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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报》“封禁”事件诸问题

时间:2022-01-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九七九年底和一九八〇年初,日本京都花园大学教授小野信尔先生,两次赐寄日本外务省档案材料有关《民报》事件的复制件。事实上,日本政府并未封禁《民报》。张庸所写的《章太炎先生答问》,问及《民报》事,答云:“其后为东京巡警总厅禁止出版。”似乎《民报》确乎被封禁了。题前借《民报》事件发表议论,并冠以《东京报界》题目。

一九七九年底和一九八〇年初,日本京都花园大学教授小野信尔先生,两次赐寄日本外务省档案材料有关《民报》事件的复制件。原件藏日本外务省外交史料馆,题名《〈民报〉关系杂纂》。材料中除两件系小野先生十年前所复制,其余均承他前往东京复制。他在信中,一则告“我本人不拟利用此一资料,请不必顾虑是幸”,再则殷切关心:“这些史料如能对先生有用,当系幸事。”隆情厚谊,令人感动。这批材料记载,有些可以佐证章太炎和其他人以及《民报》研究文章的说法,有些则大有发展,而更多的是提供了新的内容。写成这篇文章,完全出于小野先生的支持和帮助,谨深致谢意。

一九〇八年十月十九日所发生的《民报》事件,一般都说《民报》于是时被日本政府封禁,或称为查封,或称为禁止出版,含义均同。这些字眼,不加说明地孤立使用,意即永远禁止。今细加考察,并对证日本外务省外交史料馆《〈民报〉关系杂纂》文件,所谓封禁(或查封,或禁止出版)之说,是不准确的。事实上,日本政府并未封禁《民报》。

谓日本政府封禁《民报》的权威性记载,首先出自章太炎。《自定年谱》一九〇八年条载:“顷之,清遣唐绍仪赴美洲。绍仪过日本,因胁日本当事封禁《民报》。……”张庸所写的《章太炎先生答问》,问及《民报》事,答云:“其后为东京巡警总厅禁止出版。”其他记载,权引两条。其一,一九一〇年续刊之《民报》,其二十六号(亦即末期)载有《本社谨白》启事,文首云:“启者,本报自去岁十一月(引者按:应为一九〇八年十月。《民报》复刊第二十五号及第二十六号,均署一九一〇年二月一日发行)为日本政府停止发行。”其二,邹鲁《中国国民党史稿》所载:“日政府惧中美同盟弗利于已,乃允清使请,以见好清廷,借口《民报》文字有激扬暗杀、破坏治安之嫌,即行封禁,不准发行。”似乎《民报》确乎被封禁了。

但是,最可靠的材料,应当是日本政府的原始文件。现在可以查到的,即日本警视总监龟井英三郎通知章太炎的日本内务大臣命令。此件载于巴黎出版的《新世纪》第七十九号(一九〇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刊),以“中国革命党同白”名义发表,题为《报告〈民报〉二十四号停止情形》。题前借《民报》事件发表议论,并冠以《东京报界》题目。这篇《报告》的主要内容,即著名的章太炎三致内务大臣书,但将首尾连缀叙述经过。《〈民报〉关系杂纂》有原编号乙秘第一三三九号题为《清国革命党员之言行》材料,记述黄兴、宋教仁等对章太炎在《民报》事件上所采行动的不满,其中载:“宋教仁又称:章炳麟因受《民报》停止发行处分,愤慨之余,态度有欠慎重,竟至向内务大臣递送措词激烈之告白书,并将此事颠末印刷分发党员。……”《近代史资料》一九六二年第一期登载与上举《新世纪》第七十九号《报告〈民报〉二十四号停止情形》内容全同并亦具名“中国革命党同白”的文字,原《民报》发行人员陶冶公写了一段按语,谓此文是他保存的《民报》事件时的一份传单。是知,这就是宋教仁所指的章太炎“印刷分发党员”的“此事颠末”了。由此可证,这篇《报告〈民报〉二十四号停止情形》系章太炎本人所写。至于《东京报界》,未具名,矛头所指,兼及英、美、法政府,似为《新世纪》编者之作。在《〈民报〉关系杂纂》中,有日本驻美国檀香山总领事上野专一于一九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寄送日本外务大臣小村寿太郎伯爵的当地中文报纸《民生日报》的剪报。《民生日报》全文刊载了《报告〈民报〉二十四号停止情形》,题前并有二号字标题“要件”二字,其内容亦与《新世纪》所载全同,而刊期为十一月二十四日,早于《新世纪》发表此文几一月,此亦可证这份《报告〈民报〉二十四号停止情形》系广泛散发的传单。

《报告〈民报〉二十四号停止情形》所载龟井英三郎通知全文如下:

《民报》发行人兼编辑人章炳麟

明治四十一年十月十日发行《民报》第二十四号,有人告发,违背《新闻纸案例》第三十三条,遂依同《案例》之第二十三条,停止其发卖颁布。且记事如《革命之心理》、《本社简章》有与同一主旨事项之记载,皆被停止。

合将内务大臣命令相达如右。

明治四十一年十月十九日

警视总监龟井英三郎

这项命令的含义是明确的。即:(一)停止发卖颁布的《民报》第二十四号;(二)不准再刊登与《革命之心理》、《本社简章》主旨相同的文字。是以章太炎在《报告〈民报〉二十四号停止情形》文中说:“遂令日本政府俯首贴耳,于十月十九日突发命令书,收没本期《民报》,并其所曾经认可之《民报简章》,亦永禁登载同一主旨之文字。”章太炎在这里的说法,和内务大臣的命令基本相符,只是未涉《革命之心理》一文事。章文题目就叫《报告〈民报〉二十四号停止情形》,所被停止的,只是第二十四号。《〈民报〉关系杂纂》中有原编号为乙秘第一〇四一号的一份文件,系内务省警保局十月廿一日申送外务省政务局的,全文如下:

由清国革命党章炳麟经营之杂志《民报》第二十七号(引者按:应为第二十四号。日本外务省档案记载,均作第二十七号,何故?据日本京都大学人文科学研究所一九七二年二月出版小野川秀美编《〈民报〉索引》下册所载《〈民报〉解题》,谓:“第二十七号是把第二十四号中章炳麟的《代议然否论》和汤增璧的《革命之心理》两篇文章抽印发行的。发行日期也使用和第二十四号相同的年月即明治四十一年[一九〇八年]十月十日。为什么第二十四号中抽出两篇文章标明第二十七号予以发行?其理由只能说是‘不明’。据章炳麟说:‘号数的错误是偶然的。’但这是单纯的偶然性错误吗?《民报》曾临时发行两本,即第十二号与第十三号之间所出的《天讨》号,以及第十五号夏季增刊《张非文莽苍园文稿馀》一本。把这两本合在一起,虽然可以把所谓第二十七号算作第二十七本,但这也是不成其为理由的牵强附会吧?”)违反《新闻纸案例》第三十三条,根据上月(引者按:系本月之误)十九日之告发,内务大臣已命令停止出售。除将该期刊物扣押外,并命令以后不准再刊登与《革命之心理》、《本社简章》等主旨相同之记载。所辖警察署将此一命令传达上述章炳麟后,章又提出如别纸所记之书面一份(引者按:即章太炎一致内务大臣书)。所辖警察署当即谕示,该书面之所记绝非事实。现将上述情况呈报,谨供参考。

话说得再清楚没有了,即停止出售并扣押《民报》第二十四号,不准再刊登与《革命之心理》、《本社简章》主旨相同的文章。内务大臣命令的用语是“停止其发卖颁布”,如果粗心,可能将“其”字所指的《民报》第二十四号误解为《民报》,认为今后也不准颁布了。此处用的是“除将该期刊物扣押外”,就非常明确,绝不致误解。《〈民报〉关系杂纂》中有一份重要材料,原编号机密第十五号,乃日本驻美国檀香山总领事上野专一送呈外务大臣小村的剪报。剪报系一九〇八年十二月七日当地英文报纸《太平洋商业广告报》(The Pacific Commercial Advertiser)。这份报纸刊登了一篇题为《吁请给予同情》(Appealing for Sympathy)的文章,略谓:“《民报》盖中国维新派之喉舌(an organ of Chinese Reform),近遭日本政府之禁止发行。编辑人章炳麟就该报停刊原因,本乎所见,撰成通报,以英文单行本投寄各方,吁请世界人士给予同情。该通报一份,业经本报收悉,……上项通报之英文单行本,陈述中国一方之情景如下。”以下,即全文刊载了这篇通报。是知尚有以章太炎名义发表的陈述《民报》事件的英文文章一篇。章太炎此文说:“缘《民报》第二十四号问世,一九〇八年十月二十日(引者按:应为十九日),日本政府以违反新闻纸条例为其谬妄之托词,禁止其发行,并号令曰:嗣后该报发行各期,倘有登载革命论著等情,概予禁止。”这也是清楚的。“禁止其发行”,指的是第二十四号。“嗣后该报发行各期”,与《关于〈民报〉杂志问题》之“并命令以后不准再刊登……”含义同,说明并未禁止以后《民报》之发行,而是加上了严格的限制。在《〈民报〉关系杂纂》中,有时亦用封存、禁止字样,但一般冠有限制词。如原编号乙秘第一〇八五号材料,报告留日学生的反应,即谓“《民报》第二十七号禁止发售并予以封存,且禁止其刊载同类记事之命令发布后”,意思相同,也是明白的。《〈民报〉关系杂纂》中材料,有时也并不标明第二十七号,而直接用“禁止发行”或“禁止发行出售”字样,这只是为了写时省事,而在外务省主管人员中,意思也是明白的。所谓封禁,是封存禁止的节用,其意当为:封存《民报》第二十四号,禁止《革命之心理》一类的文章和《本社简章》。事件当时使用“封禁”之类用语,大家可以明白。事过之后,不加说明,孤立地使用“封禁”、“查封”、“禁止出版”字样,如前举章氏《自定年谱》、《章太炎先生答问》、《中国国民党史稿》,就会使人误解或不清楚。

章太炎自己当然是清楚的,前举《报告〈民报〉二十四号停止情形》及英文通报,即是明证。再看他的致内务大臣第二书:“欲将《民报》永远禁止,则直令永远禁止耳。今既不敢居严厉之名,而利权所在,又不能不虚与委蛇,由是舍永远禁止之名而取永远禁止之实(按:重点为引者所加,下同),迫胁《民报》使改变其革命宗旨。……”章太炎对于日本政府对《民报》所采措施,确能抓住实质,即《民报》改变它的革命宗旨,实际是永远禁止《民报》,而这也正说明了,日本政府当时并未永远禁止《民报》。章氏又谓:“若贵大臣有意督过之,封禁驱逐唯命是听。”既是假设语,章氏此处所谓的“封禁”,当指永远禁止。那么,他其后在《自定年谱》中用了“封禁”一辞,在《答问》中用了“禁止出版”字样,显然不甚确切。他以自己的清楚,造成了后来读者的不清楚。

将这一事实澄清,对于了解以后将要论及的黄兴、宋教仁和章太炎的分歧,极有关系。所以不惮其繁,咬文嚼字者,其意在此。

日本政府禁止《民报》第二十四号,所持理由,是“违背《新闻纸案例》第三十三条”。其具体内容,按章太炎本人和其他人的说法,是指该期所载《革命之心理》一文“败坏风俗”,“扰乱秩序”(1)(或称“扰乱秩序,妨害治安”(2),或称“激扬暗杀,破坏治安”(3)),同时,由于上举同一理由,禁止《本社简章》。经查《〈民报〉关系杂纂》乙秘第一三七五号《〈民报〉公审情况》,得知还包括了另一内容,即:日本政府指《民报》未呈报编辑及发行人和发行所。

指责《民报》未呈报编辑及发行人和发行所,显然并非主要因素。《民报》编辑及发行人数易。张继编第一、二、四、五号,讐编第三号(曼华《同盟会时代〈民报〉始末记》意指讐即张继,未知是否),章太炎自第六号(《民报》影印本第六号署章编)编至十八号,张继接编第十九号,陶成章编第二十号至二十二号,章太炎复自第二十三号接编,当由于此而手续有所未周。如然,至迟应在第二十三号(一九〇八年八月十日)出版时,即行处理,何以迟至二月之后第二十四号出版时方行处置?至于《民报》发行所,创刊起设于东京丰多摩郡内藤新宿字番集町三十四番地,办至第二十号,迁至丰多摩郡大久保村百人町二三八番地,至第二十三号,迁至丰多摩郡淀桥町角筈七三八番地,如迁移时未作呈报,至迟亦应在第二十三号出版时处置,同样没有理由延至第二十四号出版时并行处理。现在处理,显然是借机而作。章太炎在法庭上对此一项起诉,“一概予以否认”(4)。另据小野川秀美《〈民报〉解题》,章太炎答复说:“偶然失误,未曾报告。”小野川秀美之说可信。

指责《革命之心理》,自是借辞。章太炎在其三致内务大臣书中业已驳斥。其后,在《章太炎先生答问》中,章氏复详述他在审判时的辩驳,义正词严,致使“厅长无言”(5),章太炎自称“理胜而事不胜”(6)。按:《革命之心理》一文,作者署名伯夔,即汤增璧。该文推崇印度、俄国:“斯二邦者,其吾之同调乎!”“吾所硁守于怀,愿与同志共励者:不忘其本来,有如印度;澹情于功利,有如虚无党人。”“吾所以取于虚无党人者,虽不以其归墟合吾轨辙,要其方法,设用于中土,奏效神速,必较之斩木揭竿为胜。”他认为,只要暗杀了清廷官吏,“虏廷其如孤注,不崇朝崩离。”这就是日本政府所谓“激扬暗杀,破坏治安”之所由来。如章太炎所辩论:“我言革命,我革中国之命,非革贵国之命。我之文字,即鼓动人,即扇惑人,扇惑中国人,非扇惑日本人;鼓动中国人,非鼓动日本人,于贵国之秩序何与?”(7)此类提倡暗杀的文字,在《民报》亦非仅见,第二十一号即有译文《帝王之暗杀时代》,谓“第十九世纪末年以来,……于是自哲学上新产出一无政府主义之健儿,是为帝王之暗杀时代”。文章就“历史之事实”,证明暗杀帝王乃“时代之趋势”。甚至说:“纵令释迦、基督为皇帝,孔丘、墨翟为大统领,而匕首之光芒,爆烈弹之火花,到底无所择也。”简直是杀红了眼,无论谁作帝王总统,都得挨上一刀。这篇文章的提倡暗杀,比之《革命之心理》要猛烈得多。文章托名译文,但一反《民报》每期《译丛》栏皆有原作者名惯例,只署“无首译”三字,并无出处,所谓译,显系假托,实为自撰。文章举证孔、孟、墨,并谓虚无党的格言是《庄子》的“圣人不死,大盗不止”,明眼人一见便知作者为中国人。日本政府不禁止第二十一号,而禁止第二十四号,“激扬暗杀,破坏治安”之说,也是站不住的。

至于禁止《民报》之《本社简章》,尤与事理不合。按:《本社简章》共九条,第二至第九条,均为事务性的告白。只有第一条“本杂志之主义”共六条,为《民报》纲领。六条为:“一、颠覆现今之恶劣政府,一、建设共和政体,一、维护世界之真正平和,一、土地国有,一、主张中国、日本两国国民的连合,一、要求世界列国赞成中国之革新事业。”关键是第一条,“颠覆现今之恶劣政府”。一九〇八年十一月十五日审讯时,章太炎“作陈述称:(此之所谓恶劣政府)并非指列国政府,而是打倒现在之清朝而由汉族组织政府之意,其目的在于建设共和政体”(8)。对此,日本政府当然是明白的。《本社简章》早为日本政府认可,且自创刊号起每期均刊载于杂志之末页,如章太炎所说“前日不禁而今禁之,尤与法律背驰”(9)

可见,日本政府之封存《民报》第二十四号及禁止《本社简章》与《革命之心理》,实别有原因。

这个原因,一般认为,就是多种材料所载唐绍仪使美经日时,和日本政府的交涉。唐绍仪一用中美联盟威胁日本,二用间岛领土、抚顺、烟台,煤矿和新法铁路(新奉至法库门)的权益啖日本,日本政府惧威啖利,因而同意清政府要求,处置《民报》。各种记载皆持此种说法,只不过时有小异。如《东京报界》谓:“适有唐绍仪之衔命,愿割地求禁党报。”除《民报》之外,列入在日本出版的《天义报》和《四川》、《云南》杂志。(10)《民报》第二十五号续刊辞,则把清政府要求禁《民报》的时间挪前,交涉人员扩大,说是“以使臣杨枢、李家驹之交涉而无效,以近亲载泽、溥伦之交涉而无效,卒以唐绍仪之狐媚而后逞焉”。章太炎在事过四年后,当被问到《民报》“何故禁止”时,答称:“此难言也。时前清方遣唐少川赴美(时盛倡联美主义),日人忌之,借禁《民报》以见好中国起见,亦未可知。”(11)一是不那么肯定了,二是未提清政府提出请禁,三是不讲间岛等权益之啖。但以后他在自定年谱时,仍持前说,谓“唐绍仪胁日本当事封禁《民报》”。

真相究竟如何?小野先生赐寄的《〈民报〉关系杂纂》复制件中,没有唐绍仪与日本政府交涉的记载,其涉及应唐绍仪之请而处置《民报》的材料,不外以下四种情况:(一)章太炎本人所写材料,如《报告〈民报〉二十四号停止情形》及三致内务大臣书。《太平洋商业广告报》发表的章太炎英文文章也提及其事,其说为:“日本政府受纳彼巡抚(按即唐绍仪,时为奉天巡抚——引者)之贿赂,彼此达成协议,只须日本政府采取措施,扑灭旅居日本之中国革命党人,则巡抚代表中国政府,投桃报李,将新法铁路、抚顺煤矿、间岛等处之所有权,拱手交与日本。”(二)中国留日学生就《民报》事件所撰写之抗议文字提及其事者,如具名“中华国民杨斯恪”等十三人致内务省抗议书,称:“抑吾闻之,唐绍仪之来,以清米(美——引者)之同盟,挟制贵政府封禁《民报》,乃外交的关系,非法律的范围,而以是见悦唐绍仪,取媚满政府也。”油印传单《请看东胡、倭奴封〈民报〉之恶劣手段》称:“汉奸唐隶,满奴载溥,猪尾豕头,狼狈东来,标报美虚名,图制汉政策。倭奴遂乘机观变,封吾《民报》,交换间岛,而吾汉族声罪致讨之章旗用亡已矣。”他不具引。(三)日本警务部门所写对革命党及留学生的访查报告。如乙秘第一〇七五号《由〈民报〉事件指起之清国留学生之其他行动》称:“章炳麟、宋教仁等认为此一处分,暗中必有背景人物,并疑心此人为唐绍仪,即深疑此事为唐绍仪或清国公使向日本政府交涉之结果。”他不具引。四、日本驻外人员呈送之当地中文报纸的记载。如驻香港副领事船津辰一郎呈送《中国日报》一九〇八年十一月十四日论说《促日本外交家之反省》,文称:“今以名位卑微之唐绍仪,挟其有(引者按:“有”应为“美”)清联盟潜势力之意见,请于日本,日本即从。”

以上四类,实况同一。唐绍仪与日本政府密谋而处置《民报》之说,只见于中国革命者和留日学生的文字和口头,日本人持此说者,只见于章太炎《报告〈民报〉二十四号停止情形》提及的铁道技师高桥孝之助。日本官员且不承认其事,如《〈民报〉关系杂纂》乙秘第一一二一号《关于章炳麟》即称:章“因误信此次禁止发行系出于目下来访之唐绍仪要求”。用一“误信”,表示了写这份材料的日本官员的态度。

然而,另一比这位报告的执笔者职位高级的官员,却向中国的革命党员透了口风。据《〈民报〉关系杂纂》机密第四十八号,日本驻香港副领事船津辰一郎致外务大臣小村,报告《在日清国革命党机关刊停止发行事件对当地(香港)同党中引起之激动》称:香港革命机关报《中国日报》“以《促日本外交家之反省》为题,刊载一篇论文,对日本外交之拙劣,大加非难”。船津辰一郎为此约见该报主笔冯自由,对冯说:“如由于邻国之要求,而对此(按指《民报》事件——引者)采取某种措施,此亦为国交上万不得已之措施,而绝非阿谀奉承求人欢心之举。”这就无异承认,《民报》事件,系应清政府之请而采取之措施。一年之后,船津辰一郎已经升任为驻香港代理总领事,在另一份致小村的报告中,即直接点穿其事。这份报告写于一九〇九年十二月十一日,原编号“是第二三三五八号”,呈报香港《中国日报》刊载了《民报》复刊广告。报告起首即谓:“去年帝国政府根据唐绍仪之请求而禁止发行的革命党机关杂志《民报》,……”由此可证,日本政府确系应唐绍仪之请而对《民报》采取措施。这份材料亦为小野川秀美《〈民报〉解题》所引用,他据此认为:“这正如章炳麟等所指出的那样,无疑是出于唐绍仪的请求。唐绍仪作为特派大使,赴美途中在日本停留,与小村外相数次讨论间岛、新法铁路等有关满洲问题。……这次之所以接受唐绍仪的请求而禁止《民报》,是出于外交上的考虑。”

但是,另据《〈民报〉关系杂纂》乙秘第一五二九号,题为《革命党主要人物之言论动态》,据称为系“《民报》事件判决后,对革命党中主要人物进行秘密侦查之结果”,载:“章炳麟虽称压迫革命党一事,乃出于唐绍仪之要求,但亦非真个信有此事。”这就由章炳麟本人否定了唐绍仪使命之说。我们很难据此件作定论。虽然日本警探人员没有捏造这个材料的必要,但此件一非记录章太炎本人谈话,二则原件又不具谈此话的革命党主要人物之名,我们只能认为,革命党人中,传出了章太炎并不真信有此事的说法;这种说法,对于研究前举章太炎一九一二年《答问》时,对《民报》事件原因所持的那种不肯定语气,可以作为参证。本来,清、日双方交涉之事,其计当甚秘,非负责主其事的双方官员,应难确知其详,即使章太炎真的前后说法不一,亦不足为怪,同时也并不能据以证明唐绍仪使命之事为虚。

《中国国民党史稿》载:“时适清廷派唐某为中美联盟专使,道经日本,《民报》为文抨击。唐某觉之,嗾使驻日清使与日本政府交涉,求封禁《民报》。日政府惧中美同盟弗利于己”,因而同意了。说法与诸家同。不同的是,提到了“《民报》为文抨击”,唐绍仪因而请禁《民报》,其实,《民报》抨击的不是唐绍仪,而是中美同盟。这就是刊登在第二十四号的章太炎写的时评《清美同盟之利病》。全文只在开始处提到唐绍仪,谓主张中美同盟的是袁世凯,“袁世凯所任者为唐绍仪”,以下即着力抨击中美同盟。文章名曰“利病”,所说的全是病,无一言及利。(一)从国势剖析,谓中美同盟,“非美一国之便,而为白种所同便”,“交美,则汉人亦害,满人亦害,而亚洲悉有害”。(二)从学术文化论列,如章太炎文章一贯的色彩,谓国学、种性,美国都不如日本,因而指陈不可与美交往。这篇文章,恰恰投合日本政府的希望,必为日本政府所欢迎。唐绍仪与日本政府交涉,绝不能以此文为口实,“求封禁《民报》”。日本政府允唐之请,也不便从此文开刀。

日本政府应唐绍仪之请而处置《民报》之说,当时在东京中国革命党和留学生中,必然广为流传,致使章太炎“欲取绍仪”:“顷之,清遣唐绍仪赴美洲。绍仪过日本,因胁日本当事封禁《民报》。使馆亦遣人潜入报社下毒,社员汤增璧饮茗,几死。余欲取绍仪,绍仪已去,因诣留学生总会馆,自颇黎函中得绍仪像,击堕地,蹴碎之。”(12)经查《〈民报〉关系杂纂》乙秘第一五六一号《清国人之谈话》的记载,知下毒事,发生于十一月二十六日、三十日,共两次。十一月十三日还“发生有人对《民报》社放火之恶戏”。这个谈话人是章勤士,早稻田大学学生,前政闻社社员,立宪分子。这一长篇谈话,对革命党人加以诬蔑,说是放火、下毒都是革命党人的内哄和有意为之,“乃在扰乱日本之公安秩序,自肥私囊”。这自然不免有中伤之辞,连记载这篇谈话的日本政府人员也“评论”说:“按此种出于冰炭不相容之反对派之言论,本不可全信。”但据曼华《同盟会时代〈民报〉始末记》,知放毒确系变节分子汪公权所为,与清使馆无干。日本警务、侦查部门,对于革命党人对唐绍仪的愤恨,倒已注意,十月二十五日,他们分析认为:“章等虽对唐绍仪、清国公使以及我国当局感到怨恨,但似亦并无特别不稳之行动。”(13)越四日,即二十九日,他们报告说:“章最近曾对来客透露,由于该党人士激愤之余,难免不会发生加害唐绍仪之情况。”此可为章太炎“欲取绍仪”佐证。报告接着说:“对彼等之行动,正在严密监视中。”(14)可能由于“加害唐绍仪”的传说加盛,引起社会不安,十一月九日,日本官员报告黄兴的谈话说:“暗杀为卑劣、阴险之行为,乃匹夫之勇。大丈夫当跃马阵头。”(15)这也反映了黄兴反对章太炎的做法。同日,并报告革命党人左仲达谈话:“唐绍仪为余之财东,焉能加害于彼?”(16)革命党人与非革命党人中,不赞成暗杀行为的颇多,“具有革命思想之某清国人对其亲交”谈话即说:“风传有加害上述二人(按指唐绍仪及宪政考察大臣李家驹——引者)之企图,此实为不堪想象之事。按即使革命党加害于彼等,对达成革命之目的,又有何益处?”(17)

从《〈民报〉关系杂纂》中,查出了两国政府早已密谋取缔《民报》的文件。

此事至迟在唐绍仪使美经日的一年之前,已见诸两国往来文书。《〈民报〉关系杂纂》中,有原编号机密第一二七号,题为《清国政府照会要求我国禁止清国人在我国经营之汉文反动杂志》文一件,为日本驻华临时代理公使阿部守太郎在一九〇七年(明治四十年)十月十七日呈报日本外务大臣林董的报告,并附两项抄件:一为清政府光绪三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一九〇七年九月四日)致阿部守太郎的照会,一为阿部一九〇七年九月二十一日致清政府的复照。

据阿部报告,他曾于同年八月中旬申报外务大臣,请求取缔《民报》:“清国人经营之杂志《民报》所刊记事,措辞激烈反动,宜加取缔,为此曾于今年八月中旬具呈(机密第九十八号)申报。……”这份申报,不见于《〈民报〉关系杂纂》复制件中。阿部只提到“今年八月中旬具呈申报”,未再前溯,似可肯定日本驻华使节要求取缔《民报》,最早应在一九〇七年八月中旬。日本外务省对于阿部八月中旬的要求,似未答复,否则,阿部此次报告不会不提起。

现录清政府一九〇七年九月四日致阿部守太郎照会如下:(18)

为照会事,准北洋大臣函送探访员查呈之《民报》等杂志七种到部,并准函称:“检阅文报,或系日本邮便认可,或系东京刊行,而其输入中土,率由日本邮局寄来。应请面告日使:转达日政府设法禁止”等因前来。本部复加检阅,此项杂志均系本国乱党在贵国境内出版发行之件。其中倡导革命,措语狂悖者,不胜枚举,若听其展转流传,煽惑人心,实于本国治安大有妨害。贵国政府与本国夙敦友谊,休戚相关。此等悖逆书报,不独本国臣民见之发指,即贵国政府亦必深恶痛绝,具有同情。查贵国《新闻纸条例》第三十二、第三十三等条,凡记载论说,有冒渎皇室尊严,变坏政体,紊乱朝宪及坏乱社会秩序风俗者,均分别轻重处以刑罚。又《出版法》第二十六条,凡将变坏政体、紊乱国宪之文书、图书出版者,处二月以下(引者按:“下”为“上”之误)二年以上(引者按:“上”为“下”之误)之禁锢,并附加罚金等语。此项杂志专以革命煽乱为主义,按诸贵国法规,亦同在应行处罚之列。除饬本国地方官随时严禁递送售卖外,拟请贵代理大臣转达贵国政府,将另单开列之各项杂志,严禁印刷递送。并请嗣后遇有类似此项杂志之各种书报,一体禁止出版,以维秩序而保治安。相应将该报等题号及印刷所等名目、地址,开单照应贵代理大臣查照办理,并希见复可也。

须至照会者 附抄单

右照会

大日本国代理钦差全权大臣阿部

光绪三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连同《民报》,共七种杂志,请求转达日本政府禁止出版发行。文中称另单开列杂志名称,未见。

阿部复照谓:“已将来照立即转达敝国政府,要求对此事进行调查,并顾全两国之交谊,加以特别考虑。”(19)这当然只是一般外交文纸惯例的答复。但他在给外务大臣林董的报告中,则对《民报》等杂志的处理,申述了明确的取缔建议:“均须采取行政措施,设法加以禁止,至少亦须加以严格限制,不使有不稳之内容出现。”他认为:“自安徽巡抚(引者按:指恩铭)遇暗杀以来,现政府已甚为神经过敏,对排满性之革命党,正在讲求种种方策,尤其对若干高唱极端之辞之徒,清政府更为厌忌,甚至对留日学生目为革命之源泉。在此时际,见到载有此种过激文字之报刊,且均为在我国发刊而源源输入清国者,清政府之忧惧焦虑,实亦为情理之常。”阿部只顾清政府心理上的“情理之常”,就不管禁止《民报》等杂志是否合法了。尽管他认为,“按此等报刊,在我国目光中,虽只为若干一知半解之徒出于狂热,借燕赵悲歌之口吻,以带有破坏性之辞句煽动人心”,笔锋一转,他说:“但此种刊物毕竟在我国帝都出版,因而引起邻国之不安,此种情况,实亦不容忽视。鉴于清国之现状,此种对外政策亦非所宜。”他有两句话,非常值得注意:“窃意出于国家政策上之必要,区区世间之谈论,可以不必顾虑,对于此类刊物,不论是否触犯我国法令”,都要禁止,或至少加以严格的限制。(20)一是不管是否触犯日本法令,二是不管禁止之后人们会怎样批评,真是横下一条心了。

距阿部此报告整一年之后,《民报》第二十四号被封存时,章太炎向牛区込区警察署长诘问理由,这位署长回答说:“此事关于外交,不关法律。”(21)章太炎狠狠抓住此点,斥日本政府处置《民报》之非法,如同釜底抽薪。《〈民报〉关系杂纂》乙秘第一〇八八号《关于章炳麟》件,系内务省警保局长有松英义致外务省政务局长仓知铁吉的一份公文,称:“据报《民报》编辑兼发行人章炳麟本月二十三日内务大臣之书面中,有牛込区警察署长曾当面告知‘此事关于外交,不关法律’等语,现经调查结果,事实上牛込区警察署长未作如上之发言。”承认了这句话,就如同承认无法律之可言,事关重大,不得不作此一掩饰。现据阿部致外务大臣林董的这份报告,确切可知,《民报》事件,“关于外交,不关法律”,一年之前即已酝酿。一年之后,应唐绍仪之请而下手,“关于外交,不关法律”。

那么,何以《民报》之禁,不在阿部申请的一九〇七年十月?在阿部这份呈文首页上,有外务省官员多人签名,其字迹明白可辩者为菊地、芳泽、藤井。菊地并在另纸签署如下意见:“另纸所载《民报》等九种杂志(引者按:即指清政府开列之《民报》等七种杂志,日方文件均误书为九种),究有哪些文章,请加以详细了解,并请对其中哪些文章可由我国加以制裁,区别清楚(因为对不可能宣告为有罪判决之事,如加告发,其实不过是浪费手续罢了)。最好将杂志负责人召来,说服其对言论加以慎重处理,较为稳妥。”查《〈民报〉关系杂纂》,此类事件,均由外务省政务局处理,此件亦盖有“主管政务局”受文木章。在此件上签名之四人中,不见一九〇八年十月《民报》事件时政务局长仓知铁吉名字,而此件由菊地签署主要意见,疑菊地在一九〇七年十月阿部呈文时,为外务省政务局长。他明确反对取缔《民报》,外务省决策时,必将首要加以考虑。在菊地所签意见之下,藤井写了几个字,字迹难辨,大意似为:行政处分就不行了吗?尽管如此,一九〇七年十月,《民报》之未被禁止,恐怕主要是由于菊地的意见占了上风,当然,日本政府在考虑这一问题时,要着眼于,形势尚未发展到须对《民报》加以制裁。试看一个细节:清政府于一九〇七年九月四日照会阿部,阿部于九月二十一日复照说:“已将来照立即转达敝国政府。”而他两度主张取缔《民报》(一九〇七年八月和十月),确是非常积极。但是,事实上,阿部并未“立即转达”,迟至十月十七日,即一个多月之后,方行转达,并报告他对此事的意见。阿部也并不那么着急。一年之后,革命形势发展了,《民报》影响更大了,适唐绍仪使美,因而再提旧事,日政府便对《民报》采取了手段。勾一轮廓,大致如此。其中具体情况,尚难探究。

《民报》事件发生之后,民报社、各地革命党人、革命党报刊和留日学生,纷起抗议。章太炎的三上日本内务大臣书,是其著名者。本节只就《〈民报〉关系杂纂》所缀,略叙颠末。

事件之初,日本探员说是“对清国留学生、特别是居住于早稻田附近之留学生之动静进行密查,结果判明,此事在该留学生间,似并未引起过大之震动”。“又,在与《民报》多少有关之日本人平山周、宫崎寅藏方面,原对该报并非十分重视,因而对封存禁止一事,似亦未表十分惊奇,内心采取痛痒无关之态度。”(22)以后,反应之强烈,措辞之尖锐,引起了日本政府的重视,探员活动日紧,监视日密,不断报告侦查所得,此类文字,在《〈民报〉关系杂纂》中,占了极大部分;驻国外使领亦时有报告。

《〈民报〉关系杂纂》所载《民报》事件反应,颇为广泛。一类是革命党报刊的文字记载,一类是革命党人、留日学生的书面抗议,一类是日本探员广泛收集的革命党人、留日进步学生的言论行动报告,一类是日本探员收集的其他中国人以及立宪分子的言论。从前三类记载的文字和口头抗议中,(一)充分显示了《民报》的革命威望之高,对于日本政府非法措施之愤怒:“《民报》乃敝国士民仰望如泰山北斗之巍巍者,对于贵国,亦尝提倡联合,而主维持世界和平。论文明法律,断无可以封禁之理由,不知贵大臣何为而出此也?”(23)“而《民报》即我革命党之旗,而被野蛮手段卒然没收。”(24)“倭奴亦诩言文明法律者,吾不知东西各国之新闻条例,前认可而后没收者,有如是无信用法律乎?”(25)“《民报》乃革命党之机关杂志,并无妨害日本国之安宁或扰乱秩序之言论。既无此种情况,则对该《民报》之禁止发行,实为无理之极之事。”(26)(二)表示了坚持革命斗争的决心,并认为日本政府无可信赖,革命党人对之将改弦更张。“革命党不以日本政府之压迫而改变其主义,……革命党均为忧国之士,清国之将来,端赖革命之发展与维持,因此革命实不得不为清国目下刻不容缓之事。”(27)“吾汉儿血气之伦者,不起而抗倭奴者非人也。”(28)革命党人不断传出《民报》将迁往他国出版的说法,如章太炎、宋教仁等称:“则倡导革命之事,只得移至美国或法国进行。”(29)黄兴说:“《民报》在美国发行之事,已在准备中。”(30)又从革命党员中传出《民报》将迁新加坡之说。(31)日本政府对于革命党员、留日学生的激烈表示,恐非初料所及,自然会予以注意。

日本政府更加重视的,是革命党人对香港、广东等地抵制日货事件态度的改变。按照革命党员的说法:“清国之革命党员,不论为留居国内或在国外者,均系信赖日本,对广东或香港等地之排斥日货问题,多以本人或团体名义寄书该地,在明中或暗中加以镇定。”(32)黄兴则说:“香港之抑制日货,实为总督所煽动,风传运动费用约需十万。”何天炯说:“香港之抵制日货,实受清国官吏之煽动。日本外务省当局可一思之。”(33)都为示意日本认清敌人是谁。革命党员在抗议中,指责日本政府“恩将仇报”(34),强烈表示:“从今吾党唯有进入内地,以秘密手段运动各地排斥日货”(35),还表示要派人去新加坡宣传排斥日货。(36)日本驻香港副领事船津辰一郎一九〇八年十二月十八日的报告,所述情况相同:“当地之革命党机关报有《中国日报》及《世界公益报》两种。自发生抵制日货以至最近时期,该报不仅发表反对抵制日货之意见,《中国日报》甚至编写题为《二辰丸》之小册子,说明日本之是与清国之非,攻击清国政府。但自最近革命派之机关杂志《民报》、《云南》、《四川》等先后被命令停止发行以来,该报之态度一变。……”(37)船津辰一郎在报告中,表示了对抵制日货前景的担心。

从《〈民报〉关系杂纂》中,可以看出,黄兴、宋教仁与章太炎之间,在对待《民报》事件的斗争策略和方法上,存在严重的分歧。具体说,黄、宋不满于章太炎的一意孤行,不留余地。日本政府对于《民报》所采措施,并非永远禁止,如果措置得宜,《民报》还可能继续出版。这当然不是说,按照日本政府所规定的在禁止《本社简章》情况下继续出版。章太炎认为:“而《民报》宗旨以颠覆恶劣政府为本根。去此宗旨,则《民报》躯壳虽存,而精神铲除已尽,是不停止而自停止也。”(38)宋教仁和章太炎等认为:“我人倡导革命之机关报,如不能鼓吹革命之主义,则今后亦不能再在日本出版发行。”(39)不能改变革命宗旨,即不能接受日本政府之禁止《本社简章》,这一认识,在同盟会内部是一致的。否则,在章太炎表示消极之时,在黄、宋等人的主催下,《民报》即可继续出版,又何待停刊一年四个月之后,方出刊第二十五号,且系在日本秘密刊行,托名巴黎出版?问题是在斗争的策略和方法上,黄兴、宋教仁反对章太炎的“过激行为”。黄兴、宋教仁所采取的,显然是争取日本政府能够撤回对《本社简章》的禁令,而使《民报》得以在原来的革命宗旨下继续出版。尽管革命党人不断传出《民报》将迁往他国出版之说,曼华《同盟会时代〈民报〉始末记》亦谓有移美之议。但这是难于做到的。《民报》经费本极困难,章太炎且为此与孙中山冲突,如今迁往他国,谈何容易?《民报》在日本出版三年,已有群众基础,迁地则重起炉灶,多所不利。且就各种条件言,都以在日本出版有利。船津辰一郎对冯自由说:“据闻君等常谓起事之地应在南清,果然如此,则机关杂志之类,更应移至便利之地才是。”冯自由答说:“以地理关系而言,(机关杂志设在)香港最为适宜;以官宪对言论管制之宽严而言,则新加坡最为适宜。但此两地均需巨额之经费。惟独日本之印刷费及纸价均甚低廉,且邮费亦甚便宜,尤因其有各种书刊及新著书籍,学校亦甚多,对各方面之新说及新知识,均极易获得,因而革命派机关刊物所必要之材料,极为丰富,发行亦极方便,故此购买《民报》之读者甚多,销售额达一万四千份。……正因为在日本有此种种便利,故俄国之革命派即以长崎为其巢窟,我党则以东京为其巢窟。即使地理上略嫌远隔,亦不足介意也。”(40)此说可以参证。

黄兴、宋教仁反对章太炎的做法有三:一是三上内务大臣书“措词激烈”,二是“将此事颠末印刷分发党员”,即指以“中国革命党同白”名义发表的《报告〈民报〉二十四号停止情形》,三是张贴散发油印传单《请看东胡、倭奴封〈民报〉之恶劣手段》。以上前两项实为一事,《报告〈民报〉二十四号停止情形》的主要内容,即是三上内务大臣书,但以“中国革命党同白”名义发表,意义自然不同,变为全党的意见了。黄、宋对以上三事之不满,《〈民报〉关系杂纂》中多有记载。有的是日本政府人员的综合报告,有的是直接录写黄兴、宋教仁的谈话。

平情而论,三上内务大臣书和《报告〈民报〉二十四号停止情形》,不失为好文章,痛快淋漓,词锋逼人。然而,逞一时之快,无济于事。这在斗争方式上,殊不策略。章太炎坚持照此做去,不考虑别人的意见。日本官员报告说:章太炎“且屡向内务大臣递送告白书。对于此事,黄兴、宋教仁甚感其非,并曾设法阻止。但章生性奇侠,不予采纳,宁愿单身上阵”(41)。证诸《〈民报〉关系杂纂》所录黄、宋等人直接谈话中对章的批评,这个说法是可信的。而章太炎自己,也提供了证明。他说:“时人或以避其锋锐,渐与转圜为说,编辑人章炳麟知日本政府不可信任,乃封还命令书,且致书于内务大臣平田东助云。……”(42)可见有人主张“渐与转圜”。这主张“渐与转圜”的时人,当即“甚感其非,并曾设法阻止”的黄、宋等人。章太炎概不采纳,并重申“断不以口舌转圜。堕我革命党人之资格”(43)。章太炎还用一种戏弄的方式写道:“请以新假定六大主义疏写呈览:一、灭尽世界立宪国,二、破尽世界伪平和,三、以中华帝国统一东亚,四、以专制政府攘逐蛮夷,五、不与兽性民联合,六、不求卖淫国赞成(以上系假定语)。若作是说,语句与现在简章异撰,或且反对,未知贵大臣允许否也?”(44)既不严肃,复加谩骂,影日本为兽性民与卖淫国,不只广为树敌,说法本身亦属荒谬。“据称章以外之领袖,诚恐伤害日本朝野之感情,因而衷心感到忧虑。”(45)是以,“宋教仁又称‘章炳麟因受《民报》停止发行处分,愤慨之余,态度有欠慎重,竟至向内务大臣递送措辞激烈之告白书,并将此事颠末印刷分发党员。此种行为,实非稳当,我等多数党员感到不胜痛心。’”(46)宋教仁所谓“措词激烈”,“态度欠慎重”,“行为实非稳当”,显然都为恐怕过分刺激日本以致《民报》事件无法改变而发。如宋教仁以为事情无可挽回,便不必有此指责。

之后,由于油印散发《请看东胡、倭奴封〈民报〉之恶劣手段》一文,宋、黄等人对章太炎更加不满。这份传单,在十一月十三日晨首先张贴于早稻田大学清国留学生部之入口处,“为同校职员发现并扯下”,日方官员即呈奉有关部门。(47)此文约近两千字。全文以日本与清廷并为革命之仇而声讨之,重点则在声讨日本,谓“列祖列宗锦绣河山,已从东胡三百年者,忍今再亡于日本也耶?”已大逸《民报》事件之范围,进而号召:“吾汉族与东胡,誓不两立者,今与倭奴,已不共生存矣。”“吾汉儿血气之伦,不起而抗倭奴者非人也,不起而杀东胡者非人也。近《民报》同人集议,拟移美洲,刊一日报,创一杂志,以排满为唯一主义,排日为近攻远交政策,必使倭货永排于支那,无政府蔓延于倭岛,所谓野蛮国家野蛮法律,一炬而焚之,则东胡无辅翼之鸟,倭奴亦鲜比目之鱼,大汉光威,于是用张。”以排日与排满并列,从当时需要言,趋革命于不利。称日本为野蛮国家,呼日本人民为倭奴,损伤日本人民的民族自尊心,更是意气用事之极。

这篇文章初发现之时(十一月十三日),日本官员认为:“以檄文内容判断,此事实为因《民报》受到停止处分而激动之章炳麟一派所为。”(48)以后,在十一月二十二日的报告中,日本官员更进一步断定文章是章太炎所写。(49)黄兴、宋教仁等也曾认为是章太炎写的。宋教仁还说:“据称由章在早稻田大学入口处贴出之檄文,今日初次一读,似有使人误解为此文并非章一人手笔,而由章或我等执笔写成。”(50)

文章刺伤了日本人民,使事情复杂化。据《〈民报〉关系杂纂》乙秘第一三三九号《清国革命党员之言行》报告,一位同情中国革命的日本记者(“与上述党员有亲交之某新闻记者”,“上述党员”指黄兴、宋教仁等),“曾向宋教仁提出质难之词称:‘《民报》停止发行事件,仅为法律之适用问题。不论其是非何属,据此一事,即对我大和民族一律骂倒为倭奴而加以侮辱,则我等身为日本国民,对此实不能不采取极端反对之态度。’”黄兴、宋教仁等对这位记者解说:“此乃章之单独行动,并非全体革命党员之意思,希望在报纸上揭载我全体革命党员之本意所在,希望日本国民勿以檄文而产生误解。”宋教仁很快(十一月二十三日,上述报告写成的第二天)改变了此文为章太炎所写的看法,说是“由于行文之拙劣,其中若干处所,连我等自己亦不了解其意义。因此可以认为,此文并非章本人所起草”(51)。语气之间,似认为系章一派所为,甚至章亦与其事,但未执笔耳。现读此文,确乎不类太炎手笔。但日本人士还断定文章为章所写,十一月二十五日开庭审讯时,律师后藤德太郎即“提请审判长注意:章为清国人中有数学者之一,但其为人奇侠,出乎一般人之常识。彼现在日本保护之下,而竟公然指日本人为倭奴,称日本为卖淫国。对如此人物,实应加以普通之刑律云云”(52)。无论此文是否为章所作,宋、黄与章曾为此文而生分歧,成为一段公案;文章起了坏影响,亦是事实。

黄、宋等人对章的作为“甚感其非”,“并曾设法阻止”而无效,在此情况下,就发生劝说章氏离开日本之事。日本外务省关于此事,记载甚多。最初是和迁移杂志至他国联系在一起,提到将离开日本的人也不只章太炎一个。后来,则报告黄、宋等人劝章离开。不过说法不完全肯定:“又此等领袖(按指黄兴、宋教仁等——引者)看法,为获取朝野之同情起见,如任凭应负文责之章炳麟留居日本,实为有害无益之事,因而似正在秘密策谋使其渡航美国之计划。”(53)同一报告有附记一纸,称:“本月十八日,《每日电报》记者中西淳亮有信致宋教仁,宋于翌日至该社访问中西,谈话内容不详,但可能为有关命令章离开本邦之事。该信内容如下:‘启者,近闻有关革命党前途之重大消息,本拟即速报告,因未得闲,实甚遗憾。有暇甚望能于明(十九)日中午来社一行。’”这个判断只是猜测,并无确证。但,在写这份报告的第二天——十一月二十三日,宋教仁即说:“革命党以章炳麟等所采取之行动而失去日本朝野之同情,我等同志深信,以劝章离开日本为得策。”(54)这就完全肯定了。以上记载,都在日本法庭审讯《民报》案之前。黄、宋等之所以促章离日,当为缓和日本政府情绪,并避免章再有什么“过激行为”,以争取《民报》在不禁止《本社简章》情况下继续出版。劝章离日,是否为了避免出庭?不是。此事既已公开,而且章太炎提出控诉,一走怎能了之?有何益处?审讯系十一月二十五日开始举行,宋教仁谈话在二十三日,仅仅前两日,黄、宋等之意,绝非审讯之前离日可明。张扬其辞,当是有意说给日本政府听的,以缓和日本政府情绪,在判决之前作一考虑。

在此期间,又传出章太炎将赴印度之说,还穿插了一段平山周借机向日本政府勒索一千元的扑朔迷离之事。《〈民报〉关系杂纂》中,有署十一月十四日《章炳麟致小村大臣》函一件,全文(译文)录下:

拜启。陈者:今日警视厅吏员来敝国人黄兴之住宅称:“日本人平山周与中国人某来外务省,谓章炳麟将赴印度,要求外务省支付其旅费一千元。不知此是否真为章氏之意?”今黄兴来查问此事,闻之极为惊愕。目下此等欺诈之事甚多。按平山周者原曾面识,不料彼竟利用此种关系,作此诬罔之言。此后如再有来贵省作如斯举动之人,务请断然拒绝。特此奉告。

事隔两日,日本官员写了《关于章炳麟》的报告,并对此事有所分析。全文如下:

平山周将俟《民报》公开判决之结果如何,然后促使章炳麟断然解散民报社,并使章炳麟以研究佛教之名义渡航印度。平山周或即因此之故,而向某方面提出要求支付一千元,以作章之旅费。章炳麟对此不但无所知悉,且意志坚决,认为此际收受日本政府支付之费用,根本不屑为之。如此一计划为章知悉,必将绝对拒绝。章之真意,乃想前往美国,在该地鼓吹抵制日货,打击日本政府。总之,平山周系利用章孙之名义为其自己谋利,亦未可知。目下对此正侦查中。

如果章太炎信与此报告所言属实,则平山周在此事件中扮演了一个奇怪的角色。章太炎是时确有赴印度为和尚之意(详后),平山周可能有所知悉,因而与外务省(报告中指为“某方面”,据章太炎致小村大臣函及下面将要引到的平山周致荻原函,知为外务省)相联络,由外务省送章路费一千元,但又不使章得知此款来历。据章信及此报告,章太炎对此事确无所知,且态度鲜明,绝不会接受日本政府的钱。于是,报告认为,有可能是平山周勒索。文中提到孙,当指中山。其时中山不在日本,平山周何以能利用他的名义?未解。章太炎致外务大臣函后十日,即上述报告后之八日,十一月二十四日,平山周致函外务省通商局长荻原,辩明其事。原函如下:

拜启。

(按:原信在“拜启”之后有一句话,字迹难辨,意不可解——引者)

关于章炳麟之传说,考其来由,乃系牛込署之平泽巡查不知从何处听来后告知宫崎寅藏,宫崎又添加其本人之想象,认为定是平山在向外务省敲诈。因此小生曾于今日前往面会牛込署长。署长认为此事并无事实根据,并将亲自前往外务省为小生辩明。特此报告。

内田君处亦已迅速去函。

此致

荻原老台

平山周敬具

十一月二十四日

这段插曲,就是如此。

章太炎拟赴印度作和尚,确有其事。他自己说:“当于戊申孟夏披剃入山。”(55)戊申,即一九〇八年。既谓“当于”,自写于一九〇八年孟夏之前。章此系赠苏曼殊照片题词中句,照片为章“三十九岁所造影像”。章生于同治七年十一月三十日(一八六九年一月十二日),三十九岁生日,当一九〇七年一月中旬,是知此题词写于一九〇七年一月中旬以后。苏曼殊一九〇七年六月二十八日《致刘三书》谓:“衲今后决意与太炎先生同谒梵土,但行期尚不能定。”(56)又据何震所披露之《章炳麟与刘光汉及何震书五封》之四:“黄更知兄欲出家。前数日有周尊者,自上海来信云:‘闻黄抱香语,公欲出家。’则此事已稍漏泄矣。”(57)刘师培夫妇于一九〇七年二月赴日本,何先返乡,刘于是年冬回国,次年二月再到日本。章太炎写此五信时间当在刘、何不在日本之时,即或为一九〇七年,或最迟不得过于一九〇八年二月(有同志疑此五信为伪造,我以为此说并无确证,不能断其为伪)。据此均可知章太炎在一九〇七年有赴印度为僧之意。此当系章太炎与孙中山是年发生矛盾后,情绪消沉的表现。陶成章说:“太炎作和尚之意实有。”(58)此系泛言,未指明时间。但是,黄侃《太炎先生行事记》则说:“日本政府受言于清廷,假事封民报馆,……先生与日本政府讼,数月,卒不得胜。……睹国事愈坏,党人无远略,则大愤,思适印度为浮屠。资斧困绝,不能行。”明确指出系在《民报》事件之后。如果黄侃未将时间记错,则章太炎似亦可能在此时再萌出家之念,外务省为一千元事费脑筋,至少总有章太炎赴印度之说为因。章以早已与孙、黄等不和,更遇《民报》之变,每与黄、宋分歧,黄、宋劝其离日赴美或赴法,双方增添更多矛盾,出家之念再起。这当是“党人无远略,则大愤,思适印度为浮屠”的注解。

在同盟会和《民报》内部纷乱情况下,日本东京地方法院开庭审讯。《章太炎先生答问》曾略记太炎庭上答辩之辞,经过情形多所不详。《〈民报〉关系杂纂》的记载,亦不完备,只可略作补充。

据《〈民报〉关系杂纂》乙秘第一三七五号《〈民报〉公审情况》及乙秘第一三八一号《〈民报〉公审续报》,得知审讯连续进行两天,共三次。即:十一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时四十分至下午一时一次,十一月二十六日上午一次,十一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时三十分至四时十分一次。第一次为公开审讯,中国人约三百人往旁听,只有六十人进入法庭。以后两次禁止旁听。首次审讯,由铃木某担任翻译,章太炎拒绝回答,以示抗议。经辩护律师花井卓藏申请,改由宋教仁担任翻译,但亦小有波折。宋教仁“自称其职业为清语教授,与章炳麟并无任何关系。但据麹町(警察)署高等(课)主任向检察官申告,宋现在实为与《民报》有关之人。经全体审判官会议结果,审判按原状进行”。起诉事实共三项,即《革命之心理》文章事,编辑及发行人、发行所未作呈报事,《本社简章》事。章太炎对第一项起诉之答辩为:“(一)该文为汤伯夔所撰,作者本人目下不在日本;(二)《民报》刊载该文,系供清国学者阅读。”对第二、第三项起诉之答辩,已记于本文之《清、日政府早有密谋》节。审讯中,后藤德太郎律师提请对章太炎“加以普通之刑律”,“此时,记者席中之社会主义者石川四郎起立来到后藤身旁,对其提出警告。后藤当即收回其全部发言,愤然退庭”。第二次审讯,《〈民报〉关系杂纂》复制件原缺。第三次审讯,只说是“检察官读起诉书达一小时,被告辩护律师花井等均提出无罪之辩护”。然后宣布于十二月十二日上午九时宣判。

十二月十二日宣判,材料记载为:“今日东京地方法院对《民报》违反《新闻纸案例》事件宣判,章炳麟作为发行人及编辑人各处罚金五十元。又,关于发行所及其他事项未作呈报一事,判处罚金十五元。”(59)即:《革命之心理》违反《新闻纸案例》,判罚五十元;《本社简章》违反《新闻纸案例》,判罚五十元;编辑及发行人、发行所未作呈报,判罚十五元(实际分为三项,每项罚五元),共判罚金一百十五元。这项记载,并不完整。根据尔后《〈民报〉关系杂纂》之其他材料涉及此事者判断,原来内务大臣命令封存《民报》第二十四号及禁止刊载与《本社简章》、《革命之心理》主旨相同之文章,仍然有效。所以章太炎说:“最后开庭,彼仍判禁止出版数字。”(60)

被判处罚金后,章太炎未予交纳,因而在一九〇九年三月三日被小石川警察署拘留(按:章太炎于一九〇八年十二月十七日迁至小石川区小日向台町二丁目廿六番地,新址即名为国学讲习所(61)),检察官命令拘留于劳役场一百十五天(62)(大概是根据原判一百十五元罚金而定,每服劳役一天,以一元抵偿)。被拘的当天,章如数完纳罚金,即日释放。(63)按过去对章究系“三入牢狱”或“二入”,说法不一。笔者在《论章太炎》文中判为“二入”。据此,应为“三入”,虽然这一次时间只有一天,甚至不足一天。

宣判以后,章太炎是否上诉?章太炎说:“判后不容置辩,惟曰:‘若不服者,可向上级官厅起诉。’闻彼承内务省命令,弗能违也。”(64)没有直接提到是否上诉,言外之意,是上诉无益,似未上诉。事实是确未上诉。宣判的第二天,即十二月十三日,日本探员报告:“章及宋教仁、何天炯、鲁复并其他九人,在小石川区黄兴之住所开会决定,对《民报》之判决表示不服,将提出上诉;即使胜诉获得无罪之判决,《民报》也不再在日本发行。会议于今日下午二时开始,至五时结束。”(65)所谓胜诉亦不再在日本发行,或系日本探员错记,或系《民报》故作是说以淆日人视听。否则,上诉岂非不是为了《民报》得以仍按革命宗旨出版,仅为免除罚金?日本探员“对革命党中主要人物进行秘密侦查”后,十四日报告说:“据彼等称,既然日美协约已经成立,日本政府对革命党之政策已经确定,因而对今日之判决表示不服并提出控诉,亦无胜诉之希望。虽辩护律师将进行控诉,本人等却并无控诉之意。且只要对刊载内容有所限制,即使《民报》复刊,其主义方针亦不能发表,因此彼等对此次罚款一百十五元及禁止发行之处分,亦不感太大之痛痒。章炳麟虽称压迫革命党一事,乃出于唐绍仪之要求,但亦非真个有此事。今者日本政府之方针已经确定,对革命党之一举一动,必将详为监察。在此种情况之下,革命党今后之活动,亦极困难,云云。”(66)两篇报告,绝然相反,何者为准?如果单从报告写作的时间先后论,自应以后者为准。但是,后者虽写于十四日,其所侦查之事,则可能发生于十四日,也可能发生于十三日,最早不得过十二日判决后,而文内有“对今日之判决”字样,则有可能系十二日判决当天所侦查,当然也有可能“今日”系泛指或误书,文中所报告之侦查活动系十三日或十四日所进行。十三日之报告,则明确写明“会议于今日下午二时开始”,其事发生于十三日,绝不能移。因此,不能据此两份报告即认为,原来《民报》人员决定上诉,后来改变。自然也有这种可能。事实上《民报》未曾上诉,我们应从事情发展的逻辑性考虑,后一份报告的分析是有理的。大形势变了,革命党的活动较前困难,日本政府对《民报》不加限制而听其出版几不可能,上诉有何用处?事情还有报告所不载的另一面,即同盟会内部、《民报》主要人员的主观形势即内部矛盾。章太炎与黄、宋的分歧,实为章太炎、陶成章与孙中山、黄兴、宋教仁之间的矛盾的表现。政见的不同,革命方法上的差异,特别是极深的门户之见(此点陶、章应负主要责任),致双方磗格日甚。《民报》经费困难,章太炎竟责孙中山为“背本忘初,见危不振”,甚至诬蔑孙“其干没可知已”。(67)即此一端,亦可见微知著。《民报》事件,使矛盾更加发展。处此形势,《民报》怎能继续办下去?《民报》之分裂,不过是矛盾的小发展;矛盾的大发展,则为同盟会之分裂:一九一〇年二月,章、陶复设光复会,分任正副会长。小分裂与大分裂,均为势所必然。孙中山评陶、章曰:“陶乃以同盟会为中国,而章则以《民报》为中国,以《民报》之编辑为彼一人万世一系之帝统。……”(68)从陶、章一面思想上而言,分裂之成,盖由于此。

一九八〇年七月三十一日草成,

八月四日改订,八月七日定稿

(原载《中华文史论丛》一九八一年第一辑,上海古籍出版社一九八一年二月版)

(1)本文所引《〈民报〉关系杂纂》日文材料,承上海译文出版社吴元坎同志翻译,《〈民报〉解题》承上海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吴绳海同志翻译,英文《吁请给予同情》承上海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章克生同志翻译,均此致谢。

(2)本文发表后,小野信尔先生对照原件,来信指辨复制件中人名不清之处,并指出:①平山周索一千元事译文有误,②关于《民报》第二十七号事,引用小野川秀美文章不够完整。又承他补寄船津辰一郎报告复制件。据此,我作了修改。

一九八一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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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世纪》七九号《报告〈民报〉二四号停止情形》。

(2) 张庸《章太炎先生答问》。

(3) 邹鲁《中国国民党史稿》。文中未载明日本政府所指者为《革命之心理》一文,只称“借口《民报》文字有激扬暗杀、破坏治安之嫌”。据日本内务大臣命令,即指此文。

(4) 《〈民报〉关系杂纂》乙秘第一三七五号《〈民报〉公审情况》。

(5) 张庸《章太炎先生答问》。

(6) 张庸《章太炎先生答问》。

(7) 张庸《章太炎先生答问》。

(8) 《〈民报〉关系杂纂》乙秘第一三七五号《〈民报〉公审情况》。

(9) 《新世纪》七九号《报告〈民报〉二四号停止情形》。

(10) 《新世纪》七九号《报告〈民报〉二四号停止情形》。

(11) 张庸《章太炎先生答问》。

(12) 章太炎《自定年谱》一九〇八年条。

(13) 《〈民报〉关系杂纂》乙秘第一〇七五号《由〈民报〉事件引起之清国留学生之其他行动》。

(14) 《〈民报〉关系杂纂》乙秘第一一二一号《关于章炳麟》。

(15) 《〈民报〉关系杂纂》乙秘第一二〇七号《清国革命党员之谈话》。

(16) 《〈民报〉关系杂纂》乙秘第一二〇八号《清国革命党员之谈话》。

(17) 《〈民报〉关系杂纂》乙秘第一三四三号《清国革命党员及其他人之谈话》。

(18) 《〈民报〉关系杂纂》机密第一二七号附件甲。

(19) 《〈民报〉关系杂纂》机密第一二七号附件乙。

(20) 以上引文均见《〈民报〉关系杂纂》机密第一二七号。

(21) 《新世纪》七九号《报告〈民报〉二四号停止情形》。

(22) 《〈民报〉关系杂纂》乙秘第一〇七五号《由〈民报〉事件引起之清国留学生之其他行动》。

(23) 《〈民报〉关系杂纂》机密第二五五三号署名“中华国民杨斯恪等”十三人“同白”的致内务大臣抗议书。十三人名字为:杨斯恪、王天行、汤受辛、许贻、殷纪伦、叶中镐、甘人祺、李日暄、曾家骥、刘知理、赖庆恢、黄恪鸥、廖公群。

(24) 《〈民报〉关系杂纂》第二六三七号署东京居留之一广东革命党致内务大臣信。

(25) 《〈民报〉关系杂纂》机密受第二七三二号《请看东胡、倭奴封〈民报〉之恶劣手段》。

(26) 《〈民报〉关系杂纂》乙密第一三〇九号《关于清国革命党问题》。

(27) 《〈民报〉关系杂纂》乙密第一三四三号《清国革命党员及其他人之谈话》。

(28) 《〈民报〉关系杂纂》机密受第二七三二号《请看东胡、倭奴封〈民报〉之恶劣手段》。

(29) 《〈民报〉关系杂纂》乙密第一〇七五号《由〈民报〉事件引起之清国留学生之其他行动》。

(30) 《〈民报〉关系杂纂》乙秘第一二〇七号《清国革命党员之谈话》。

(31) 《〈民报〉关系杂纂》乙秘第一二四六号《清国革命党员之言行》及乙秘第一三四三号《清国革命党员及其他人之谈话》。

(32) 《〈民报〉关系杂纂》乙密第一三四三号《清国革命党员及其他人之谈话》。

(33) 《〈民报〉关系杂纂》乙秘第一二〇八号《清国革命党员之谈话》。

(34) 《〈民报〉关系杂纂》第二六三七号署东京居留之一广东革命党致内务大臣信。

(35) 《〈民报〉关系杂纂》第二六三七号署东京居留之一广东革命党致内务大臣信。

(36) 《〈民报〉关系杂纂》乙秘第一二四六号《清国革命党之言行》。

(37) 《〈民报〉关系杂纂》机密第五十七号。

(38) 《新世纪》七九号《报告〈民报〉二四号停止情形》。

(39) 《〈民报〉关系杂纂》乙秘第一〇七五号《自〈民报〉事件引起之清国留学生之其他行动》。

(40) 《〈民报〉关系杂纂》机密第四十八号《日本驻香港副领事船津辰一郎致外务大臣小村寿太郎伯爵之报告》。

(41) 《〈民报〉关系杂纂》乙秘第一三三九号《清国革命党员之言行》。

(42) 《新世纪》七九号《报告〈民报〉二四号停止情形》。

(43) 《新世纪》七九号《报告〈民报〉二四号停止情形》。

(44) 《新世纪》七九号《报告〈民报〉二四号停止情形》。

(45) 《〈民报〉关系杂纂》乙秘第一三三九号《清国革命党员之言行》。

(46) 《〈民报〉关系杂纂》乙秘第一三三九号《清国革命党员之言行》。

(47) 《〈民报〉关系杂纂》乙秘第一二八三号《关于张贴檄文之事》。

(48) 《〈民报〉关系杂纂》乙秘第一二八三号《关于张贴檄文之事》。

(49) 《〈民报〉关系杂纂》乙秘第一三三九号《清国革命党员之言行》。原文为:“清国革命党员章炳麟,因其机关杂志《民报》第二十七号受到停止发行之处分,极感愤慨,以致起草粗暴无礼之檄文。”

(50) 《〈民报〉关系杂纂》乙秘第一三三九号《清国革命党员之言行》。

(51) 《〈民报〉关系杂纂》乙秘第一三四三号《清国革命党员及其他人之谈话》。

(52) 《〈民报〉关系杂纂》乙秘第一三七五号《〈民报〉公审情况》。

(53) 《〈民报〉关系杂纂》乙秘第一三三九号《清国革命党员之言行》。

(54) 《〈民报〉关系杂纂》乙秘第一三四三号《清国革命党员及其他人之谈话》。

(55) 转引自汤志钧《章太炎年谱长编》第二九六页。

(56) 《苏曼殊全集》第一集第三三五页。

(57) 《新世纪》第一一七号,一九一〇年一月二十二日出版。

(58) 《陶成章信札》第三六页。

(59) 《〈民报〉关系杂纂》乙秘第一五一九号《关于〈民报〉杂志问题》。

(60) 张庸《章太炎先生答问》。

(61) 《〈民报〉关系杂纂》乙秘第一五九五号《关于〈民报〉社之改名及迁移》。

(62) 《〈民报〉关系杂纂》甲秘第一〇三号《关于清国革命党员》。

(63) 《〈民报〉关系杂纂》甲秘第一〇四号《关于章炳麟之释放》。

(64) 张庸《太炎最近文录·章太炎先生答问》。

(65) 《〈民报〉关系杂纂》乙秘第一五二七号《关于章炳麟之宣判》。

(66) 《〈民报〉关系杂纂》乙秘第一五二九号《革命党主要人物之言论动态》。

(67) 章太炎《伪〈民报〉检举状》,原文未见,《新世纪》第一一七号《党人》文有摘引。

(68) 《总理全集·致吴稚晖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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