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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香港地区相关理论与实践

时间:2022-03-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香港特区政府与社会大众充分认识到,无论是被教育的学生,还是施教的学校,都只是复杂社会结构中的一分子。在香港,社会照顾是育人体系的重要一环,青少年社会服务具有特别的教育意义与属性。这构成香港“三位一体”育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表35罗列了香港特区政府部门推进公民教育的工作情况。除了由各部门成立专门教育机构专责对外开展公民教育外,特区政府也致力于和社会各界合作推动公民教育的发展。

(四)中国香港地区相关理论与实践

育人的过程是帮助个体顺利实现社会化的过程。通过这个过程,个体得以明白自己在宏观社会结构中的位置以及社会结构中其他行动者对于自己的期待,习得参与社会的态度、知识与技能,进而顺利完成自己担当的社会角色,发挥有利于社会结构维持、发展的必要功能。布朗芬布伦娜(Bronfenbrenner)在1979年发表的《人类生态发展学》中提出了关于儿童发展的生态系统理论,对儿童的社会化过程进行了系统分析。他认为,真实自然的环境系统是影响青少年发展的主要因素,儿童发展是生态环境作用的结果。在他看来,这个环境系统一般包括微系统——个体直接接触和产生体验的环境(如家庭和学校)、中间系统——两个或多个微系统环境之间相互联系和彼此作用形成的环境(如家庭和学校的关系)、外系统——个体并未直接参与但却对其成长发生实际影响的环境以及这些环境之间的相互作用(如家庭成员的工作环境)、宏观系统——个体所处的整个社会的组织、机构、文化亚文化的社会背景。布朗芬布伦娜认为,儿童的发展过程是一种在日益复杂的水平上持续认识和建构其生态环境的过程(杨丽珠,2000)。

毋庸置疑,个体要顺利成长为对社会能有所贡献的人,必须不断追求新知识、学习适当技能,培养正确态度并拥有适当的人生观与价值观。而这个过程的完成,又总是在家庭、学校、同辈群体、邻里社区等特定社会情境与社会关系中进行。显然,人的成长,对未成年人的培育,并不是学校教育所能独立奏效。它以一系列条件为前提。例如,未成年人需要持续稳定地从外界获取包括食物、衣物、住所、健康等生活资料;他必须处在一个安全的、没有直接身体威胁的家庭与社会环境当中,拥有充分的安全感,良好的自我认同感,必要的自尊心,丰富的精神生活,应对各种不确定性与挫折的知识、能力、韧性与恢复力,懂得如何与他人、组织机构、国家相处;他必须具有一定的社会归属感,并愿意为社区建设贡献力量。

香港特区政府与社会大众充分认识到,无论是被教育的学生,还是施教的学校,都只是复杂社会结构中的一分子。除了学校,青少年更要日日返家,并要经常性地参与社会生活,受社会的影响,也影响社会。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育人之事,往往并不只是学校及其主管机构教育部门的事情。事实上,除去教育局主管的学校教育之外,香港更有多个政府机构介入青少年教育事务,他们与学校、家庭以及众多的NGO组织乃至市场主体一起,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构筑了绵密的教育网络。尤为值得注意的是,半个多世纪以来,香港社会除了致力于加强学校教育外,更加注重给青少年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给他们的日常生活与学习提供良好的社会条件与照顾。在香港,社会照顾是育人体系的重要一环,青少年社会服务具有特别的教育意义与属性。如本文将要介绍的,在香港,除去学校教育、社会教育之外,政府机构与非政府机构更合力发展出一系列青少年社会政策服务,帮助那些面临困境或有特殊需要的青少年克服生活与学习过程中的困难与危机,进而更好地融入主流社会,成长为负责任的成年人。这构成香港“三位一体”育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1.政府与非政府机构合力推动公民教育

对青少年进行公民教育,是现代国家发展教育的重要任务,也是育人工作的最重要任务。在经历殖民统治时期以去政治化、道德化为主要特征的公民教育模式之后,1997年回归中国的香港采取了多种途径与方法,积极培育市民、特别是青少年的国民身份的认同、积极、坚毅、尊重他人及对社会和国家的责任承担等多种价值观(谢均才,2006)。

(1)政府对公民教育的跨部门协作

香港对青少年的公民教育主要由政府承担,政府多个部门都在自己的行政范围内设定项目,推进公民教育计划。从政府推进公民教育的组织架构看,目前香港公民教育的推进工作是由多个部门合力推进,相关的公共政策也分别包括在教育、社会事务、民政事务与青年事务等领域之中,具体承担着公民教育责任的行政机构则包括教育统筹局、卫生福利及食物局、社会福利署、民政事务局、政制事务局、平等机会委员会、基本法推广督导委员会等。这些不同的政府部门或机构分别按照自己的行政职责、工作方针与议程推进现代公民素养的提高。表3‐5罗列了香港特区政府部门推进公民教育的工作情况。概括地说,社会福利政策部门较为偏重对义工的推广、培育下一代志愿奉献精神和对青年问题进行积极的预防与补救性工作。民政事务则除了在校外积极推广公民教育、推动社区教育与建设工作外,也积极鼓励市民参与社会事务,促进青年发展。基本法推广督导委员会负责对全港市民推广《基本法》的有关内容。平等机会委员会则推广多元文化和平等观念。

显然,由政府推动的公民教育,并不只是学校或教育部门的事情,不只是发生在课堂之中。相反,它更多的是以项目的形式,以社会实践的方式在运作。中间更有多种项目是以社会福利服务的形式出现。这也充分体现了育人工作的社会属性。关于这一点,读者可以从下一节关于香港儿童与青少年社会福利的介绍中获得进一步体会。

表3‐5 香港公民教育工作概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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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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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谢均才:《公民社会与政府,相生相克:香港推广公民教育的经验》,载《21世纪中国公民教育的机遇与挑战——两岸四地公民教育研讨会论文集》,2006年。

除了由各部门成立专门教育机构专责对外开展公民教育外,特区政府也致力于和社会各界合作推动公民教育的发展。例如,1986年成立的公民教育委员会的组织使命,是要推广校外公民教育活动、鼓励公民积极参与社会事务。该委员会每年都会推行“公民教育活动资助计划”,特别资助非政府机构开展丰富多样的公民教育活动。从2004年开始,公民教育委员会每年选定一个或多个核心主题展开资助活动。例如,在2011—2012年度,该委员会专门资助以“爱自己·爱家人·爱香港·爱国家”为主题的活动。其中,“爱自己”——鼓励市民确立一些如尊重、负责、关爱等的价值观,热爱生命,以助培养正面积极的人生观及对抗逆境的能力,坚毅追求人生的目标;“爱家人”——推广重视家庭核心价值,尤其是尊重、负责、关爱等的价值观,建造互爱及融和的家庭环境,继而将和睦健康的气氛推展至整个社会;“爱香港”——鼓励市民服务社会,并积极投入义工服务工作,关怀弱势社群的需要,并学懂以待己之心待人,欣赏及赞美别人的好处,尊重及包容社会上的不同意见,从而缔造融和的香港;“爱国家”——培养国民认同感及民族意识,鼓励市民履行国民责任,并通过认识及关心国家的发展,加强市民对国民身份的归属感及自豪感,同时秉承中国传统文化精粹,发扬中国传统价值观。香港注册的社会团体或政府认可的小区组织都可围绕上述主题、根据自己的组织目标设计个性化的活动,从该委员会申请10—30万元不等的资助(香港公民教育委员会,2011)。通过这样的资助活动,公民委员会与各志愿团体、非政府机构、区议会等组织的合作与伙伴关系建设得以制度化,对青年一代进行公民教育的合力也得以有效进行。

(2)公民教育的项目化运作——以青年奖励计划为例[20]

香港学校教育之外的公民教育,概以项目化的形式运作。它去除了形式化的教条灌输,形式生动,特别贴近青少年心理发展的特点。下面我们以青年奖励计划对此予以说明。香港青年奖励计划(简称AYP)的前身是爱丁堡公爵计划,成立于1961年,其目的是要协助14至25岁的年轻人利用课余、业余的时间发奋自强,努力挑战自我,服务别人,并致力于帮助那些关心青年人发展的团体和人士。

按照AYP官方的说法,该计划的主要使命是要给予年轻人机会与挑战,以培育年轻人的素质为己任。它欲求在多样的闲暇活动与义工服务活动中,给予年轻人适当的机会挑战自我,并从中了解、发掘自己的潜能,获得成功感,培养、树立自信心。为了实践这个使命,AYP承诺以专业的态度、广阔的视野、忠诚投入的精神,与相关社会机构、义工共同合作,为年轻人提供优质的服务和发展机会。值得注意的是,AYP是在正规学校教育之外实施的。它本身更加注重年轻人意志品质与社会性的发展。这与学校教育对文化知识学习传授的强调明显不同。

具体地说,AYP设立了铜章级、银章级与金章级等三级挑战。参加者只要在25岁生日之前完成这三个级别的所有活动,并经评定达到各级别的要求后,就可安排出席盛大的青年奖励计划颁奖典礼,从社会知名人士手中领取奖状、奖章,充分体会并享受成功带来的喜悦与荣耀。按照规定,参加铜章级活动的年轻人须在14岁或以上,银章级须在15岁及以上,金章级则要在16岁及以上。各章级的参加者都要完成服务科、技能科、野外锻炼科、康乐体育科等四个科目,金章级参加者还需要完成一项团体生活科。其中,服务科旨在鼓励青年人认识、学习及参与志愿服务,培养回报社会的志愿服务精神,以鼓励参加者为他人服务为目的,参加者可选择通过参与社区服务急救、儿童护理、拯溺、防火服务、动物护理、保护自然等活动完成此科的要求;技能科的目的是要鼓励参加者发掘并培养个人兴趣,提高社交及实际技能,参加者可通过参加艺术及工艺、计算机、语言、搜集、音乐、康乐及生活艺术等活动完成此科的要求;野外锻炼科则是要在野外活动体验中培养青年人的冒险和探索精神,锻炼其体能和意志,参加者可选择以徒步、骑脚踏车、划独木舟、驾驶风帆等方式完成此科要求,或以小组形式策划及完成一次有明确目的的旅程。康乐体育科的宗旨是鼓励青年人参与文化康乐体育活动,以强身健体,提高自己相关方面的技能,参加者可选择田径、舞蹈、瑜伽、游泳及野外定向等活动,并以争取更佳表现为目的。只限金章级的团体生活科是要让参加者通过参加群体性的露营外宿活动丰富自己的生活经验,它鼓励年青人参加有意义的团体活动并与不相熟的朋友共同生活,藉此扩展个人经验,改进社交技巧,参加者可选择工作营、导师训练班、外展训练课程、服务计划、领袖训练、航海旅程训练等活动来完成此科要求。

从上可见,AYP本身包含了挑战、计划、进取、实现目标等元素。它能弥补正规教育的不足,它努力通过一套独特及社会认同的奖赏规条,去达致青少年的全面发展;它为十四至二十五岁的年青人提供不同的挑战及机会,使他们能够善用余暇、确立及达成个人目标,通过个人或团体的学习经验去多了解自己及群体。年青人在参与AYP的同时,培养了领导才能、社交及生活技能、自信心及对社会的责任感。更重要的是AYP为年青人提供了一个丰富一己经验的途径,让他们成为一个更积极及负责任的公民。所以,AYP对于青年发展,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更重要的是,这套均衡发展的活动计划,能让年青人认识及了解个人的兴趣、能力、潜能、长处及短处。在参与奖章活动的过程中,他们有机会学习如何去计划将来,如何设定及达到目标,并且建立了一种个人成就感及社会责任感。再加上广受社会人士认同的奖章颁授仪式,向年青人灌输了一套正面的价值观,稳固了他们对社会的信心。

更值得注意的是,AYP的实践,其实也是建立成年人支持青年人成长的系统的过程。对于AYP而言,成年义工的参与,是不可缺少的。成年义工对奖励计划的成功极为重要。成年人拥有丰富的人生经验和知识,若能好好利用,以身作则,一定能产生示范作用,协助年青人成长,将正面的价值观、知识和技能传授给他们。青年人在参与AYP的过程中,必须与成年人保持联系和沟通,接受支持和指导。成年人不单是青年人的导师,也成为他们的朋友。当他们遇上其他问题时,也会因此而多了一个支持系统,协助他们解决问题。这是对青年人成长的重要支持力量。

2.从简单施教到全身心照顾:香港以社会服务育人的做法

按照社会照顾理论,对人的教育工作,需要以对人的适当照顾为前提。青少年处于人生的起始阶段,缺乏足够的民事行为能力和完全独立生活的能力。对他们来说,育人的工作,首先就是要保证他们有基本的生活与生存资料,要保证他们的人身安全,保证他们能够获得父母等成年监护人的适当养护,也要保证他们在失足犯错误的时候有足够的机会改良自新(龚超,2010)。没有这个基础,就很难做好针对他们的文化教育、思想道德教育与公民教育。随着香港经济社会的发展,从20世纪50年代以后,香港社会发展出一系列的针对儿童与青少年的社会福利服务,构成香港社会育人体系的最重要一环。下文我们将对香港现有的一些具有育人性质的社会福利服务进行简要介绍。

(1)对贫困家庭青少年校外发展机会的保障

对贫困家庭儿童的保护,香港特区政府最主要是通过其综援体系予以援助。对于育有儿童的困难家庭,政府会给予一定的综合援助金来确保其基本的生活。不过,对物质生活的关注,并不是香港社会帮助贫困儿童与青少年服务的全部。香港特区政府有关部门更为学生及家长在学校之外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与帮助,以确保学生、特别是家庭贫困学生能够获得适当的成长机会。在这里,学校教育的行政主管机构将其行动的触角延伸到了家庭与社会之中,是学校教育主动与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衔接整合。

a.针对校外教育推行的贫困学生资助计划

制服团体与香港青年奖励计划是香港多个NGO组织的旨在培养学生以正确价值观和发展领袖才能的教育性项目。[21]多年来的实践表明,制服团体与香港青年奖励计划的活动是一项深受学生欢迎的课外活动。但是,当前仍有部分学生因家庭经济条件欠佳,支付不起参加这些活动的费用。为此,政府为贫困学生队员资助计划的制服团体与香港青年奖励计划提供拨款。有关制服团体与香港青年奖励计划可运用拨款资助贫困学生队员购买制服、参加露营/户外活动或接受领袖训练。提供资助的模式,则由个别制服团体/香港青年奖励计划自行制定。根据规定,此计划的服务对象是那些就读小学及中学,领取综合社会保障援助(相当于大陆的低保)或学生资助的贫困学生队员。为了其他未受惠于综援的潜在贫困生,教育局规定,制服团体与香港青年奖励计划亦可运用不超过10%的拨款,酌情为其他贫困学生队员提供资助,以尽可能地确保所有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都有机会参与这两项校外教育性活动。

除了备有制服团体与香港青年奖励计划的资助外,教育局也于香港赛马会等机构一起成立“关爱基金—校本基金(境外学习活动)”,专门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参加境外学习活动,致力于开阔他们的视野及学习经历。该基金的对象是就读于香港本地学校并领取综合社会保障援助、学生资助办事处全额津贴或半额津贴的中小学生。其他符合学校自订经济困难审定条件的学生亦可接受资助。这个扶助计划的实施,是为了确保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有机会去境外参加学习活动。

b.校本课后学习及支持计划

为配合扶贫政策,教育局由2005—2006年度起推行“课后计划”,让学校及非政府机构为清贫学生筹办课后活动,藉以提升他们的学习效能、扩展他们在课堂以外的学习经验,并增强他们对社会的认识和归属感,以达致全面均衡发展。计划下的活动形式多元,包括功课辅导、文化艺术活动、体育活动、历奇活动、自信心训练、社交技巧训练、领袖训练、义工服务、户外活动及参观等。

(2)青少年被害与犯罪的校外预防

因为年幼、不成熟,青少年既是犯罪行为的受害者,也常是越轨行为的主体。如何预防针对青少年的犯罪(特别是暴力犯罪)、如何预防青少年失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是我们育人工作的最基本内容。香港警务署为了更好地做好这项工作,特别注重与学校、与学生的家庭以及相关社会福利机构合作,努力通过综合性的具体服务来积极预防青少年被害和犯罪。在这些努力之中,警务署推出的警察学校联络计划与警司警诫计划尤其值得我们关注。

a.警察学校联络计划[22]

鉴于青少年犯罪问题的严重性,作为社区警务工作的一部分,香港警队在1974年推行警察学校联络计划,由专责的警务人员定点联系学校,致力于青少年犯罪预防工作。1984年,该计划暂停。1998年,鉴于青少年犯罪形势日益严峻,香港警队在机场、铁路之外的各警区重新设立26名学校联络主任的职位。2001年,学校联络主任的职位数增加了33名,且规定学校联络主任必须由警长级别人员出任。目前,香港学校联络主任职位的编制已经达到94名。

简单地说,学校联络计划的目的是要加强青少年犯罪预防工作。它试图通过警察、学校与学校社工等多机构合作的模式,及早预防青少年误入歧途违法犯罪。作为一项预防性的服务计划,它致力于减少青少年参加不健康的朋辈群体,削弱这类小群体的负面影响,及早辨认并辅导边缘青少年。

在预防青少年犯罪、促进青少年成长方面,警察学校联络计划主要做以下事项:在与学校、老师、学生及其家长建立良好信任关系的基础上,通过多种形式,让学生充分认识警方的职责,明白遵纪守法的重要性;教导学生了解、辨识他们在日常学习与生活过程中可能面对的各项危险,例如犯罪、吸毒、与黑社会来往、沦为流氓、性引诱、性侵犯及违反交通规则等;使学生及校方明白全面有效预防犯罪的重要性与紧迫性;通过与边缘学生小组或个别的讨论,向他们灌输纪律意识,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与价值观;与学校社工、校方及家长磋商后,将有需要的个案(如违规或犯罪学生)转介至有关的多机构合作计划,并作跟进。

在具体工作的过程中,学校联络主任与学校教师、社工、学生要始终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在这项计划内,学校联络主任工作的目标是要协助教师及社工积极培养学生的责任感、道德价值观及个人纪律。因此,他应尽力提高学生对一般青少年罪行及年青人陷阱的认识。不过,学校联络主任并不是在学校的执法人员。学校一旦发生犯罪行为,仍应按法定的警务程序处理。学校联络主任不能以调(侦)查员、警察的身份插手处理实际案件,或担任学校与家长之间的调停人。他们亦不应担当训导主任或学校社工的角色。学校联络主任要做的是协助校方、学校社工正确处理学生可能出现的一般违规行为、校园欺凌问题以及犯罪问题。

在警察学校联络计划中,警察、学校、学校社工、家长等多种力量结合在一起。对该项服务的系统评估表明,通过他们的协作,该计划在一定程度上帮助了青少年树立良好的法纪意识,在预防青少年犯罪方面收到良好成效。

b.警司警诫计划与家庭会议

1963年,香港警队开始实施“警司警诫计划”,专门处理犯有轻微罪行的青少年(邓良顺,1998)。按照这项计划,如果因触犯法律被捕的未满18岁的青少年自愿、明确认罪,警队内警司级或以上警务人员可行使酌情权,向这些青少年提出警告而不作检控,使得这些青少年免遭少年法庭的审判。从本原上说,警司警诫计划的目的是要尽可能将青少年带离司法检控系统,并以非刑事化的处理方法来应对犯法的青少年,让他们有更多机会改过自新。为了避免被警诫的青少年再犯,警方会将受过警诫的青少年转介至警队内负责保护青少年的部门专门作监管,定期探访并提醒青少年遵纪守法的重要性。

按照香港的有关规定,警司在决定是否对犯法青少年实施警诫,通常要考虑以下一些因素:有足够的证据检控犯案人;少年犯自愿及明确地认罪;少年犯及其父母或监护人同意接受警诫;罪行的性质、严重性及猖獗性;犯案人的犯罪记录;犯案人的家长或监护人的态度及投诉人的态度。警司对具备上述前提条件的犯法青少年实施警诫令后,青少年可一如既往地正常上学、生活。不过,在这个过程中,警方的青少年保护组警务人员要对他们进行监管,监管的期限最长可达两年。

不过,警察毕竟不是专业社工。而犯罪青少年的社会回归,并不只是法律问题,它往往需要一系列的社会服务与心理辅导。为了弥补警察在促成青少年回归社会、服务青少年方面的不足,香港政府在1994年至1995年间开展了一项试验性计划,由相关的NGO组织探视实施“小区支持服务计划”。这些NGO接受警方的转介,为一些刚接受警司警诫的青少年,提供个案及小组辅导服务。及至后来,警方与社会福利署、教育局开展了越来越多的服务合作,以努力克服警司警诫计划的不足,确保犯事青少年能够有效回归社会。在具体执行的过程中,警方会向青少年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派发青少年服务信息,鼓励他们向相关服务机构寻求专业帮助。在得到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警方也会把接受警司警诫的儿童与青少年直接转介到社会福利署或教育局接受它们的跟进服务(倪锡钦,2001)。

在为接受警司警诫的青少年提供的跟进服务中,以“家庭会议”最为引人注目。为了让接受警司警诫的儿童与青少年的家人和有关政府部门、机构的专业人员一起评估这些犯事年轻人的需要,并根据他们的需要科学拟定针对他们的社会支持与服务,从2003年10月开始,香港开始正式引入“家庭会议”机制。按照有关规定,家庭会议适用于下列情况:负责施行警诫的警司认为有关儿童、青少年需要接受三个或以上政府部门、机构所提供的服务,例如警方(青少年保护组)、社署、教育局、非政府机构、卫生署和医院管理局;或有关儿童、青少年是接受第二次或以上的警司警诫。由于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及有关儿童、青少年参与家庭会议属自愿性质,因此,召开会议前必须先得到接受警诫的儿童、青少年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同意(香港社会福利署,2009)。这种让作为当事人的青少年及其监护人、警察、社会福利署、教育局及其他政府或非政府服务机构共同面对面讨论如何更好地服务好犯事儿童与青少年的制度安排,可以从整体上充分评估他们的需要,并提供系统、完整、综合的基于其需要的服务,可以在最大程度上预防他们的重新犯罪,并确保其重新融入主流社会,健康成长。

(3)挽救边缘儿童与青少年的政策服务[23]

边缘青少年是育人体系要覆盖的重要目标群体之一。近十余年来,在学校教育之外,上海也逐步建立了针对16—25周岁社区青少年的社会工作服务。在浦东等区县,这项服务开始探索延伸至学校。不过,对于那些游离在学校与家庭之外的学龄儿童,我们尚未有系统的服务去帮助他们重回社会的轨道。为了防范流连在外的青少年沾染不良习气、甚至进入地下社会,香港社会福利署资助有关服务机构开展外展社会工作,主动接近这些青少年,试图以专业的服务将这些边缘青少年带回主流社会。

a.地区青少年外展社会工作服务

目前,香港有11家非政府服务机构提供地区青少年外展社会工作服务。这项服务要求社工主动走到青少年经常流连和聚集的公共场所(如球场、公园、卡拉OK厅、商场、快餐店等地),主动接近他们。社工在接近青少年的过程中,要努力与其建立专业信任关系,运用专业社工服务预防他们遭受不良影响,防止他们在外流连的过程中做出不当甚至违法行为;为有需要的青少年在教育、职业、家庭、人际关系和个人问题上提供辅导,有需要时再作转介服务;协助他们解决生活过程中面临的实际问题和困难,帮助他们从人生的困境中走出来,积极向上。

香港现有地区青少年外展社会工作队16队,他们定期、主动到青年人流连的场所提供服务。服务对象是年龄在6—24岁之间的儿童和青少年。从服务的实践看,接受外展社工服务的青少年约有一半在15岁至17岁之间。在有需要的时候,外展社工服务也会与青少年的家人接触,与家人通力合作共同面对、处理有关青少年的问题与需要。其工作的手法与内容包括三种:一是个案辅导,它以辅导及危机处理为主,并通过面谈和家访等,协助青少年了解其面对的问题,和青少年一起分析可行的处理其问题的方法。个案辅导的重要目的是要增强服务对象处理其在家庭、学业、就业、朋辈和情绪等各方面困难的能力。社工也会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根据需要联络其家人共同商讨处理问题的方法,甚至直接或与其他社工一起为其家人提供支持性的辅导服务。二是小组工作。在这种服务中,地区青少年外展社工主动接触流连在外地的青少年群体、团伙,致力于减弱这些小团体的负面力量,防止他们集体进行非法活动。同时积极开展预防性小组活动,内容有反黑社会教育、药物滥用、性教育等。针对近年来青年群体中失业与就业问题比较突出的现实,外展社工也试图通过就业训练、就业实习等服务协助这些缺乏竞争能力的青少年就业,进而重返社会。三是小区工作。在这类服务中,社工及其机构通过讲座、调查研究、展览和探访等小区活动,联络社区内相关组织,发动市民关注青少年的问题及需要,促进边缘青少年与社区各界人士的互相了解,为青少年创造更理想的成长环境。

服务评估的结果表明,经过地区青少年外展社工协助的青少年,其问题得到明显改善。例如,71%的青少年在学业问题上有改善,70%的青少年在自信心、自尊心与自我形象方面有明显改善。值得注意的是,地区青少年外展社会工作服务对象大部分都是不愿意接触成人和较反叛的青少年,他们对家庭、对社会怀抱抗拒抵触的心态。因此,这些改变,十分可贵。从这个意义上说,地区青少年外展社会工作服务比较有效地促成了边缘青少年走向更正面的生活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他们重新融入社会。

b.儿童保护服务:对儿童忽视、虐待与遗弃的抗击

未满18周岁儿童的成长,除了需要狭义的教育之外,更需要成人社会的照顾、监护。按照《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规定,生存权、受保护权、发展权和参与权的享有,是儿童健康成长之必需。香港政府和社会为了确保儿童充分享有这些权利,发展出一系列的儿童保护服务,来确保未成年的儿童能拥有良好的成长环境。

社会福利署设立了负责儿童领养事务的领养课,它专门负责为父母双亡、被父母遗弃以及亲生父母未能抚养的非婚生儿童,从香港本地和海外寻找合适及永久的家庭,以确保这些孩子不至于无人看管照顾、外出流浪。为了保护儿童的最佳利益,领养课也协助、支持亲属间的非正式领养,如继父母或亲属的领养。社会福利署也设立专事保护家庭及儿童服务课,专门帮助在家庭中遭受虐待的儿童、配偶、同居情侣以及他们的家人,致力于以专业的社会工作服务帮助他们面对并走过虐待带来的创伤,重新过上健康的生活;积极保障受到管养或监护事宜影响而经法庭转介的儿童的利益;为受虐儿童等所在的家庭提供适当的支持与服务。多年来,在处理儿童虐待的问题上,香港积极倡导“多专业模式”,社会工作者、医生、临床心理学者、学校教师等来自多种不同领域的相关儿童工作者要围绕被虐待儿童个案召开会议,讨论并明确虐待个案的性质,厘定所需福利服务的计划,以确实帮助该儿童及其家庭。社会福利署也会成立由社工、临床心理学家、警察等组成的保护儿童特别调查组,专门调查某些特别严重的儿童虐待个案,深切全面地剖析儿童虐待问题存在的根源与应对策略,确保相关问题不再发生。为了积极预防家庭暴力及儿童受虐待,该机构也在社区层面积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市民对此问题的关注。

(4)对一般家庭育儿的支持与服务

除了面向特殊儿童与青少年的保护性服务外,香港政府和社会也发展出一系列政策服务支持一般正常家庭养育他们的孩子。

a.支持家庭照顾、抚育儿童的服务

香港幼儿的抚育工作主要由家庭承担。但是,和大陆的情况一样,育有儿童的双职工家庭也同样面临着家庭与工作的平衡,女性在这方面面临的压力尤为突出。为了帮助家庭更好地养育孩子,协助其平衡好工作与家庭的关系,防止幼童因为父母都要入职得不到充分的监护与照顾,特区政府有关部门和NGO组织一起提供了一系列的支持家庭育儿的服务。在托育服务方面,香港广建育婴园及幼儿中心,为0—3岁儿童提供照顾及教育服务,个别中心会根据幼童及其家庭的需要提供暂托及延长时间服务。在小学阶段儿童的课余托管方面,香港也建立了完善的为6—12岁儿童提供半天支援性质的托管服务。服务的内容包括功课辅导、膳食、小组活动及家长教育等。特区政府在托管服务方面每年提供了6 000个津贴名额,其中有1 540个名额为完全免费,专门提供给有需要的贫苦家庭。

b.儿童及青年中心

为了更好地在自然的情境中给青少年及其家长提供服务,协助其健康成长,香港在居住人口密集的地区设立了儿童及青年中心,为6—24岁的青少年及其家长提供多元化的服务。截至2012年3月,全港共有23家儿童及青年中心。有关资料表明,儿童及青年服务中心的服务一般包括四类:一是协助个人成长、建立正确价值观及促进人际关系的服务。例如自我认识、自尊感提升活动、社交技巧训练、多元智能培训等;二是培养社会责任感、发展领袖才能及鼓励参与小区的活动。例如:领袖训练、小区义工小组、认识香港社会、培养对国家的认同感等;三是支持有特别需要的青少年。个别青少年因为身处的社会环境较差,故需要更多的社工专业服务,以提高他们的能力来面对不同处境的问题,这些服务包括新来港人士的适应活动、对待业青年的支持、支持缺乏家人照顾的青少年等;四是协助青少年面对成长的困扰及生活的问题,提供专业的辅导服务,提供个案辅导服务或小组辅导服务,协助青少年发展分析及反省的能力,使他们有能力及技巧来面对成长的挑战。除以上基本服务外,部分中心还会举办培养个人兴趣、促进青少年均衡发展、增进亲子关系的活动,以有针对性地服务好青少年及其家庭。有的中心更附设自习室、阅览室,为青少年提供自修室及图书馆等设施便利,举办与学习有关的活动。

按照社会工作服务的一般原理,以上服务的提供,大抵是通过个案辅导、小组辅导、训练课程及单元活动等方式进行。为了更好地帮助青少年,儿童及青年中心还主动加强与学校合作,为学校度身订造适合该学校学生的课程及活动。香港社联1999年的统计表明,儿童及青年中心已与约300间中学及200间小学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这是学校与社会合力育人的成功实践。

作为一项专业服务,儿童及青年中心在推行社工专业服务活动后,都会进行相应的评估。服务的对象及推行服务者都是评估的主体,有些时候还会邀请第三方评估。例如,在为学校提供的服务活动中,机构会邀请学校老师评估儿童及青年中心与学校合办的活动。

3.学校、家庭与社会合力育人的形式与机制

“三位一体”育人体系的建构,面临最大的问题在于家庭属于私领域,而社会却是个十分宽泛的主体。用什么样的形式与机制将学校、家庭与社会这三大行动主体有机链接起来,发挥其整体合力,是“三位一体”体系建设面临的关键性议题。香港“三位一体”育人体系的建设主要方式是项目化运作。它总是通过一个个具体的项目,将不同的行动主体链接在一起,共同为青少年的培育服务。从我们获得的资料看,这类项目至少包括促进工商企业、家庭与学校三方协作联动育人的商校家长合作计划、链接家庭与学校的家庭与学校合作事宜委员会、学校社工计划等。

(1)从“商校合作”到“商校家长合作”[24]

商校合作计划链接的是学校与工商企业。它设立的目的是要推动学校与工商机构合作,以帮助学生认识不同工种,初步形成正确的工作态度,以便他们未来适应经济和社会的转变,达致全面发展的目标。实践上,商校合作通常通过以下几种模式进行:a.工商机构提供各种资源,与学校携手合作筹办活动;b.活动形式包括讲座、小组学习、工作坊、参观工作场地、业务考察、导师计划、工作体验及专业发展活动等;c.活动内容包括介绍各行各业,灌输工作知识与态度、企业精神、生活价值,提供职业用语训练等;d.时间上,活动可为期半天至数日不等,全年分期举办。

商校合作计划的完成,不仅需要工商企业、学校与学生的共同参与,也是一个让三方共同受益的安排。对于工商机构而言,该计划是其回馈社会、提升企业形象、建设社会性企业的良好途径,也是培养有志投身相关行业的年青工作者、加深了解年青人思想与消费模式的良好机会;对于学校而言,则是要着重帮助学生了解工商企业的运作及雇主对雇员的要求,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工作态度及人生观,通过合作积累经验,发展更切合学生需要的校本课程及活动;对于学生而言,商校合作计划则有利于他们走出课堂与学校,提早进入市场,进而了解自己的个人能力及潜能并计划未来升学就业方向,开阔自己的视野,建立正确的价值观,以便适应社会和经济的变化,并由此进一步提高工作技能,更好地面对未来生活的挑战。

2011年9月,商校合作计划更名为“商校家长计划”,新增的家长元素更是该计划发展的重要一环。通过诚邀学生家长一同参与工作坊,加强家长与学生之间的了解,增进和谐的亲子关系,使家长成为学生的指导师。同时,此计划协助年青人培养企业精神,让青年人能在正式工作之前充分接触商业世界,建立实干、热诚、勤奋、进取、有远见、创新等积极和正面的企业精神思维。

这项新计划的运作形式通常如下:通过一家公司与一所学校结对的形式,由公司派出工作经验丰富的员工代表(通称为“公司大使”),向30至40名高中生(香港的中四至中六年级学生)主持六个工作坊(家长被邀参与其中三个),工作坊通常在周六或平日放学后举行。工作坊活动形式以游戏、小组讨论、资料收集、汇报、情景处理、嘉宾讲座、企业家经验分享及公司参考为主。六个工作坊的具体内容入下:a.热身营。在这第一个工作坊中,公司大使和学生进行“热身”,消除彼此的隔膜,建立信任关系。学生通过互动游戏进一步认识此计划,并了解自己在工作坊中应有的责任和承诺以及合约精神的重要性。b.发掘事业与工作。学生分组进行不同行业的资料搜集并进行汇报分享,公司大使会协助同学认识自己、认定志向和目标,并设计自己的事业蓝图。c.企业精神。由公司大使现身说法,与同学分享何谓企业精神、如何把企业精神引用到日常生活中,让同学从中学会自信、诚信及洞悉力。家长也受邀出席并参与该工作坊。d.公司参观。公司大使带领同学到所属公司或其他公司参观,让同学了解真实商业社会如何运作。e.我的事业蓝图。在公司大使的引导下,参与工作坊的同学发表他们自己的事业蓝图计划。家长亦受邀出席。f.自选活动。由公司大使选择确定相关活动,让同学参与并发挥其在之前工作坊中习得的东西。家长同样也受邀出席。在这六个工作坊中,项目设计者期望公司大使多与同学互动,更希望在参与全部六个工作坊后,学生能掌握社会对他们的期望,并认识到自己应该如何“装备”自己,以更好地面对未来的挑战。

“商校家长计划”是学校、家庭与社会在青少年培育方面完美结合的典范。在这个计划中,学校、市场(工商企业)与家长走在一起,共同致力于学生的成长。计划从第一年的9间公司和学校开始,至今已超过360间公司和学校先后结成伙伴,受惠学生人数超过11 000位。不过,对该计划的评估发现,每年有意参与的学校均比参与的公司数目多将近一倍,尚有大量的学生难以参与,因此,计划的更好实施,还需要更多企业的参与支持。

(2)家庭与学校合作事宜委员会

为了让学校和家庭建立更紧密的合作关系,共同致力于对学生的教育,香港教育统筹委员会(1992)在《第五号报告书》中建议成立一个家庭与学校合作事宜委员会,通过统计调查、为学校拨备活动经费、编制训练教材、宣扬家庭与学校建立更紧密关系的意义、鼓励学校设立家长教师会等方式,促进家庭与学校的合作。在这个报告的影响下,香港家庭与学校合作事宜委员会(家校会)于1993年成立。其成员大体包括主席,教育局的当然委员[25],分别来自幼稚园、小学、中学及特殊学校的教育工作者,本地学校的学生家长,亲职教育工作者及相关专业人士。

家校会的工作范围包括:鼓励学校成立家长教师会;通过宣传活动、推广成功经验以及举办研习班和研讨会,培养家长和教师对家校合作及家长教育的积极态度;向能提出新措施以改善家校合作及推动家长教育的学校提供津贴,并确保成功的计划获得推广;制作多种媒介的教育和宣传材料,以促进家庭与学校合作;就如何推动家长积极参与教育过程,向教育局、政府其他部门和非政府机构提供意见;调查和研究社会人士对家庭与学校关系的看法、家长的态度以及需要改善的措施;通过师训与师资咨询委员会,就如何把教师与家长合作的概念和技巧,纳入职前师资训练课程,就校长和教师的复修和在职训练课程,向师资培训机构提供意见;协助及支持学校推行家长教育。家庭与学校合作事宜委员会也积极进行有关家庭与学校合作经验的考察、交流与研究,致力于为香港家校合作的长远发展找出更理想的路径。[26]

(3)学校社工服务:“三位一体”育人的完美典范

社工服务的目的在于帮助有需要的人解决自己面对的问题,发展自己的潜能。根据“一校一社工”的政策安排,在香港的每一所中学里,除校长、教师和其他行政管理人员之外,还有一名全职社工,长期驻校,为学生提供服务,特别是协助那些在学业、社交及情绪上有问题的学生,解决个人问题,帮助其充分利用学习机会为成年作好准备。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从编制上说,学校社工并不属于学校。他们的薪水不由学校提供,考评、晋升等也不由校长决定。按照2000年出台并实施的《学校社会工作服务跨专业合作指引》,学校社会工作服务是由作为政府机构的社会福利署和及其他非政府机构的社工提供(学校社会工作服务综合专业指引工作小组,2000)。从这个意义上说,学校社工是常驻在校的社会力量。他与学校、家庭以及其他社会机构一起,致力于协助学生充分发展潜能,达致身心健康成长,接受适当教育,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以及引导他们关心社会;协助学生解决个人、家庭、人际关系或学业问题;以及加强学生、家庭、学校与社区之间的联系。

从香港社会福利署出台的有关文件看,学校社工主要需要扮演好四种角色。第一,辅导者的角色。按照这个角色要求,学校社工要为受家庭及社交问题困扰的学生及其家人提供指导和辅导服务,举办支持小组和其他活动,让学生学习面对人生各项困难与挑战。第二,咨询者的角色。这个角色的承担,要求社工围绕如何面对、处理学生的需要与问题,向学校教职员工、学生家长以及学生本人提供专业的咨询服务,以便他们更好地理解学生的心理世界与行为选择,进而做出最适合学生身心健康与个人发展的决定与行动。第三,统筹者的角色。如上文所言,为了更好地、全方位照顾、教育青少年,在学校之外,香港特区政府与社会发展出一系列的项目与社会服务。学校社工的一个重要角色,就是要协调和推动学生所在小区的各种类资源,让学生与其家人及学校能从中受惠,并促进不同社会服务之间的联系,为学校提供支持。第四,小区及社会教育工作者。除去上述角色外,香港的学校社工还要致力于协助学生及其家人建立正确的社会价值观和人生观,以面对人生不同的境况,并通过举办学生及家长小组和提供支持予学生小组及家长教师会,促进学生建立和谐的家庭关系。

在扮演上述四种角色的过程中,学校社工和学校、家庭与社会各种资源一起,共同保障学生的权利,促进学生的成长。因为每位学生都是独特的个体,因此学校社工提供不同种类的服务,以切合不同学生的需要。其提供的主要服务类别包括:个案服务——通过辅导,运用社区福利服务或转介个案予其他专业,帮助学生克服影响他们在学业及个人发展的情绪、行为及人际关系等问题;小组及其活动——帮助学生加深自我认识,发展个人潜能,建立正面的社会价值观及积极人生态度;咨询服务——协助学校教职员、学生及家长寻求响应学生需要的方法,又在学校会议,包括家长教师会、与学生有关的委员会及教师会议,提供专业意见;协调和推动社区资源——加强学校与社区之间的联系,让学生及其家人受惠。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学校社工虽然主要在校内开展服务,但却是独立于学校的运作。为了确保社工在校能在学生为本的原则下独立开展服务,由获学校社会工作服务导向委员会通过的《学校社会工作服务跨专业合作指引》明确规定,学校社工所属机构的主管可要求校长协助做好以下事项:主动向教师及学生推介服务,以便在校内开展学校社会工作服务;为学校社工与教职员建立正式及非正式的沟通渠道;为学校社工提供独立房间,其位置在校内容易到达的地方,同时提供基本设备、专用电话线、接见室/活动室、活动器材、文具用品及文书支持。不过,另一方面,学校社工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也需要与校方进行密切的配合。例如,为确保能提供优质的服务及机构与学校间的良好协调与管理,学校社工应与校长、校方管理层协定一切校外职务的安排。学校社工应以满足学生需要为首要的任务;学校在监察学校社工提供服务方面也担当重要角色,它要广开渠道让学校教职员、学生及家长可以向学校社工及其主管表达及反映他们对学校社会工作服务的意见;如校方不满意学校社工的工作,可向其直属主管投诉,学校教职员可按情况向学校社工经办机构的上层主管、社会福利署视察人员、社会福利署服务科专责人员或学校所属地区的社会福利署区总福利主任提出审查。这就给学校社工营造了一种既独立工作,又受合理监督制约的工作机制。

香港学校社会工作服务,首先在1971年由福利界以试验计划形式在香港推行。它在统和学校、家庭与社会的资源共同培育青少年方面的绩效,得到香港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1979年发表的《香港社会福利白皮书——进入八十年代的社会福利》,以及1991年发表的《跨越九十年代香港社会福利白皮书》,都充分确认学校社会工作对青少年成长的积极功用。自学校社会工作服务推行后,香港当局曾于1986年、1990年、1996年进行了三次主要检讨。1999年最新发表的《学校社会工作服务检讨报告书》,不仅进一步确认了其地位与作用,更建议制定一套全面的综合专业指引,以确保学校社工、学生辅导组和其他个案工作者之间有清楚的分工。2000年,该指引通过,进而在制度层面确保了学校社工服务的有序与规范化运作。

4.结语:香港“三位一体”育人的启示

人的成长与培养是一个复杂的过程。这个复杂性,在信息化与全球化的进程中显得更加突出。工业革命后,儿童与青少年的培养与教育,就不只是家庭所能独立完成的。因此,现代学校教育体系在全球社会相继建立发展。但是,学校教育体系的发展,既不意味着家庭能从教育之职责中完全退场,也不意味着社会其他行动主体可以置身于育人之事外。个体的成长与发展,和其他社会要素一起,共同存在于特定的社会时空之中,并相互影响。因此,教育的工作,育人的工作,断断不可以狭义教育论之,将其缩限在学校的方寸之中;也断断不可只用简单施教、甚至是说教的方法,将青少年看作是被动的受教育者,忽视其他途径与年轻人自身主体性的重要意义。

香港社会的育人,既在学校之内进行,又在学校之外发生;既有由学校单独承担的部分,更有由家庭、市场、社会与政府等共同协作努力的诸多空间。上述可见,在建构“三位一体”的育人体系的过程中,香港的做法展现出两个明显的特点:一是项目化运作;二是注重以服务育人。

为了将家庭与社会整合进育人的体系之中,在政府与非政府基金会的资助下,特区政府有关部门与NGO组织发展出了一系列的育人项目与计划,具体明确地设定了家庭/家长、学校、社会(如社工)、政府机构(如警察、社会福利署等)以及作为市场的工商企业在特定育人服务过程中的角色。这一点,体现在家校会的运作中,体现在警司警诫计划与家庭会议的运作中,体现在学校社工服务之中,也体现在商校家长计划之中。因为有了具体的活动项目(如青年奖励计划),有了对项目中各行动主体的角色定位,社会各界得以有明确的渠道有效参与到育人之中。

发展儿童与青少年服务,为所有有需要的年轻人提供及时必要的支持与服务,帮助家庭养儿育女,是香港社会育人的一个重要做法。在这里,育人的工作不再只是文化知识传授或思想道德教育,更是注重对青少年基本生活的保障,对其基本需要的满足,对其身心健康与安全保障的强调。这种社会照顾理论视角下的育人经验,有助于我们更好地超越简单施教的传统做法,并在即时回应、满足儿童与青少年各项需要的基础上,促进他们更加健康地成长。这种做法,对于“三位一体”育人体系的构建,对于我们的教育工作、育人工作具有重要的启示,它有利于我们重新回归到一个关于人的培养的常识之中:育人之事如种植花草,首先要给其养分,关心其身心健康,然后才是思想道德与文化知识教育。而这一点,正是包括上海在内的大陆地区相对欠缺的。我们缺少全面完整的儿童与青少年社会服务,缺少全面支持家庭养育孩子的社会服务体系,致使一些家庭与儿童青少年的成长遭遇这样那样的问题却得不到有效的社会回应,进而造成成长的缺陷。从这个意义上说,如何发展我们自己的儿童与青少年服务,帮助他们的家庭更好地养育他们,是我们发展“三位一体”育人体系工作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注释】

[1]马忠虎:《家校合作》,教育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5页。

[2]Mega Skill Education Center of Home and School Institute,Inc.,1500 Massachusetts Avenue,NW,Washington,DC 2000.5.

[3]Rich D.Mega Skills.,New York,NY:Houghton Mifflin,1992.

[4](美)Mary Lou Fulley著:《家庭与学校的联系——如何成功地与家长联系》,谭军华等译,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3年版,第133—168页。

[5]Comer,J.P:School power:Implications of an intervention project.New York,NY:Free Press,1993.

[6]McDonald,L.,et al.Family and schools together:An innovative substance abuse pre‐vention program.Social work in Education,1991,13(2):pp.118—128.

[7]Epstein,J.L.School and family partnerships.Instructor,1993,103(2):pp.76—78.

[8](美)詹姆斯·麦格雷戈·伯恩斯著:《领袖》,常健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23页。

[9]公教育,public education,中文亦译为公众教育、公共教育。公教育的基本理念是公共、公开和公益,即拥有公共的性质、向所有民众开放、遵循所有人受益的原则。

[10]公民馆是集公民学习班、图书馆、博物馆、公众集会厅、产业指导所等功能于一身的文化教育机构,是战后日本实施社会教育的重要设施,遍布于日本各市镇街村。

[11]2000年日本《教育改革国民会议报告》提到的“依靠社区的特征和优势,构筑有社区共同参与运营的新型公立学校——社区学校”的提案及其具体实践活动,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地域社会学校属于不同的脉络,在此不作展开讨论。

[12]http://nyc.niye.go.jp/youth/book2003/html/02/02_03_09.htm.

[13]霍利婷、黄河清:《学校、家庭、社会共同营造和谐教育》,《外国教育研究》,2008年第12期。

[14]新加坡联合早报:《李光耀40年政论选》,现代出版社,1996年版,第404—405页。

[15]转引自:胡俊生、李期:《现代化进程中的价值选择》,《延安大学学报(社科版)》,2003年第2期。

[16]Singapore Ministry Of Education.Compass Announces Partners Award‐Winning Schools At End‐Of‐Term Appreciation Ceremony[EB/OL]Http:/www.Moe.Gov.Sg/Press/2002/Pr01112002.Htm,2002‐10‐31/2008‐02‐18.

[17]Singapore Ministry Of Education.Updates On The Community And Parents In Support Of Schools(Compass)[EB/OL].Http://www.Moe.Gov.Sg/Press/2003/Pr20030711.Htm,2003‐07‐11/2008‐02‐18.

[18]Masagos Zulkifli Bmm.Closing Address By Mr Masagos Zulkifli Bmm,Senior Parliamentary Secretary For Education[EB/OL].Http://www.Moe.Gov.Sg/Speeches/2007/Sp20071103a.Htm,2007‐11‐03/2008‐02‐20.

[19]Ministry of Community Development,Youth and Sports.SUMM ARY OF MCYS’PARENT EDUCATION IN PRE‐SCHOOL(PEPS)PROGRA MME SURVEY[R].Ministry of Community Development,Youth and Sports,2006.

[20]以下关于香港青年奖励计划的资料,主要来自该计划的官网http://www.ayp.org.hk/ch/home.php。

[21]香港青少年制服团体是拥有严谨架构、着整齐制服、进行军事化步操训练的、以培养纪律性与服从性为主要目标的志愿者团体。大型青少年制服团体往往与中小学校进行合作。往往一所学校就是制服团体内部的一个编制单位。不过,在同一所学校内,可能存在多于一个制服团体。港府教育局与民政事务局都对香港十余个制服团体进行资助。关于制服团体的详细资料,可参见香港教育学院教育政策与行政系设立的课外活动资源网http://home.ied.edu.hk/~oecas/resources/uniform1.htm。

[22]本部分相关资料来自香港警务处官方网站(www.police.gov.hk)有关警察学校联络计划的介绍。

[23]本部分资料主要来自香港社会福利署官网的有关介绍和香港社会服务联会2009年发表的《香港儿童及青少年服务概况》。

[24]本部分资料主要来自香港特区政府教育局官方网站http://sc.edb.gov.hk/gb/www.edb.gov.hk/index.aspx?nodeID=2&langno=2。

[25]指不用经过选举产生的,由教育局特定职位上的人充任的委员。

[26]关于香港家校会的更详细信息,可参阅该会官网http://www.chsc.hk/section1_2.php?lang_id=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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