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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著作权人的权利

时间:2022-02-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权利和义务对等,使用者在行使这些使用权时,有义务尊重原作者的精神权利,即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修改权表现在作者既有权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自己的作品,也有权禁止他人对作品进行歪曲或删改。使用者在使用公有领域作品时应尊重作者的人身权。

二、尊重著作权人的权利

使用者在使用公有领域中的作品时可不征得作者或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需支付报酬,法律规定使用者有权复制、自由翻译、改编、汇编、广播、公开表演、发行,包括通过互联网向外传输公有领域中的文字作品。权利和义务对等,使用者在行使这些使用权时,有义务尊重原作者的精神权利,即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1)发表权。如果作品在进入公有领域之前未曾发表,使用者有权行使发表权,但发表权只能被使用一次。

(2)署名权。作者有权决定是否在作品上署名,是署真名还是署假名,以及署名的顺序等。使用者在使用作品时不得擅自改变作品的署名方式。若以改编、广播或表演等方式使用该作品时也应说明作者的身份。

(3)修改权。修改通常是对已完成的作品形式进行改变的行为,既包括由于作者思想倾向或感情立场的改变而导致的对作品形式的改变,也包括单纯改变表现形式的修改权。修改权表现在作者既有权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自己的作品,也有权禁止他人对作品进行歪曲或删改。因此,使用者在使用公有领域作品时,不得随意对原作品进行修改。

(4)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内容在于保护作品不受歪曲与篡改。所谓歪曲,是指曲解作品原意、损坏作者观点的行为;所谓篡改,指擅自增补、删节、变更作品的行为。使用者在改编、表演公有领域作品时,虽然允许做一些必要的改动,但一定不得歪曲或篡改原作,更不得损害作者的名誉及声望。

作者享有作品的财产权与人身权,当作品进入公有领域时,其含义是作者放弃了其作品的财产权,而其人身权及精神权利则是永久的。使用者在使用公有领域作品时应尊重作者的人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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