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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的特点和优点

时间:2022-02-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的反腐倡廉是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下进行的。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党与各种消极腐败现象是水火不容的,自党成立之日起,党对腐败的认识和反腐廉政的坚定决心自始至终是清醒的。中国共产党从诞生之日起,就把反对消极腐败、建设廉洁政治作为自己的重要奋斗目标。正是在这一重要问题上,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显示了自己的优势。

二、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的特点和优点

具有前述内涵的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明显不同于其他国家的反腐败道路或模式,而表现出明显的特点和优点:

(一)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具有一个强有力的领导核心

中国的反腐倡廉是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下进行的。中国共产党是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先进政党,具有极强的凝聚力、战斗力。中国的反腐倡廉有这样一个先进政党的强有力领导,能够根据中国国情制定科学的反腐战略策略,出台各种有效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政策措施;能够团结和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努力清除各种消极腐败现象;能够排除各种干扰、克服各种困难,使反腐败斗争顺利进行。

(二)执政党反腐败的主动性、坚决性

不少国家的反腐败受到了政党政治的影响和制约,反腐败在很大程度上成为政党斗争的一个工具、手段,执政党多是在外力作用下才会查办自身的腐败丑闻。但中国的反腐败完全不同,中国的反腐倡廉建设是执政党从严治党主动抓的,执政党反腐败具有明显的主动性、坚决性。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党与各种消极腐败现象是水火不容的,自党成立之日起,党对腐败的认识和反腐廉政的坚定决心自始至终是清醒的。中国共产党从诞生之日起,就把反对消极腐败、建设廉洁政治作为自己的重要奋斗目标。在革命战争年代,面对复杂残酷的生存和发展环境,中国共产党就把防止消极腐败现象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抓。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及时开展了“三反”“五反”运动,坚决清除贪污腐败现象,严厉惩处腐化堕落分子,严肃了党纪国法,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监督。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清醒地认识到改革开放过程中可能出现腐败现象的严峻形势,提出了一系列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对腐败的重要思想,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惩治腐败,把反腐败贯穿于改革开放的全过程。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在成功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继续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问题进行了深入思考,提出了一系列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开展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思想,出台了一系列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有效措施。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领导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和大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明确提出了一系列关于反腐倡廉的重要战略思想和理论观点,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采取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反腐措施。回顾中国共产党反腐倡廉的历史,我们可以看到,中国共产党对反腐败斗争的认识是十分清醒的,惩治腐败的态度是非常坚决的。执政党反腐败的主动性、坚决性,执政党力量与国家力量密切配合协同推进,是中国的反腐倡廉道路的重要特点,也使中国的反腐倡廉相比那些单纯依靠国家力量反腐败的国家具有无可比拟的政治优势。

(三)人民群众和公民社会的积极参与

“公民社会对政策制定和公共部门功能的监督及参与,是反对腐败和改善治理的一个至关紧要的砝码。”正是在这一重要问题上,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显示了自己的优势。中国共产党代表着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执政党的人民性决定了中国反腐倡廉道路的人民性。中国共产党非常重视人民群众的作用,早在新中国成立前,毛泽东同志在回答黄炎培关于“历史周期率”的问题时就明确指出:“我们已经找到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毛泽东的这一表述并不是一时兴起随口而说,而是他在内心重视人民群众监督作用思想的体现。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和中国共产党采取了许多措施强化人民的监督,如:建立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群众性组织,使之成为党联系群众、群众监督干部的纽带;建立信访制度和举报制度,并要求各级干部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的信访、举报、申诉、控告、检举;通过民主生活会等各种形式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近年来,“网络反腐”作用的凸显、有关机关对网络反腐力量的重视,是中国共产党重视人民群众和公民社会反腐败作用的一个新的力证。而且人民群众和公民社会的反腐作用也得到了国家法律、执政党政策的充分保证。如我国宪法对公民的监督权利作了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在党内法规方面,《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对此也有明确保障,中共中央发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这一反腐败的纲领性文件也明确提出“切实加强社会监督,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批评、建议、控告、检举等权利,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监督作用,扩大群众有序的政治参与,拓宽对施政行为的监督渠道,增强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有关政策和工作的透明度”。从现实来看,在被查处的腐败案件中80%的线索来自群众举报,这一被广泛引证的数字就有力地说明了人民群众在反腐败斗争中的积极参与。

(四)反腐倡廉建设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较好地融入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之中

反腐倡廉建设始终围绕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来进行,始终放在全局中来谋划和部署,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我们始终注重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为深化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服务。反腐倡廉建设与社会主义建设、党的建设各项具体内容的融合与协调,一直是我国反腐倡廉建设的一个重要特点。正如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上的讲话中强调的,“把反腐倡廉建设贯穿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个领域,体现在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各个方面,不断把反腐倡廉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把反腐倡廉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的全局之中,把改革的推动力、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的约束力、监督的制衡力、惩治的威慑力结合起来,增强反腐倡廉的整体性、协调性、系统性、实效性”。反腐倡廉建设融入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之中,既保障和促进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和党的建设的顺利进行,也使得反腐倡廉更好地融入党和国家各项改革的政策措施之中,并能根据形势发展需要,不断拓展工作领域,保证和强化了反腐倡廉建设的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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