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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高等教育政策的特色

时间:2022-03-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美国高等院校纷纷利用这些法案及联邦政府和州政府所提供的资助,建立起国际事务中心,制定国际教育计划,促进国际教育合作。联邦政府针对特定事件、特定人群和当时全国面临的社会问题和经济问题,制定相应教育政策以缓和矛盾、平息舆论和缓解社会给予政府的压力。这一系列的立法反映了美国联邦政府在高等职业教育发展中的政策取向,使高职教育为美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提供了合格的劳动力保证。

三、美国高等教育政策的特色

(一)双向国际战略

二战后强大的美国经济深入涉足国际竞争,经济全球化初露端倪,他国与美国之间各层次的合作不断深入、扩大,学术科研活动不断增多,美国对于国际知识的需求促使联邦政府对国际教育进行立法。从《富布莱特法案》到《国际教育法》这一系列涉及国际教育问题的法案的颁布,标志着美国联邦政府开始支持国际教育。依靠自身强大的经济援助和雄厚的教育资源,美国联邦政府开始制定一些国际教育政策,为国际教育在实践中的推行奠定了法律基础。美国高等院校纷纷利用这些法案及联邦政府和州政府所提供的资助,建立起国际事务中心,制定国际教育计划,促进国际教育合作。此外,大量的私人基金会为国际研究提供资金支持。用温斯洛普(John-Winthrop)的话说:“我们必须经常意识到我们自己是一座山巅之城——全世界人民的目光都在注视着我们。”将美国的社会制度作为其他国家现代化的样本而在全世界加以传播和推广,以此证明美国社会制度的优越和对抗苏联社会制度的能力。[38]另外,在1948年《美国新闻与教育交流法案》和1965年《国际教育法》的指导和影响下,美国引进外国学生和学者到本国参加学习和科学研究以提升国家实力。外国学生、学者源源不断地来到美国的高等教育机构,进行与美国国家发展战略息息相关领域的研究工作,可以说美国这种教育国际战略的引进效力空前强盛,为美国国内经济、文化科技实力的跃升提供了有力保障。国际教育最成功的方面可以通过美国留学生的数目体现。

首先,来美国留学的学生成分多元化。1966—1967学年,只有21,579名外国学生在美国留学。[39]到1991—1992学年,来自186个国家和地区的419,585名外国学生(其中58. 7%是亚洲人)在遍布美国的两千多所大学和学院里学习,比前一学年增加了3%。其次,留学生选择的课程等级和学科多样化。接近半数的留学生46%申请攻读研究生课程。[40]外国留学生选择的研究领域依次是商业类占20%、工程类占18%、数学与计算机科学类占9%、物理与生命科学类占9% 。[41]美国教育理事会于2000年对美国大学国际教育基本情况的调查表明,从1998—1999学年,留学生几乎占美国四年制大学在校本科生人数的3%,占研究生人数的11%,大约43%的留学生正在学习研究生阶段的课程。[42]另外,留学生的人数增加幅度较大。根据国际教育局发表的关于留学生的年度报告,1999—2000学年,在美国的留学生人数增加了5%,达到514723人。[43]1999年,美国颁发了3140万份非移民护照,比前一年增加了4.2%,即130万份。在3140万份非移民护照中,大约567000份,即1.8%是教育护照。[44]

与此同时,与美国高等教育相关的法律制度也起到了促进美国国家战略实施的反向功效——即美国高等教育法律法规显示出了推动美国国家战略在美国文化影响力向外国输出方面的外扩效力。在与华约组织争夺第三世界的过程中,经济支援、教育交流和文化渗透是约翰逊政府主要的外交战略。肯尼迪政府在1961年9月颁布了《和平队法案》,拨款4000万美元组成由具有专业技能的志愿者参加的和平队,到外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服务。和平队担负的任务多种多样,志愿者的工作包括修建学校、传授新的畜牧业技术、引进高产农作物品种、提供医疗服务等。[45]《和平队法案》不是很典型的高等教育法案,但其实施的本质目的却是向有生产、建设、教育需求的国家以输送相关领域的学者和技术人员的方式提供美国的教育资源。作为冷战的有力武器,和平队在输出美国价值观的同时,客观上增进了美国与发展中国家的教育交流,成为了美国国际教育发展的重要成果。

(二)立法目标明确

联邦政府针对特定事件、特定人群和当时全国面临的社会问题和经济问题,制定相应教育政策以缓和矛盾、平息舆论和缓解社会给予政府的压力

早在林肯总统执政时期,为了提高同欧洲相比落后的农业技术美国政府就颁布了《莫里尔法案》,大力发展农业和工业技术,培养专业人才。其后颁布的《第二莫里尔法案》以及与其相关的修正案和法案,促进了最早的一批赠地学院的形成,为美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又譬如两次世界大战给世界带来深刻的痛苦,也带来严重的社会矛盾。美国联邦政府为了解决战后退役军人就业、国内经济发展缺少劳动力和专业技术人才的问题,在战争结束之后通过了《退役军人权利法案》,为退役军人入学提供学费和生活费补贴。通过此法案为社会提供了大量的专业技术人才,缓解社会就业矛盾,为战后美国经济的突飞猛进提供了智力支持。

冷战时期美苏对抗,美国联邦政府于1958年通过了《国防教育法》,大力培养科学和技术方面的人才,对高校研究机构和研究生教育提供政府拨款,为研究生提供贷款、发放奖学金。联邦政府和高校签署军事合作项目,将国家安全和科学研究联系起来,通过培养高科技人才赶超苏联。

再如1963年颁布的《职业教育法》,是美国高等职业教育进入成熟阶段的标志。之后,美国联邦政府具有针对性地又陆续颁布了多个职业教育法,用于缓解社会青年就业压力。这一系列的立法反映了美国联邦政府在高等职业教育发展中的政策取向,使高职教育为美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提供了合格的劳动力保证。20世纪70年代的《生计教育法》及“生计教育运动”使职业教育的发展方向建立在终身教育的理念之上,80年代颁布了《伯金斯职业教育法案》及其修正案等一系列高职法案,其目的都是为应对新技术革命的挑战,强调学术教育与职业教育的融合,开启全民职业教育之门,同时也加强联邦政府对职业教育的法制化管理力度。

立法目标明确贯穿于整个立法活动中,是立法的思想准则和理论基础。联邦政府在立法前首要考虑所立之法规,是否可以解决目前社会教育所面临的现实问题,因此其立法目标是十分明确的。

(三)设定时效期

美国教育立法为了保持其灵活性,其教育法案一般规定时效期限很短。设定教育法案的时限是为了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可以根据财政状况和社会需要及时变更法律条款或增加修正案,有一些重要法案在其时效期将过时多次被修改。

例如在1862年的《莫里尔法案》中,联邦政府要求全美各州在5年内完成土地划拨,该法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教师缺乏、生源不足的状况。于是1887年通过《海奇法案》,加大政府财政支持; 1890年通过《第二莫里尔法案》,联邦政府提出一个10年递增的拨款方式; 1907年又提出《莫里尔法修正案》,规定连续5年追加政府拨款; 1914年通过《史密斯—利弗法》,授权学院向校外组织提供高等教育服务; 1935年通过《班克黑德—琼斯法》,对高等教育领域增加拨款。

1958年约翰逊总统的《国防教育法》为期三年,并经过几次修订,开启了美国高等教育的黄金时代,发挥了教育为国家政治、社会经济、国防服务的功能,深深改变了美国联邦与高等教育的关系,对学校规模、师资、科研、研究生教育进行大量的经济资助,教育也变成维护国家安全利益的武器。

又如1965年的《高等教育法》,其时效期就是三年,其后于1968年、1972年、 1976年、 1980年、 1986年、 1992年、 1998年和2008年经历多次修改。该法案及其修正案影响美国高等教育三十多年,促使高等教育向法治化发展。

各法案都有相应的时效期,以此来要求政府制定每年目标,又可根据时效期内产生的问题提出后续修正案。正是由于诸多法案的一系列修正案使美国高等教育在各个时期的发展都拥有不断更新、与时俱进的政策依据。

(四)采用经济手段

联邦政府的教育政策往往通过财政拨款的方式得以实施,所有政策在制定的同时即制定了联邦政府财政拨款计划,并对每一项政策的申请、获得、使用和监督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从而达到干预教育的目的。联邦政府的财政干预和地方州政府政策不产生冲突。无论是《莫里尔法案》、《海奇法案》、《第二莫里尔法案》、《莫里尔修正案》、《史密斯—利弗法》、《班克黑德—琼斯法案》这一系列影响美国实现从农业国到工业现代化国家飞跃的与赠地学院的形成有关的法案,还是《退伍军人权利法案》、《国防教育法》、《国际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及其修正案等深刻影响美国各阶层接受教育机会的法案,都涵盖了多项关于财政拨款和对受教育群体的经济资助的相关条款。教育尤其是高等教育,关系到各个社会阶层的切实利益,更关系到美国国防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如果美国联邦政府制定的教育政策中只空谈改革和制度更新,而不慷慨地为教育事业提供大量经济资助以及对学生提供大笔的无息贷款及奖学金,那么其国家教育目标的实现将是一纸空谈。

(五)照顾各个社会层利益

二战后全世界种族矛盾突出,民权运动、多元文化思潮相继涌现,政府通过订立适当的教育法案,缓和矛盾,促进整个社会的公平、进步,使美国成为一个由不同信念、行为、肤色、语言所组成的多元国家。面对这样一个多元化的国家,美国高等教育政策在制定之时不得不考虑到由小学到大学的各个教育层次所组成的梯度关联体,考虑到各个肤色人种的不同利益,考虑到健全人和残疾人的不同特点,同时更要考虑到精英教育以外的职业教育需求。

例如1974的《生计教育法》要求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相结合,并贯穿于一个人的一生,从小学、高中、大学,直至成人职业教育都融入到生计教育的整体战略中,大学教育和职业教育要考虑到各个阶层、各个职业群体的受教育特点,使教育成为满足各个阶层需求的国民素质改造活动。

再如1994年克林顿总统提出的《2000年目标:美国教育法》 。该法案明确地将其宗旨阐述为:不论种族、肤色、宗教、性别、年龄、残疾、国籍或社会阶层,为每个人提供受高质量教育的平等机会。法案通过促进教育来帮助不同民族、不同阶层的人实现相互理解与合作,为社会制造公平机会,减少歧视和隔阂。在此法案的指导下,高校的课程设置考虑到各大洲、各个民族的特点和利益,涉及不同时期、不同宗教文化背景的知识,以帮助多元化的学生了解他国人文地理知识,提高对他国文化的共通感,优化其处理国际事务的积极态度。

(六)借力非教育法案

美国高等教育政策的形成并非全部依赖于有关高等教育的专属法案,有些有助于美国高等教育发展的条例潜藏于非高等教育专属法案,可以说,高等教育政策的整体完善借力于许多非教育法案。

诚然,像《高等教育法》和《高等教育设施法》是专门针对美国高等教育特定历史时期的发展而制定的法案,而以下法案虽然不是专为高等教育发展而建立的,但其中却包含了有关高等教育、成人教育的法律规定,这些法案中有关高等教育的条例都可以算做对高等教育法律体系的有益补充。

例如1964年的《民权法案》规定取消各级各类学校(包括高等教育机构)中的种族隔离制度,实现不分种族的平等教育机制。又如1990年的《美国残疾人法》规定,美国的残疾人可以从事主流的科学和医学研究,美国政府要向残疾人开放进行空间探索的机会。任何个人不会因残疾而受到歧视,残疾人可以完全平等地享受商品、服务、设施或任何地方提供的公共场所的服务。这里的公共场所包括酒店、旅馆、娱乐场所、交通工具、教育机构等。可见,接受任何教育机构提供的公平、优质的教育服务是美国残疾人的权利。

(七)服务国家战略

联邦政府颁布的教育法案带有明显为国家战略服务的特点,以维护其政治、经济利益。如早期《莫里尔法案》及其修正案是为了满足新生资产阶级对人才及劳动力的需求;两次世界大战之后,为了完成垄断国家资本的形成、补充合格的劳动力实施了一些关于退伍军人及残疾军人的教育补偿法;冷战时期的《国防教育法》及其修正案,都是为了对抗苏联、制衡华约国家的政治、外交需求而制定的;“9 · 11”恐怖袭击事件发生以后,美国联邦政府重新认识到国家安全与外语教育密切相关,为了维护未来国家安全和加强反恐斗争而出台了《高等教育法》之《国际研究议案HR3077》 。2009年,奥巴马总统颁布了《美国复苏和再投资法》 。这个法案实际上是一揽子经济刺激计划,旨在对2008年之后美国经济危机作出应对措施,其首要目标是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紧急提高就业率,是专门针对恢复美国经济强国的战略而制定的法案。

【注释】

[1]Newmyer,R. K,John Marshall and Heroic Age of the Supreme Court,Baton Rouge:Louisiana State University Press,2001.

[2]Lightcap,Bra,“The Morrill Act of 1862”,2012-03-08,http://www.nd.edu/~rbarger/www7/morrill.html .

[3]The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State Vniversities and Land-Grant Collaues,“The land grant tradition:text of federal legislation relating to land-grant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2001-10,2012-04,http://nasulg.org/publications/Land_Grant/Hatch.htm.

[4]Christy,Ralph D,Williamson,Lionel,A Century of Service:Land Grant Colleges & Universities,1890—1990,Transaction Publishers,1992.

[5]Anon,“Actof1914 establishingcooperativeextensionwork:Smith-Leveract”,2001-10,2012-04,http://www.dafvm.msstate.edu/laws/smithlvr.htm.

[6]Grant,P.A “.griculture History”,Vol. 60,No. 2,1986,Spring,2001-10,2012-04,http://cals.ncsu.edu/agexed/aee501/grant.html.

[7]Mabry,J.“,Theeighty-fifthanniversaryofcooperativeextension” (1999,August24),2001-10,2012-04,http://stanly.ces.state.nl.us/HERITAGE/smithlever.shtml.

[8]续润华、宁贵星:“美国‘退伍军人权利法案’的颁布及其历史意义”,《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1期。

[9]Kandel,I. L.,The Impact of the War upon American Education,Chapel Hill:The University of North Carolina Press,1948,pp.243-244.

[10][美]埃德加· L .莫费特:《教育组织与管理》,山东教育出版社,1992年,第240页。

[11]Ralpha H.Vogel,“The Making of The Fulbrght Program”,The Fulbright Experience and Academic Exchanges,May,1987,pp.11-21.

[12]Anon,“National Defense Education Act (NDEA) of 1958”,2005-12-30,2012-05,http://www.aect.org/About/History/ndeal.htm.

[13]Johnson,Walteretal.,TheFulbrightProgram:AHistory,TheUniversityofChicagoPress,1965,p.12.

[14]Anon,“Facilities Act of December 16,1963”,2012-04,http://www.higher-ed.org/resources/facilities_bill.htm.

[15]Anon,“What is vocational education act of 1963? ”,2012-04,http://wiki.answers.com/Q/What_is_vocational_education_act_of_1963.

[16]Anon,“Higher EducationAct”,2012-4,http://www.educationbug.org/a/higher-education-act.html.

[17]Read,Gerald,“The International Educational Act of 1966”,The Phi Delta Kappan,Vol. 47,No.8,Apr.,1966,p. 406.

[18]Anon,“Association Affairs”,Fellow Newsletter,2012-04,http://onlinelibrary.wiley.com/doi/10.11_11/an.1966.7.6.1.2/pdf.

[19]石伟平:《比较职业技术教育》,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132~133页。

[20]Anon,“International Exchange Policy Monitor”,Washington,D.C.,Liaison Group for International Educational Exchange,17 August 1992,pp.2-4.

[21]Boren David L.,U.S. Senator,“Statement Announcing Enactment of the National Security Education Act of 1991” .

[22]Paris K.,A leadership model for planning and implementing change for school-to-work transition,Madison,WI:University of Wisconsin-Madison,Center on Education and Work,1994,pp.22-25.

[23]谷贤林:“九十年代的美国教育改革”,《国家高级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0年第1期,第76页。

[24]Beinin,Joel,“The New American McCarthyism:Policing Thought about the Middle East”,2012-04,http://www.stanford.edu/~beinin/New_McCarthyism.html.

[25]Anon,“Committee on Education and Labor,College Cost Reduction and Access Act”,2012-04,http://edlabor.house.gov/publications/20070905ConfReportOnePager,2008-11-27.

[26]楚琳:“美国高等教育机会法案的内容特点及启示”,《外国教育研究》,2009年第6期,第84~85页。

[27]傅林:“从《2009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案》看奥巴马时代的美国教育改革动向”,《比较教育研究》,2012年第4期,第57~62页。

[28]温松岩:“美国私立高等教育的发展、演变、特征与未来走势——美国盈利性高等教育的崛起”,《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5年4月第26卷第2期。

[29]魏礼庆:“美国赠地学院的起源与现状”,《教育参考资料》,2001年第2期,第19页。

[30]申培轩:“美国社区学院的现状与发展趋势”,《世界职业技术教育》,2000年第3期。

[31]易红郡:“美国社区学院的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及启示”,《现代大学教育》,2002年第3期。

[32]谷贤林:“九十年代的美国教育改革”,《国家高级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0年第1期。

[33]柳艳鸿:“美国职业教育的法制化及对我国的启示”,《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03年第2期。

[34]Trow Trust M.,“Markets and Accountability in Higher Education:A Comparative Perspective”,Higher Education Policy,1996,(9).

[35]王定华:“美国大学——招生制度与公平性问题”,《中国高等教育》,2003年第9期。

[36]高林峰:“美国高等院校问责制发展研究及启示”,《今日南国》,2010年第3期。

[37]Anon,“Tilton v. Richardson”,2011-01,2012-04,http://lawhighereducation.com/127-tilton-v-richardson.html.

[38]李爱萍:《美国国际教育:历史、理论与政策》,云南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70页。

[39]Anon,“Eighety- Ninth Congress,Second Session” ,Congressional QuarterlyAlmanac,1966,p.307.

[40]Anon,Open Doors 1991/1992,Internation Education Exchange,New York:Institute of International Education,1989,p.11.

[41]F. Hayward,“International of U.S. Higher Education:Preliminary Status Report 2000”,Wshington D.C.:Amercian Council on Education,2000,http://www.opendoorweb.org.

[42]F. Hayward,“International of U.S. Higher Education:Preliminary Status Report 2000”,Wshington D.C.:Amercian Council on Education,2000,http://www.opendoorweb.org.

[43]Anon,Open Doors 2001,Institute of International Education,http://www.opendoorweb.org.

[44]F. Hayward,“ International of U.S. Higher Education:Preliminary Status Report 2000”,WshingtonD.C.:Amercian Council on Education,2000,p.46.

[45]戴超武:“肯尼迪-约翰逊时期的外交与第三世界”,《美国研究》,2006年第2期,第6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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