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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和公司法》课程实践教学中的师生互动研究

时间:2022-03-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文结合《企业和公司法》课程实践教学互动的实际,提出了创建各种形式的互动式教学模式和机制,并建立课程互动的评价机制,从而实现师生“教学相长”。经过多年的建设,《企业和公司法》课程教学效果获得学生的一致好评,并得到有关部门的充分肯定。《企业和公司法》课程既有理论性、体系性的法学知识体系,又有切实的实践教学,从性质上是一门应用法学课程。

《企业和公司法》课程实践教学中的师生互动研究

乔宝杰

摘 要:法学课程不仅需要在理论教学中进行师生互动,更要求在实践教学中进行师生互动。本文结合《企业和公司法》课程实践教学互动的实际,提出了创建各种形式的互动式教学模式和机制,并建立课程互动的评价机制,从而实现师生“教学相长”。

关键词:师生互动;互动模式;案例教学;实践教学

作者简介:乔宝杰,男,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法学博士。

Study on the Teacher-Student Interaction about the Practice Teaching of the Enterprise and Company Law Course

Abstract:In the course of law teaching,the interaction between teachers and students should be taken in teaching theory,but also in the course of teaching practice.Based on the practice of The Enterprise and Company Law,the paper proposed the ideas that the interactive teaching mode and mechanism should be constructed to evaluate the effect of the interactive teaching,so as to realize“benefits teachers as well as students”.

Key words:interaction between teachers and students;the interactive mode;cases studying;practical studying

课堂师生沟通最早是由英国社会学家德拉梅特(Delamont S.,1976)提出的,他从教育社会学的角度对课堂中师生的角色、课堂情景以及师生关系做了较全面的分析。此后,关于课堂教学的师生互动的主题得到了教育学、社会学、心理学等领域的广泛关注。在教育学领域,研究者主要从师生互动中的师生间关系和师生互动是否具有教育性这两方面来理解和解释师生互动;在社会学领域,研究者主要是从角色及其相互之间的行为过程这一角度来理解师生互动;在心理学特别是教育心理学领域,研究者更侧重从师生互动的内容来探讨其内涵。

教学过程是教师与学生、学生与学生之间相互作用、共同掌握知识、寻求共同发展的活动过程,它涉及师生之间、同学之间等的互动过程,“交流”、“互动”是教学过程表现的基本形式。师生互动是指在师生间发生的一切交互作用和影响(刘尧、戴海燕,2010)。师生互动是对传统的完全以教师为主、学生被动听课的教学模式的一种突破和改革,不仅仅是教育教学方法的改革,更体现了一种教育理念的新的高度。

高等院校的课堂教学,尤其是法学学科的课堂教学,既具有师生互动的客观必要性,同时也包含一种全新的师生互动的要求———法学课程实践性强的特色,不仅需要在理论教学中进行师生互动,更要求在实践教学中进行师生互动。而法学实践教学中的师生互动,不是在传授知识过程中的互动,而是学生在运用法律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过程中的师生互动,具有研究性、设计性、训练性等教学性质。

《企业与公司法》课程是在《公司法》课程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将国有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等与公司法融合,构建了企业、公司等市场经济主体法律制度完备的教学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及企业法概述、企业的类型、公司的基本特征、公司的人格、公司的设立和成立、公司的登记管理、公司资本制度、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制度、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制度、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国有企业法律、集体企业法律制度、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企业破产法以及对关联企业的法律规制,基本涵盖了企业和公司的基础理论和我国现行相关法律制度。同时,将英美公司法的相关内容融入教学内容,通过比较分析等教育教学方法,使学生了解国际通用的企业和公司法律规则。在教学工作中,积极探索课程教学方法的改革和创新,采用课程内各单元的单项实验方式实现理论与实务的融合;采用案例教学方法使学生对企业公司法律理论融会贯通;邀请实务界专业进行实务讲座和前沿理论讲座,提升学生运用法律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及时了解社会前沿问题;协调传统教学手段和现代教育技术的应用,及时更新和充实网络教学平台的内容,提升了教育教学方法信息化和现代化。经过多年的建设,《企业和公司法》课程教学效果获得学生的一致好评,并得到有关部门的充分肯定。2009年本课程获得上海市教委重点课程建设项目;2012年又获得上海市精品课程项目。

在长期的《企业和公司法》教学实践中,有效开展课程教学中的互动,需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一、明确设置课程的教学目标

目标是行为的先导。就课程的教学目标而言,有长期、中期和短期之分,是知识传授所要达到的目标。就互动的教学方法而言,课堂互动也具有一定的长期目标和具体目标。课堂互动的长期目标即“教学相长”,是为了促进师生双方共同的发展,尤其是学习者的学习、认知和社会性的发展,注重学习者的终生学习能力的培养;具体目标可以是为了在互动中促进和加深学习者对所学内容和技能的掌握。没有明确的目标,课堂教学中的师生互动将陷入随意的境地,从而影响互动的质量。

《企业和公司法》课程既有理论性、体系性的法学知识体系,又有切实的实践教学,从性质上是一门应用法学课程。课程教学的长期目标,既要求学生掌握企业和公司法律理论、规则和制度,又要求学生能够运用规则和制度分析和解决社会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在具体的教学目标上,要求学生了解和掌握公司法、国有企业法、合作制及集体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等各个部分法律制度的原理、规则和具体规定,并能够运用于社会实践。由于课程既具有理论知识的传授,又具有实践教学环节,因而,在课程互动中也具有不同的目标。就具体的实践教学环节的互动目标而言,就是为了使学生能够理解和掌握各项法律规定的具体含义,并能够正确运用于各个案例的分析和解决之中。

二、切实建立各种形式的互动式教学模式和机制

建立合理的师生互动机制,首先是指要形成课堂师生互动的一些固定的模式;其次,教师应当形成互动的意识,并在课堂教学过程中贯穿这种意识;学生要养成互动的习惯,形成与教师互动的态度。在《企业和公司法》教学过程中,任课教师能够使自己有真正与学生之间互动的意识和愿望,同时也激发起学生想与教师、与同学之间进行互动的动机和兴趣。根据不同的学习者、不同的学习内容、不同的教学要求,采用不同的互动类型。在《企业和公司法》课程的互动式教学模式中,案例教学和实践教学是最能够体现“互动”特点的教学模式。

(一)案例教学中的师生互动

在案例教学中,案例的提出、分析、争论与评析等教学环节时时要求采用师生互动、生生互动等多向交流模式进行课程教学工作。案例的提出,一般要求教师能够从法院的审判案例、律师的工作案例、各种法律数据库中的案例库中找出恰当的、适合于教学工作的案例,同时,也需要学生能够通过各种网站、资料和数据等寻找适合于教学和讨论的案例。例如,在近期的教学工作中,学生通过网站的新闻了解到新任证监会主席郭树清先生明确提出要在上市公司中实行强制分红的制度,便发邮件给任课教师,询问是不是与公司法中关于公司分红的法律规则相抵触。经过审核后,任课教师将这一案例在课堂上提出,要求学生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进行讨论。在经过异常热烈的争论之后,学生仍然具有两派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是作为管理机关的证监会构成了对上市公司自由意志的干预,应当采用示范性、选择性的方法而不能采用强制性的方法,否则将违反公司法的规则;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资本市场及证券市场的不规范,要求监管机构能够切实采用强制性的手段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鼓励投资,抑制二级市场的投机,因而制定强制性的分红制度是恰当的、合适的。姑且不评价学生的观点正确与否,学生能够具有批判性的思维和意识,能够结合法律规定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并能够形成逻辑性的论证过程,这是《企业和公司法》案例教学环节所能够达到的较好的目标。

(二)在模拟教学、模拟法庭等实践教学环节的师生互动

在模拟教学、模拟法庭等实践教学环节,更需要在教师(指导教师)的指挥下,充分发挥“互动”的模式,使学生积极参与课堂教学,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的基本载体,在仿真的环境中得到实践能力的提升。在《企业和公司法》模拟教学环节的师生互动的基本模式可以包括以下方面。

1.生生互动———学生之间的分工与协作

以有关公司法的民商事诉讼的对抗性训练为例。在对抗式交流环节,首先将学生按照在实际审判中的原告方、被告方、第三人、法官等角色进行分组;原告方面,在教师指导下,学生从接受委托并订立《委托合同》开始进行训练,各组学生之间进行分工与协作,采用“生生互动”的模式,学生通过分析具体案情、查询相关法律法规等,准备各种相关材料,包括立案前准备和立案、各种立案材料的准备、撰写《起诉状》、进行庭审前准备、证据的收集、整理和编制证据清单;撰写法律研究报告、对证据和法律适用的分析报告等庭审前的各种准备工作。对于被告组,也需要学生在分工和写作的基础上进行各种法律准备工作,包括撰写答辩状和举证、进行证据的收集整理和编写证据清单、撰写对证据和法律适用的分析报告等工作。

2.学生主导的对抗式(辩论式)交流

在完成上述庭审前的准备工作之后,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进行庭审对抗环节,从而开始对抗式的交流。在学生自主主持的庭审过程中,学生以原告、被告等各种角色在模拟法庭上进行对抗———在庭审中相互质证、相互辩论和反驳并完成证据判断、发表代理意见等工作。在对抗式的交流和互动中,教师能够发现学生在知识掌握、法律规则的解释和应用、逻辑推理、庭审中的反应能力和思辨能力等各方面的水平;学生在仿真性的对抗中,能够切实感悟到法律规则、法律程序等的真正含义,并从中发现自己的不足和差距,同时在各小组共同完成各项工作的基础上,培养学生之间相互配合、相互协作的团队精神。

(三)师生之间互动的网络互动模式

网络教学平台是进行师生互动的信息化平台,能够打破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为师生互动提供更为广阔的空间。在《企业和公司法》课程的网络教学平台上,开辟了“交流讨论区”,对于案例教学、实践教学等各个环节均能够提出师生互动的平台,以现代化的信息教学实施载体,实现教师面对全体学生的互动,使“接受式学习”变成“探究式学习”;“封闭式教育”变成“开放式教育”;“流水线生产人才”的方式变成“个性化教育”,改变教与学的传统教育模式,引入外部教学能量和教学资源,实现从讲授式向探究式、启发式的教育教学模式的转变,从而使学生在教师指导与支持下,以科学研究的方法探索问题的学习过程,使学生在学习过程中获得体验、内化和各种观点。

三、建立师生互动效果的评价机制

评价机制是保证各种教学模式的实际效果的基本方法。要建立包括即时反馈法、评教反馈法、作业反馈法、测试结果反馈法等各种教学评价和监控机制,从而能够在体制机制上对互动教学的教育教学模式予以切实的保证,并使得各种教学改革的成果能够直接体现在学生身上。

(一)即时反馈法

在课堂教学中的师生互动过程,不仅仅是知识、规则等信息在师生主体间的交流过程,同时还是教学价值转移和形成的检测过程。在教学过程中,任课教师对学生的当场提问、当堂测验、学生的现场操作演示等都是即时检验师生互动效果的常用方法。

(二)评教反馈法

在《企业和公司法》的理论部分和实践教学过程中,任课教师作为知识、能力、素质的转移者,学生作为被转移者或接受者,任课教师的教学工作有无价值,是否能够实现预定的教学目标,只有通过作为受众的学生的感受才能得到体现。因此,除了学校进行的学生评教之外,在课堂教学中,我们组织至少一次的教学评价,包括以下十个方面的内容,每一项评价内容分为ABCDE五个档次:(1)讲课有热情,精神饱满;(2)讲课有感染力,能吸引学生的注意力;(3)对问题的阐述深入浅出,有启发性;(4)对问题的阐述简练准确,重点突出,思路清晰;(5)对课程内容娴熟,运用自如;(6)讲述内容充实,信息量大;(7)教学内容能反映或联系学科发展的新思想、新概念、新成果;(8)能给予学生思考、联想、创新的启迪;(9)能调动学生情绪,课堂气氛活跃;(10)能有效地利用各种教学媒体。通过教学评价制度的实施,反映出学生对教学价值实现程度的判断,也是对师生互动效果的判断,从而能够真正促进教师教育教学水平的提升。

(三)平时测试反馈法

在《企业和公司法》教学过程中,教师一般要求学生在完成一个单元的学习之后进行单元测试,在网络教学平台上,通过题库自动生成单元测试试卷,要求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自测,并以其中两次测试成绩作为学生的平时成绩,从而了解学生对课程教学内容的“内化”程度,以及他们对已“内化”的知识的运用水平。这种平时测试的反馈方法,既是一种新的师生互动过程,同时也是对原有的师生互动效果最有效的检验办法。

四、结语

建立平等和谐的师生关系,实现师生的沟通和“教学相长”,是师生民主的体现。教学活动是师生的双向活动,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师生互动,就必须建立起师生之间的信任感,只有这样,师生之间才能互相理解、支持、和谐。其中,首先要求教师尊重学生,对学生持肯定和接纳的态度,改变过去那种教师居高临下向学生“传话”的单向信息传递模式,引导学生探索正确答案,在课堂师生互动中教师要学会欣赏、赞美每一位学生,要以鼓励学生为主,缓解学生内心的紧张情绪,激发他们的思维和想象力,推动和促进师生互动,从而使课堂能够在教师和学生的积极互动中创生出新的智慧。

参考文献

刘尧、戴海燕.课堂师生互动研究述评.教育科学研究,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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