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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危机管理

时间:2022-03-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小学校建立危机管理机制,绝不是应时、应景之举,而是学校管理机制中不可或缺的基础环节。10天后,杨俊逐渐脱离生命危险。所以,学校对杨俊受伤也不承担责任。杨俊家属对于学校处理意见不满,向市教育局反映此事。市教育局经过调查认为学校对此事处理得当,坚持学校的处理意见。杨俊事件虽然顺利解决,但同时也提醒我们教育管理者应当有更强烈的危机管理意识,制定更完善的危机事件防护训练计划。

提高危机意识 规范危机管理

——中小学危机管理案例剖析

敦煌市月牙泉镇鸣山小学校长 叶生辉

我们一直在倡导要把学校办成让学生快乐的学习园地,然而,比“快乐”更重要的是“健康”,比健康更重要的是“安全”。仅就学校日常教育教学活动来说,不安全因素亦非常之多──上游泳课可能会发生溺水事件,上体育课可能会发生各种运动受伤,食物中毒事件,春(秋)游活动的失足伤亡事故,校内建筑设施的损坏或坍塌,化学药品的流失,漏电、跑水等事故。中小学校建立危机管理机制,绝不是应时、应景之举,而是学校管理机制中不可或缺的基础环节。

学校危机管理机制的建立,应当遵循这样三个基础原则:

第一,事先预防制度化原则。学校对可能发生的种种灾难事件,都应在总结经验教训和吸取相关预防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制定出综合预防和应对措施来,并使以应对突发事件为核心的整个紧急处置过程形成制度。对于一些较容易定性的主要灾难事件,如地震、火灾、大面积食物中毒、爆炸、恐吓、室外活动中意外伤害等,应当做出具体的应对预案。对于三个主要环节——预防、应对、恢复正常秩序,预案中都要一一设计出具体举措。

第二,生命安全第一位原则。学校危机管理的目标在于保护和保障学生生命安全,这是“以人为本”的教育观念在防灾事务中的体现,也是世界各国处理学校突发事件的基本理念。这一原则要求排除鼓励学生“忘我”地进入危险场地的习惯想法和做法,确保学生在危机当中尽量处于安全境地。也要求我们教育管理者在发生校园危机事件时要切实把师生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

第三,日常防灾训练原则。学校危机管理的基础环节是提高师生自我防护、救护的知识和技能,努力提高师生防灾、减灾和保护生命健康安全的意识和基本技能,对于学校沉着应对突发事件、尽可能减少事件的负面影响至关重要。

应急机制的建立:遵循上述三大原则,学校应当分别设定危机管理的职责,规范危机事件的判断程序和通报方式,明确危机管理的部门配合等问题,以便构建一个反应迅速的应急机制。启动应急机制的程序是:1.正确判断事件性质,2.果断启动应急机制,3.首先保障学生安全,4.执行正确通报程序,5.采取防止恐慌措施。为此,日常状态下,不但要有一整套完善的预案,还要进行日常的训练。学校应定期检查预防措施和查堵漏洞,应实施全校性的防灾训练演习,应根据学校特点采取更加安全的防护措施等。总之,如何把危机事件带来的影响和损失降到最低限度,我们应当形成这样一个共识:危机处理成功与否的关键,在于学校能否尽可能缩短事故发生与开始采取应对措施的时间差。

本人担任中学政教处主任期间,就遇到了一件比较棘手的危机案例。不过由于我们学校平时对安全教育抓得比较扎实,各类应急预案机制健全,学校各部门配合默契。这件在别人看来一定会给学校带来麻烦的危机事件得到了圆满解决。

案例:2011年3月30日下午5:00左右。敦煌市杨家桥中学九(四)班教室前。下午第二节数学课刚下,九四班学生杨俊准备出教室去活动。在准备出教室门时,他跳起来去抓住教室前门上端的横梁,然后从前门上像荡秋千那样荡出去。由于之前班主任司老师多次强调过不准攀门爬窗,所以遭到个别同学的阻挡和劝告。可是杨俊同学听不进去,还是执意让其他挡路的同学让开,自己加了助跑跳起来去抓住了前门的横梁,就在自己的身体已经荡到最高点时,双手突然滑脱,整个身体重重地摔在了门前的砖地上,而且后脑勺又恰好磕在门前水泥台阶的前沿上,当时便昏迷过去。学校紧急拨打120急救电话,在最短时间将其送到敦煌市医院抢救。之后查出杨俊颅内出血,脊柱错位。淤血和错位脊柱压迫大脑神经,造成昏迷,生命垂危。医生准备手术前对其家属下了病危通知。幸运的是由于送诊及时且手术成功,两天后,杨俊苏醒,但仍未脱离生命危险。10天后,杨俊逐渐脱离生命危险。两个月之后痊愈出院。共花去医药费48000余元。

在杨俊住院治疗期间,杨俊家长多次找到学校,要求学校及数学老师承担相关责任。学校经过对事件的认真调查和校委会研究决定后给予的答复是:学校和班主任以及相关老师在此次事件当中处理得当,不存在任何错误和过失,所以对杨俊同学受伤不承担责任。理由是:1.杨俊受伤发生在下课之后的课间。所以与上课老师无关。2.事情虽然发生在校园内,但班主任司老师在全班多次强调和告诫告诫学生不准攀门爬窗,并且班级晨谈记录本中有明确记载,但杨俊同学仍然不听劝告,所以班主任不承担责任。3.学校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0条第2项之规定: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承担责任。所以,学校对杨俊受伤也不承担责任。但学校处于人道主义考虑和体谅杨俊家庭经济困难等原因,给予其3000元的经济援助。

杨俊家属对于学校处理意见不满,向市教育局反映此事。市教育局经过调查认为学校对此事处理得当,坚持学校的处理意见。杨俊家长又请来律师,准备诉诸法律解决。律师到学校了解了相关情况,学校向其提供了其他学生证词和九四班的晨谈记录本等相关证据。律师查阅后认为学校的处理意见适当,于是和家长协商后接受了学校的处理意见。

杨俊事件虽然顺利解决,但同时也提醒我们教育管理者应当有更强烈的危机管理意识,制定更完善的危机事件防护训练计划。学校最好能组织教师和邀请有关专家共同编写《学校防灾训练手册》类地方性教材,根据学生不同的年龄阶段、不同的所在地区、本校的特点,安排训练计划,并使之融于教育教学活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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