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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管理条例》的内涵

时间:2022-03-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此,有必要对《条例》的具体内容进行解析。“总则”共包括六条,阐明了制定《条例》的目的和适用对象,并对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任务、幼儿园的管理原则、幼教事业发展的方针、幼儿园的管理体制等进行了规定。幼儿园管理活动是在同社会各个方面的交往中进行的。之后又将这一方针写进了《幼儿园管理条例》这一指导和管理幼教机构的行政法规中。

二、《幼儿园管理条例》的内涵

《条例》作为国务院批准颁布的幼儿教育法规,在今后较长一段时间内都将指导我国幼儿园各项工作,且在今后较长一段时间内贯彻落实《条例》精神也将成为我国各级政府和幼儿园管理工作者的一项重要任务。在此,有必要对《条例》的具体内容进行解析。

(一)总则

“总则”共包括六条(一至六条),阐明了制定《条例》的目的和适用对象,并对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任务、幼儿园的管理原则、幼教事业发展的方针、幼儿园的管理体制等进行了规定。其中体现这样几个关键词:

1.幼儿园的管理原则

总则第四条中要求政府在办园时应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我国地域辽阔,各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人口数量、师资情况以及风俗习惯等都存在差异,因此,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来制定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包括幼儿园设置的布局方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经济不发达的地区可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除发展正规化的幼儿园外,还可以尝试和发展非正规化的幼儿教育形式,如以游戏小组、幼儿活动站、巡回辅导站、流动幼儿园等形式,与之相适应,解决当地幼儿受教育问题。但在设置上应考虑到当地居民人口因素,不宜盲目办园造成资源浪费。

总则中也隐藏了幼儿园管理的五条基本原则:办园方向性原则,保教为主的整体性原则,激发积极性的民主管理原则,有效性原则与内外协调的社会性原则。这五条基本原则相互之间是紧密联系的,共同作用于幼儿园管理活动过程。

(1)方向性原则

方向性原则指的是幼儿园管理工作必须坚持正确的方向,即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办教育方向的原则。举办幼儿园要以社会效益为根本,以满足社会需要作为根本的出发点。这条原则也就是办教育的政治思想党性原则

在我国,不论各层次的教育,办学方向是一致的,都是为社会主义建设培育新人,促进教育对象体、智、德、美全面发展,保证党的教育方针的实现。

幼儿园担负着双重任务。《幼儿园工作规程》明确指出:“幼儿园是对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是基础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制度的基础阶段。幼儿园的任务是,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幼儿园同时为家长参加工作、学习提供便利条件。”《规程》对幼儿园性质任务的规定体现了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办教育的目的。双重任务就是幼教机构的工作方向。可以认为,教育好幼儿是为未来社会主义,服务家长则是有益于当前的社会主义建设,二者均服从和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的总目标

(2)保教为主的整体性原则

保教为主的整体性原则指的是,幼教机构是一个系统、一个整体,是由相互作用、相互依赖的各个部分结合而成的具有特定功能的有机整体。要实现总体效能,核心问题在于办园目的性。保教工作处于整个系统的中心,幼儿园管理一定要以保教为主。幼儿园工作不同于普通的学校教育,有其特有的规律性,要依据幼儿本身的特点通过保教结合,实现育人的目的和服务家长的社会功能。

幼儿园管理工作必须明确以保教为主,统筹安排园所的各项工作。保教为主,意味着园所的主要管理人员、保教人员要把大部分时间和精力用于保教工作。幼儿园的其他各项工作各个部门是为保证保教工作而设置的,要配合并服务于保教工作,要有利于而不是有碍于这一中心工作。领导者、管理者要经常深入保教一线,了解并指导保教工作,认真研究分析问题,推动和改进保教工作,提高质量。管理上要在坚持保教为主的基础上统筹安排,要在总体目标规划前提下,将长远目标与近期任务结合,将各时期主要工作或阶段性重点与其他工作或日常常规工作协调,围绕中心,带动全面,使各部门各项工作协调配合,实现幼儿园整体工作的正常运转,较好地完成保教任务。

(3)民主管理原则

民主管理原则是指在幼儿园管理中,要处理好完成工作任务和关心幼儿的关系,同时要处理好管理者、领导者与管理对象即广大教职工的关系,调动全园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发挥管理的激励机制,以较好地实现幼儿园的任务目标。调动积极性的民主管理原则也是全员参与管理的组织原则。

(4)有效性原则

管理的根本目的在于提高效率,要以最小的投入创造出更多更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社会作出有价值的贡献,充分发挥管理的生产力职能。

幼儿园管理的有效性原则是指,幼儿园管理要在正确的目标指导下,通过科学管理,合理组织园所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充分挖掘潜力,讲究经营,高质量、高效益地实现培养目标,完成幼儿园双重任务。

要把幼儿园工作纳入到真正的科学管理轨道中,就要遵循教育和管理规律,以科学的态度和方法来研究和处理园所管理中的问题,有效利用各种管理资源。

(5)内外协调性的社会性原则

幼儿园作为教育机构不是一个孤立的社会组织,而是整个社会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与社会密切联系。随着时代的发展,园所与社会的联系日益密切,其生存与发展受到社会各界各方面因素的制约。幼儿园管理活动是在同社会各个方面的交往中进行的。特别是在当前改革开放、市场经济逐步确立的新形势下,幼儿园必须面向社会,开拓发展,否则,管理工作囿于封闭体系,孤立进行,必然没有出路。

幼儿园管理的社会协调性原则是指,幼儿园是社会的一个组成部分,园所管理要注重与社会的联系,通过内外协调,充分利用有利条件,尽力排除不利因素,在幼儿园内外相互作用与影响下,不断提高保教工作质量和管理水平。

幼儿园管理者要在管理实践中,加深对这五条原则基本精神的理解,并将这几方面原则作为完整的体系,加以综合运用,以取得良好的工作效果。

2.幼儿园教育事业发展的方针

1988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幼儿教育工作的意见》,其中将我国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方针明确表述为:“动员和依靠社会各方面力量,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发展幼儿教育事业。”之后又将这一方针写进了《幼儿园管理条例》这一指导和管理幼教机构的行政法规中。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举办幼儿园,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公民举办幼儿园或捐资助园。”

这里有必要对这一幼教事业发展方针作进一步的解释说明。

(1)发展幼儿教育事业必须坚持多渠道办园

多渠道,即办园途径的多种渠道,不仅由地方政府举办,更重要的是动员和依靠各部门、各单位、群众团体、公民个人等社会力量来兴办;不仅要有全民性质的以及大量集体性质的幼儿园,还可以有个人办的幼儿园。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要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不断拓宽发展渠道。

(2)幼儿教育的组织形式要坚持因地制宜灵活多样

幼儿教育的组织形式要坚持多样化,而非单一形式。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科学的进步,人们对早期教育的认识也不断深化,幼儿教育的概念有了较大的扩展。幼儿教育已不仅仅限于正规的幼教机构中,家庭有着机构不可替代的功能,各种传播媒介和社会环境等,对幼儿的发展也有重要的影响作用。因此,幼儿教育需要在重视正规教育机构的同时,更加重视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幼教组织形式要由单一化、正规化向多样化发展。

贯彻我国幼教事业发展方针,一定要树立大教育观念,这就要求我们幼儿教育从自我封闭体系中走出来,增强开放意识,将幼儿教育自身需要放在社会发展与经济变革的大背景下考虑,把幼儿教育与普通学校教育以及家庭、社会连为一体,创造一体化教育环境,提高教育质量与社会效益。

3.幼儿园的管理体制

总则第六条确立了幼儿园的管理体制为“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这一管理体制的特征主要有:

(1)政府负责,幼儿教育事业管理地方化。地方负责即政府负责,强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幼儿教育作为基础教育的重要一环来抓,要贯彻国家有关幼儿教育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对地方幼教事业的发展作出规划和布局方案,管理当地各类幼儿园。

(2)分级管理,教育部门发挥主管主导作用。教育行政部门是政府管理各类教育的职能部门,担负着当地政府对有关幼儿教育决策的参谋者及贯彻执行的组织者的作用。本条还明确了中央与地方两级管理的职责:“教育委员会(现教育部)主管全国的幼儿园管理工作。”教育部作为执政部门,主要职责是决策,确定国家关于幼儿教育的大政方针,实施宏观管理;国家教育部的有关司处,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统一管理全国幼儿教育事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地方各级教育行政机构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行使管理教育。

(3)分工负责,幼儿教育事业管理社会化。可以认为“社会化”是我国幼教事业管理的方向。社会协调是教育行政部门的一项基本管理职能。幼儿教育事业本身涉及卫生、福利、文化、经济等诸多领域,因而必须依靠和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例如,幼儿园的人事编制、经费来源、房舍设备、卫生保健教育和生活用品等各方面均需得到有关部门的支持。因此,除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教育部门负责管理外,还需“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我们应当看到:幼儿教育既具有教育性,又具有社会公共福利性、服务性,因而就决定了学前教育体制较之一般基础教育行政管理所具有的不同特点。影响幼教事业发展和保教质量提高的社会因素更复杂、更多样。所以要注重研究新问题新情况,为幼教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政府各有关部门对幼教事业承担相应的职责,教育行政部门主动协调形成合力。幼儿教育工作除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教育职能部门负责管理,还需“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国务院对有关部门的职责做作了详细的规定:

“卫生部门负责拟定有关幼儿园卫生保健方面的法律和规章制度,对幼儿园卫生保健业务工作进行指导。”“计划部门负责将幼儿教育事业发展和建设等列入各级计划。”

“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有关幼儿教育事业经费开支的制度和规定。”“劳动人事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幼儿园工作人员的有关编制、工资、劳动保护、福利待遇等方面的制度和规定。”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统一规划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幼儿园设施,并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建设。”“轻工、纺织、商业部门按各自分工,负责幼儿食品、服装、鞋帽、文化教育用品、卫生生活用品和教具、玩具的研制、生产和反应。”

教育行政部门作为政府的主管职能部门,应主动争取政府其他部门和社会力量的支持,搞好社会协调。

各级幼教行政管理机构还应注意依靠各种群众组织,调动他们的积极性,特别应继续发挥妇联、工会等群众组织参与幼教工作的领导、管理和协调作用,形成发展和搞好幼教事业的合理机制。

主办单位应承担一定的管理责任。幼儿园担负双重任务并由社会各方面力量兴办。各主办单位如厂矿企业部门和街道村集体等承担直接管理幼儿园的行政领导责任,主办单位要依据《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中的有关条文以及其他国家和地方行政法律、法规搞好幼儿园管理,使幼教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不断提高质量和效益。

建立社会整体协调系统,实现行业管理与社会化管理的统一。幼儿教育初步实现社会化是我国幼教事业发展的方向,也是世界各国幼教事业发展的共同趋势。要建立幼儿教育的社会协调体系政府重视是关键,同时教育部门要加强主管意识,给予切实的指导,进行协调组织。政府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广泛参与管理,加强相互之间的联系与协调。

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宏观管理在整个教育事业的发展中起着主导决定作用。

(二)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和审批程序

《条例》第二部分对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和审批程序进行了一系列规定,包括幼儿园园舍、设施、工作人员和经费的要求以及对幼儿园登记注册的规定。

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举办幼儿园必须将幼儿园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举办幼儿园应当具有与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且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房屋、场地、设备等是办园最基本的物质条件,也是保证幼儿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幼儿园应依据《条例》规定,按照幼儿生长发育的需要,以安全、卫生和教育的要求来设置环境、修建房舍安装设备及购置用具等。幼儿园应根据本地区实际逐步改善办园条件;注意发挥现有条件的实际效用;发挥幼儿园的自主性;充分调动全园职工的积极性,因地制宜创条件。

第九条说明了对保育、幼儿教育、医务和其他人员的基本要求和条件。“幼儿园园长、教师、保健员、伙食管理员、保育员和其他工作人员都应接受过相关的专业训练,或经过了有关行政部门的考核,获得资格方可上岗。”除此基本条件外,幼儿园的工作人员应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热爱幼儿教育事业,爱护幼儿,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文化和专业水平,品德良好,为人师表,忠于职责,身体健康(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园长、教师和保育员应懂得幼儿教育学、幼儿心理学、幼儿卫生学、幼儿家庭教育学等与幼儿身心发展教育有关的专业基础知识。

第十条对举办幼儿园的经费提出了要求:“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具有进行保育、教育以及维修或扩建、改建幼儿园的园舍与设施的经费来源。”公办幼儿园的经费主要来源于国家、政府或单位拨款,家长缴纳的保教费和伙食费,社会捐助以及幼儿园的自创收入等。民办幼儿园和国有民办幼儿园的经费则主要来源于举办者的投入、家长交纳的保教费和伙食费、社会捐助以及幼儿园的自创收入等。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确保有一定的经费用于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用于幼儿园园舍和设施的维修或扩建、改建以及幼儿园设施的改进和添加等工作。

第十一条、十二条说明了幼儿园的设置和审批手续。为了便于宏观管理和指导,十一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城市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区、不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对各级各类幼儿园的举办有严格的审批程序,符合办园条件和要求的幼儿园才能登记注册,否则不能登记注册举办幼儿园。

(三)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

《条例》第三部分对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进行了一系列的规定:要求幼儿园要贯彻保教结合原则,促进幼儿全面和谐发展;要遵守教育行政部门对幼儿园的招生编班作出的规定;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要做好安全卫生保健工作。

1.贯彻保教结合原则,促进幼儿全面和谐发展

《条例》第十三条指出:“幼儿园应当贯彻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创设与幼儿的教育和发展相适应的和谐环境,引导幼儿个性的健康发展。幼儿园应当保障幼儿的身体健康,培养幼儿的良好生活、卫生习惯;促进幼儿的智力发展;培养幼儿热爱祖国的情感以及良好的品德行为。”从中可以看出《条例》十分重视保教结合,注重幼儿个性差异与体、智、德等各方面的和谐发展。

(1)贯彻保教结合原则

《条例》将保教结合确定为幼儿园教育工作的基本原则。保教结合是一个整体的概念,保与教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它们之间相互结合,相互渗透,构成不可分割的统一体。幼儿园应始终坚持保教结合的原则,将其渗透到幼儿园教育工作的各个环节。

首先,保教结合是幼儿健康、全面发展的必要前提。如果只强调保育,那么幼儿的健康与和谐发展就无从谈起,因为只有在保证了幼儿的基本生理需要得到满足的基础上,对他们实施全面的发展教育才成为可能。

其次,保教结合还是促进幼儿教育工作者(教师和保育员)之间交流合作与学习的基本途径。不少幼儿园存在着教师“唱主角”而保育员“充当配角”的现象,这不仅不利于幼儿园中教师集体的团结与合作,而且还会进一步影响整个幼儿教育的质量。

总之,保教结合是由幼儿身心发展的特点决定的,是教育实践必须遵循的一个指导思想。保教不可分,过分地强调任何一方都是不可取的,也都不利于幼儿的健康全面发展。而要实现保教结合,就要求教师和保育员通力合作,形成一个平等、合作的教师集体,共同制定幼儿的保教计划,探讨和总结将保育和教育结合起来,以及寓教于保的有效途径。

(2)促进幼儿体、智、德、美全面和谐发展,引导幼儿个性健康发展

幼儿园应注重全面发展教育,促进幼儿园全面、健康、和谐地发展。

从《条例》中可看出,幼儿园体育的任务是:

保障幼儿的身体健康。幼儿身体各部分正处于生长发展过程中,尚未发育完善,比较娇嫩柔弱,对环境的适应能力和对疾病的抵抗能力都比较差;他们缺乏生活经验与安全知识,自我保护的能力差。因此,保障幼儿的身体健康是幼儿体育的重要任务。

培养幼儿的良好生活、卫生习惯。幼儿时期是幼儿各种行为习惯培养的重要时期,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卫生习惯不仅直接影响幼儿的身体健康,而且作为社会公德的组成部分,也有利于幼儿适应社会。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包括个人身体和服装的清洁卫生习惯、良好的饮食习惯、保持环境整洁的习惯等。

《条例》中指出幼儿园要促进幼儿的智力发展,这是智育的基本任务之一。智力的发展是幼儿认识事物、学习知识所必需的条件。幼儿在接触和改变外界的活动中智力也得到发展,通过有目的、有计划的练习,可以促进幼儿智力的良好发展。幼儿智力或认知能力的良好发展,不仅是幼儿认识周围环境、学习运用语言与人交往、掌握社会行为规则与道德规范的基本条件,也是幼儿今后进一步学习与发展的基础。增进幼儿对环境的认识,丰富幼儿的知识经验,不仅有益于幼儿适应与参与社会生活,而且也是促进幼儿智力发展的条件。幼儿的智力是他们认识周围环境、与周围环境相互作用的过程中得到发展的。

《条例》中对幼儿德育提出的任务是:培养幼儿热爱祖国的情感以及良好的品德行为。培养幼儿热爱祖国的情感是由近及远的,从增进幼儿对周围环境的认识,培养幼儿关心和热爱周围的人们、周围的生活和家乡开始,萌发幼儿爱家乡、爱祖国的情感。培养良好的品德行为主要包括培养文明礼貌教育行为和友爱行为,进行集体生活教育,培养幼儿诚实、勇敢的品质,培养幼儿活泼、开朗的性格等。

幼儿体、智、德三方面是紧密联系、相互依存和相互作用的统一体,幼儿园应促进幼儿全面和谐地发展,不可有所偏废。在全面发展的同时,还要注意引导幼儿个性的健康、和谐发展。每个幼儿作为一个独立的个体,在个性方面是千差万别的,幼儿园的教育应当尊重这种差异,给幼儿个性的发展创造一个合适的环境和自由的空间,切不可遏制、压抑其个性的发展,而应在尊重其个性的同时引导其个性健康发展。

2.幼儿园的招生、编班规定

《条例》第十四条指出:“幼儿园的招生、编班应当符合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幼儿园的适龄幼儿为3周岁至入小学前的幼儿,随着时代的发展,幼儿园也可以开设亲子班,将入托年龄适当提前。幼儿园一般设三年制。幼儿园每年秋季招生,但因春季天气变暖,许多家长愿意在这个季节送孩子入园,幼儿园也可以招生,平时可根据条件补招幼儿。一般按年龄编班,也可采用混合编班办法。一般分大、中、小三级班制,其各班人数规模为:小班(3至4周岁)为25人,中班(4至5周岁)30人,大班(5至入学前)35人,混合班30人,学前班不超过40人。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酌减。

3.游戏应成为幼儿园的基本活动形式

《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幼儿园应当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突出了游戏在幼儿园活动中的重要地位。

游戏首先是幼儿的基本活动,这是因为游戏也是在幼儿一日活动中除满足基本生存需要的活动之外发生次数和所占时间最多的活动;游戏作为对人的生活和生长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活动,是促进幼儿身心发展的一种最好的活动形式;游戏也是幼儿最喜爱的主动的活动。

幼儿园应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对于条例的这一条规定,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加以理解:

(1)游戏是促进幼儿身心全面发展的最好活动形式,是向幼儿进行教育的基本途径或者说是学前教育的重要手段之一。

(2)游戏是儿童主动学习的重要方式,因此,不能把它和学习、劳动等活动对立起来,必须有意识地把这些活动有机地结合起来,使他们成为相辅相成的教育手段。寓教育于游戏之中,是学前教育的一条重要原则。

(3)游戏是幼儿自我表现的良好形式,也是教师了解幼儿对周围现实生活反映的途径。

幼儿园以游戏为基本活动是对幼儿游戏权和发展权的保障。游戏是有益于幼儿身心发展和主体性发展的活动,对幼儿的身心发展起着巨大的作用,在游戏中孕育着发展的所有趋向。从这一角度来说,对幼儿游戏权的保障也正是对幼儿发展权的保障。因此,为了使幼儿能够在幼儿园中主动愉快地学习,创造既符合教育目的的要求,又符合幼儿身心发展特点的生活,就必须保障幼儿的游戏权,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

4.尊重幼儿的权利,严禁体罚幼儿和变相体罚幼儿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

这一规定体现出了对幼儿权利的维护和尊重。幼儿作为一个独立的个体,具有独立的人格和权利。教师应该非常清楚地认识到这一点,树立正确的儿童观和教育观,把幼儿作为一个具有独立人格和尊严的个体来对待。教师应该维护幼儿的权利,在幼儿面前谨言慎行,真心爱护幼儿、尊重幼儿,平等地对待幼儿。教师不恰当的言行会对幼儿的身心造成很大程度的伤害,因而教师绝不能把体罚和变相体罚作为惩罚幼儿的方式,不能打骂幼儿,不能粗暴地训斥幼儿,不能用语言讽刺、挖苦幼儿,不能用损害幼儿身体或幼儿自尊心、自信心的方式来惩罚幼儿。

5.幼儿园的安全卫生保健制度

《条例》在第十八至二十一条里对幼儿园的安全卫生保健工作做了一系列的规定。所以幼儿园应十分重视安全卫生保健工作,这是区别于其他教育阶段的重要特征,是由幼儿的身心发展所决定的。根据《条例》的精神,在卫生保健工作方面,首先,幼儿园要贯彻“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幼儿年龄小,生长发育快,但各器官系统发育不成熟,易受到各种疾病的侵蚀,因此,幼儿园一定要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对疾病与事故做到防患于未然。幼儿园应建立预防接种、消毒隔离、体格检查、环境和个人卫生等制度,完善各种防病措施,降低发病率,提高幼儿免疫力。幼儿抵抗力弱,容易感染病,因此,在传染病流行的季节,应注意做好预防和隔离的措施,防止传染病的流行。如果发生了食物中毒或传染病流行的情况,要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不得有所隐瞒和延误。同时,“以预防为主”还要贯彻保教结合、保教并重的原则。幼儿园应提供良好的活动环境;建立科学的生活制度;做好幼儿膳食,保证营养供给;同时注意积极的体格锻炼,保证幼儿的身体健康,促进生长发育。其次,幼儿园应建立健全卫生保健制度。建立健全卫生保健制度是做好卫生保健工作的保障。卫生保健制度的制定与执行应与其他相关的制度配合进行,如要与岗位责任制的建立结合起来,使有关人员明确在完成好卫生保健工作中本岗位应承担的任务和职责。幼儿园应做好卫生保健制度的宣传工作,让全园教职工充分了解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制度,并认真遵守卫生保健制度。幼儿园管理者还应向家长及时宣传幼儿卫生保健知识,做好家园配合,共同做好幼儿的卫生保健工作,促进幼儿健康成长。

依据《条例》的精神,幼儿园应切实做好安全工作。幼儿园应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制度,并坚持严格执行。要明确规定各个岗位安全工作的内容及各环节要注意的问题。要注意宣传教育,使安全制度广为人知。幼儿园应配专人负责对全园环境、设备、房舍、场地、大型玩具以及防火、防电设备,交通安全等进行定期检查。班上的教师应及时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或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幼儿园的园长和管理人员必须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经常性督促指导。幼儿园所设置的建筑物和设施应该从幼儿的安全角度出发,严禁设置威胁幼儿安全的危险的建筑物和设施。幼儿园的建筑不宜过高,楼梯、窗户都要有护栏。幼儿园的家具、设备等无论何种质地,边角都要磨光棱角。幼儿所使用的教具和玩具都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标准。玩教具和制作玩教具的材料,要绝对保证幼儿的安全,防止划伤、碰伤、刺伤等一切可能引起的伤害,而且必须是无毒的,并便于清洗和晾晒。带声响的玩具,声音要和谐,避免噪声,户外场地应平坦清洁,地面无碎玻璃等杂物。幼儿园的一些地方要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要主动消除环境中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如果幼儿园的园舍、建筑物和设施有可能发生危险,幼儿园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维修或处理,及时排除险情,防止事故的发生。同时幼儿园还应做好幼儿的安全教育工作,结合幼儿的年龄特点,进行适当的安全教育,增强幼儿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并利用家长会、家长学校向家长进行安全知识教育。

(四)幼儿园的行政事务

《条例》第四章对幼儿园行政事务的各个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规定,具体包括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园长负责制、幼儿园收费和财务管理、对幼儿园园舍环境的要求等。

1.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

《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负责监督、评估和指导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工作,组织培训幼儿园的师资、审定,考核幼儿园教师的资格,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和指导幼儿的卫生保健工作,会同建设行政部门制定幼儿园园舍、设施的标准。”

教育行政部门作为政府管理的职能部门,担负着当地政府对有关幼儿教育决策的参谋者及贯彻执行的组织者的作用。其职能是综合管理、社会协调的业务指导。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还具有社会协调的职能。《条例》第二十二条指出:教育行政部门应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和指导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会同建设行政部门制定幼儿园园舍设施的标准。因此,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协调、协助好各个部门的工作,切实履行其社会协调职能。

2.园长负责制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幼儿园园长负责幼儿园的工作。幼儿园园长由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聘任,并向幼儿园的登记注册机关备案。幼儿园的教师,保健大夫、保育员其他工作人员,由幼儿园园长聘任,也可由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聘任。”由此可看出《条例》规定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并指出了幼儿园园长、教职员工的聘任方式。

《条例》明确了我国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负责制是指幼儿园在上级的宏观领导下,以园长全面负责为核心,同党支部保证监督、教职工民主管理有机结合,实现幼儿园的工作目标,充分发挥领导职能的三位一体的管理新格局。园长负责制有着特定的内涵,它是以园长责任和职权为主要内容的园内管理体制之一,它包括上级领导、园长负责、党支部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教职工民主参与管理四个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组成部分,目的是建立统一的、高效率的园内指挥系统。园长负责制明确了园长对幼儿园工作的最高行政权,园长作为幼儿园的法人代表,对外代表幼儿园,对内统一指挥和领导幼儿园工作。

园长是全园工作的领导者,是实现领导职能、办好园所的关键。园长是幼儿园主要行政领导者,对园所工作全面负责,是园所工作的计划者和组织者,在完成幼儿园的双重任务中处于关键地位。园长主要职责有: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领导教育、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建立并组织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负责聘任、调配工作人员,指挥检查和评价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但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并不意味着园长可以为所欲为、独断专行,而应有相应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加以制约,教代会和园务委员会是广大教职工对园所工作积极进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组织形式。

3.幼儿园收费及财务管理

《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幼儿园可以依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收费标准,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费、教育费。”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幼儿园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合理使用各项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对幼儿园的收费和财务管理进行了规定。

我国的幼儿教育不属于免费义务教育,家长应该缴纳一定的教育和保育费用。各级幼儿园的收费标准都应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教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严禁乱收费。特殊情况的临时性收费,应征得家长同意,并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各类幼儿园的经费管理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幼儿园必须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如各项经费入账制度、报销制度、财务和出纳制度、财产分类制度等。幼儿园还必须加强财务监督,严格管理幼儿园经费。幼儿园的经费必须在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合理开支,坚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可提留一定比例的幼儿园基金改善办园条件。幼儿园应建立经费预算和决算审核制度,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园务委员会或教职大会对经费的预算、决算要进行审议,财务和审计部门也要对之进行监督检查。

4.对幼儿园园舍环境的要求

《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幼儿园舍和设施,不得在幼儿园周围环境有危险、有污染或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不得干扰幼儿园正常的工作秩序。”

幼儿园应建在清洁、安全、安静、无污染的地区,在选址时应考虑到影响幼儿生长发育的各种因素,包括自然在内的周围环境,一般应设在居民区,远离铁路、工厂区等区域。房屋应深入院内,离开街道一段距离,避免噪声的干扰。基地应选择地势平坦、场地干燥坚实、易于排水的地段。幼儿园对于园舍的特殊要求决定了幼儿园的园舍一经确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其进行侵占和破坏,也不得在其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和影响其采光的建筑和设施,以免影响幼儿的身体健康,干扰幼儿园的正常工作秩序。

(五)奖励和处罚

这一部分将以上几章中所讲的一些对于幼儿园管理的要求以法规条文的形式规范下来,它主要包括奖励和处罚两部分。

1.奖励问题

《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凡是改善幼儿园的办园条件成绩显著的,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幼儿园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1)幼儿园的办园条件

这里的办园条件除了上述所讲的幼儿园的设置地域必须安全、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及安全标准等规定以外,还应包括一些比较细化的关于园舍和设施等方面的规定:

一是幼儿园应设置基本的活动室、寝室、厕所、盥洗室、保健室、办公室和厨房。有条件的幼儿园还可设艺术室、体育活动室、阅览室、多媒体室和家长接待室等。寄宿制幼儿园还要设隔离室、浴室、洗衣间和教职工值班室。

二是幼儿园的园舍还应包括户外活动场地、沙地、动物饲养角和植物园地。幼儿活动的场地人均面积应达到3平方米为宜,并且应充分接触新鲜空气和阳光。幼儿园每个班都应有位于活动室附近的户外活动场地。活动场地可设沙坑,也可设置固定的、大型的运动器械。户外活动场地应注意美化和绿化,绿化面积应占到场地总面积的15%~50%。幼儿园应做到庭院化,春有花、夏有荫、秋有果、冬有青,真正成为幼儿愉快生活与游戏的乐园。

三是幼儿园要配备必要的游戏和体育活动设施,配备适合幼儿的坐椅、玩具架、盥洗卫生用具以及必要的教具、玩具、图书和乐器等。幼儿园的桌椅数量与样式要便于幼儿的生活与活动,要保证采光,其高度和构造要有助于幼儿保证正确坐姿。玩具架、图书架等设施一般高度要便于幼儿选择、取放材料。幼儿园的各种玩具、教具设备应符合安全、卫生、教育的要求。

四是幼儿园还应设置电话、取暖、降温和通风等装置。

幼儿园应根据本园的实际情况努力改善办园条件,凡在这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给予相应的奖励。

(2)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工作

幼儿园是对3周岁以上的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所以,保育、教育工作的成绩成为是否予以奖励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衡量标准。

一是幼儿园保育工作的主要目标是保证幼儿安全、照顾好幼儿的一日生活、促进幼儿身体正常发育、增强幼儿的体质、培养幼儿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等。具体内容主要有:幼儿园应实行合理的幼儿一日生活作息制度;实行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建立幼儿健康卡或档案,即每年检查一次,每半年测量身高一次,每季度量体重、测视力一次;实行卫生消毒、病儿隔离制度,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工作;实行房屋、设备、消防、交通等安全防护和检查制度;实行食品、药品管理制度和幼儿接送制度;防止发生失火、触电、失走、溺水、中毒等恶性事故;为儿童提供合理膳食,可编制幼儿营养平衡食谱,计算幼儿营养素摄入量,保证幼儿饮水供应,培养幼儿养成良好的大小便习惯,不得限制幼儿大、小便的次数、时间。

二是幼儿园教育工作的主要原则有:体、智、德、美诸方面的相互渗透、相互结合、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注意儿童年龄特征和个别差异,使幼儿富有个性和健康发展,面向全体幼儿,坚持和积极鼓励、启发诱导的正面教育;合理组织各方面内容于幼儿一日生活的各项活动中,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为儿童提供活动和表现能力的机会和条件。

幼儿园的一日活动应动静交替,保证儿童进行愉快的、有益的自由活动。幼儿园的教育活动是有目的、有计划地引导幼儿主动活动的多种形式的教育过程,幼儿教育内容应根据教育目的、幼儿的实际水平和兴趣有计划地组织和选择。在教育中,要充分利用环境,以积极运用感官为原则,采取集体与个别活动结合的形式进行。

在游戏活动中,根据儿童的年龄特点和实际水平选择和指导游戏,为儿童创造游戏的条件(时间、空间、材料),尊重幼儿选择的意愿,游戏材料应强调多功能和可变性,保持儿童在游戏活动中的愉快情绪。

保育和教育工作是幼儿园工作的重点,在这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给予相应的奖励。

(3)幼儿园的管理工作

幼儿园的管理工作主要由幼儿园园长和幼儿园的领导班子负责。

①园长

幼儿园应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在教育行政部门和设置者领导下,负责领导全园工作。园长对外要代表幼儿园,对内要全面负责幼儿园的教育、保育和行政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②幼儿园领导班子

幼儿园的领导班子包括园长和在园长领导之下的分管各项工作的副园长(主要有业务副园长、总务副园长等)。园长负责领导全园工作,而副园长则负责做好自己一部分的管理工作,并协助园长做好全园的领导工作。幼儿园领导班子应在园长的领导下建立完善的教育研究、业务档案、财务管理、园务会议、人员奖励、安全管理等各项制度。幼儿园应将实行园长负责制和发挥幼儿园领导班子集体作用结合起来,重视领导班子的进修和提高,提高整个幼儿园领导班子的威信。

幼儿园管理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幼儿园各项工作的实施,因此,幼儿园应提高管理效益,做好各项管理工作,凡在幼儿园管理工作方面成绩显著的,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给予相应的奖励。

2.处罚问题

《条例》在前面几部分对幼儿园的审批、园舍、教育教学、玩教具、经费等方面做了一系列的规定,《条例》第二十七、二十八条指出,凡属违反《条例》中这些规定的,都应予以处罚,处罚的方式主要有行政处罚、行政处分、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规定:“凡是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的,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规定:“凡是体罚或变体罚幼儿的;使用有毒、有害物质作教具、玩具的;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对于违反上述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依据《条例》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绝不可姑息纵容或置之不理。《条例》还指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者(如园舍或设施因卫生或安全事故使幼儿致伤或致死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玩教具严重影响幼儿身体健康者,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造成幼儿身心严重损害者,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数额较大者……)应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条例》第二十九条还指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说明当事人如对处罚不服,有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也有权利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附则

该部分对条例的一些相关事项做了补充。

第三十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该条款本着因地制宜的原则,给各地区提供了一个大的纲领,各地区再根据不同的特点制定不同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三十二条分别指出了该条例的解释机构及其施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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