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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欲弃之必先鄙之

时间:2022-01-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将欲弃之必先鄙之。一个有极端个人主义的人,他必然自私自利,损人利己;心胸窄小,目光短浅;处处为个人打算,看不到人民事业的远大前途;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个人利益之下,不惜损害集体利益,满足个人欲望,等等。既然极端个人主义这样丑恶,无疑是应该弃之而不惜的了。极端个人主义的合法化,使得少数资本家大发横财,尽情逸乐,而广大无产阶级和劳动大众则贫穷不堪,濒于死亡。

(1960年7月27日)

将欲弃之必先鄙之。这话是说你要想把某种臭思想、脏东西抛弃,必须首先认识到它的可恶、可鄙。如果在思想上不能鄙视这些东西,万万也不能把它抛掉的。比如极端个人主义它是一切剥削阶级思想意识的核心,是旧社会性质最烈的思想遗毒。是与无产阶级集体主义思想水火不相容的。一个有极端个人主义的人,他必然自私自利,损人利己;心胸窄小,目光短浅;处处为个人打算,看不到人民事业的远大前途;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个人利益之下,不惜损害集体利益,满足个人欲望,等等。既然极端个人主义这样丑恶,无疑是应该弃之而不惜的了。

但是,在生活中却有这样的人,他们对自己的极端个人主义,不但不认识它丑恶的本质,起而攻之,反而编造了一些论调,为之辩护。他们对极端个人主义不能首先鄙之,当然也就无从弃之了。这样,极端个人主义在他们思想里便根深叶茂地生长起来。虽然这种人只是极少数,但是它却在妨害这些同志的进步,不但不能做好工作,相反会损害革命事业。

他们说什么“极端个人主义是合法的,有极端个人主义也不是犯罪,不受法律制裁”。因此,极端个人主义似乎是个人的“权利”,也就无需别人干涉了。这种说法是毫无道理的。的确,站在剥削阶级立场上,用剥削阶级观点去看待人压迫人人剥削人社会里的极端个人主义,确实是完全合法的,因为在那里剥削阶级占统治地位,剥削阶级为了获得高额利润,对无产阶级和其他劳动人民施加各种无情的镇压、剥削、掠夺、诈骗……而且这些都受到法律的保护。极端个人主义的合法化,使得少数资本家大发横财,尽情逸乐,而广大无产阶级和劳动大众则贫穷不堪,濒于死亡。这是“人吃人”社会的主要特点。但是在社会主义社会里,广大劳动人民当家作主,因此人和人的关系也是平等、互助、同志式的关系,牢固地树立起为大众、为集体的共产主义思想。他们“把困难留给自己,把方便让给别人”,是“见困难就攻,见荣誉就让,见先进就学,见落后就帮”。极端个人主义是和这个社会制度相对抗的,是和这种集体主义思想、共产主义风格不相容的,怎能说是“合法”的呢?

当然,有点极端个人主义的人不等于触犯刑律。但是试问:哪个触犯法律的人不是极端个人主义者呢?而他们的这种极端个人主义也不是一开始就发展到触犯法律的地步。对极端个人主义若不加警惕和克服,听之任之,那么,“小个人主义”就会发展到“大个人主义”、极端个人主义,就会逐步走向反党反人民的罪恶道路。这是为无数事实证明了的。并且对于一个革命者来说,应该是积极模范地遵守法律,不应该是消极地不触犯法律,而这种不触犯法律的思想实质就是让极端个人主义在不违反法律的圈子内活动,有朝一日,当它登峰造极的时候,也就会置法律于不顾了。

为了挖掉极端个人主义的老根,必须毫不留情地破除一切对极端个人主义的不正确论调,把极端个人主义搞臭,让它臭气熏天,人人看了都掩鼻而过。就是必须首先从思想上鄙视它,然后才能从行动上抛弃它。

[又添一乐] 自1957年反右派斗争扩大化以后,就不间断地发起对个人主义的批判。那时所说的个人主义实际是指考虑和维护个人利益的思想和行为。到了“文革“期间,更开展了群众性的“狠斗‘私’字一闪念“运动,对个人利益不要说在行为上不能维护,就连头脑里偶尔想一下也被视为非法的,必须狠斗一番。经过拨乱反正,终于恢复到正常轨道,认为考虑和维护个人利益的思想和行为是合理的、正当的,在道义上应理直气壮地予以承认。需要反对和抛弃的是指极少数人为了达到个人私利而不惜严重侵占、损害他人、集体、公共和国家的利益的极端个人主义的思想和行为。发表在《张家口日报》上的这篇短文难以避免的缺点是没有也不可能对极端个人主义作出科学的界定,但其中谈的鄙与弃的辩证关系还是可供今人参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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