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工程变更及价款的确定

工程变更及价款的确定

时间:2022-02-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一、工程变更及产生原因

(一)工程变更的内容

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和其他变更两大类。其中设计变更包括工程内容的增加及删减等,其他变更包括施工进度计划变更、施工条件变更和工程量变更等。

(二)工程变更的产生原因

在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中,经常出现来自业主方对项目要求的修改,设计方由于业主要求的变化或现场施工环境、施工技术的要求而产生设计变更;也有可能出现由于承包商原因而导致的工程变更。由于这多方面变更,经常出现工程量变化、施工进度变化、业主方与承包方在执行合同时发生争执等问题。这些问题的产生,一方面是由于主观原因,如勘察设计工作粗糙,以至于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许多招标文件中没有考虑或估算不准确的工程量,因而不得不改变施工项目或增减工程量;另一方面是由于客观原因,如发生不可预见的事件,或由于自然或社会原因引起停工和工期拖延等,致使工程变更不可避免。

二、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

(一)书面合同的订立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二)合同价款的约定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①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②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③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④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⑤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⑥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⑦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⑧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⑨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⑩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三)工程价款的方式

发、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选用下列一种约定方式:

①固定总价 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②固定单价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③可调价格 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调整因素包括:

a.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b.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

c.经批准的设计变更;

d.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

e.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四)工程变更的程序

(1)发包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2)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

(3)变更执行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五)工程变更估价

(1)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一般处理办法如下:

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③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以下办法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双方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2)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例8.1.1】 某土方工程估计工程量为1000m3,合同规定土方工程单价为22元/m3,实际工程量超过估计工程量10%时,调整单价,单价调为20元/m3,当工程结束时实际完成土方工程量为1200m3,则由此工程量变更而最终结算的工程价款应为多少?

【解答】 该题应注意合同中对超过原计划工程量10%部分的理解,即10%以内(≤10%)部分仍按原单价,而10%以外(>10%)部分按调整后单价执行。故:

超过原计划工程量10%的部分为1200m3-1000×(1+10%)m3=100m3,则:

则:结算工程款=(1100×22+100×20)元=26200元

故最终结算工程款为26200元。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