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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服务网点消防监督检查

时间:2022-02-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商业服务网点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商业服务网点的安全出口处不应设置门槛、台阶、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疏散门内外1.4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禁止占用疏散通道,营业期间禁止将安全出口上锁。对商业服务网点的消防监督检查主要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和《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这里所指的商业服务网点,是指为人们日常生活提供经营性服务的超市、商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商业服务用房。

一、商业服务网点的火灾危险性

(一)可燃商品多

超市、商店、粮店等商业服务网点除陈设在货架、柜台内的商品外,基本都设有小仓库,甚至在疏散通道上堆放商品,大多商品为可燃、易燃物品,有的甚至存放、经营油漆、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危险品,易发生火灾。

(二)用火、用电设备多

有的商业服务网点安装了广告霓虹灯和灯箱,在商品橱窗和柜台内安装大量照明灯具;有的百货店(超市)、商店使用大功率冰箱、冰柜,有的副食品店加工熟食,用电荷载较大;有的寒冷地区的商店、理发店使用火炉取暖、烘烤毛巾、衣物,如果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易引发火灾事故。

二、商业服务网点有关消防安全规定

(一)商业服务网点一般设置在居住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小时的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且无门窗洞口的隔墙与居住部分及其他用房完全分隔,其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与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分别独立设置。

(二)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商业服务网点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三)商业服务网点营业厅主要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小于2m,其他疏散走道净宽度不小于1.5m。商业服务网点的安全出口处不应设置门槛、台阶、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疏散门内外1.4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应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侧拉门。禁止占用疏散通道,营业期间禁止将安全出口上锁。

(四)商业服务网点的配电箱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易燃装修材料上;高温照明灯具、电源开关、插座、荧光灯等应安装在不燃材料上;照明灯具的高温部位,当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灯饰应选用不燃、难燃材料。场所内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严禁使用易燃液体、气体和使用明火。

(五)商业服务网点可选用水型灭火器、ABC型干粉灭火器、泡沫灭火器。每个摆放点配置数量不应少于2具,不多于5具。

三、商业服务网点消防监督检查要点

对商业服务网点的消防监督检查主要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和《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营业员、服务员是否懂本场所火灾危险性、是否会报火警、是否会扑救初起火灾、是否会组织顾客疏散。

(二)用火、用电是否安全,是否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瓶装液化气等易燃易爆危险品。

(三)商品摆放、柜台设置是否影响安全疏散,安全出口和疏散指示标志是否明显。

(四)配备的灭火器种类和数量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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