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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经纪服务的特征

时间:2022-03-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体育经纪人不拥有“商品”,即体育经纪人没有自己的球队或球星。体育经纪人既不是球队或球星的所有者,也不是球队或球星的购买者,更不是体育活动的主管部门。体育经纪人的特点在于知道何处可提供“体育商品”,而何处又需要这些“体育商品”。也就是说,体育经纪人主要是利用其信息优势,为“供需”双方提供服务。体育经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体育经纪服务,却可以独立表达委托者的意愿,自己不必承担后果,如签订合同等。

三、体育经纪服务的特征

和一般中介服务相比较,体育经纪服务具有以下一些基本特征。

1.体育经纪人不拥有“商品”

体育经纪人不拥有“商品”,即体育经纪人没有自己的球队或球星。体育经纪人既不是球队或球星的所有者,也不是球队或球星的购买者,更不是体育活动的主管部门。体育经纪人的特点在于知道何处可提供“体育商品”,而何处又需要这些“体育商品”。也就是说,体育经纪人主要是利用其信息优势,为“供需”双方提供服务。因此除非特殊需要,体育经纪服务一般并不需要多少流动资金,个人或合伙就能解决注册资金的最低额,所以从事体育经纪服务的很多是个体或合伙经济组织。

2.与客户有一定的连续性关系

经纪服务不同于代理或信托服务,因为代理或信托服务与委托人一般有较固定、长期的业务关系。大多数经纪人的经纪服务是一次性来往。该项经纪服务完成,委托关系即告终止。但体育经纪服务的服务对象一般仅限于某些特定的运动员或体育组织,著名的体育明星也不会频繁更换自己的经纪人,因此体育经纪人与客户之间会存在一定的连续性关系。

3.独立的中介活动

体育经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体育经纪服务,却可以独立表达委托者的意愿,自己不必承担后果,如签订合同等。体育经纪人既不代表供方也不代表需方,而是以第三方身份独立签约。除非一方另有委托,它的责任也只是提醒双方应注意的条款,不搞反客为主,有时体育经纪人也可以受托为供需双方草拟合同,但最后定稿必须经过双方的确认。

4.获取佣金

体育经纪服务同其他服务一样,具有商品属性,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和价值。因此,这与那些义务咨询、免费联系或某些无偿的代理活动是有区别的。经纪交易,牵线搭桥,本身就是高层次的复杂劳动,完全有权取得合理的报酬。这种报酬在体育经纪服务通常被称为佣金。佣金是体育经纪人从事体育经纪服务的基本动力,如果没有佣金,则体育经纪服务是很难存在和发展下去的,并且作为一种经商的职业,如果是无偿的也是没有价值的。因此,必须承认体育经纪服务佣金的合法性和积极性,当然佣金的收取也要合理。

体育经纪服务佣金的比例,不同的国家、不同的体育组织有不同的规定:代理运动员与俱乐部或职业体育组织进行劳资谈判的佣金为运动员收入的0.5%—5%;负责运动员财务管理一般收取总额的5%;赛事经纪服务一般是提取该赛事奖金收入的10%;代理运动员商务开发的足球经纪人是5%—15%、网球经纪人是10%—25%、田径经纪人是15%—30%。国际足联规定:球员经纪人可以从每名球员的转会中,获得该球员全年福利(年薪、奖金、津贴)的12%作为中介费。我国则是以该球员在新球队中的一个月工资作为经纪人的中介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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