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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阳共存的互依性

时间:2022-01-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有人认为,中国古典哲学中的“阴阳”就等同于黑格尔哲学中的“矛盾”;由于《易》经中有“形而上者谓之道”,也就有人认为中国古典哲学就是“形而上学”……他认为,只有“矛盾”的斗争才能推动事物产生变化。

二、阴阳共存的互依性

作为中国古典哲学中的一个名词,“阴阳”二字同西方哲学术语中的“矛盾”二字的含义有着本质上的区别。现在,由于人们对中国古典哲学理论的不了解,往往存有以西方哲学名词图解《易》经乃至《黄帝经》等哲学经典的现象。这在事实上就曲解了中国古典哲学理论,使我们不能正确地理解中国古典哲学的博大精深的哲理,这对于继承和弘扬中华文化、发展具有中华民族特色的哲学社会科学没有好处,而是平添危害。为此,我们就有必要对中国古典哲学中所使用的“阴阳”与西方哲学的“矛盾”一词进行具体的分析与比较。首先,“矛盾”一词源于《韩非子·难一》中所讲的一则故事:“楚人有鬻楯与矛者,誉之曰:吾楯之坚,莫能陷也;又誉其矛曰:吾矛之利,于物无不陷也。或曰:以子之矛陷子之楯何如?其人弗能应也。夫不可陷之楯与无不陷之矛,不可同世而立……两誉,矛楯之说也”。后世便以此典故,来比喻那种逻辑思维上前言不搭后语、不能自圆其说的错误为“矛盾”。如自相矛盾、矛盾百出等。由此,“矛盾”就自然而然地成为逻辑学上的一个重要名词。19世纪末,为了变法革新、振兴中华,严复、梁启超等开始翻译西方的哲学理论,掀起西学东渐之潮。期间,王国维等学者遵从日本翻译西方哲学的优点,将黑格尔的哲学译之为“辩证法”,而贺麟则主张译为“矛盾法”。他说:“黑格尔的Dialektik或Dialektische Methode既是指矛盾的实在观、矛盾的真理观及意识生活之矛盾分析等,则其含义与普通所谓‘辩证’实显然隔得很远……我将Dialektik一字统译为‘矛盾法’,而可以贯通适合于各种不同的用法:如矛盾的实在观,矛盾的真理观,矛盾的辩难观,矛盾的分析观,矛盾的进展或历程,先天的矛盾(或先验的矛盾,如理性偏要发出宇宙起源的疑问,但又不能回答),矛盾的境况(凡两难的境况就算是矛盾境况,如狼之与狈,如既不乐生又复畏死的境况等),等等。”[21]

贺先生为什么要坚持用“矛盾法”取代先前一些译名中的“辩证法”呢?对此,他说得很明白:“要想把西洋哲学中国化,郑重订正译名实为首务之急。译名第一要有文字学基础。所谓有文字学基础,就是一定要寻得在中国文字学上有来历之适当名词以翻译成外文。第二要有哲学史的基础,就是须细察某一名词在哲学史上历来哲学家对该名词之用法,或某一哲学家于其所有各书内,对于该名词之作法;同时又须在中国哲学史上如周秦诸子宋明儒或佛经中寻适当之名词翻译过去。第三,不得已时方可自铸以译成外文名词,但须极谨慎,且须详细说明其理由,诠释其意。第四,对于日本名词,须取严格批评态度,不可随便采纳。这倒并不是在学术上来讲狭义的爱国反日,实因日本翻译家大都缺乏我上面所说的中国文字学与中国哲学史的功夫,其译名往往生硬笨拙,搬到中文里来,遂使中国旧哲学与西洋的哲学中无连续贯通性,令人感到西洋哲学与中国哲学好像完全是两回事,无可融会之点一样。”[22]

虽然,后来的事实并没有以“矛盾法”取代“辩证法”,但是“矛盾”一词毕竟成了一事物阴阳两端之所指,而普遍用之于西方哲学的翻译之中。因为,贺麟先生的观点也具有一定程度上的代表性,所以西方哲学理论传到中国后,就用上了很多的中国化名词,如“形而上学”等。这种原本是良好的愿望,由于翻译者并不真正懂得中国古典哲学,而又在西方哲学的翻译中搞形式上的“中国化”,这就给我们正确地认识中国古典哲学造成了很大的麻烦。如有人认为,中国古典哲学中的“阴阳”就等同于黑格尔哲学中的“矛盾”;由于《易》经中有“形而上者谓之道”,也就有人认为中国古典哲学就是“形而上学”……黑格尔哲学,是典型的主观唯心论,它也同所有西方哲学一样,是线性思维观念。在黑格尔哲学中,把所有相异的事物都称作“矛盾”,他认为凡在同一属下两个不同种属之间,就存在互相排斥、斗争、否定的关系,如颜色属下的“黑”与“白”,事实概念下的“是”与“非”,所有制观念下的“公”与“私”,等等。而凡相同事物之间便不构成“矛盾”,不具有相互排斥、斗争、互相否定的性质。如“A”与“A”相对,必有一个是“非A”,只有“A”与“非A”之间才构成相互对立、排斥、斗争和互相否定的关系,这就是所谓的“矛盾”。他认为,一切事物都存在着“矛盾”,这就是“矛盾的普遍性”;他将事物相互区别而呈现对立的双方称作“对立面”,又说这种对立面之间存在着两种不同的矛盾性质——“非对抗性矛盾”和“对抗性矛盾”。矛盾的非对抗性是有条件的、暂时的、相对的,而对抗性则是绝对的。这便是“有矛盾便有斗争”的观点。他认为,只有“矛盾”的斗争才能推动事物产生变化。黑格尔哲学是名符其实的“斗争哲学”。

中国古典哲学与黑格尔哲学最主要也是最重要的区别,就在于中国古典哲学在研究事物及其变化规律之中,首先将事物的性质用“阴”、“阳”加以区分,在此基础上,再论以事物阴阳同性相斥、异性相引的道理,而不是像黑格尔那样笼统地使用“矛盾”一词。因为“阴”、“阳”之间,其性虽然相异,但唯有这种性质相异的事物之间,所存在的才是互相感应、互相吸引、互相交流、互相渗透、互为己根、互为依存,因而保持其相对平衡的一种关系,而不存在什么“斗争性”。所以,《易》经立阴阳相交之卦曰《泰》,立阴阳不交之卦称《否》,反复申明这样一个道理:天地交,而万物生。上下交,而其志通。天地不交,而万物不通,上下不交,便失邦而无国。此中的“上下”,指治国者和黎民百姓。“志通”者,言其因相互交流意见,做到了“道同志合”,因而上下一心,众志成城,政通而人和。“邦”是指国家,“无邦”之所指,就是失国而不治。这也就是《黄帝经》等书所一再强调的,治国者一定要以民为本,要爱地亲民,要虚心倾听黎民百姓的意见,要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心声。这也是“五帝”时期,立“诽谤之木”、置“敢谏之鼓”,鼓励人民向各级官府提批评时政意见的理论根据。阴阳相异不是“矛盾”,唯其相异才能相通,唯其相反方可相成。天地、上下、男女、雄雌、夫妇、父子、兄弟、君臣、昼夜、寒暖、买卖、嫁娶、公私、供需、正负、胜败、得失、生死、兴衰、权利与义务、权力与权力制约、作用力与反作用力等,都是失彼则无此、失此则无彼的互依互动、互根互存关系,对此我们不妨举以“公”与“私”这个大家都天天遇到、然而并非人人都能正确认识和处理的关系为例,作一个简要的说明。

什么叫做“私”?私就是个人的利益。一个人一生下来就长有一张嘴,就要吃食物,不吃食物就活不成;人人有一双耳朵,都爱听赞颂自己的话,而不爱听逆耳之言;每人都有一双眼睛,视美则喜,见丑则恶;人之有鼻,愿闻香而不愿闻臭;人有身体就需穿衣,冬欲暖,夏欲凉。当然,人也还要居住房屋,等等。一句话,为了生活得更好,人人都希望拥有大量的社会财富,这同人为了生存,植物需要水、阳光、养分,动物需要食物一样,是一种本能性的思想意识,而不是进入阶级社会才产生的观念。人类的这种私有欲望、私有观念,从哲学角度去看,也具有双重的作用,即在与社会发展进步相同步的正确社会制度之下,人的这种私有欲望、私有观念,所起的作用是正面的,它会给人类社会创造出越来越多的社会财富,推动社会走向文明和进步。

恩格斯因为同马克思一起建立了共产主义学说,主张消灭私有制,因而极端鄙视人类的私有欲望和私有观念,称其为“卑劣的贪欲”。但是,面对全世界人类文明发生、发展的进步历史,他们承认,正是人类的这种私有欲望和为了实现这种欲望的奋斗,才推动了人类社会不断走向文明与进步。他是这么说的:“卑劣的贪欲是文明时代从它存在的第一日起直至今日的动力;财富,财富,第三还是财富——不是社会的财富,而是这个微不足道的单个的个人的财富,这就是文明时代唯一的、具有决定意义的目的。如果说在这个社会内部,科学曾经日益发展、艺术高度繁荣的时期一再出现,那也不过是因为在积累财富方面的现代一切成就不这样就不可能获得罢了”[23]

私与公,是相比较而存在的一个观念性的表述用语。在一个家庭中,每个家庭成员个人的利益就为私,全家人的共同利益即为公。对于一个社会集体组织而言,如一个村、一个工厂等,某一家庭的利益就是私,这个村或工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即为公。若以一个国家而论,某一省、市的地方性利益即为私,全体国民的共同利益就是公。研究讨论问题的范围如果扩大到全世界,那么某一个国家的单独性利益就是私,而全世界人类的共同利益就是公,是真正的“天下为公”。由此而言,在人类文明发展进程越来越快的时代,如果没有一套与社会发展进步相适应的社会制度为保证,人类的私有欲望和行为,便会给人类社会造成极大的灾难,甚至毁灭人类自己。特别是进入原子能利用的时代,这种危险性就越来越大。

什么叫做“公”?与私相对应而存在的就是“公”。“公”就是人类社会群体共同的利益。共同利益之中就包含有个人的利益,这就是公中有私;公共的利益是由无数个人利益所构成,这就是私中有公。公与私是互根互依、相反相成的关系。治家、治国,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一种不断地调整公私关系,使之平衡的过程。这种调整有两个最主要的方面:一方面是道德教育,要大力提倡“去私立公”、“一心为公”的好思想、好品德、好精神。因为私心与私有欲望是人类与生俱来的一种本能性思想行为,根本不可能消灭掉,不加强社会公德教育,蔚成一种良好的“先公后私”、“公而忘私”的社会气氛,使之成为大家都遵守的社会公德,就会有很多的人们在私欲的诱惑下,给整个社会带来不安和祸患。另一个方面,就是要制定一定的法度,很好地处理公私关系,使公与私处在一个相对平衡的“度”上,而不使其失偏、失衡。这便是依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的要义。依德治国和依法治国两者之间,也同样是阴阳互补、相反相成的关系。德治讲教育,法治论制约;德治多体现在提倡和表扬,法治多体现为规范、制裁与惩罚。依德治国者,是启发人的良知,其作用是让人内省;依法治国者,就是建立一种社会制度,并有相应的法律规章等,以强制的办法去规范人们的日常行为。德归内省,法为外制,一正一反,相反相成。其目的都是一个,使社会得到和谐、有序的发展,使所有的人们都在一种科学的法律和道德规范之下,去自由、平等、公平、有序地参与社会竞争,去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和历史的进步。这便是“依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的对立统一。偏重德治忽视法治,或者偏重法治而忽视德治,都是错误的。中国到了春秋战国之际,就已经对中国古典哲学的理解和应用存有失偏现象:学者论治国,有偏重于依德治国者,如孔子等人;有强调法治者,如商鞅之类。这就是后世所说的“儒法之争”。因此,治理国家,就要德治与法治“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

然而,道德教育毕竟又和法制有其不同之处。在道德教育中,要提倡“去私立公”,表彰一心为公的人。但法律上则要保护个人的私有权和利益,不能因提倡“去私立公”而随意侵犯个人的合法的私有财产,更不能以某种不切实际、不符合唯物辩证哲学观点的主观愿望及美妙的理想,去制定政策、法律而行治国。那样,便会给人民造成巨大的灾难,就会蔚成一种很坏的社会风气。因为,公与私的关系,亦即中国古典哲学理论之中的阴阳关系,它是互依互存的,需要保持相对平衡的关系,损公则害私,灭私则无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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