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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视域下个人权利与集体权利的博弈

时间:2022-03-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青岛,提高青岛治理的法治化水平,是青岛市当前社会治理的重要目标,但是在青岛市社区法治化治理的过程中,由于工作方式、方法的简单化,存在个人权利与集体权利发生冲突的现象,如何在青岛市社区法治化治理过程中依法处理个人权利与集体权利的关系,是目前急需研究的课题。在法律实践活动中没有明确答案,这种价值选择的冲突是目前青岛市小区治理中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

青岛农业大学人文学院 贾宝金

摘 要:在小区法治化治理的过程中,个人权利与集体权利冲突表现为:业主的通行权与小区秩序安全权的冲突——价值选择冲突;小区法治化治理带来的管理成本的增加由谁承担的冲突——利益冲突;业主进出小区大门的自由权与带有公权性质的管理权的冲突——权利与权力的冲突。产生这些冲突的原因是:价值多元化带来的价值本身的两难选择;管理成本承担主体模糊产生的利益根源;立法本身的缺陷。解决冲突的对策是:转变治理理念,在尊重业主通行权的前提下保障小区秩序安全权;安装蓝牙识别系统产生的成本由物业公司负担,蓝牙卡使用产生的维修、养护、更换等费用由业主负担;修改立法,对于业主大会表决事项的性质应界定为小区的公共财产管理事项,人身性质的事项不允许表决。

关键词:蓝牙卡 小区通行权 小区秩序安全权

2015年8月24日《半岛都市报》在A14版以“小区设蓝牙岗,没卡难进门”为题报道了青岛市李沧区海岸华府小区物业要求业主办理蓝牙卡并同时每月交100元的停车费才能把车开进小区的情况。[1]该小区要求有车辆的业主必须购买蓝牙卡才能进入小区,同时由于有的业主停车占用公共通道,要求车主必须每月交100元租用停车位。像海岸华府小区的物业要求购买蓝牙卡才能进入小区的情况在青岛市小区治理中已不是个例,7月15日,市北区新海园品阁小区物业要求车主每人交60元购买安装蓝牙卡才能进入小区,并且认为蓝牙卡是经过85%的业主同意才安装的。车辆安装蓝牙卡才能进小区,是青岛市近几年在小区治理中出现的新鲜事,引起了部分业主对物业的不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青岛,提高青岛治理的法治化水平,是青岛市当前社会治理的重要目标,但是在青岛市社区法治化治理的过程中,由于工作方式、方法的简单化,存在个人权利与集体权利发生冲突的现象,如何在青岛市社区法治化治理过程中依法处理个人权利与集体权利的关系,是目前急需研究的课题。

一、个人权利与集体权利冲突的表现

(一)业主的通行权与小区秩序安全权的冲突——价值选择冲突

小区业主作为小区的主人有权进出小区,就像进出自家的大门一样,无须经过他人的同意。同时,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一方,为了小区的集体利益,负有维护小区秩序的义务,为了避免非小区人员进入小区给小区带来不安全因素,物业公司对进入小区的人员要进行审查,由于工作人不可能认识每一位业主,因此即使是业主也要具备某种标志来表明业主的身份,通过安装蓝牙自动识别系统,就可以顺利解决工作人员不能识别所有业主的问题。从业主个人来讲,自己的家自己有权出入,无须进行识别,没有必要安装一个蓝牙识别系统,但从小区的集体利益来讲,由于工作人员能力的限制,需要安装蓝牙识别系统来维护小区的秩序和安全,这样一方面业主享有对小区大门的无条件通行权,另一方面,为了小区能有一个稳定的安全秩序,需要安装一个蓝牙识别系统,业主的通行权与小区秩序安全这一集体权利发生冲突。个别业主权利意识比较强,拒不购买蓝牙装置,甚至在进出小区大门时与工作人员发生肢体冲突,有的干脆打110,民警过来后也只能为双方调解,最终结果还是要让业主进出小区。这样在小区治理的目标选择上就存在价值选择的冲突,价值选择的冲突在法律实践活动中经常遇到,这是由多元化的时代特征所决定的,也是由法律的公平追求目标所决定的,法律保障每一个公民的自由、平等权。在李沧区海岸华府小区的管理中,业主的通行权与小区秩序安全权,哪一个更重要?在法律实践活动中没有明确答案,这种价值选择的冲突是目前青岛市小区治理中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

(二)小区法治化治理带来的管理成本的增加由谁承担的冲突——利益冲突

小区在法治化治理的过程中,会产生一个管理成本增加的问题,对于增加的成本目前一般是由业主来承担的。业主本身除了交纳物业管理费外,还要交纳车位管理费,现在进出小区大门安装蓝牙识别系统,还要交60元购买蓝牙卡,有的小区要求交80元,更有甚者要求交100元,蓝牙装置本身需要的电池以及蓝牙卡的维修、更换等费用都需要业主自己承担。最让业主困惑的是已经交了物业管理费,作为物业公司就应该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维护小区的安全秩序是物业公司的本职工作,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就应该尽职尽责地做好这一工作。现在物业公司为了节省自己的管理成本,方便自己的服务工作,在小区大门安装蓝牙识别系统,这一管理成本的增加应该由物业公司来承担,不应该由业主来承担。如果物业公司不能提供满意的服务,业主可以解聘现在的物业公司,重新选聘新的物业公司。但物业公司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法》第12条的规定,小区大门安装蓝牙自动识别系统是经过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投票表决通过的决定,物业公司工作人员仅仅是执行这一决定,物业公司要求具有车辆的业主购买蓝牙卡有合法授权。业主认为自己已经交了管理费,蓝牙卡的成本应该物业公司负担。雅斯贝尔斯(Karl Theodor Jaspers)曾经说过:“最精良的法律,最可称道的制度,最值得信赖的知识,最有效的技术,用起来也会相互冲突。”[2]业主和物业公司对自己的主张都有合法的依据,在业主和物业公司的依法博弈的背后是双方对购买蓝牙卡发生的成本负担的利益冲突。

(三)业主进出小区大门的自由权与带有公权性质的管理权的冲突——权利与权力的冲突

业主个人作为小区的主人,对小区有自由进出的权利,而物业公司作为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受聘方,基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授权对进出小区的人员享有管理的权利,对不遵守小区规定的人员有权禁止其入内,这种管理权是基于小区业主集体表决机制形成的授权,物业公司代表集体行使权力,带有公权性质,作为业主个人来讲是没有能力与这种管理权相对抗的。对于小区的重大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法》第12条的规定,小区事项需要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表决通过,通过的业主大会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除了法定事项必须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外,其余事项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就可以。在青岛市安装蓝牙识别系统的小区,有的声称已经过业主大会85%的业主投票通过。但是无论采取什么样的表决方式,都存在着一种可能性,通过表决可以实现用多数人的表决权来剥夺少数人的权利,小区安装蓝牙识别系统一旦获得表决通过,少数不同意安装蓝牙识别系统的业主只能服从,否则就不能进出小区。业主进出小区大门的自由权是一项宪法性权利,在这里却被多数人剥夺了。物业公司根据授权来行驶公权性质管理权,就会发生业主进出小区大门的自由权与带有公权性质的管理权发生冲突的现象。

二、个人权利与集体权利冲突的原因

(一)价值多元化带来的价值本身的两难选择

在小区的管理上,既要尊重业主进出小区的通行权,又要维护小区的集体秩序安全权,业主通行权和小区的集体秩序安全权都是需要保障的权利,任何一项权利都不能被抛弃,在平衡这两项权利时,面临着价值上的两难选择。我们处在一个价值多元化的时代,只要一个价值选择没有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在现实生活中都是需要尊重和保护的,一方面不能侵害业主进出小区的通行权,另一方又要维护小区的集体秩序安全权,这两个价值选择都要保障,这样就对管理带来的难度,两者发生冲突就在所难免了。“在法的自由与平等价值选择中,如果不能正确处理方法论一元化与多元化的辩证关系,片面强调价值选择方式的唯一性,必然会陷入价值取向的两难困境,从而导致法律实践活动中价值选择的冲突。”[3]在法律实践中,由于事物本身具有多种属性,能够满足不同主体多样化的需求,同时由于不同主体具有不同的价值追求,这种价值选择的冲突是经常和必然存在的,尤其是在我们处理问题的方式、方法简单、单一性的情况下,这种冲突是更明显的。

(二)管理成本承担主体模糊产生的利益根源

安装蓝牙识别系统,本质上是物业公司为了提高小区管理的效率而增加的成本,在安装蓝牙识别系统之前,物业公司就负有维护小区秩序安全的义务,非小区人员进入小区在安装蓝牙识别系统之前是由工作人员用肉眼来识别的,由于小区业主多,工作人员不可能认识所有的业主,这样就为维护小区秩序安全带来了难度,因此物业公司就用安装蓝牙识别系统来解决这问题,蓝牙识别系统为维护小区的秩序安全带来了很大的便利,同时也减轻了工作人员的负担。但是在个人权利与集体权利冲突的背后却是管理成本负担带来的利益冲突,安装蓝牙识别系统需要相应的费用,以及后期的维护、保养费用,到底应该由谁负担?这在法律上没有相应的规定。“法律是社会生活的模拟,但法律又绝不是社会生活的完整复制,法律在颁布之时就已经落后于社会。”[4]法律本身是有缺陷的,法律不可能预测到社会生活的所有方面。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每个行为主体在利益的选择上,都会从对自己有利的角度来选择行为。作为业主,在综合考虑自己的利益以后,是不会选择让自己来为管理成本增加买单的。

(三)立法本身的缺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法》第11、12条的规定,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可以采用表决方式对小区的事项作出决定。这一规定是采用表决的方式,用多数人的投票来剥夺少数人的权利,其本质上是违背宪法的,每个人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是不允许采用表决的方式来剥夺的,我们不能采用表决的方式来剥夺一个人的生命。宪法也没有赋予我们采用表决的方式来剥夺一个人的权利,一个人权利的剥夺只能根据法律的规定,通过法定的程序,由法定的机关依法进行,公民通过投票表决来剥夺是违法的。“通过剥夺少数人的权利来满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是不公平的,每个人的尊严与自由都是平等的,应当受到平等的对待,其他人并不因为其利益总量多,就使侵害少数人的利益成为正当。”[5]在小区管理中运用表决机制是经常采用的一种民主决策方式,但是民主表决采用的是少数人服从多数人的原则,是将多数人意愿强加给不同意的少数人,但是少数人作为公民的合法权利也应当予以尊重和保护,因此,在小区管理中,一些涉及业主人身权利性质的事项是不能运用表决机制的。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法》对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不能表决的事项并没有作出详细的规定,这一立法缺陷本身导致业主个人权利与集体权利发生冲突。

三、解决个人权利与集体权利冲突的对策

(一)转变治理理念,在尊重业主通行权的前提下保障小区秩序安全权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一个法治的社会必须充分尊重和保护法律赋予个体的权利,让每一个公民在每一件事情中都能受到法律的公平对待。小区的业主文化政治背景、经济条件等差异较大,但是无论存在多大的差异,他们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都应当受到公平的对待。在是否安装蓝牙识别系统这一冲突中,业主的通行权大于小区秩序安全权,业主有进出自己小区的自由,就像进出自己的家一样,这一通行权是第一位的、绝对的、无条件的,不能为了小区的秩序安全,不让业主进入小区。把所有的业主都堵在小区之外,小区中没有任何人是最理想的一种秩序安全状态,显然,这种做法是荒谬的。

在小区法治化治理过程中,应当尊重每一个业主的权利和自由,我们的社会应该倡导以尊重个人的权利作为社会的基础,只有在每个人的权利得到尊重的前提下才有法治,才有社会的和谐。进出小区大门的通行权是每一个业主享有的人身权利,业主享有在任何时间进出小区大门的自由,这一通行权是不能通过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机制来剥夺的,即使没有购买蓝牙卡的业主,也同样享有进出小区大门的自由。安装蓝牙识别系统是维护小区秩序安全的一个工具,不能因为少数业主不同意安装就剥夺了这些业主进出小区大门通行自由。当业主进出小区大门的通行权与维护小区秩序安全权发生冲突时,我们应该尊重和保护业主进出小区大门的通行权,只有坚持这样的治理理念,才能真正实现小区的法治化治理。

(二)安装蓝牙识别系统产生的成本由物业公司负担,蓝牙卡使用产生的维修、养护、更换等费用由业主负担

业主已经依法交纳了物业管理费,并且维护小区秩序安全权是物业公司提供服务的内容之一,是物业公司的本职工作,即使不安装蓝牙识别系统,物业公司也要尽职尽责地履行维护小区秩序安全权的义务。物业公司为了提高自己的服务质量,增强工作效率,在小区大门安装蓝牙识别系统产生的费用应该由物业公司自己负担,因为小区大门安装蓝牙识别系统后,可以减少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节省了人力资源成本,原来需要四个人干的工作,由于安装蓝牙识别系统,仅需两个人就可以了,从长远来讲,安装蓝牙识别系统会导致物业公司的管理成本的下降,所以安装蓝牙识别系统产生的费用理所当然应该由物业公司负担。业主在使用自己的蓝牙卡过程中,对因蓝牙卡的使用而发生的维修、养护、更换等费用由业主自己负担,因为业主负有妥善正当的使用蓝牙设备的义务。有的业主也许会说进出自己的家门还需要付费吗?我需要花钱才能进家门吗?进出自己的家门的确不要付费,但是羊毛出在羊身上,物业管理费也是业主负担的,业主有的家庭有车,有的家庭没有车,有车的业主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小区秩序安全管理的难度,因此,有车的业主对自己蓝牙卡的使用而发生的维修、养护、更换等费用由自己负担也符合实质公平这一法治目标的要求。通过采用有差别的对待这一治理手段,把安装蓝牙识别系统产生的费用在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进行合理、公平的分配,有助于缓解因安装蓝牙识别系统产生的利益冲突,既保障了业主的通行权,又实现了维护小区秩序安全的目标。

(三)修改立法,对于业主大会表决事项的性质应界定为小区的公共财产管理事项,人身性质的事项不允许表决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法》将小区事项的决定权赋予了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通过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机制来实现。但是小区的事项复杂多样,有的事项涉及业主的人身权益,对于人身权益的事项是不能采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机制来处理的。但是法律对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能够采用表决方式决定的事项的性质,并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导致对带有人身性质的重大事项也采用表决机制来处理,在小区治理中出现了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暴政”,这是违背法治精神的。为此,应对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表决的事项进行分类,作出限制性的规定。人身自由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除非由法定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予以剥夺,否则任何群体是不能通过表决机制来剥夺的。小区安装蓝牙识别系统,表面上看是财产事项,而实质上涉及的是小区业主自由进出小区的人身性质的权利,对人身性质的权利采用表决机制,必然会发生业主进出小区大门的自由权与带有公权性质的管理权冲突的现象。将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法》进行修改的时候应当将小区治理的事项从性质上进行划分,规定对涉及人身权益性质的事项禁止采用表决机制。

参考文献

[1]刘玉凡.小区设“蓝牙岗”,没卡难进门.半岛都市报,2015-08-24.

[2]赵明.实践理性的政治立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128.

[3]缪文升.自由与平等动态平衡的法理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3:97.

[4]尹建国.行政法中的不确定法律概念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151.

[5]张鸿霞.大众传播活动侵犯人格的归责原则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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