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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职业教育的立法

时间:2022-03-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职业教育国库补助委员会的推动下,国会随后通过了一系列有关职业教育的法令。这项提案明确提出职业教育需要联邦政府的资助,强调发展职业教育的重大意义,但却被束之高阁。同时,法案强调与市场经济相关的营销、服务等职业的培训,并拨款资助教师教育,使美国职业教育的领域又有所扩大。《国际训练法》的主旨与《史密斯—休斯法》相似,就是联邦政府拨款发展职业教育,联邦投入1500万美元发展军事产业的职业教育。

三、美国职业教育的立法

20世纪初,在全国职业教育促进协会的组织和支持下,美国陆陆续续制定了一系列对职业教育提供国家财政补助的法案,如1906年《亚当斯法》 ( Adams Act)和1907年《纳尔逊修订案》( Narson Act) ,两法案都提出联邦政府应该继续为高等技术教育拨发经费。 1907年的《戴维斯法案》( Davis Act)和1912年的《佩奇法》( Page Act) ,要求在各州在普通中学之外另设置职业学校,以满足工农业和服务业对熟练技术人才的需要。1914年,当时的美国总统威尔逊还指示成立职业教育国库补助委员会,研究对职业教育的资助问题,佐治亚州参议院教育委员会主席霍克·史密斯任主席,众议院教育委员会主席都得雷·休斯和其他五人为委员。在职业教育国库补助委员会的推动下,国会随后通过了一系列有关职业教育的法令。

1. 《史密斯—休斯法》与美国职业教育制度的确立

1914年的《史密斯—利弗法》( Smith - Level Act)是美国关于推广农业和家政知识的法令,由联邦国会参众两院通过。法案规定:为在美国人民中传播并鼓励应用农业和家政的各种有用的实际知识,凡根据国会1862年7月和1890年8月两次通过的《莫雷尔法》 ,各州接受或以后将接受赠地而建立的学院,应与联邦农业部合作,共同开展推广农业知识和技术的工作,但其间不得中断田间管理或农业部植物工业局所主持的农民的示范工作。农业和家政知识的推广对象包括各社区不能听讲或不住在学院的人员,通过田间示范、出版物或其他方式推广有关知识。并规定每年固定拨款48万元用于此项工作,凡由州议会通过并执行法令的州,每年从中拨给l万元。该法令为20世纪上半期少有的联邦政府参与教育事业的立法之一。

《史密斯—利弗法》是面对农村的。那时农村问题突出,罗斯福总统于1909年曾派员组织农村生活委员会,调查男女村民的生活景况。委员会在报告中建议向农村报道农业生产和家政管理的丰富知识,鼓舞群众运用科学知识使农村改变为令人满意的环境。国会遂于1914年通过《合作的农业推广法》(Cooperative Agricultural Extension Act) ,由农业部主持实行。其具体活动是向一般农民传播农业科学技术,并在各地设立农业实验站,以实践方式和印发大量资料,来指导农民改善生产方法和提高农业产量。联邦政府每年划拨巨款使法案落实。

1914年,史密斯和休斯一起向国会提交一项发展职业教育的提案,主要内容包括:①美国必须发展不同种类和不同等级的职业教育;②美国的每个地区均迫切需要发展职业教育;③发展职业教育是国家的一项明智的商业投资;④发展职业教育对社会和教育同等重要;⑤各州、各阶层一直确认发展职业教育对民族未来的福利绝对必要;⑥各州需要国家资助,才能发展职业教育。这项提案明确提出职业教育需要联邦政府的资助,强调发展职业教育的重大意义,但却被束之高阁。

1915年12月7日和1916年2月10日,史密斯、休斯再次先后提议,要求各州开展农、工、商业的职业教育以及进行教师职业课程准备方面的合作,并资助有关规划。在此基础上,他们共同拟定了《促进职业教育:在促进农业、商业和工业的职业教育方面与各州的合作>在培训职业科目的教师方面促进与州的合作 拨款并规定其用途的法案》 ,威尔逊总统在1917年2月23日签署通过。这就是著名的《史密斯—休斯法》(Smith -Hughes Act) ,法案包含了1914年提案的大部分内容。

1918年和1920年,史密斯还主持制定了《史密斯—席尔斯法》( Smith - Sereth Act)和《史密斯—费斯法》(Smith - Feith Act)等。前者为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退伍军人提供培训,使他们重返就业市场,后者为受工伤残疾人提供恢复就业能力的培训。

2.美国职业教育立法的完善

1929年美国出现了严重的经济危机, 1933年联邦职业教育委员会因经费困难,被划归内政部教育局,成为一个咨询机构, 1946年被撤销。为了进一步贯彻《史密斯—休斯法》 ,国会议员沃尔特·乔治(Water F.Gorge)积极提议通过了更多的职业教育法令。沃尔特·乔治认为发展职业教育能为更多的人提供受教育和就业的机会,因而是非常必要的。二战前后,他先后主持制定了几个重要的职业教育法案,为美国职业教育的完善作了重要贡献。

1929年,乔治和纽约州议员丹尼尔·里得(Reed)一起制定《乔治—里得法》(Gorge - Reed Act) 。法案规定:从1929年开始,联邦政府连续四年对农业、家庭经济的职业教育每年拨款150万美元。(7)1934年,乔治又和密西西比州的劳伦斯·艾泽(Ezeil)议员一起,制定了《乔治—埃泽法》(Gorge - Ezeil Act) ,由罗斯福总统在1934年3月21日签发。法案要求美国政府在三年内,每年拨款300万美元资助农业、家庭经济、贸易和工业教育。

1936年,乔治和参议员布来斯威尔·狄恩( Dean)制定《乔治—狄恩法》 (Gorge -Dean Act),1936年6月由罗斯福签署。法案规定政府每年拨款约1400万美元发展农业、工业、贸易、家庭教育。同时,法案强调与市场经济相关的营销、服务等职业的培训,并拨款资助教师教育,使美国职业教育的领域又有所扩大。到1939年为止,参加职业教育的人数约达200万人。(8)

3. 《国际训练法案》与二战期间军人职业教育的兴办

1940年3月,以军界上层和有影响的人士为核心,在联邦教育总署、陆海空军、劳动部等的协助下,设立了航空产业机械工训练各部署委员会,联邦各部、署也提出报告,讨论国防教育方案。在各方面的努力推动下,美国国会于1940年5月制定并通过了《国际训练法》 ,要求制定训练计划,为国防培训工人,并培训选派到公共部门的工人和学生。

《国际训练法》的主旨与《史密斯—休斯法》相似,就是联邦政府拨款发展职业教育,联邦投入1500万美元发展军事产业的职业教育。它有四个特点:①财政计划不采用基金方式,全部费用由联邦政府支付;②教师工资不采取部分补助方式,全部经费包括教育活动费、部分设施费、场所租赁费等均由政府投资;③资金不按各州人口分配,而是集中投到军需产业的关键性环节,以便于灵活运用;④受教育者不由学校负责人决定,而是由公共部门招募受训人员。该法明确规定,训练计划是进行大学程度以下的培训,预定开设两类课程:为国防基干企事业培训工人和对公共部门选派的受训生进行培训。之后,进一步增加投资额,开始实施培训计划。许多培训业务移交给各州掌管。咨询委员会协助各州决定重要事项。公立学校和地区有关机构同意接纳之后,培训工作便开始进行。根据劳动力的供求状况培训分为雇用前培训、追加培训和监督者培训三类。法案的实施使美国战时职业教育迅速发展,四年间受训人数达986 055人,这种训练一直延续到战后。

1941年,珍珠港事件爆发,美国职业教育协会要求为战争中的工人提供职业训练,确立了战时职业教育的重要地位。二战期间,联邦政府大规模征兵,成千上万青年被卷入战争,美国高等院校学生人数锐减。为满足军队对各专业人才的急需,由高等院校为军人提供职业培训,成为战时职业教育的一大特点。

到1945年8月,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战时,职业教育不但为美国培养了大批人才,而且加强了工业界和学校的合作。工业界从中了解自己的需要,制订训练计划;学校则从中认识到各种职业的需要,使自己的课程设计更能满足社会需要。这种企业与学校的密切合作成为后来职业技术教育发展的主要趋势和途径。《史密斯—休斯法》及其后来各项相关的“孵化”法令,为美国的职业技术教育尤其是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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