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谁点燃了社会矛盾的火药桶

谁点燃了社会矛盾的火药桶

时间:2022-01-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中国社会进入“黄金发展时期”与“矛盾凸显期”同时并存的阶段,社会转型、结构调整、体制变革,社会利益的多元化,加剧了利益博弈和矛盾冲突,由于利益格局调整变化引发不同社会群体心理行为上的变化,社会犹如一个巨大的火药桶,一点火星就可能引起爆炸。因此,经济政治利益是催化群体事件最根本的原因,是点燃社会矛盾火药桶的一只看不见的手,古今中外,概莫能外。

近些年来,中国各地群体事件频发,已从1993年的0.87万起增加到了2006年的9万起,特别是2008年,群体事件不仅发生频率有所加快,而且规模性质危害也越演越烈,以致发生了贵州“瓮安事件”、云南“孟连事件”、甘肃“陇南事件”等恶性群体事件,为建设和谐社会平添了许多不和谐、不稳定的因素。对这些事件的成因,社会各界从不同视角进行了反思,基本上形成了两种声音。一种是“与民争利成群体事件频发罪魁祸首”,另一种是“一小撮别有用心的人”、“不明真相的群众”、“黑恶势力幕后指示策划”。

群体事件频发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有其深刻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背景。在中国社会进入“黄金发展时期”与“矛盾凸显期”同时并存的阶段,社会转型、结构调整、体制变革,社会利益的多元化,加剧了利益博弈和矛盾冲突,由于利益格局调整变化引发不同社会群体心理行为上的变化,社会犹如一个巨大的火药桶,一点火星就可能引起爆炸。社会矛盾一旦遇到“导火索”,就会容易爆发为大规模群体事件,如果处理不当,就可能演化为对抗激烈、社会破坏力强的恶性事件。因此,经济政治利益是催化群体事件最根本的原因,是点燃社会矛盾火药桶的一只看不见的手,古今中外,概莫能外。由此看来,只要政治经济利益在发生作用,社会矛盾与冲突,就将会成为一种社会常态,这是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因此,对群体性事件既要承认正视其存在的客观必然性,采取积极有效的办法和途径,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正确合理地予以解决,使其顺着良性的发展轨道逐步化解消除,又要防止面对群体性事件反应迟钝,判断失误,处理失当,甚至采用极端的手段,导致“小事拖大,大事拖炸”,激化矛盾,付出沉重的代价。今年全国各地处理群体性事件的经验教训,从多个角度为我们提供了正确认识处理此类事件的反思标本:社会矛盾亦解不宜结,亦疏不宜堵。

社会矛盾和群体事件发生的客观必然性,并不能减轻政府和官员的责任。分析近年来全国影响较大的群体性事件,不仅肇因于地方政府及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而且在公共权力的行使方式上也有根源,暴露出了执政能力薄弱的软肋。有些官僚主义作风严重,漠视群众的权利要求和利益诉求,忽略了政府应有的服务职能,党群关系、干群关系紧张,对引发的社会矛盾,信息暧昧不清,官民对话缺位,不时地透露出了“非敌即友”、“非白即黑”的传统简单僵化的执政思维,不仅不利于群体事件的妥善解决,而且火上浇油,适得其反,激化矛盾,酿成悲剧,无形之中成为点燃社会矛盾火药桶的一只看得见的手。事实说明,不具有合法性的政治统治和政府管理,很难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国之安稳,根基在民。百姓安,则国家安。群体事件是一面镜子,折射出了发生地的真实社会态势,暴露出了影响当地科学发展、社会和谐的各种矛盾。马克思有一句名言:“在科学的入口处,正像地狱的入口处一样。”面对当今社会生活中群体事件的挑战,或许只有经过这样的入口,才能开始进行思想的裂变与聚变,以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形成关于群体性事件的新思维,形成制度化解群体性事件的新方式。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