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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兴未艾的社会力量办学

时间:2022-03-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97年9月,国务院发布《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确定了社会力量办学的法律地位,使我国的社会力量办学进入了依法办学、依法管理、依法行政的新的发展阶段。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更进一步为社会力量办学制定优惠政策,提出了新的要求,允许在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任何形式的社会力量办学都可以大胆试验。

方兴未艾的社会力量办学

岳 龙

我国有着社会力量办学的优良传统,但新中国成立以来,社会力量办学事业却经历了一个复杂曲折的发展历程。

新中国社会力量办学事业的真正发展,是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由于改革开放和四个现代化建设对人才的迫切需求,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九条第四款对于社会力量办学作出原则性规定,使社会力量办学获得了最高的法律依据。此后,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及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都指出并重申了国家支持、鼓励社会力量办学的意愿,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社会力量办学开始起步。

由于种种原因,社会力量办学也出现了一些问题,这主要表现为乱招生、乱收费、乱发文凭等“三乱”现象。为此,1987年国家教委发布《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暂行规定》,对各地的民办学校进行了规范,使社会力量办学逐步走上健康发展轨道。

1992年是社会力量办学事业的又一个春天。自此,我国的社会力量办学进入迅速发展阶段。《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明确指出:“改变政府包揽办学的格局,逐步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办学的体制。”并且,首次提出了社会力量办学的十六字管理方针:“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

1997年9月,国务院发布《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确定了社会力量办学的法律地位,使我国的社会力量办学进入了依法办学、依法管理、依法行政的新的发展阶段。截至1997年底,全国共有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类教育机构5万余所,在校生1066万人,教师达52万余人,有效地缓解了升学和就业压力,对于极度短缺的教育资源起到了有效的补充作用,弥补了政府教育投入的不足,并涌现出了一些富有特色的办学模式,如民办公助模式、教育储备金模式、拾遗补缺模式、扶贫教育模式等和一批无私奉献的教育工作者,为教育改革提供有益的经验,也为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提供了大量有用人才。

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更进一步为社会力量办学制定优惠政策,提出了新的要求,允许在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任何形式的社会力量办学都可以大胆试验。可以预见,方兴未艾的社会力量办学必将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发挥更大的作用,取得更为显著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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