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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死扶伤与现代伦理观的冲突

时间:2022-03-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产妇王某,40岁,有习惯性流产史,第4次妊娠保胎至31周早产,新生儿体重1850g,而且出生后多次呼吸暂停,最长的一次达20分钟,B超显示:颅内出血。但“安乐死”与我们传统的道德观念救死扶伤和现行法律相违背。事后,主治医师、护士、王某都以故意杀人罪被拘捕。这是我国首例安乐死的案例,最后经过长达6年的审判,法院宣判主治医师、护士和王某无罪。

每个人都有生存的权利,当一个病人处于无意识状态时(如植物人),无效的抢救是否有意义,从情感上或生命的伦理道德上我们要尽力医治,但出于对患者的尊严和家庭社会负担来说,可以放弃抢救和医治。

产妇王某,40岁,有习惯性流产史,第4次妊娠保胎至31周早产,新生儿体重1850g,而且出生后多次呼吸暂停,最长的一次达20分钟,B超显示:颅内出血。继之又发生吸入性肺炎、新生儿硬肿症。医护人员向产妇及家属交代新生儿病情危重,即使抢救存活,其将来的智力也可能较差。但产妇和亲属决定,即使孩子痴呆也不惜一切代价抢救。

医务人员应首先确定颅内出血后又发生吸入性肺炎、新生儿硬肿症的新生儿该如何处置,然后再介绍国内外产科临床工作中涉及的残疾新生儿处置方法,最后向病人家属解释严重缺陷的新生儿不宜存活。我们需要理解生命神圣与生命质量相统一的伦理学理论。

我们知道,在荷兰等国家已将“安乐死”立法,可以通过医师开出处方,由护士为患者静脉注射药物实施“安乐死”。但“安乐死”与我们传统的道德观念救死扶伤和现行法律相违背。

1986年6月23日,某医院肝病科收治了一位晚期肝硬化腹水的患者(女,78岁),6月26日,病情加剧,患者痛苦不堪,医院根据其病情向其家属下达了病危通知书,其儿子王某不忍心看到母亲惨景,跪求主治医师采取措施让母亲快速安乐死去,并保证承担一切后果,主治医师指示护士给患者注射87.5mg氯丙嗪,患者随即死亡。事后,主治医师、护士、王某都以故意杀人罪被拘捕。

这是我国首例安乐死的案例,最后经过长达6年的审判,法院宣判主治医师、护士和王某无罪。相当多的病人因为无法忍受疾病巨大的折磨,都恳求医生对其实施安乐死,从而得到解脱。从尊重个人选择的角度出发,既能满足其要求,又能减轻家人的负担,也可节约社会资源,但这与我们的传统观念相冲突。另外,由于“安乐死”还没有立法,实施“安乐死”属犯法行为,目前我国实施“安乐死”还需要一段时间,作为医务工作者不能进行这样的医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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