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推进清洁生产的鼓励措施

推进清洁生产的鼓励措施

时间:2022-03-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央预算用于支持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的资金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对从事清洁生产研究、示范和培训,实施国家清洁生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和符合《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自愿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协议中载明的技术改造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资金支持。

《清洁生产促进法》在第一章“总则”中规定,国家鼓励开展有关清洁生产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国际合作,组织宣传、普及清洁生产知识,推广清洁生产技术。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和公众参与清洁生产的宣传、教育、推广、实施及监督。本法将鼓励措施作为一章,对实施清洁生产的企业规定了表彰奖励、资金支持、税收优惠等措施,鼓励、促进生产经营者实施清洁生产。

(一)表彰奖励制度

国家建立清洁生产表彰奖励制度。对在清洁生产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信贷支持制度

国家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为符合条件的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产品生产以及节能技术改造等项目提供优惠贷款

对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符合信贷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金融机构可以提供有财政贴息的优惠贷款。

(三)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制度

依法利用废物和从废物中回收原料生产产品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国家对列入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项目给予税收优惠。国家对生产、使用列入《节约能源法》第58条中推广目录的需要支持的节能技术、节能产品,实行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国家通过财政补贴支持节能照明器具等节能产品的推广和使用。

企业用于清洁生产审核和培训的费用,可以列入企业经营成本。

(四)专项资金支持制度

中央预算应当加强对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的资金投入,包括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和中央预算安排的其他清洁生产资金,用于支持国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确定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工程实施清洁生产及其技术推广工作,以及生态脆弱地区实施清洁生产的项目。中央预算用于支持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的资金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地方财政安排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的资金,引导社会资金,支持清洁生产重点项目。

对从事清洁生产研究、示范和培训,实施国家清洁生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和符合《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自愿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协议中载明的技术改造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资金支持。

在依照国家规定设立的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应当根据需要安排适当数额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中央财政和省级地方财政安排节能专项资金,支持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节能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和表彰奖励等。

国家财政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资金来源包括国家财政年度安排的专项资金和依法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等。

(五)价格优惠制度

国家实行有利于节能的价格政策,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节能,主要内容是:(1)国家运用财税、价格等政策,支持推广电力需求侧管理、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自愿协议等节能办法。(2)国家实行峰谷分时电价、季节性电价、可中断负荷电价制度,鼓励电力用户合理调整用电负荷,对钢铁、有色金属、建材、化工和其他主要耗能行业的企业,采取淘汰、限制、允许和鼓励等措施实行差别电价政策。(3)电网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节能发电调度管理的规定,安排清洁、高效和符合规定的热电联产、利用余热余压发电的机组以及其他符合资源综合利用规定的发电机组与电网并网运行,上网电价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六)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

国家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主要内容包括:(1)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按照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确定在规划期内应当达到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全部发电量的比重,制定电网企业优先调度和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具体办法,并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在年度中督促落实。(2)电网企业应当与按照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建设,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3)电网企业应当加强电网建设,扩大可再生能源电力配置范围,发展和应用智能电网、储能等技术,完善电网运行管理,提高吸纳可再生能源电力的能力,并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上网服务。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