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谨慎地对待社会力量投资办学

谨慎地对待社会力量投资办学

时间:2022-03-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际社会一般不允许个人或其他社会力量投资办学,现阶段国际社会的民办教育事业基本属于捐资办学。在我国民办教育立法过程中,社会各界曾围绕是“投资办学”还是“捐资办学”问题展开激烈讨论和争论。为满足投资者的寻利诉求,促进民办教育发展,《民办教育促进法》从“扶持与奖励”的角度作出规定,民办学校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

(二)谨慎地对待社会力量投资办学

在现实生活中可以经常听到“欢迎前来投资办学”的宣传,从日常生活用语来讲未尝不可,但从法律规范的角度来看则不妥。国际社会一般不允许个人或其他社会力量投资办学(即营利性办学),现阶段国际社会的民办教育事业基本属于捐资办学。例如日本在二战结束以后制定的《教育基本法》规定:“法律所承认的学校是具有公共性质的,因此,除国家或公共团体外,只有法律所规定的法人,才能开办学校。”[14]这一法律条文明明白白地规定,自然人不能办学。1949年日本颁布的《私立学校法》明确规定,“拟设学校法人者,须以其旨在设立学校法人的捐款行为,履行文部省令规定的手续,报请省辖者批准其捐款行为。”[15]其他国家和地区也有类似的规定。

在我国民办教育立法过程中,社会各界曾围绕是“投资办学”还是“捐资办学”问题展开激烈讨论和争论。如何既坚持民办教育的公益性,又能鼓励民间资本来办教育,这是教育立法过程中遇到的两难问题。已经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关于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关于“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16]等规定,努力引导民办教育出资使其具有一定程度的捐资性质。为满足投资者的寻利诉求,促进民办教育发展,《民办教育促进法》从“扶持与奖励”的角度作出规定,民办学校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从立法角度看,国家对个人或其他社会力量投资办学是很谨慎的,在现有法律条文中没有使用“投资”而使用“出资”的概念。既坚持非营利性原则又允许合理回报的制度设计,是一个大胆的创造,有力地促进了我国民办教育发展;当然也是国际社会中惟一的例外,为民办教育管理增加了难度。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