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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教育政策变革

时间:2022-03-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国早于世界上其他各国制定了保护和发展学前教育的相关法令。“母育学校”作为法国学前教育机构的统一名称一直被沿用至今。这一法令使法国的学前教育获得了规范化迅速发展的机会[4]。进入20世纪以后,新教育理论和教育民主化思想对法国政府的学前教育政策的制定和改革产生了积极的影响。长期以来,法国政府始终把发展学前教育看成是实现教育机会均等、开发人力资源、加强科技竞争、增强国力的重要因素而予以高度重视。

三 学前教育政策变革

儿童的受教育权和发展权是儿童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公众对儿童权利意识的不断提高,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所倡导的“教育机会均等”、“保证每个孩子都能享受到有效地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的良好教育”的建议成为法国社会的一种迫切需求,并在教育改革与发展中成为制定学前教育政策的核心内容。

(一)加强学前教育立法

法国早于世界上其他各国制定了保护和发展学前教育的相关法令。1835年,法国政府颁布《关于在各县设立初等教育特别视学官的规定》指出,政府设立的视学官对托儿教育机构具有视察和监督的权力。1840年,法国政府设立了由国库支付的学前教育基金,当年便向550所托儿所提供24.56万法郎的补助金,随着政府对学前教育投入的不断增大,为平民提供慈善救济性质服务的托儿所逐步具备了学前教育公共服务机构的特征。1881年,法国政府颁布的《费里法案》,将托儿所等幼教机构统一改称“母育学校”,并将其纳入公共教育系统,实行免费教育,以实现“母性养护及早期教育”的宗旨。当时的母育学校已确定招收年龄范围为2~6岁的幼儿,根据年龄,混合性别编班,塑造了现代法国学前教育之雏形。“母育学校”作为法国学前教育机构的统一名称一直被沿用至今。1886年,法国政府出台《戈勃莱法案》明确规定:凡拥有2 000名居民以上的乡、镇,都必须建一所母育学校,母育学校的办学设施和条件必须符合一定的规范。这一法令使法国的学前教育获得了规范化迅速发展的机会[4]。19世纪后期,法国政府又颁布了一系列关于学前教育的指导法令,逐步推动现代法国学前教育体系的形成。

进入20世纪以后,新教育理论和教育民主化思想对法国政府的学前教育政策的制定和改革产生了积极的影响。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为了使学前教育更加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法国政府高度重视民主化进程,不断对学前教育进行改革。其中,1947年的《朗之万——瓦隆教育改革计划》影响最大,它首次提出了“以儿童为中心”的教育改革方案,虽然因受当时法国经济政治状况的限制,方案最终被搁置,但方案的核心思想却影响着随后几十年法国教育改革的方向和进程,被称为法国“教育改革的经典”。

(二)强调幼儿与小学教育衔接[5]

为使学前教育与小学教育很好地衔接,法国政府从1957年10月1日起,把小学的入学年龄由原来的6岁提前到5岁9个月,这个决定得到了当时的初等教育视学官和学校当局的支持。

1969年,为实现幼儿在德、智、体方面的稳定发展,母育学校根据教育部的指令,在学校计划和教育方法方面进行了与小学类似的“课时三分制”改革,将母育学校的课程分为三大类:①启蒙教育课程,每周6学时,下午进行。包括游戏、手工、唱歌等自由的教学活动; ②基础知识课程,每周15学时,上午进行;③体育课程,每周6学时,午后进行。

20世纪90年代,为进一步加强学前教育与小学教育的紧密联系,教育部颁布政令,将学前教育与小学教育合为一体,即2~11岁儿童的教育被分为3个连续的学习阶段:①初步学习阶段(2~5岁),包括母育学校的小班和中班;②基础学习阶段(5~8岁),包括母育学校大班和小学前两年;③深入学习阶段(8~11岁),包括小学的后3年。每个阶段的教学活动按照学生的能力和水平实行同学科、同水平分组教学。进行学习阶段划分改革的意义在于,既重视学生的个体性差异和幼小教育衔接,又以学生为中心组织教学活动。

法国母育学校和小学从行政管理到运行经费拨付等都属于市镇管辖。同时,实行幼儿教师与小学教师一起培养、共同进修,因此幼儿教师和小学教师可以互换,平稳实现了幼儿课程和小学课程衔接的教学目标。

(三)保障所有儿童受教育权利[6]

20世纪70年代,在民主化、现代化进程的推动下,法国政府更加重视公立学前教育的发展,并将其列为第七个五年计划(1976——1980年)的重点任务之一。1975年,《哈比教育法》进一步对学前教育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所有的儿童享有接受学校教育的权利,以弥补家庭教育之不足,协助家庭进行教育。”并以保障所有儿童受教育权利为重心,确定了学前教育目标:启发儿童个性;消除儿童由于出身和家庭条件差异而造成的成功机会的不均等;早期发现和诊治儿童智力上的缺陷及身体器官上的残疾;帮助儿童顺利完成学前教育向小学教育的过渡。1976年12月,政府颁布了新的关于母育学校的法令,并进一步突出了母育学校在普通教育中的重要地位。法令规定:第一,母育学校要有助于儿童在身体、智力和情感诸方面的协调发展,为以后接受小学教育做足准备;第二,母育学校要尽可能地促进儿童的早期发育,并从教育的角度处理可能存在的障碍,有助于儿童在以后的学习中获得机会均等。同时,法令还在教学内容、方法和管理方面提出了一系列的具体要求,并要求全面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学前教育,要求所有5岁儿童都进入母育学校。

长期以来,法国政府始终把发展学前教育看成是实现教育机会均等、开发人力资源、加强科技竞争、增强国力的重要因素而予以高度重视。1989年7月正式颁布执行的《关于教育指导法的附加报告草案》进一步强调了法国学前教育的四重作用,即启蒙教育作用、社会化作用、诊断和治疗作用、与小学教育的衔接作用。并从不同角度对学前教育机构提出了为幼儿及其家庭服务的具体要求:第一,母育学校要在帮助家境不利儿童跨入知识大门的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第二,在“教育优先区”(ZEP)内,要为来自下层社会家庭的儿童提供完全特殊的教学关照;第三,通过具体实施方案建立起完善的保障机制,为高山偏远地区幼儿提供送教上门服务或流动校车教育服务;第四,与因地理、人文等原因造成的不平等作斗争,对全部儿童实行均等教育;第五,充分保障残疾儿童的教育优先权,将残疾检查作为母育学校的一项主要义务,在日常工作中认真执行,并协助幼儿家庭对残疾儿童进行治疗和看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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