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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厕时间”受限,无异被迫变相加班

时间:2022-01-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面对如厕扣钱的“奇葩”规定,厂方认为这是为减少人员离岗时间,保证生产计划如期完成。王教授表示,虽然没有某一具体法条规定了“如厕时间”的问题,但是法律已经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韩律师认为,强制规定“如厕时间”,实际上是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无偿获取劳动者额外劳动的行为。“如厕”事件的发生,更反映出用人单位将劳动者等同于生产机器的观念。

“如厕时间”受限,无异被迫变相加班

□ 韩勇 编辑整理

一张细细的工资条上,扣款项目下赫然出现“如厕/厕纸:-6.53元”,难道上班时间上个厕所也要扣钱?不过这确实是沙井一印刷厂员工李先生6月份的工资条。

面对如厕扣钱的“奇葩”规定,厂方认为这是为减少人员离岗时间,保证生产计划如期完成。而律师则认为,工人上厕所不能算缺勤,强制规定“如厕时间”,实际上是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员工:上厕所被扣了6.53元

30多岁的李先生在宝安沙井源记印刷(深圳)有限公司上班多年,并且任职组长。据了解,源记印刷厂以前做来料加工出口,现在转型为一家外商独资企业,现有员工500人。

说到上厕所扣钱这件事,李先生拿出了今年6月份的工资条,细长的工资条上记者看到,有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周末加班工资、扣款项目,“扣款项目”一格列明有停车费、如厕/厕纸等费用,而如厕/厕纸扣款为6.53元。

“上厕所扣钱还精确到了小数点后两位,也不知道厂里是怎么算的。”李先生哭笑不得。他介绍,厂里上厕所每次实行登记,根据上厕所次数、时长等来扣款,每个员工的扣款数都不同。

厂方:扣钱为减少离岗保证生产

上班如厕扣钱,这项堪称“奇葩”的规定,在源记印刷厂人事部胡经理的口中,是为“保证流水线生产的正常运转,以此保证生产计划、产量的顺利达成”。

胡经理称,工厂上午10:00至10:10分,下午3:30至3:40,这两个10分钟为“工间休息”,员工可以去上厕所、打电话等等,其余时间员工再离岗上厕所或做其他杂事,就会被登记下来,累计时间过长,就会被扣钱。胡经理说,扣的并不是工资,而是奖金。据了解,该厂设立了一项“全勤及无过错奖”,按照员工级别有30、50、70到100元不等,胡经理称,李先生扣的6.53元就是从该奖金中扣除的。

“这项制度是去年设立的,这一年来效果不错。”胡经理说,自从该制度设立以来,员工平均一个月离岗累计时长大多在一个小时左右,能够保证流水线的正常运转。

律师:不能算缺勤员工可投诉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廖翌宏律师认为,源记印刷厂的规定没有法律依据,应属违法,“法律没有规定上厕所也算缺勤,再说员工上厕所也是为了工作。”他认为,上厕所扣钱的规定在法律上无效,员工可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请求查处。

在采访中,胡经理一再强调“扣的是奖金,不是工资”,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李迎春律师说,奖金也属工资的一部分,工厂的做法既没有法律依据又不人性

如厕时间该不该计入8小时工 时?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劳动法与工会法研究所副所长王向前分析认为,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如厕,是维持其良好工作状态的一项必要活动。企业不能将这种行为单纯理解为是一种个人需要,这同样是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的一种需要。

“这就如同戴安全帽、穿防护服一样,是属于正常工作时间的一部分。”作为人的正常生理需要,如厕还关系到人的健康。王教授表示,虽然没有某一具体法条规定了“如厕时间”的问题,但是法律已经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上班如厕”实际上涉及了民法上的公民健康权的问题,具体到劳动法,体现在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的这一规定上。

“以往就曾发生过,有企业因限制上厕所的时间,员工不敢去厕所,以致引发员工膀胱破裂。”王教授表示,从健康权的角度,如厕不仅是员工的权利,企业更有保障员工享有此项权利的义务,所以工作中应当有如厕的时间,企业不能将其从工作时间中扣除。

“工作时间”不能狭隘理解

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律师韩世春认为,对于“工作时间”这一概念,法律上难以做出统一的定义。但是,尽管法律没有对“工作时间”做出明确规定,这并不代表就可以任由用人单位对其作出解释,它有其合理的范围。

所谓工作时间,应当指职工为了完成工作任务而耗费的时间,不但包括纯粹意义上的工作时间,还包括必要的工间休息时间等。将“工作时间”的概念绝对化,以是否创造价值作为衡量“工作时间”的标准,否认了劳动力这一特殊商品的人身依附性,是错误的认知。

韩律师认为,强制规定“如厕时间”,实际上是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无偿获取劳动者额外劳动的行为。“如厕”事件的发生,更反映出用人单位将劳动者等同于生产机器的观念。变相的被迫加班行为,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侵害。

强化执法监督发挥工会作用

控制“如厕”听起来就觉得荒唐,但就是如此荒唐、可笑的事情,却在国内接二连三地发生着。是法律有漏洞?还是有其他的原因?

王向前教授分析认为,屡屡出现这样问题的原因,并非是由于我国的法律不健全造成的,而是因为劳资双方的力量不成正比,劳动监察机构没有发挥应该起到的作用。

“劳动法制定得再好,也不可能将双方所有的权利义务都规定得那么细致。劳动法只能给你提供最基础的法律保障,实际上,权利义务更多是要靠谈判来解决的。”王教授表示,当劳动者的力量足够强大到可以真正与企业对话的时候,很多劳资纠纷实际只需通过谈判的方式就可以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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