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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的道义论

时间:2022-02-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康德看来,伦理学的核心概念是权利和义务。康德的伦理学认为,我们可以对能够控制的事负起责任。按康德的道义论,什么样的目标和意图才是伦理上善的呢?康德认为,当我们的行为所依据的原则合乎理性时,其行为就是合乎伦理的。康德的道义论是抽象的,在具体的社会生活中由于人不可能脱离他人而生存,理性与现实生活的结合又导致绝对责任的崩溃。
康德的道义论_环境伦理学概论

对权利和义务概念最经典的考察来自伊曼努尔·康德(Immanuel Kant)。康德是18世纪德国哲学家,也是近代最伟大的哲学家。他认为,应当从原则上而不是从后果上进行伦理判断。在康德看来,伦理学的核心概念是权利和义务。

康德的伦理学认为,我们可以对能够控制的事负起责任。因此,伦理学的中心任务就是建立起我们如何行为的原则,或者叫箴言(maxim)。

康德做了这样的假设:人是理性的动物。因其理性,人的行为有别于其他动物。非人类的动物的行为是出于本能,或者为了生存,而人的行为有其理性的目的和目标。在理性支配下,人可以对所做的事情负起责任。这样,康德认为,人类是伦理生物,原因就在于人的理性,他能够自由地形成意志并主动地选择行为。因为自由和理性,人类才成为道德生物。

第1章中讲到,德即目的。但我们所说的道德的德指的并不是一般的个人的目的,而是大众的目的。按康德的道义论,什么样的目标和意图才是伦理上善的呢?康德认为,当我们的行为所依据的原则合乎理性时,其行为就是合乎伦理的。也就是说,行为依据的原则是理性的,也就是合乎伦理的。与第1章中“道德”这个概念是指公众、大众都可接受的手段和目标一样,康德的理性同样是公众、大众可接受的理性。

康德进一步论证,认为在伦理上合乎理性的原则,就如同在其他领域里的理性一样,能够被所有的行为者所发现和接受。也就是说,合理的原则应当是绝对的、普适的、基本的伦理责任。这样的伦理责任,康德称之为绝对责任,它只有在能被所有的理性生物都接受的情况下才能履行。借用数学上的表达就是:

对于某伦理责任d,任取一理性的人a,他/她都接受该伦理责任d,则伦理责任d为绝对责任。

康德的论述要求我们把人当做目的(ends)而不是简单地作为手段(means),作为主体(subjects)而不是客体(objects)。从伦理上说,把人要当做理性和自由的生物,而不应只是用来为我们服务的手段。人是主体,有自己的目的和意愿,我们有道德上的义务去尊重他们,使他们能够做出自己的选择。因为这个论述里,人是泛指的人,没有明确具体到某个人或某些人,他可以是你也可以是我。因而,可以进一步说,一个人要把别人当做理性自由的人,不能把别人当做自己的工具,应当尊重别人,尊重别人的选择,尊重别人的自由。

康德的绝对责任为人类建立了基本的伦理责任:把人当做目的而不是简单的工具或客体。当个体的人都同样遵循这个伦理责任时,人类社会的伦理秩序也就建立起来了。如所有的人一样,你有权利被作为一个目的项,而不是工具。因为是自由和理性的生物,你有权利有自己的目的和目标,有权利去追求自己的目标,不希望成为别人的工具,但是别人同样因为是自由和理性的生物,同样有他自己的目的和目标,有权利追求他自己的目标,同样不希望成为你的工具。这样,你就不能把别人当做达到你目的的工具,正如你不希望成为别人的工具一样。康德的这种观念看重的是尊重别人,尊重别人的平等权和自由权。在理性的光芒下,如尊重自己的权利一样尊重别人的权利。

这些观点对西方伦理学和政治思想都有深远的影响。你可以在民主和公民自由的核心含义中看到它们的影响。一个不把人看做自由和理性的伦理理论是缺乏有力的哲学论据的。

康德的道义论是抽象的,在具体的社会生活中由于人不可能脱离他人而生存,理性与现实生活的结合又导致绝对责任的崩溃。在某些人看来是可接受的责任对于另外一些人成为不可接受的。如果放松康德的假设,把所有的理性的人都可接受改为大多理性的人都可接受,那么康德的道义论可以成为现代民主政治的基础(罗素,何兆武,李约瑟译,2003)。而这个放松,对于环境法的建立是很重要的。

在康德看来,人的理性是人获得道德考虑的必要条件,即理性是人获得道德身份的必要条件。如果考虑人与环境之间的伦理,环境能获得道德上的考虑吗?或者说,环境本身,环境要素如动物、植物能获得道德身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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