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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用正确的社会稳定观指导维稳工作

时间:2022-03-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笔者认为,以上对社会稳定的认识应当是最全面、客观的,是正确的社会稳定观,是在维稳工作中应当树立的社会稳定观。社会稳定既是重大的社会问题,也是重大的政治问题;不仅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也关系到共产党执政地位的巩固,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3.社会稳定的动态性及其对维稳的要求。
论用正确的社会稳定观指导维稳工作_浙江公安机关加强和创新 社会管理的理论与实践

张 勇 张振兴[1]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改革的深入,社会深层次、结构性矛盾和问题的日益显现,各种各样的影响社会不稳定“事件”层出不穷。稳定是改革、发展的基础与保证,“稳定压倒一切”,因此维稳工作尤显重要。但是在实际维稳中,由于一些地方政府没有很好的践行正确的社会稳定观,使得维稳中出现一系列问题,因此用正确的社会稳定观指导维稳工作对于解决维稳中的难题尤为重要。

一、何为稳定

中国经历了“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浩劫,稳定来之不易,稳定是人人拥护的,百姓不喜欢动乱,政府也不会喜欢。那么,什么是稳定呢?不同的群体有不同的理解。百姓眼中的稳定无外乎稳定的生活、稳定的职业前景、稳定的收入、稳定的物价、稳定的晚年保障;而不少政府官员所追求的稳定,以无人闹事、最好无人上访为目标。

(一)什么是社会稳定观

社会稳定观就是关于社会稳定的认识和观念。树立正确的社会稳定观就是要辩证的、历史的客观认识社会稳定问题。马克思指出:社会——不管其形式如何——究竟是什么呢?是人们交互作用的产物。马列主义学术界认为社会稳定是指整个社会处于稳固、安定、和谐的状态,是经济、政治、文化等多种人类活动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是一个历史的、综合的、动态的概念。社会稳定的历史性、综合性和动态性,构成了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社会稳定观的基本内容。笔者认为,以上对社会稳定的认识应当是最全面、客观的,是正确的社会稳定观,是在维稳工作中应当树立的社会稳定观。

从这一社会稳定观出发,我们今天所要维护的社会稳定,是一种具有鲜明时代特色的、动态的稳定,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的社会稳定,是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历史进程中的社会稳定,是在体制转轨、社会转型的特殊历史时期的社会稳定。

在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稳定、改革、发展是三条互相关联的主线:稳定是前提,改革是动力,发展是目标。社会稳定既是重大的社会问题,也是重大的政治问题;不仅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也关系到共产党执政地位的巩固,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维护好社会稳定,对于充分利用好21世纪头20年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在改革开放初期,政府就已经提出了维稳的口号;当前,21世纪的维稳实质已经变化

20世纪80年代,不稳定因素主要还只是改革的阵痛,是过渡时期的必然摩擦,突出表现为意识与观念的冲突,主要存在于青年学生与知识分子之中;但是现在,由企业改制、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官员腐败,社会问题累积的矛盾不断爆发,深层次的改革仍处于攻坚阶段,不稳定因素已经成为一种结构性的、长期性的危机,存在于社会各阶层。当前,我国面临的社会稳定形势,可以用“大局稳定,问题不少”这八个字来概括。

1.社会大局稳定,总的形势很好。(1)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三十多年,共产党的执政能力不断增强,国家政局保持了长期稳定,党的执政地位不断巩固,始终发挥着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2)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各项社会事业全面发展,为社会稳定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3)社会秩序运转正常,各项重大改革措施进展顺利,各种重大活动都拥有比较可靠的安全保障。二十多年来特别是近几年来,在国际局势风云变幻,境外政权更迭频繁,恐怖主义事件时有发生,地区冲突和局部战争不断的国际大气候下,我国始终保持了社会的有序运行和健康发展,人民群众拥有较强的安全感。(4)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心思稳,人心思安。保持社会稳定,说到底取决于群众的稳定、人心的安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广大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和质量不断提高。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实现了历史性的跨越,总体上达到了小康水平。

2.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不少,绝不能掉以轻心。从国际上看,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和社会信息化给我国社会稳定带来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从国内看,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的攻坚阶段和发展的关键时期,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逐步暴露出来,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甚至危及社会稳定。

(三)正确的社会稳定观对维稳工作具有指导意义

树立正确的社会稳定观,才能够全面客观的认识改革、发展中出现的社会稳定问题,尽可能避免维稳工作中的失误,尽可能解决维稳工作中出现的难题。社会稳定具备历史性、综合性和动态性,三特性对维稳工作从不同角度分别提出了要求。

1.社会稳定的历史性及其对维稳的要求。社会稳定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不同社会历史时期,社会稳定的内容和形式也有所区别;即使在同一历史时期的不同发展阶段,社会稳定的内涵和外延也会发生新变化,呈现出新特点。社会稳定的这种历史性特点,要求维护社会稳定,必须充分考虑社会所处的历史阶段,必须充分考虑一个国家经济、政治、历史、文化等基本国情

2.社会稳定的综合性及其对维稳的要求。由于社会结构自身的复杂性,社会稳定涉及方方面面,包括政治稳定、经济稳定、社会秩序正常以及人心安定等。这几方面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密不可分。政治稳定是整个社会稳定的核心,经济稳定是整个社会稳定的基础,社会秩序正常是政治稳定和经济稳定的必要条件,人心安定是社会稳定的综合反映。社会稳定的这种综合性特点,要求我们在维稳工作中,必须总揽全局,充分认识政治稳定、经济稳定、社会秩序正常、人心安定等方面的内在联系,善于运用政治、经济、文化等多种手段,统筹各种社会资源,综合解决社会稳定问题。

3.社会稳定的动态性及其对维稳的要求。人类社会始终处在不断发展和变化之中,没有任何矛盾和冲突的社会是不存在的。真正的社会稳定,是在不断解决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不断克服社会各种不稳定因素的基础上的稳定,是在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动态平衡中实现的稳定。没有完全静止、绝对的、“一潭死水”式的社会稳定。社会稳定的这种动态性特点,要求我们必须牢固树立动态的稳定观念,以动态的眼光、动态的理念看稳定,用动态的思路、动态的手段、动态的平衡维护社会大局的稳定,在动态环境中实现社会大局的稳定。

二、维稳的目的

维稳的目的就是要保证社会稳定,就地方维稳来讲就是要保一方平安,维稳根本在于“维心”,即在得民心。当今中国正处于经济迅速发展和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稳定是发展的基础与保证,因此维稳工作十分重要。但是,一些地方领导由于没有树立正确的社会稳定观、没有用正确的社会稳定观指导维稳工作,仅从短期利益考量,简单地将“稳定压倒一切”变成政治任务,任何工作都要给维稳让路,采取的社会管治方式呈现简单化和绝对化特征,为了维稳甚至不惜给正常经济发展、民众日常生活带来不便和负面影响。这种维稳思维模式的误区,使得不少地方维稳发生了错位,使维稳从手段变成了目的,甚至嬗变为一些地方政府非法行政和维护部门利益乃至私人利益的借口,中国今后的维稳工作也至少将面临三方面的压力

(一)一些地方政府和官员维稳思维和模式存在着两大误区

一是将民众的利益表达与社会稳定对立起来,将公民正当的利益诉求与表达视为不稳定因素,通过压制和牺牲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来实现短期内的社会稳定。有的地方官员把维稳单一理解为武力压制一切暴民或刁民闹事,在以暴力对抗暴力的错误思维下,面对表现形式比较激烈的社会冲突,他们往往轻率地滥用警力,高压维稳,结果是不仅无助于矛盾化解,反而造成警民对立、干群对立,引发社会矛盾和冲突,破坏政府形象,导致社会利益关系严重失衡,加速了社会基础秩序和社会价值体系的失范。社会不满情绪因缺乏正常表达渠道,必将酿成更大的不稳定因素。

二是个别地方官员为了保住自己的位置,为了从维稳中捞取更大的经济、政治利益,不惜牺牲国家利益满足一些无理取闹者的无理要求。他们在化解矛盾的实际操作中,从个人利益考虑,不能坚持依法办事,迁就或满足一些人的无理要求,其所代表的政府行为明显缺乏原则性和规范性。这种经济补偿式的维稳思维,常用模式就是单纯依靠维稳基金,“花钱买平安”,即所谓的“人民内部矛盾人民币解决”。这种错误思维和模式对其他民众造成了一种误导,好像任何事情都是“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结果便造成一些群体或个人仅从个人利益考虑,无视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总是采用法律外的方式、甚至暴力来表达和发泄不满,导致了社会矛盾愈加激烈。

(二)当前维稳工作的错位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领导方式的错位。现在不少地方对维稳工作采取主要领导亲自抓,各个部门、各级领导齐动员的方式。本来在现代化、法制社会做任何事情都应该依法办事,建立长效治理机制;而现在一些地方的维稳工作,已错位成“首长挂帅”、“全民动员”、“政治运动式治理”的领导方式。只要进入“敏感时期”或者遇到“敏感事件”,一些地方政府就开展大规模政治动员,一切都要给维稳让路,当地最高领导亲自挂帅,各个部门齐上阵,不惜财力、物力、人力,不计成本,以保辖区一时平安。不少地方还搞达标评比,按照“六有标准”(有组织、有人员、有牌子、有阵地、有活动、有记录)建立各种维稳站点。一些地方安排主要领导干部负责包抓群众反映集中、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力求使群体性事件、来省集体上访、进京上访三项数据大幅下降。这种大搞群众运动的领导方式,虽然也能见一时之效,但实际上很难达到标本兼治。

二是治理方法的错位。对不稳定因素,特别是突发性群体事件,本应采取疏导情绪、听取民意、耐心解释、化解矛盾的,依法办事,按规章按程序解决。但现在一些地方的治理方法错位为镇压、驱散、限制、跟踪、截访等。一些地方敏感时期需稳控的对象竟有“21种人”,稳控一名重点对象的相关人员可达数十名,为防止重点人员上访,甚至派人跟踪盯梢。一些地方不但不解决上访群众反映的问题,反把截访、控访作为主要任务,极大地损害了政府的形象,群众对维稳治理方法的错位意见更大。实际上,目前中国的群体性事件,不少是部分群体为维护自身利益的集体上访。这些事件本来最初并不是针对政府的,或者说不是官方原因造成的,政府至多处于调解者或中立方的位置。但是,由于某些地方官员把这些行为定性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而采取了镇压、驱散或推脱敷衍的处理方法,最终激起了众怒。这无疑是治理方法错位带来的恶果。

三是维稳重心的错位。维稳工作的重心应是寻找和解决不稳定因素的根源,防患于未然,而一些地方政府却错位为重视事后处理胜过源头预防。一些群体性事件之所以发生,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没有做好源头的预防和治理工作。这种维稳重心的错位也反映出部分基层政府官员行政能力的低下和服务意识、公仆意识的缺失,对社会不稳定因素和易激发矛盾的事件,不愿调研、无法预见,也无能为力,于是从“见怪不怪”到“熟视无睹”,失去了必要的防范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一般情况下,公众最基本的利益诉求,首先会在制度框架内寻找解决问题的途径。只有缺乏正常途径或堵塞了沟通渠道,公众才会以一种非制度化甚至是非理性化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这种诉求表达方式虽然形式各异,但共同点就是不可预期甚至不可控制。

四是政绩考核功能的错位。上级政府把维稳作为一项重要的政绩考核指标,试图约束基层官员的不作为或不当执政行为。但是在部分地区,这种约束不但没有发挥应有作用,反而错位为维稳压倒一切的现实考量,致使很多基层官员不得不用极大精力应付与维稳相关的事项。在中国目前的行政管理体制下,上级对下级的政绩考核是决定官员任免和升迁的重要指标。在这种政绩考核功能错位的情况下,不少基层官员为了应对上级领导的压力,往往并不去思考如何解决群众的诉求,而是采取了截访、销号、拘留、罚款、劳教、判刑等控制手段压制上访人员。

(三)借维稳名义滥用权力、胡乱作为的现象不断见诸报端

个别地方搞非法的暴力拆迁,动辄就动用警力,也称之为是“维稳”;紫金矿业瞒报污染,也是出于考虑“维稳为重”;公民发帖批评县委书记,除了被公诉犯有“诽谤罪”之外,也被指“破坏全县稳定发展的大好局面”……“维稳”成了个别地方非法行政的借口,值得高度警惕。这种行为不但不能维护稳定,而且有可能激化矛盾,诱发社会冲突。

(四)中国今后的维稳工作也将至少面临三方面的压力

首先是管理机制的改革。一方面要改变目前的上级高压式管理体制,积极推进维稳治理机制的改革,加快法制化建设,进一步落实宪政体制下的公民权利,充分满足民众的参政意愿,切实保障公民的有序政治参与,才能使国家的长治久安有可靠保障。如果民众缺乏很好的代表他们利益的表达机制,其不公正感和被剥夺感就会诱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其次是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是社会管理的主体,当然也是预防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主体。今后新的稳定思维应该是避免政府在社会矛盾中处于首当其冲的位置,强化政府作为规则和程序制定者以及矛盾调节和仲裁者的角色,促进民间组织的发育,形成化解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的社会性机制。但是,这一政府职能的转变并不意味着政府推卸和放弃维稳的职责,而是要从根源上解决稳定的问题。要建设高效能的服务型政府,把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放在更重要的位置,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最后是思维模式的重构。今后解决维稳问题需要树立科学的思维模式,要突破过去片面理解的“稳定压倒一切”的思维定势,改变那些不计成本和后果、一切都要为稳定让路的做法。走出旧的思维定势既需要各级政府官员思想的创新,也需要社会的宽容和理智、群众的理解和信任,还需要执政者有较高的政治智慧。

三、如何维稳

维稳工作中出现的误区、手段的错位以及今后面临的压力,一定程度上是我国改革、发展进程中难以避免的,同时也是由于执政者没有树立正确的社会稳定观,没有用正确的社会稳定观指导维稳工作。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社会稳定观来指导、解决现实维稳中的系列难题,需要我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确立维稳新思维,推进一系列社会改革,使“刚性稳定”转变成“韧性稳定”,进而变“维稳”为“创稳”。

(一)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

科学发展观的内涵极为丰富,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是科学发展观题中应有之意。发展是硬道理,是解决所有问题的关键;稳定是硬任务,是改革和发展的前提。推进改革和发展,必须充分考虑社会稳定工作,切实做到“四个注意”:一是注意把握好各项改革的出台时机,做到因时、因地制宜;二是注意把握好各项改革的推行力度,分清轻重缓急,做到有序推进;三是注意把握好社会各阶层的承受能力,改革措施的出台要兼顾不同群体的利益需求;四是注意把握好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与适时调整的关系,真正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的程度统一起来。

(二)确立维稳新思维

在过去相当长的历史时期里,政治斗争是社会生活的主旋律,无序和混乱是社会常态,人们在记忆中留下了惨痛的难以磨灭的历史烙印,形成了全社会难以摆脱的心理阴影。由于上述历史因素,全社会对于稳定十分敏感,一旦出现了“事情”和“动静”,维稳的重大话题会立即摆上议事日程。时至今日,中国社会所存在的形式多样的针对既得利益和精英阶层的社会暴力是以往长期积累下来的矛盾的结果。这些矛盾是可以通过改革得到解决的,社会冲突并不必然导致社会不稳定。中国社会的日益开放和民主化,使得社会稳定也必将过渡到动态平衡型,执政者的稳定思维也应随之转变,应积极树立与时俱进的社会稳定观,实现观念上的“四个转变”。

1.从强分“非我即敌”向正视“利益矛盾”转变。沿袭既往阶级斗争时代“敌我矛盾”与“人民内部矛盾”的二分法,乃至衍生出备受诟病的“不明真相的群众在少数坏人的煽动下闹事”简单公式以及“法不责众”的处置模式。必须从绝大部分社会矛盾属于利益矛盾的认识角度和法律面前一视同仁的法治视角,正视群众利益诉求的正当性和暴力事件的违法性,将大部分暴力事件“去政治化”,纳入“公共安全”范畴予以法治化处置,才能树立法律权威,促进事件依法解决。

2.从传统“刚性管理”向现代“柔性治理”转变。服从和服务于中央构建和谐社会的大战略,因应“公民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公共管理上从传统的“刚性管理”转向“柔性治理”,一方面强调政府在社会管理中的统筹、协调、引导和依法、科学、民主决策;一方面强调政府与社会组织和公民合作互动,对公共生活开展管理,“以制度包容冲突”,共同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确保“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

3.从追求“静态稳定”向谋求“动态稳定”转变。稳定并非古井无波、死水一潭。真正的社会稳定,是在不断解决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不断克服社会各种不稳定因素的基础上的稳定,是在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动态平衡中实现的稳定。政府在处理稳定问题上,既要重视相关事件的“警钟”功能,以改革促稳定,以稳定保发展,谋求可持续发展式的社会稳定繁荣,又要警惕打着稳定旗号顽固维护既得利益、抵制改革发展的倾向,防止为了掩盖矛盾而不择手段,滥用警力。

4.从被动“舆论封锁”向主动“舆论引导”转变。舆情特别是网络舆情应对已经成为当前维稳工作至关重要的一环,但不少地方政府对媒体抱着“躲、怕、捂、拖”等思想误区,不愿说、不敢说、不会说,导致小事拖大、大事拖炸。必须树立“舆情就是警情”、“舆情就是稳定”和“舆情就是形象”的意识,第一时间应对,掌握舆论主导权。

(三)制度化

美国学者亨廷顿曾经指出过,发达国家与不发达国家在政治上最大的区别不在于政府形式,甚至也不在于政治参与的程度,而在于是否达到了足够的制度化水平,是否建立了有效的社会控制。制度化,就是用一套制度巩固和正当化新的原则、利益和规则的过程,制度化才是解决维稳难题的良方。要从根本上解决目前维稳工作中的难题,就要不断健全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机制、社会保障机制和民主参与监督机制等四种主要制度。

1.利益表达机制的不完善是许多社会不稳定事件的主导因素。目前的实际维稳,不少是以压制和牺牲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为前提而短暂实现的。因此,要打开心结,敞开心扉,要设身处地的想一想,不要一说到利益表达,就如临大敌,更不应该将群众的利益诉求与社会稳定对立起来。要建立适合国情的利益表达机制,在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关乎群众切身利益的政策制定时,要有群众代表的声音,要多听取群众的利益表达。

2.由于社会的流动、单位制度的消退和城乡社区的重构等因素,致使中国社会在转型过程中缺乏有效的协商机制,以致社会群体、社会阶层之间的利益和公共利益无法得以有效的协商。因此,政府要加强对社区建设的扶持力度,借助社区这个平台建设有效的协商机制;要打开心结,敞开心扉,不要一说到协商,就以为民众是来讨价还价的,是要挟,是敲诈。

3.如果有了稳定的生活、稳定的职业前景、稳定的收入、稳定的物价、稳定的晚年保障,社会一定是稳定而有序的,对于中国社会来说尤为如此。因此,要加快完善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以及社会优抚等多样化的社会保障措施,保障特殊、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减少和解除人民群众的后顾之忧,从而实现社会安全运行,维护社会稳定。

4.公权力得不到有效监督是造成原本可以正常解决而没有解决的维稳问题的关键之一。拓展公民的政治参与和监督机制、有效地落实公民的民主权利是消除因公权力而滋生出来的社会矛盾、社会冲突的正确方向。因此,要坚持和推进政务公开,要打开心结、敞开心扉、采取多种形式听取社会意见,要接纳民众的参与、欢迎社会的监督。

(四)加强公安政法队伍建设

公安政法机关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专门力量,维护好社会稳定,必须切实加强公安政法队伍建设,努力造就一支适应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需要的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公安政法队伍。

公安政法队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维护好社会稳定,必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坚持“一个统领”,即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公安工作。二是抓住“三个切入点”,即抓住全力维护重要战略机遇期的社会稳定这一切入点;抓住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政绩观这一切入点;抓住全面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这一切入点。三是做到“四个狠抓”,即狠抓执法为民思想的端正;狠抓维护社会稳定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狠抓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狠抓公安政法队伍自身建设。

实现社会稳定与发展是任何一个国家和政府都极力追求并为之奋斗的一种社会状态和社会理想。邓小平同志指出:“中国的问题,压倒一切的是需要稳定。没有稳定的环境,什么都搞不成,已经取得的成果也会失掉。”当前,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已进入关键阶段,社会生活多样化、多元化、多变性的特征日趋明显,人们思想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差异性日益增强,维护社会稳定的难度逐渐加大。这就要求政府领导在维稳工作中,不断提高理论修养,树立正确的社会稳定观,历史的、综合的、动态地看待各种社会稳定问题,统筹各种社会资源,综合解决社会稳定问题,使我国社会始终处于动态有序的稳定状态,为中国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邓小平文选(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2]周永康同志在中共中央党校的报告提纲《关于社会稳定问题》.

[3]孙立平.稳定问题新思维[EB/OL].经济观察网,2008-11-6.

[1]张勇: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巡特警支队二大队副大队长;张振兴: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巡特警支队二大队民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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