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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监督检查要点

时间:2022-02-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学校及托儿所(幼儿园)消防监督检查要点主要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并按照看、问、查、测的方式实行:1.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是否按要求开展每日防火巡查,是否每日开展2次以上的夜间防火巡查,并填写《每日防火巡查记录本》和《建筑消防设施巡查记录表》。如确需改变的,应当报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

学校及托儿所(幼儿园)消防监督检查要点主要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120号令)、《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2005年版)、《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 25201-2010)等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并按照看、问、查、测的方式实行:

一、消防安全管理

(一)防火巡查、检查

1.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是否按要求开展每日防火巡查,是否每日开展2次以上的夜间防火巡查,并填写《每日防火巡查记录本》和《建筑消防设施巡查记录表》。

2.不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是否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是否开展夜间防火巡查并做好记录。

(二)其他消防安全管理

1.各楼层的明显位置是否设置安全疏散图。

2.教学楼、学生宿舍等应分别明确疏散引导员。

二、建筑防火

(一)平面布局

1.看贴邻建造、设置部位是否符合要求;燃煤、燃油或燃气锅炉房、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用房不应设在该建筑内。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5.4.2条之规定:当上述房间必须设置高层建中时,不应设置在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2.看楼层设置情况

(1)学生宿舍:不应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不应与教学楼合建;

(2)教学用房:各类小学的主要教学用房不应设在四层以上,各类中学主要教学用房不应设在五层以上;耐火等级为三级,楼层高度不应超过二层;耐火等级四级,层数不应超过一层;

(3)幼儿园:幼儿园不应与汽车库、修车库组合建造或贴临建造;不应超过三层或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楼层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内;幼儿园建筑耐火等级为三级时,不应超过二层或设置在三层及三层以上楼层;幼儿园建筑耐火等级为四级时,不应设置在二层。

(二)防火分区

1.学校及幼儿园设置在多层建筑中的防火分区应满足下列条件:

学校及幼儿园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防火分区允许最大面积为2500m2,三级耐火等级建筑防火分区允许最大面积为1200m2,四级耐火等级建筑防火分区允许最大面积为600m2。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当必须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墙和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或部位隔开,当墙上必须开门时应设置乙级防火门。

2.学校及幼儿园不应设置在高层建筑内,当必须设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在首层或二、三层,并应设置单独出人口。

三、安全疏散

(一)疏散通道

1.教学楼内廊净宽度不应小于2.1m,外廊净宽度不应小于1.8m。

2.楼梯不得采用螺型或扇形踏步。

(二)安全出口

1.教室安全出口的门洞宽度不应小于1m;

2.托儿所、幼儿园当必须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3.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外窗及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处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当必须设置时,应有从内部易于开启的装置。窗口、阳台等部位宜设置辅助疏散逃生设施。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经营场所

消防监督检查要点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经营场所消防监督检查要点主要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120号令)、《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 25201-2010)、《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2004)、《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号)等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并按照看、问、查、测的方式实行:

一、消防安全管理

(一)防火巡查、检查

查档案资料,重点单位是否按要求开展每日防火巡查以及建筑消防设施每日巡查,并填写《每日防火巡查记录本》以及《建筑消防设施巡查记录表》。

(二)仓库管理

1.仓库储存管理

(1)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堆场的总储量以及与建筑物等之间的防火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2)甲、乙类桶装液体,不宜露天存放。必须露天存放时,在炎热季节必须采取降温措施。

(3)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100m2,垛与垛间距不小于1m,垛与墙间距不小于0.5m,垛与梁、柱间距不小于0.3m,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2m。

(4)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5)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须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和空气干燥的场所储存,并安装专用仪器定时检测,严格控制湿度与温度。

(6)物品人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人库。

(7)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严防跑、冒、滴、漏。

(8)使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沾油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应当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处理。

(9)库房内因物品防冻必须采暖时,应当采用水暖,其散热器、供暖管道与储存物品的距离不小于0.3m。

(10)甲、乙类物品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其他库房必需设办公室时,可以贴邻库房一角设置无孔洞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其门窗直通库外,具体实施应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同意。

(11)储存甲、乙、丙类物品的库房布局、储存类别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当报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

2.仓库装卸管理

(1)进人库区的所有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

(2)蒸汽机车驶人库区时,应当关闭灰箱和送风器,并不得在库区清炉。仓库应当派专人负责监护。

(3)汽车、拖拉机不准进人甲、乙、丙类物品库房。

(4)进人甲、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是防爆型的;进人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

(5)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和修理。

(6)库区内不得搭建临时建筑和构筑物。因装卸作业确需搭建时,必须经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装卸作业结束后立即拆除。

(7)装卸甲、乙类物品时,操作人员不得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对易产生静电的装卸设备要采取消除静电的措施。

(8)库房内固定的吊装设备需要维修时,应当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经防火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

(9)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对库区、库房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人。

3.仓库电器管理

(1)仓库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规范的规定。

(2)甲、乙类物品库房和丙类液体库房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规定。

(3)储存丙类固体物品的库房,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六十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4)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离不得小于零点五米。

(5)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

(6)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

(7)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8)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对提升、码垛等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要设置防护罩。

(9)仓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安装规范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

(10)仓库的电器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电工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电器操作规程

4.仓库火源管理

(1)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进人甲、乙类物品库区的人员,必须登记,并交出携带的火种。

(2)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经仓库或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动火证应当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

(3)库房内不准使用火炉取暖。在库区使用时,应当经防火负责人批准。

(4)防火负责人在审批火炉的使用地点时,必须根据储存物品的分类,按照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审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人。

(5)库区以及周围50m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5.仓库器材管理

(1)仓库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

(2)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

(3)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4)甲、乙、丙类物品国家储备库、专业性仓库以及其他大型物资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安装相应的报警装置,附近有公安消防队的宜设置与其直通的报警电话。

(5)对消防水池、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经常进行检查,保持完整好用。地处寒区的仓库,寒冷季节要采取防冻措施。

(6)库区的消防车道和仓库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消防通道,严禁堆放物品。

二、建筑防火

(一)平面布局

1.看是否有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或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的情况;

2.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经营场所设置部位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1)甲、乙类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和半地下。

(2)桶装、瓶装甲类液体不应露天存放。

(3)甲、乙类仓库的耐火等级不能低于一、二级。

(4)甲、乙类液体储罐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应设置在城市(区域)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并宜设置在城市(区域)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5)甲、乙类液体储罐(区)宜布置在地势较低的地带。当布置在地势较高的地带时,应采取安全防护设施。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宜布置在地势平坦、开阔等不易积存液化石油气的地带(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3.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经营场所平面布置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1)仓库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甲、乙类仓库严禁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并不应贴邻建造。在丙、丁类仓库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库房隔开,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2)甲、乙仓库内不应设置铁路线。

(3)桶装、瓶装甲类液体不应露天存放。液化石油气储罐组或储罐区四周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0m的不燃烧实体防护墙。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可燃材料堆场,应与装卸区及办公区分开布置。

(4)甲、乙类仓库,甲、乙类液体储罐(区)及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建筑物,甲、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要求。

(5)甲、乙类液体储罐成组布置时,组内储罐的单罐储量和总储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组内储罐的布置不应超过两排。甲、乙类液体立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m,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8m(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二)消防车通道

看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面用途是否改变,是否被占用。

1.仓库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道。甲类仓库、占地面积大于1500m2的乙类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2.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甲、乙类液体储罐区和可燃气体储罐区,应设置消防车道。区内环形消防车道之间宜设置连通的消防车道。区中间消防车道与环形消防车道连接处应满足消防车转变半径的要求。

3.消防车道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

4.消防车路面,扑救作业场地及其下面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

(三)防火分区

仓库的防火分区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表3.3.2的要求,并注意:

(1)仓库中的防火分区之间必须采用防火墙分隔。

(2)石油库内桶装油品仓库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的有关规定执行。

(3)一、二级耐火等级的煤均化库,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2000m2

(4)独立建造的硝酸铵仓库、电石仓库、聚乙烯等高分子制品仓库、尿素仓库、配煤仓库、造纸厂的独立成品仓库以及车站、码头、机场内的中转仓库,当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时,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表3.3.2的规定增加1.0倍。

(5)一、二级耐火等级粮食平房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12000m2,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0m2;三级耐火等级粮食平房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3000m2,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m2

(6)一、二级耐火等级冷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的有关规定执行。

(7)酒精度为50%(V/V)以上的白酒仓库不宜超过三层。

表8-4 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

(四)防火分隔

看分隔设施用材燃烧性能是否符合要求

(1)甲、乙类液体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或储罐组,其四周应设置不燃烧体防火堤。防火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防火堤内的储罐布置不宜超过两排。

②防火堤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其中最大储罐的容量。对于浮顶罐、防火堤的有效容量可为其中最大储罐容量的一半。

③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立式储罐外壁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管壁高度的一半。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卧式储罐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

④防火堤的设计高度应比计算高度高出0.2m,且其高度应为1.0m~2.2m,并应在防火堤的适当位置设置灭火时便于消防队员进出防火堤的踏步。

⑤沸溢性液体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每个储罐应设置一个防火堤或防火隔堤。

⑥含油污水排水管应在防火堤的出口处设置水封设施,雨水排水管应设置阀门等封闭、隔离装置。

(2)甲、乙、丙类仓库内布置有不同类别火灾危险性的房间,其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不燃烧体,隔墙上的门窗应为乙级防火门窗。

(3)高层仓库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1h时,防火墙应高出不燃烧体屋面0.4m以上,高出燃烧体或难燃烧体屋面0.5m以上。其他情况时,防火墙可不高出屋面,但应砌至屋面结构层的底面。

(4)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当必须开设时,应设置固定的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三、安全疏散

易燃易爆经营及储存场所应急灯具的设置要点:

1.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1区)

适用:①隔爆型固定式灯、②隔爆型携带式电池灯、③隔爆型指示灯类、④隔爆型镇流器;

慎用:①隔爆型移动式灯、②增安型镇流器;

不适用:①增安型固定式灯、②增安型指示灯类。

2.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2区)

适用:①隔爆型固定式灯、②隔爆型携带式电池灯、③隔爆型指示灯类、④隔爆型镇流器、⑤隔爆型移动式灯、⑥增安型镇流器、⑦增安型固定式灯、⑧增安型指示灯类。

四、消防设施

(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下列场所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棉、毛、丝、麻、化纤及其织物的库房,占地面积超过500m2或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卷烟库房。

2.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3.按二级负荷供电且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仓库宜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4.大于或等于50000m3的浮顶罐应采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可采用手动或遥控控制。大于或等于100000m3的浮顶罐,泡沫灭火系统应采用程序控制。

(二)室内消火栓。下列场所应设室内消火栓:

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m2的仓库。

(三)自动灭火系统

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棉、毛、丝、麻、化纤、毛皮及其制品的仓库;每座占地面积大于600m2的火柴仓库;邮政楼中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空邮政库;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可燃物品地下仓库;可燃、难燃物品的高架仓库和高层仓库(冷库除外)。

2.雨淋喷水灭火系统

下列场所宜设置雨淋喷水灭火系统:

(1)建筑面积超过60m2或储存量超过2t的硝化棉、喷漆棉、火胶棉、赛璐珞胶片、硝化纤维的仓库。

(2)日装瓶数量超过3000瓶的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的罐瓶间、实瓶库。

3.泡沫灭火系统

下列场所宜设置泡沫灭火系统:

(1)石油库的油罐应设置泡沫灭火设施;缺水少电及偏远地区的四、五级石油库中,当设置泡沫灭火设施较困难时,亦可采用烟雾灭火设施。

覆土油罐灭火药剂宜采用合成型高倍数泡沫液,地上式油罐的中倍数泡沫灭火药剂宜采用蛋白质中倍数泡沫液。

(2)可燃液体火灾宜采用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3)液化石油气油罐区应设置灭火系统和消防冷却系统,且灭火系统宜为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4)下列场所应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单罐容积大于或等于1000m3的非水溶性和单罐容积大于或等于500m3水溶性甲、乙类可燃液体的固定顶罐及浮盖为易熔材料的内浮顶罐;单罐容积大于或等于50000m3的可燃液体浮顶罐;机动消防设施不能进行有效保护的可燃液体罐区;地形复杂消防车扑救困难的可燃液体罐区。

(5)下列场所可采用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罐壁高度小于7m或容积等于或小于200m3的非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润滑油储罐;可燃液体地面流淌火灾、油池火灾。

(6)下列场所宜采用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除安装固定式和移动式泡沫灭火体统以外的可燃液体罐区;工艺装置及单元内的火灾危险性大的局部场所。

4.气体灭火系统

下列场所宜设置气体灭火系统:

(1)贮存容器外观有无明显碰撞变形、缺陷,组件是否固定牢固,操作装置的铅封是否完好;

(2)贮存容器压力表有无明显机械损伤,压力表在同一系统中的安装方向是否一致并使其正面朝向操作面;

(3)贮存容器是否标明设计规定的灭火剂名称,贮存容器的编号、充装量、充装压力、充装日期。

5.防排烟设施

下列场所应设置防排烟设施: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丙类仓库。

6.爆炸性气体环境电气设备的设置是否符合要求

选用的防爆电气设备的级别和组别,不应低于该爆炸性气体环境内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级别和组别。当存在有两种以上易燃性物质形成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时,应按危险程度较高的级别和组别选用防爆电气设备。

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应符合周围环境内化学的、机械的、热的、霉菌以及风沙等不同环境条件对电气设备的要求。电气设备结构应满足电气设备在规定的运行条件下不降低防爆性能的要求。

7.爆炸性气体环境电气线路的设置是否符合要求

当易燃物质比空气重时,电气线路应在较高处敷设或直接埋地;架空敷设时宜采用电缆桥架;电缆沟敷设时沟内应充砂,并宜设置排水措施。

当易燃物质比空气重时,电气线路宜在较低处敷设或电缆沟敷设。

电气线路宜在有爆炸危险的建、构筑物的墙外敷设。

敷设电气线路的沟道、电缆或钢管,所穿过的不同区域之间墙或楼板处的孔洞,应采用非燃性材料严密堵塞。

当电气线路沿输送易燃气体或液体的管道栈桥敷设时,应敷设在危险程度较低的管道一侧。当易燃物质比空气重时,敷设在管道上方;比空气轻时,敷设在管道的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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