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英国校内外住宿

英国校内外住宿

时间:2022-03-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欧洲国家高校中,专职和兼职的学生事务工作人员的人数都比较少,他们的工作领域与服务范围不断缩小,而企业及相关的社会组织则承担了原由学生事务工作人员承担的许多职能,只有入学服务和教学辅助活动还在他们的服务范围,而学生事务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的大部分职责都已经实现了社会化运作。高校学生事务工作队伍作为英国高等教育价值理念的主要宣传者和承担者,对英国培养世界一流人才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欧洲国家高校中,专职和兼职的学生事务工作人员的人数都比较少,他们的工作领域与服务范围不断缩小,而企业及相关的社会组织则承担了原由学生事务工作人员承担的许多职能,只有入学服务和教学辅助活动还在他们的服务范围,而学生事务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的大部分职责都已经实现了社会化运作。如果说美国高校学生事务工作队伍的突出特色是职业化、专业化,那么,欧洲国家(本节主要涉及英、德、法三国)高校学生事务工作队伍在完成职业化的基础上,学生事务工作队伍的社会化、专业化特点同样值得关注。

一、英国高校学生事务工作及其专业化发展

英国高等教育以其悠久的历史、严格的管理和出色的质量而享誉世界。英国对高校学生事务的称谓很多,主要有“学生事务”(student affair)、“学生服务”(student service)、“学生管理”(studentmanagement)、“学生支持”(student support)。其中,专业术语最常见的是“学生事务”。高校学生事务工作队伍作为英国高等教育价值理念的主要宣传者和承担者,对英国培养世界一流人才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他们工作理念先进,服务体系完整,专业化程度高,其学生事务工作队伍的建设经验引起了世界各国的关注。

1.英国高校学生事务工作的历史沿革

英国高校学生事务管理工作伴随着英国高等教育的产生而产生,并随着英国高等教育的发展而发展,其发展演变的历程是复杂的、非平衡的。这一发展演变的过程不仅反映出英国高等教育发展变化的客观需要,同时也是学生事务管理工作继承传统和不断创新的结果。以学生事务管理的主要模式与不同理念为标准,可以分为以下三个发展阶段。

第一,导师制的学生事务模式(12世纪初至20世纪60年代末)。英国是现代大学的主要发源地之一,其高等教育历史悠久,质量优良,管理严谨。世界著名的牛津大学、剑桥大学等最古老的大学,始建于12、13世纪,主要是为社会上流人士将其子女培养成法律、医学、神职等方面的专门人才。自12、13世纪建立早期大学之后直至20世纪60年代初,在漫长的高等教育发展进程中,英国高校学生事务管理一直采取的是传统导师制的学生事务模式,由个人导师和宿舍教职员具体承担管理任务。

导师是英国大学学生的个别指导教师。导师制(Tutorial system)又称学生个别指导系统,是英国牛津、剑桥大学中普遍存在的、以个别辅导为主的学院教学形式。早在1400年,牛津大学的温切斯特主教威廉·威克姆在他建立的新学院中首次实行付薪的导师制。导师扮演学生父母的角色,被委任为英国教会的牧师。其主要理念是牧师所给予的精神援助、道德责任,这既是教学不可分割的功能,又是具有强烈宗教色彩的中世纪大学特征的延续。学校为每一位新生指定一位导师,每位导师一般负责3~5位学生,导师负责指导学生的学业和品行。因为宗教统治着中世纪的教育,当时的大学教育完全与世俗文化相脱节。学院从入学考试、日常管理到课程设置都带有强烈的宗教色彩,导师对学生具有明确的道德教育、纪律监督与管理的责任,这种为高校师生之间的关系提供了“牧师关怀”般的导师模式,具有强烈的宗教和道德寓意,同时也使教师作为学生导师的角色得以长期发展。

从14世纪牛津大学发源的本科生导师制,成为延续了600多年英国学生事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特点之一,导师作为二级学院层面直接承担学生学术和非学术指导的兼职学生事务工作者,这一岗位一直保留到了今天。

第二,二元制的学生事务模式(20世纪60年代末至90年代初)。20世纪60年代末至90年代初,英国高校学生事务管理工作呈现为传统辅导模式和学生服务模式在“二元”体制下并行发展的阶段特征。在发展过程中,表现出两大鲜明的特点:一是学生事务在不同类型高校呈现截然不同的发展特征;二是学生事务的变革与高等教育“二元制”的形成、发展与终结密切相关。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英国大学的发展进入了持续增长期,到20世纪60年代初期,大学数量已超过了20所,但一直以来,英国的高等教育一直保持着精英教育的模式,“重质量,轻数量”,在规模发展上远远落后于其他西方发达国家,英国适龄青少年上大学的比例远远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为改变这一现状,1963年,英国政府发布了对英国高等教育产生深远影响的《罗宾斯报告》(Robins Report),提出了著名的罗宾斯原则,即应该为所有在能力和成绩方面合格的、愿意接受高等教育的人提供高等教育课程,并提出将接受高等教育的人数占相关年龄组的比例从8%增长到17%。该报告标志着英国高等教育开始由精英教育向大众化教育转变。高等教育的毛入学率从20世纪60年代初的5%左右稳定地提高到了15%以上,彻底完成了从精英教育向大众化教育的转变。随着高等教育大众化的发展,英国高校内部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其突出表现为师生比例上升;随着成人学生、继续教育学生人数的增加以及学生经济压力的增大和国际交流的增多,学生的情况更加复杂;学生上学缴费和助学贷款政策的实施,使学生事务管理工作变得更加复杂;学生对辅导建议的质量和专业化的水平要求提高,学校要向对待顾客一样观察学生的需要和不满;教师的学术压力迫使他们把精力集中到研究成果上。上述内部环境的变化,使传统的学生事务管理模式面临新的形势与挑战。虽然高校普遍实行了个人导师制度,但是由于教师学术竞争的压力和学生的不愿意参与,学校迫切需要建立一种新的学生事务管理模式,于是各高校纷纷改革组织管理机构以适应内部环境的变化。

1966年,英国教育和科学部颁布了《关于理工学院与其他学院的计划》(Plan for Polytechnic and Other Colleges)白皮书,将高等教育分为“自治部门”和“公共部门”两部分。其中以大学为代表的“自治部门”可以获得中央政府的资助,具有学位授予权;以理工学院和教育学院为代表的“公共部门”归地方政府管理,经费由地方政府资助,自身没有学位授予权[16]。之后,英国建立了34所理工学院,至1973年,“二元制”(Binary system)宣告完成[17]。在这一过程中,英国的高校学生事务也发生了重要的变化:在“二元制”期间,属于地方政府主管的理工学院,为了在地方财力不支的情况下求得生存和发展,率先开始招收非传统的学生。为了给这部分学生提供特殊的支持与帮助,这些学院增设了对学生进行职业辅导的功能,开设了这方面的专门课程,还建立了为学生提供综合化公共服务的学生事务部门,其服务领域涵盖了住宿、医疗、职业辅导和咨询等。

英国高等教育的大众化发展和高等教育“二元制”的形成,对高校学生事务专业化的萌芽、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高校学生事务以理工学院建立学生服务部门为标志进入了专业化的发展阶段。这一时期,英国高校的学生事务突出了“法治理念”、“学生参与理念”和“成人理念”。因受英国文化和市民身份教育的影响,学生事务在工作内容上相应地增加了思想教育的内容,对学生进行的市民教育,目的就是要增强学生的权利义务意识、社会责任感和法治意识。其中,“法治”、“平等、公平、正义、秩序”等价值观以及西方“平等、博爱、自由”思想等人本主义理念在学生教育和事务管理中都得到了重视、运用和发展[18]。同时学生事务着眼社会需要,培养学生回报社会的意识,增加了维护学生参与学校各项管理事务权利的职责,这样大学生个体独立成人身份意识得到了加强。

第三,专业化的学生事务模式(20世纪90年代初至今)。1987年起,《高等教育——迎接新的挑战》、《教育改革法》、《高等教育的框架》、《继续教育与高等教育法》等一系列白皮书和法令出台,执政党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致力推行“教育优先化、教育民主化、教育终身化和教育现代化”,英国高等教育进入了有史以来发展最快,办学规模增长最快,学生群体需要最复杂的时期,高校学生事务管理也随之飞速发展。

1991年,英国议会和下议院颁布了《高等教育:一个新框架》(Higher Education:A New Framework),建议废除高等教育“二元制”,建立一个单一的高等教育框架。1992年,议会通过了《继续教育和高等教育法》(The Further and Higher Education Act),建议成立“高等教育基金委员会法人团体”。根据这两个法案,英国政府同意将34所理工学院以及部分其他学院改称为大学,具有和传统大学相同的地位与权利,英国高等教育从而完成了从“二元制”到“一元制”的新融合[19]。1993年英国教育部颁布了《高等教育宪章》(Charter for Higher Education),学生被赋予顾客的角色,并享有被学校提供服务的权利。《宪章》规定:学生享有从导师、职业辅导师、咨询师那里获得良好指导的权利;开学之初,学校应让新生熟悉心理咨询、医疗帮助、安全安排、职业辅导等服务的途径和场所;大学应制定平等教育的政策;大学应提供学校住宿的内容说明或小册子;大学应为残疾人和学习困难学生解释服务的政策。《宪章》的颁布不仅规定了学生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改变了学生在学校的地位,也促进了高等学校更新教育观念,在更大范围、更大程度上推进了学生事务管理工作专业化的发展。

这一时期,受各种社会因素和时代发展的巨大影响,在理念方面,英国高校学生事务“崇尚私权,以人为本”理念的核心地位和作用得到持续深化和发展。在内涵方面,英国高校学生事务领域迅速扩大到招生前的宣传、学生毕业后的职业支持和学校办学质量保障和提高、降低学生流失率等各个方面。为了实现提高社会发展质量和社会团结凝聚等目的,英国高校将提高非传统学生——主要指贫困生、以往入学率低的地区的学生、残疾学生、成熟学生、国际留学生等特殊群体学生的入学率作为高等教育“扩招”的特别任务。学生群体特征的多样化、需求的多元化发展,促使英国高校学生事务更加广泛地在学生学术实践、技能培养、融入社会、财经指导和个人支持等方面为学生学习提供服务和帮助。

在这一阶段,具有精英教育传统的大学,在继承家长式的牧师关怀传统的同时,也纷纷发展专业化的学生事务管理模式。而20世纪90年代新成立的几所理工学院不仅建立了学生服务部门,也发展了个人导师体系。传统辅导模式和学生服务模式在同一学校内合作互补的学生事务管理模式成为这一时期的典型特征。

2.英国高校学生事务工作的运作机制

第一,管理体制。英国高校在自身的发展过程中,注意吸收和借鉴世界各国发展高等教育的经验,形成了自身的办学理念、治理结构和管理模式,建立了分工明确、职责清晰的较为完整的学生事务管理组织体系。英国高校学生事务管理可以概括为学生事务工作主体集中在学校,学院以个人导师制为必要补充,全国行业协会提供信息与资源的支持。在学校一级,校务委员会(Council)和学术评议会(Senate)一般设立与学生事务有关的委员会,负责就学生事务的政策和战略向校务委员会和学术评议会提出建议,代表校务委员会和学术评议会监督政策与战略的实施,成员包括校长、副校长、学校有关部门负责人、牧师代表、学生代表,其职能部门为学生事务机构,面向全校学生开展工作,提供服务。

在院系一级,学生事务工作由院长和系主任负责,并为每个学生安排一个导师,有的院系在学生个人导师之外,还设有高级导师,负责对全系学生进行指导帮助。导师的主要责任是为学生的专业学习和与学业相关的其他事项如生涯规划提供帮助、作为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沟通桥梁。院系也指定专人负责学生事务的具体方面,如职业发展、心理咨询等,它们与学校相关的学生事务机构保持联系。由于学校层面的各种服务无法涉及每个学生具体的学业状况,因此导师制是学生事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学校学生事务机构与院系不具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只是合作关系[20]。在院系一级没有专职人员和专设机构负责学生事务,所有人员都是兼职的。

在英国高校学生事务管理体系中,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全国各种行业协会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如英国高校招生委员会、学生贷款公司等中间机构。它们是随着英国高等教育规模的不断扩大和专业化程度的日益提高而出现的,对于高等教育的正常运转起到了重要作用。英国高校招生委员会是与教育部没有行政隶属和经济关系的民间组织,负责管理英国全国的本科生招生工作,为所有申请入学的学生和高校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收取学生的申请费和学校的录取费;学生贷款公司为高校学生提供贷款服务,学生可以直接向贷款公司申请贷款,高校只负责确认学生的申请资格,贷款的咨询、发放、管理和回收均由贷款公司负责[21]

总的来看,英国高校学生事务工作人员的管理模式分为集中管理和分散管理两大类。在集中管理模式下,学生事务工作人员在高校设立学生事务办公室及其下设的学生学习中心、职业部、教学部等若干部门为学生、教师、未来的学生和毕业生提供发展和支持的服务。在分散管理模式下,学生事务工作人员在学习支持中心、职业发展中心、国际交流中心等并列部门中,为全校学生学习、职业发展等提供管理和服务。

第二,工作体制。英国高校学生事务工作人员的服务层面集中在学校,学院以个人导师制为必要补充,全国行业协会提供信息与资源的支持。高校学生事务部一般下设若干个中心(办公室),均面向全体学生开展服务。学院层面的学生事务主要由学生的个人导师负责。英国几乎所有的高校都实行导师制。

英国高校把担任学生导师作为教师的基本要求,各校要求导师所带的学生人数不等,导师工作是教师本职工作的一部分,也没有额外的酬劳。导师必须根据职责要求定期与学生会面,了解学生的在校生活学习表现,解答学生提出的问题。随着高等教育大众化的发展,英国高校普遍继承了个人导师制度,又建立了综合化、专业化的学生服务部门。导师与心理咨询中心、就业指导中心等部门有着密切的关系,当学生考试失利、学业中断、违纪、出现心理疾病等情况时,导师的意见对于学校有关部门采取处理措施有着直接的影响。在这样的体制安排之中,人才培养成为全体教职员工共同的工作,共同促进学生的成长。

英国高校的导师基本由兼职人员组成,他们可以是本学院或者别的学院的教师,有的也可以是研究生。学校对导师提供相关的培训,比如新入校的教职工要进行导师工作方面的讲座培训,以及发放包括导师手册在内的相关资料等,作为导师上岗前的训练环节。同时,学校也通过学生们的反馈来了解导师的表现。有些高校要求每个学生都要写一份关于个人导师的陈述,作为学生的任务,要记录每一次和导师见面的情况。一方面,可以帮助学生反思、回顾与导师见面的记录;另一方面,一旦出现投诉,这些记录可以作为评判的依据。

第三,培训体制。英国高校学生事务管理的各专业协会基本涵盖了学生事务所有的工作职能范围,心理咨询、就业指导、学习指导与学生事务管理等都有专业协会的强力支撑,如大学教师发展培训联合会、英国高校大学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协会(AGCAS)、英国心理学家学会(BPS)、英国咨询和心理治疗协会(BACP)等,学生事务工作人员大多加入相关的专业协会。这些专业协会为每位协会成员提供专业交流和发展的平台,大多数学生事务工作人员及学生导师都接受过业内培训、培养,培训内容包括管理能力、对学生的支持、研究与服务能力以及如何开展学生事务工作等方面。

同时,一些高校还实行高级导师指导制,注重对学生事务工作人员及学生导师的培养以及他们之间的传、帮、带。这些高级导师由对学生事务更为熟悉、学生工作技能更为专业的人担任。他们与普通学生事务工作人员及学生导师不存在管理上的隶属关系,而是在业务上的一种指导关系,除了完成自己所担负的学生事务工作外,高级导师还要指导其他学生事务工作人员及学生导师开展工作。

3.英国高校学生事务工作的基本特点

对于一个具体学校而言,英国学生事务管理人员承担着两个基本任务:一是确定学生支持与服务的范围;二是整合学校各个部门的学生服务,建立统一的学生支持服务体系。总体而言,英国高校现代学生事务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人本化的理念。英国高校以“提高学生自我发展和就业能力”为目标,把“以学生为本”和“为学生服务”作为学生事务管理制度设计的理念。这种理念强调对学生个体独立性的尊重,对学生个体需要的重视,强调学生的自由全面的发展。

“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一方面体现为以尊重和服务学生为工作前提,具体表现为尊重学生的差异性,尊重学生的多元化需求及多元化的价值观,以学生的需要为依据来确定服务的内容和形式,力求加强工作的针对性,提高服务质量。另一方面注重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作为学生事务工作的重点和关键。学生事务部门把学生视为独立的个体,充分尊重学生独立的人格、个性和权益,将学生视为有效开展学生事务工作的重要合作者或伙伴,确信学生自我教育在自我培养能力素质中的重要性。

第二,制度化的管理。整个英国社会按照长期以来形成的规则运行,法律至上的观念早已深入人心,法律在规范和调整学生事务管理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学生事务工作队伍建设也依照严格的制度规范体系进行,对学生日常生活中出现的问题都按照具体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理。英国高校与学生的权利和义务是明确的、具体的,学生事务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是为学生提供较大的自由发展空间,让学生根据兴趣发展个性和特长。同时,校规校纪对学生的规范和约束又无处不在,按照校规校纪对学生的日常行为与生活方式进行规范和引导,涉及学生事务的各种事情都有相应的规定。总之,英国高校的学生事务工作主要由个人导师与相应的学生事务工作人员遵照一定的管理程序和规章制度履行职责。

第三,现代化的服务。学生构成和价值观念的多元化,课程类型的多样化,使高校难以实现对学生从教室、图书馆到饭堂、宿舍的统一管理,也难以经常性地开展统一的、大规模的课外活动,因此,灵活多样的工作方式、现代化的服务手段就成为学生事务管理的最佳选择。学生工作手段的现代化是生产力高度发展的必然结果,计算机网络等高新技术已在学校、学生工作中得到普遍使用,形成了设施完整、反馈及时的信息网络,大大提高了学生工作的效率。如英国里丁大学2006年就启动了一站式服务大楼,学生到一站式服务大楼里寻求服务就像到图书馆借一本书一样便捷和自然。有一些大学因此还将图书馆和一站式服务大楼设置在同一幢建筑之内,这让学生更加轻松地享受服务。学生只要能够接入校园网就能获得全面的服务,这意味着有一个24小时开放的服务平台在随时待命,而所有的服务请求都会在两个工作日内得到必要的反馈,这让学生感受到自己受到了重视,学生事务服务的形象也更加深入人心[22]

第四,协作化的培养。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师与学生服务人员之间的合作伙伴关系,是英国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的一个重要特点。高校学生事务部门的重要工作之一是为学生专业学习提供学习支持和辅导,所以,学生事务部门需要与教师合作。这种特点不仅是英国高等教育学生支持传统在现代高等教育的传承,也是导师制的制度安排和专业化、综合化的学生服务体系的具体实现。学校并不指望导师解决学生的所有问题,而是主要负责学生的学业和担负非学业之外的有限责任,规定最低的工作要求。对于导师不能解决的问题,则转介到学生服务专门的机构,由专业服务人员予以帮助。学校通过建立垂直与交叉的导师管理与专业支持体系,以及规范的导师工作制度,形成了导师和学生服务部门各有分工、又密切合作的工作格局,学生事务与学术事务平等协作,彼此形成合作伙伴关系。

4.英国高校学生事务工作的专业化发展

当今英国高校学生事务的核心理念主要是促进学生事务队伍的专业化建设和为他们的需要提供专业化支持。在这一理念的支撑下,近年来英国高校学生事务工作的专业化发展突出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政府和学校的支持。英国高校出于重视学生的需要,相应的也十分重视学生事务人员的专业化建设。为此,学生事务享有广泛的政策法规及学校政策的支持[23]

在政府层面,政府政策推动是高校学生事务专业化进一步发展的动力。1993年英国教育部门颁布了学生宪章,学生被赋予顾客的角色,并具有享受学校提供服务的权利,使学校对学生的态度发生了根本变化。学生宪章的颁布使落后于学生支持服务基本要求的高校,开始对学生服务的态度发生了变化,综合化、专业化的学生事务管理在传统大学和现代大学都得到不同程度的加强,学生事务者的权利也得到了相应的保障。

在学校层面,英国高校在财经、政策、待遇等诸多方面对学生事务队伍给予充分的支持。此外,英国高校学生事务人员享有不通过学校行政系统,直接与社会相关机构产生合作关系的权利,主要体现在心理健康咨询、医疗保健等政策规定的特定事项方面。例如,在心理健康方面,如果心理咨询师发现学生有严重的自杀倾向,可以按规定直接与国民保健局联系,进行相应处理,学校在这些方面都给予学生事务大力的支持。此外,多数高校关于学生事务人员的工作规章制度相当完善,学生事务者按章依规办事的意识很强、执行力较强,在服务中讲合作、讲质量。

第二,专业化和职业化的从业人员。随着招生规模扩大,学生事务管理内容也变得多样化,英国高校针对不同情况分设了较为合理有效的工作内容、服务项目和工作岗位,分工明确,职责清晰。组织结构内部的明确分工,要求从业人员具有专业化的素质和能力。在英国,学生事务管理人员都是专职的,一般都具有较高的学历,而且需要学生事务管理相关专业出身,拥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能够为学生提供专业化的指导和服务。如心理咨询中心教师一般都由心理学或教育学的博士担任。在学生事务管理人员的选拔方面,除了有应用计算机的基本技能、与人合作的意识和能力及学历背景等通用素质要求外,还有明确的专业素质要求。以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为例,其内部分工明确,有专门负责信息和资料的管理员,有专门负责与用人单位接洽的对外联络员,有专门负责研究就业政策和进行咨询的人员等。一般来讲,信息资料管理员要求具有在相关教育机构(如中小学或其他大学的图书馆或资料室)工作过的经历,而对外联络员则需要具有在社会上其他单位工作过的经历,这样才能了解和掌握雇主的心态和要求,有效地为学生提供建议和方案[24]

第三,务实的培训体系。对学生事务人员队伍进行培训,全面提高他们的素质和能力是英国各大高校面临的重要课题。英国高校学生事务人员培训在领域和对象上大大拓宽,以支持特殊学生群体的知识和技能培训为重中之重。一是发展和开设更为有效的培训课程。英国十分重视并不断加强对学生事务人员管理课程的国家级培训,这是近年来学生事务的特点之一。二是开始重视对非专职学生事务人员的相关学生事务知识和技能培训。与之前比,英国高校学生事务专业化建设逐步增加了对非学生事务教职人员支持和帮助学生生活、技能等发展所需要的相关知识和技能进行培训的任务。强调学术教师对学生需要的多样性了解、理解和负责。对非学术教师人员如医院职工、管理员等人员的培训,则需加强在特殊情况下的应急反应和预防特殊情况等方面的培训。三是重视对新进学生事务人员工作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尤其强调新进人员对特殊学生群体的支持与服务的技能和水平,如在残疾人察觉、精神健康领域技能、专门约见咨询、心理咨询、学习技能咨询、识字与诵读困难支持、债务处理咨询和国际学生服务等方面对新进人员进行知识与技能的培训。

第四,健全的专业组织。英国学生事务工作者有诸多行业和专业协会,这些专业组织在专业规范和专业培训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而又富有操作意义的规定,它们在英国高校学生事务管理的发展过程中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其中具有代表性的专业组织如下[25]:英国高等教育行政管理协会、大学教师发展培训联合会、英国高校大学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协会、英国心理学家学会、英国咨询与心理治疗协会等。

第五,完备的评估监控体系。英国高校学生事务人员状况已经被纳入高等教育质量保证评估体系,具有较为完备的聘任、评估与监控制度。

随着英国学校的飞速发展和对欧美人才教育理念的大量引入,英国在教学理念、办学风格等诸多方面非常明显地体现出了内外包容的特点。英国大学的学生事务人员可以面向社会招聘,实行合同用工制,规定学生事务人员既要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又要具有相关的丰富社会实践经历,从而保障了整体队伍的优良素质。大学还建立了一套非常缜密的评估聘用员工的制度,其中包括在系、所和学院层面所做的考核和评估,必要时也可由学校出面进行评估。学校对于学术人员和非学术人员作出不同层面的聘任规定。高级非学术人员(比如学生事务中心主任,以及其分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与学术人员一样,每三年要接受一次工作评估。由至少三个部门以上的四至五个高层管理人员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对他们进行评审检查。被评审者要以报告的形式详述过去三年的职责和责任,并提出对未来发展的设想和规划,然后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委员会还将搜集40~50位学术及行政部门的员工对被评审者的反馈意见。

英国各高校不仅采取学生评价专业教师的办法,也采取学生评价学生事务人员的办法。由于英国高校学生事务管理队伍中有相当一部分由学生导师组成,“导师制”的实行,使得不同学科背景的学生可以与教师密切交流和沟通,拓宽视野、激发创新能力。由于导师面对的是学科、专业不同的学生,对于导师的考核相对比较困难,于是学生网络在线调查便成了一种考核途径。学生个人都设有自己的个人账户,可以根据学校的需要和安排及时登录网站,对相关教师进行网上评价,由于是个人实名登录,要求学生的评价客观和公正,这样在很大程度上保证测评的信度和效度。

英国高校申诉、控诉系统及司法终审的不断完善,对高校学生事务人员有着重要的督促作用。英国高校大多采取较为完善的监控制度,分不同层面进行工作汇报和总结,以期达到自控和他人监督的目的。监控主要是以书面报告和口述的方式进行。时间从一个月一次到一年一次不等。每个部门都设有监控负责人,负责自己所监管范围内人员的工作计划、工作表现、工作效果等。当监控报告指出值得注意的问题时,负责监控人必须同时建议解决问题的方案。对于每次的监控总结要求相关负责人、学生和同事共同参加进行总结考核,考核的内容都纳入个人的评价体系之中。

二、德国高校学生工作及其专业化发展

德国是近代意义大学的发源地之一,其高校学生事务工作的发展模式和运行机制对世界各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1.大学生服务中心

德国大学的管理机构将主要精力集中于日常的教学和科研等学术性工作,其他的非学术性事务管理不再由大学承担。在德国的学生事务管理中,学生处的职能主要与学生的学习及就业有关,而关于学生的心理健康、生活园区等问题则由独立于大学之外的社会机构“大学生服务中心”予以负责。

德国大学生服务中心创建于1919年,原名为“大学生互助协会”。经过近百年的发展,该中心已成为在全德拥有62个分部的现代化大学生服务机构。

大学生服务中心的组织机构一般由董事会、管理委员会、总经理和中心内部管理机构四部分组成。成员中既有学生代表、教师代表,也有校长代表和社会知名人士代表。这种格局的组成有利于更好地实现服务中心的社会化管理效益。另外在大学生服务中心下设三个专业委员会:学生公寓专业委员会、学习促进(贷学金管理)专业委员会及学生食堂专业委员会。

德国大学生服务中心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在公法基础上建立的社会服务机构,其职责是承接国家委托的各项任务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主要职能包括六大方面[26]:一是促进教育的发展。受联邦政府的委托,德国各地的服务中心每年都会根据“联邦教育促进法”,向学生提供贷款和助学补助,并宣传“教育促进法”,受理学生的一些申请,以保证学生能够顺利毕业,促进学业的完成。二是宿舍管理。大学生服务中心主要承担向学生提供住宿、介绍、联系其他渠道住房的信息。三是开办幼儿园。由于德国大学生中约有10%已生儿育女,因此为了让这些年轻的父母能够安心完成学业,德国大学生服务中心向他们提供了价格优惠、地点较为便利、开放时间更为灵活的幼儿园。四是管理食堂。在德国大学生服务中心不仅设有食堂,同时设有咖啡厅等场所,售价也较为优惠。五是咨询服务。在德国大学的机构设置中,学生处并不承担相关咨询服务,咨询服务由独立机构大学生服务中心承担,包括心理咨询服务、社会事务咨询和法律咨询服务。六是文化娱乐活动。德国的大学生服务中心不仅为学生团体提供文化活动场所,并在组织、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同时为学生开具旅游优惠证明等,方便学生外出旅游。

德国的大学生服务中心的管理模式曾在全球高等教育中产生重要影响,其主要原因是大学生服务中心的管理人员具有以下特征:一是管理人员学历层次高。在管理人员中呈现出高学历趋势,从总经理到各部门的负责人,大部分都具有博士学位及教授职称,这促使大学生服务中心不仅在实践方面有所突破,在理论方面也有所发展。二是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高。大学生服务中心的管理人员具有多方面的职业管理知识,甚至是某一方面的专家。三是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强。管理人员知法懂法,依法管理,依法经营,并能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

2.德国学生事务管理的特点

第一,学生事务由校外机构承担。德国高校学生事务工作机构依据职能设置,分工较细,针对性较强。德国的大学作为教学和科研机构,固守于学术性活动的界限,至于学生事务工作一般分两大块,学生事务工作中与学习有关的服务与管理,由高校专门的学生事务工作人员负责,而学生非学术性事务的管理主要不是由大学承担,学生活动与生活服务的学生事务工作主要通过社会化途径来实现。高校成立联络办公室,在本校学生与社会性服务机构之间起沟通和协调作用。不少学生事务工作是由合作性的公司、企业来完成的,政府和企业也会依据国情设立负责学生事务的有关机构。

第二,学生事务实行国家与地方两级管理,带有官方色彩。全国性的主管机构是联邦学生事务局,管理地方总共62个大学生事务局,它们的服务对象是分布于16个州的180个城市的180万大学生。大学生事务局的管理构架充分体现出自治、制衡的特点,分三级管理层次:代表大会、董事会和总经理[27]。代表大会由该事务局服务的大学的教授代表、学生代表和行政领导等组成,主要职责是听取和审议总经理的工作报告,选举董事会;董事会由大学教授、行政领导、学生代表以及事务局工作人员和社会人士代表组成,主要职责是审议、批准财务预算,总经理任命,评审总经理工作等;总经理则是大学生事务局的经营代表,直接负责本地区学生事务工作的运作、管理。

三、法国高校学生工作及其专业化发展

在当代,法国高校的办学规模一般比较大,学生人数一般都在1万人以上,但是专门的学生事务工作人员比较少。学生事务工作的组织机构一般独立设置,并在学校高层领导中设专门的学生事务工作负责人。法国公立大学中一般设有专司学生事务的副校长与学术副校长、财务副校长。法国高校在学生事务管理体制及方式上体现出以下特点。

1.高校内学生事务管理机构分散

法国在学生事务管理方面,无统一的学生事务管理机构进行综合管理,在机构设置方面比较分散。以普罗旺斯大学为例,在普罗旺斯的学生事务管理机构中,以CEVU(学生学习与生活理事会)最为重要,因为其他学生事务管理机构的工作均由此机构派生而来。在CEVU中,由40名成员组成,包括16名科研人员和教师组成的团队、16名学生组成的团队以及4名理事会选举的成员组成,其中一名可由校长提名为副校长。同时大学总务处兼会计处处长也由该理事会的成员及董事会成员担任[28]。CEVU的主要职责是为教学过程各阶段提供教学方针、教学评估等方面的咨询服务;为教学成本、教学项目、教学补贴等方面提供政策咨询服务;为大学生顺利入学、改善生活和学习、参与各类活动等提供方法咨询;对住宿学生及残疾学生的相关事宜进行咨询。另一个重要的学生事务管理机构是BE(学生生活办公室),学生生活办公室作为学生与大学间最常见的接触地,是为改善大学生日常生活状况,并为大学生创新项目提供帮助而设立的。它的主要职责为:对创新项目的分配及所需的资金提供帮助;为丰富大学生活,使大学生活充满活力而不断提供相关服务;为残疾学生提供相关服务,使他们更方便地融入高等教育,并给他们在大学期间的学习提供帮助。

2.高校学生事务工作的社会化程度很高

在法国,校外机构承担学生事务,学生事务工作的社会化程度高。学生事务管理根据国家立法,由国家教育部领导并出资资助的专门组织——全国大学生事务服务中心(CNOUS)承担。CNOUS成立于1955年,受法国教育部领导,由教育部部长任命其行政委员会的主席,属于有法人资格和经费自主权的公立机构,总部设在巴黎。而对各大学提供直接服务的则是它在各地的分支机构,被称为“库斯”(CROUS),共有28家地区中心,16家地方中心和40家专门机构,共有雇员1.2万名。在管理上,CNOUS领导CROUS,CROUS则定期向CNOUS汇报工作[29]

3.事务与学术事务相脱节,商业化倾向明显

在法国,学生事务管理均是带有企业运作特点的自治性组织,所提供的产品就是针对学生的各种服务,诸如食宿、打工、就业、文化等。法国的学生事务工作运营中,财政上自负盈亏,这样,成本与利润等始终牵动着经营管理者的神经,服务的质量与价格成为他们能否立足与成功的关键。因而,防止亏空,往往要比担忧服务对象考试焦虑、就业无着落更具有优先权,而且,由于置身校园之外,对大学变化的反应显得迟钝,难以及时满足学生的特殊需要,不利于与学术性活动相互配合,相互促进。

对大学生来说,享受社会化的服务比由学校提供的服务要愉悦一些,因为学校管理体制中对学生事务的服务与管理难免会打上行政官僚的印记。当然社会化的学生事务服务方式使学生要支付较多费用,而且大多数服务要求学生走出校门、步入社会才能够实现,这在无形之中加深了学生与社会的联系,使学生的日常生活更加社会化。在此体制下,学校也省去了为提供此类服务需付出的人事与管理经费。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