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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补助实施办法

时间:2022-02-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每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为高校大学生的参保和待遇享受年度。大学生在校期间按学年连续参保。因毕业、退学离校等原因终止保险关系后停止享受保险待遇。

根据江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点范围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赣府厅〔2009〕13号)文件精神,按照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洪府厅字〔2010〕182号)及南昌市全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关于统一组织普通高校大学生参加南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洪全医管字〔2009〕5号)文件规定,为切实做好高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工作,规范大学生普通门诊就医管理和普通门诊包干资金管理,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对象

江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参加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在校普通专科学生。每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为高校大学生的参保和待遇享受年度。大学生在校期间按学年连续参保。因毕业、退学离校等原因终止保险关系后停止享受保险待遇。

第二条 符合补助范围的普通门诊及诊疗项目

(一)普通门诊病种主要为感冒、发烧、腹泻、意外伤害等常见病;普通诊疗项目为血常规检查、尿常规检查、大便常规检查、血糖测定、尿糖测定、胸片、心电图、黑白B超、肌肉注射、静脉注射、静脉输液、皮试、洗胃、清创缝合、导尿等;

(二)符合南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属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类别的药品。

第三条 门诊医疗补助办法

(一)每年以学期为单位集中核报两次。每学期核报的补助比例为年度门诊财政补贴资金总额的1/2除以该学期符合要求的门诊费用总额;

(二)每生每学年累计补助门诊医疗费不超过130元,单次门诊费用补助比例不高于80%;

(三)门诊补助需提供学生证、门诊病历册、双处方和医疗费用发票及建行银行卡号。

第四条 普通门诊不予补助的项目及费用

(一)参保学生擅自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诊所、医院就医的,或在校外医院就诊无病历或正式发票的,或自行到医药公司、药店等非医疗机构购药的费用;

(二)属于南昌市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范围的,如:挂号费、工本费、出诊费、会诊费、救护车费、营养费、中药代煎费等特需服务费用;各种整容、矫形手术治疗、药品、器具及健美的器具等费用;各种预防保健诊疗项目、各种医疗咨询、健康预测诊疗项目费用。

第五条 其他事项

(一)学生在校期间的各种体检费一律自理;

(二)凡故意提供虚假、涂改不符合要求的单据、病历、处方者,以及不符合病情用药者,除不予补助外,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三)凡在集体、个体诊所就诊及药店自行购买自费药者,一律不予补助;

(四)凡属气功、推拿、按摩、美容、验光、装配假眼、镶牙、洗牙、装配假牙、假肢或助听器等各种矫形手术,因打架、斗殴、酗酒、无证驾驶引发交通肇事等造成的伤残所发生医疗费用,一律不予补助;

(五)因违法犯罪、医疗事故、交通事故、赴境外港、澳、台及国外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律不予补助。

第六条 办理补助手续时间及方式

(一)门诊医疗费办理补助时间:每学期放假前两周。

(二)方式:将办理补助的材料以班为单位上交系学管办,再由系学管办上报学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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