存在于实践之中的。“历史的与逻辑的统一”是我们认识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对档案的管理也是一样,绝不可能有违反逻辑的纯粹历史方法。如果我们进一步深究一下为什么要把一个机关的档案作为一个整体、作为一个全宗来保管,答案将是十分明确、也是人们十分熟悉的,这就是因为一个机关具有特定的职能范围,它的全部活动之间具有密切的联系,因此其形成的档案之间也同样打上了此种职能活动内容的烙印,具有密不可分的联系。这样,问题最终还是归结到了同一活动过程中所具有的“事由的”(逻辑的)联系上。由于大部分社会职能活动都是由各个机关作为相对独立的单位来进行的,因此同一活动过程便获得了同一机关的外在表现形式,我国的全宗理论就是对这一现象的直观描述。随着社会活动方式的复杂多样化,渐渐地,同一机关的外在形式不能包容同一活动过程的实质了,这一现象必然直接地毫无修饰地反映到档案形成过程之中。然而,我国的全宗理论没有反映这一变化,仍然停留在以同一机关代表全部同一活动过程的阶段,这就不能不使它的作用范围受到限制,不能不使它自身表现出矛盾,这就是问题的症结所在。

其实,早在20世纪20年代就已经有人认识到了这个问题。1925年,参与制定苏联全宗定义的档案学者安菲洛夫就明确且着重地指出全宗内的材料是同活动过程有机地联系在一起的,他说全宗概念的基础“是来源原则,即活动过程,这种活动过程一方面形成一定的材料,另一方面又把其他材料吸引到自己方面。这种活动过程是划分档案全宗的轴心和枢纽”[2]。可见,档案工作者早就认识到了全宗的实质是同一活动过程,也就是说本来就承认来源联系与狭义的事由联系是统一的,只不过由于长期以来同一活动过程采取了同一机关的形式,反而使我们渐渐地淡漠了它的实质。既然如此,我们就不必去苦苦寻找完善全宗理论的妙方,只要把视点从表象移到事物的本质,把“同一活动过程”所具有的联系以及由此而形成的档案之间的有机联系作为对来源原则的全面认识和全宗理论的立足点,就会使全宗理论获得更广泛的、甚至可以说是对各种门类档案普遍适用的新天地。

(原载《档案学通讯》1988年第5期)

【注释】

[1][苏]Φ・И.多尔吉赫、K・И.鲁捷尔松主编:《苏联档案工作理论与实践》,韩玉梅等译,中国档案出版社1984年版。

[2]转引自黄坤坊:《苏联档案学者谈全宗理论问题》,《档案学通讯》1982年第2期、第3期合刊。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