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关于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运作方式及机制的探索与思考

关于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运作方式及机制的探索与思考

时间:2022-03-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谓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主要是培养单位利用全日制学校非正常教学时间开展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由此可见,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的主要环节还是包括招生、培养和学位授予等三大重要方面。非全日制研究生入学考试分为入学资格考试和专业水平考试两个阶段进行。非全日制研究生按培养计划修满规定的课程学分,就可进入学位论文研究阶段。

第三节 关于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运作方式及机制的探索与思考

中国“十五”计划纲要为广大民众描绘了新世纪初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宏伟蓝图,也为推进和加快21世纪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步伐注入了巨大的动力。我国的研究生教育经过了几十年的风风雨雨,获得了长足的发展,招生的规模越来越大,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越来越齐全,管理越来越规范,研究生教育正逐渐稳步地走向成熟。尤其是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已形成了比较规范的制度。然而在中国已加入WTO的今天,研究生教育将面临着国际间的激烈竞争和严峻挑战。对此,如何应对这一新形势,如何进一步发展和规范我国的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并建立起合理高效的运作机制,保障非全日制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已被教育界人士提到了议事日程,而且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与世界发达国家较成熟的研究生教育体系相比较,我国研究生教育的层次结构与学科结构相对比较明确,而类型结构与形式结构相对不够完善和规范,主要是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制度及其规范尚未建立,与其相对应的研究生教育阶段终身教育制度尚未完善,这在相当程度上制约了研究生教育对日益增长、不断变化的社会需求的主动适应,研究生教育的供求矛盾也变得更为集中、尖锐,并不断延续和失衡。由于目前我国研究生培养方式的主体仍沿用全日制的模式,因而难以适应日益增多的在职人员对灵活多样的办学模式的需求,如更加需要在办学上采用双休日制、短期集中培训制、夜课班制等,这在全日制培养模式中很难全部推行,但在非全日制,却是主体办学模式。

实施非全日制研究生培养是根据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的要求,进一步拓展现行研究生教育与学位授予体系的具体体现,非全日制研究生攻读硕士学位与全日制研究生攻读硕士学位在本质上,或者说在培养目标上是一致的,在培养质量要求和学位授予质量标准上也是完全相同的,其实施只是在一些具体的运作方式和机制上有所区别。因此,本节主要对其运作方式和机制作探讨并提出若干设想。

一、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的主要环节

所谓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主要是培养单位利用全日制学校非正常教学时间开展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我国的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是以在职人员为主要对象,以不离岗学习为主要学习形式,以提高就学者专业能力、更新专业知识为主要学习目的,并获取研究生学位的终身教育制度,与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共同构成功能互补、相互沟通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体系。它是我国法定的两种研究生培养形式之一,其培养所需的总学分值、学习时间、质量要求和学位授予标准与全日制研究生完全相同。由此可见,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的主要环节还是包括招生、培养和学位授予等三大重要方面。

1.非全日制研究生的招生。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的培养对象是以在职人员为主,凡已大学本科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者,可不受工作单位性质、年龄、工作年限、社会身份的限制,都可报名参加非全日制研究生入学考试。

非全日制研究生的入学方式要充分体现在职人员的特点,可实行入学资格考试(或称基础考试)和入学水平考试(或称专业考试)相结合的“两段制”入学考试办法,采取国家统一组织考试与招生单位自行组织考试相结合的考试形式。以避免简单应试型的笔试选拔考试,注意全面考查考生的专业基础知识、从事实际工作包括工程技术和工程管理等各种能力。

非全日制研究生入学考试分为入学资格考试和专业水平考试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的入学资格考试科目设置,包含外语(学科专业规定的外语语种)考试和专业综合考试2门,考试的内容、时间、地点由国务院学位办公室委托相应考试机构组织和实施,通过考试者可取得非全日制研究生入学资格合格证书,其证书的考试成绩有效期为3年左右,证书编号实行全国联网查询;第二阶段的专业水平考试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自行组织命题和考试,考试方式以口试为主,或口试与笔试相结合。其中,研究生培养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接受符合非全日制研究生入学条件(即持有入学资格考试合格证书者)的考生报名,经过对考生专业课水平考核后,在国家下达的培养规模限额内择优录取。这样既可以保证考生的多种选择,又给予了培养单位更多的招生自主权。

2.非全日制研究生的培养。非全日制研究生培养方式可以是多种形式,主要采取在学不离职、产学研结合的方式进行培养。

非全日制研究生课程教学可以利用双休日进行,也可以集中一段时间进行脱产学习,还可以与全日制研究生一起同堂上课,但不管采取哪一种形式,课程教学的内容和考核要求与全日制研究生培养要求应完全一致,全日制研究生与非全日制研究生可以互相承认课程学分。非全日制研究生的年学分值或每年在校学习时间可能少于全日制研究生,但总学分值和学习量与全日制研究生应完全相同。鉴于非全日制研究生的特点,非全日制研究生的培养必须实行弹性学制、注册制和完全学分制,而且非全日制研究生培养应实行过程管理,如在规定考试的课程中,若有一门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可以在课程学习成绩有效期内交费重修。对于非全日制研究生的学习年限应有一定的限制,如从非全日制研究生入学起至申请并获得学位的课程学习成绩有效期可定为6年。一般在完成规定的总学分值、进入论文工作前,培养单位要对非全日制研究生进行课程学习阶段的检查等,以确保非全日制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标准。

3.非全日制研究生的学位申请与授予。

非全日制研究生按培养计划修满规定的课程学分,就可进入学位论文研究阶段。在完成学位论文写作后,硕士学位申请人应当在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申请书和申请硕士学位的学术论文等材料。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在申请日期截止后两个月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申请,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还应规定,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至于学位论文的具体答辩程序,均应严格按照培养单位的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和各个学科专业对学位论文的要求进行。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和标准的申请者颁发学位证书。

二、非全日制研究生的管理机构

非全日制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决定着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能否被社会认可。尽管在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方面,非全日制研究生的培养工作已有近10年的经验,并且在国务院学位办、各研究生专业学位指导委员会,以及培养单位三级管理下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在学术型学位方面要较大规模开展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在我国还是第一次。因此,必须从起步阶段就应纳入科学、规范的培养过程管理之中,并注意借鉴专业学位培养管理的经验,逐步建立起相应的质量管理保障机制和体系,即形成国务院学位办公室、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工作指导委员会,以及培养单位三级管理体制的框架。

非全日制研究生的培养和学位授予工作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主管。其职责是制定非全日制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实施办法,根据社会需求、培养单位的培养条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宏观发展规模制定并下达年度的培养限额与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国非全日制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进行宏观监督、调控。

与此同时,建议成立全国非全日制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工作指导委员会,该委员会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领导下的全国非全日制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工作的专家指导和咨询组织。其职责是指导、协调全国非全日制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工作,开展质量监督和评估工作。

研究生培养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非全日制研究生的招生、培养、学位授予等日常管理工作。其职责是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非全日制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提出和落实年度招生规模及收费标准,组织对考生专业课水平考试和录取工作;制定培养方案和计划;接受学位申请,组织答辩和学位授予的管理工作;制定各个培养环节的质量保障体系和接受质量评估。

三、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的经费

开展和规范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的目的之一是建立研究生教育阶段的终身教育制度,满足终身教育和社会经济转型对高层次人才多种规格、多层次教育需求,同时形成与国际接轨的研究生教育体系。借鉴国外研究生教育的做法,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实行收费制。其经费来源为学生交费、银行贷款、企业资助及导师的科研项目经费资助。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的对象一般为在职人员,个人为了提高学历层次有缴费的积极性,也有承担一定的培养费用的能力;同时,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是直接以用人单位和生源的现实需要为前提,用人单位可以从中感受到切身的利益,可以充分调动用人单位投资的积极性。

非全日制研究生培养的收费标准应按照研究生培养成本,由地方政府确定收费上限,各培养单位再根据研究生的培养成本制定收费标准,学科不同收费标准可以有所不同。

四、建立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的质量保障措施

鉴于以往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中的经验,考虑到在全国范围内推广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可能出现的问题,为规范非全日制研究生的培养工作,保证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使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工作有一个良好的开端,在开展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的同时应制定有关质量保障方面的具体实施细则和惩戒条例。

在开展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的过程中,针对不同的对象和具体的违规违纪情节,应采用不同的处罚办法。具体可有通报批评、取消报名资格、取消考试成绩、取消入学资格、撤销学位、取消违规人员参与该项工作的资格、取消违规人员参加非全日制研究生的教学资格,以及限期整改、减少招生限额、暂停或停止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工作等。

对考务人员失职造成作弊和考务人员协助、纵容作弊的行为,可参照《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考试管理暂行规则》进行处理。对没有严格按照培养方案制定培养计划(降低质量标准,减少课时、降低考试难度和评分标准等)的学科专业或培养单位,或没有完善的管理机构和教学管理、学位授予管理比较混乱的培养单位,即对没有建立健全质量保障体系和按期进行自我评估的培养单位,以及在质量检查评估过程中有伪造数据、弄虚作假的培养单位,将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并减少下一年度的招生人数限额;如在整改期内不能达到要求,将暂停其开展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工作。

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是研究生教育的一种类型,在学位授予和培养质量的要求上与全日制研究生是一样的。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的模式在我国有些研究生的培养类型上已开展了一定的时间。例如,研究生教育中的专业学位教育就有了10余年的历史,已积累了一定的工作经验,对推进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的发展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因此,为适应新形势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加速发展和完善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势在必行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