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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羊》與中國文化

时间:2022-01-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文將分《公羊》學與中國政治文化、《公羊》學與中國法律文化以及《公羊》學與中國禮儀文化三個部分,對《公羊》學對中國文化的影響,作簡要介紹。《公羊》學在中國政治文化上的又一影響,則表現爲彊調“行權”。這是我們在研究《公羊》學與中國政治文化時,需要引以爲戒的。《公羊傳》認爲孔子作《春秋》,注重考察人物行爲背後的動機和意志。

《公羊》學從西漢時開始每逢興盛期,都是一種講求經世致用的學問,對中國社會、文化產生了重大影響。本文將分《公羊》學與中國政治文化、《公羊》學與中國法律文化以及《公羊》學與中國禮儀文化三個部分,對《公羊》學對中國文化的影響,作簡要介紹。

一、《公羊》學與中國政治文化

中國儒學本來是講究“內聖外王”的學問,不僅要講究內在的心性修養,同樣也要講究外在的事功。所以孔門四科“德行”“言語”“政事”“文學”,並不只彊調道德;孔子弟子或如子貢、子路、冉有爲名臣,或如子夏爲魏文侯師,也都能在政治方面發揮影響。直到宋明理學興起之後,儒學才轉爲一味彊調“心性”之學,儒生也開始變爲不通世事的腐儒。《公羊》學則是比較彊調經世致用的學問,發揮了儒家經世致用的這一取向,對中國政治文化產生了重大影響。

《公羊》學在中國政治文化上的影響,首先表現爲彊調“改制”。《公羊》學思想中彊調逐漸進步的“三世說”,以及改朝換代必改制的“三統說”都是講求改制的學說。漢武帝時改用《太初曆》,採用“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等一系列新政策;晚清康有爲以《公羊》學爲思想工具,與西方近代君主立憲思想相結合,推動戊戌變法運動,均是從《公羊》學的“三世說”和“三統”說中汲取了養分。

《公羊》學在中國政治文化上的又一影響,則表現爲彊調“行權”。社會現實是千變萬化的,要積極投身政治,變革制度,實現理想,就不能只死抱着道德教條,而需要靈活應變,將理想與社會現實結合起來。《公羊》學中的“行權”思想,講求在緊急情況下,採取“反於經”的手段,實現理想,恰恰能實現靈活應變的需要。據《史記·孔子世家》記載,孔子經過蒲地,蒲人逼迫孔子不得去衛國。孔子與之盟,脫困之後依然適衛。子貢曰:“盟可負邪?”孔子曰:“要盟也,神不聽。”[28]孔子這種靈活應變,不拘泥於小信的做法,就深有“行權”的風格。

當然,因爲部分人過於汲汲參與政治,錯誤地發揮《公羊》學中的經世致用思想,對中國政治文化也產生了一些不利影響。例如,漢武帝時公孫弘假借儒學,使《公羊》學淪爲謀取“利祿”的工具。這是我們在研究《公羊》學與中國政治文化時,需要引以爲戒的。

二、《公羊》學與中國法律文化

漢武帝時董仲舒彊調“經義決獄”,特别是“《公羊》決獄”,即應用《公羊》學的義理解決法律理論問題以及量刑標準問題。這一主張在漢代司法實踐中得到了廣泛的採用,對漢代乃至之後的中國法律文化都產生了重大影響。

董氏應用《公羊》學治獄的主張主要有以下四點。

其一,尊尊君權至上。《公羊傳》的核心觀念之一是“尊尊”,因而弑君、僭主均被認爲是大惡,臣民在君權面前一律平等。皇親國戚,如果違背了法律,必須應用《春秋》“君親無將,將而誅焉”的原則加以判決;而沒有血緣關係的人臣觸犯法律,則必須應用“人臣無將,將而誅焉”的法則加以懲處。例如,《漢書·淮南王安傳》記載,“《春秋》曰:‘臣無將,將而誅。’”[29]在《春秋》的原則之下,淮南王劉安雖貴爲皇親,因爲謀叛最後也難逃死罪,就是“尊尊”原則最生動的體現。

其二,親親隱情不坐。“親親”是《公羊傳》又一核心觀念,即相對於天理、王法,親情倫理有其優先性。只要不妨礙王權與君權,親親相隱作爲人之常情,也被認爲是合理的,於是因親隱罪、緩罪和爲親復仇都被認爲是符合《春秋》大義的。董仲舒在《春秋繁露·俞序》中就指出:“《春秋》緣人情,赦小過,而傳明之曰:‘君子辭也。’孔子明得失,見成敗,疾時世之不仁,失王道之體,故緣人情,赦小過,傳又明之曰:‘君子辭也。’”[30]

由於董仲舒當時的重大影響力,這種“親親隱情不坐”的原則被漢代最高統治者所吸取,成爲官方意志。如漢宣帝地節四年(前66)詔書曰:“父子之親,夫婦之道,天性也。雖有禍患,猶蒙死而存之。誠愛結於心,誠厚之致也,豈能違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孫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孫,罪殊死,皆上廷尉以聞。”[31]就是這一原則的體現。

在具體的司法案例中,這一原則也得到了貫徹。例如,“時有疑獄,曰:‘甲無子,拾道旁棄兒乙,養之以爲子。及乙長,有罪殺人,以狀語甲,甲藏匿乙。甲當何論?’仲舒斷曰:‘甲無子,振養活乙,雖非所生,誰與易之?《詩》云:螟蛉有子,蜾贏負之。《春秋》之義,父爲子隱。甲宜匿乙,而不當作。’”[32]便是“親親隱情不坐”在司法實踐中的具體運用。

其三,賢賢諱罪抵過。重賢的觀念自孔子以來,一直得到儒家學派的推崇。而賢者一旦觸犯了法律,爲保護其不受過重的制裁,《春秋》一般採用了“諱罪”的做法。即不明確申討,而只給予隱晦地批判。例如,“春秋五霸”之一的齊桓公,有尊王攘夷、扶微繼絕的大功,可謂賢者。但是齊桓公也有“滅項”的惡行。《春秋》爲了掩蓋桓公的惡行,便只書“滅項”而不言“滅之”者,就是“諱罪”最好的例子。如果“諱罪”不能解決問題,則採取有功者功過相抵的措施。這類事件在兩漢例子很多,此不贅述。

其四,善惡本事原志。《公羊傳》認爲孔子作《春秋》,注重考察人物行爲背後的動機和意志。《公羊傳》的褒貶譏絕,很大程度上是根據人物動機的善惡來下判斷的。漢人以此決獄,則要考察犯罪者的作案動機是否故意,以此給出恰當的量刑。

董仲舒在《春秋決事》中,就曾根據善惡本事原志的準則,給出了一則案例:“甲父乙與丙爭言相鬥,丙以佩刀刺乙,甲即以杖擊丙,誤傷乙,甲當何論?或曰:‘毆父當以梟首。’論曰:‘臣以爲父子至親也,聞其鬥莫不有怵惕之心。挾杖而救之,非所以欲毆父也。甲非律所謂毆父,不當坐。’”[33]

漢代以《春秋》決獄的四條法則,對中國法律文化產生了重大影響。隋唐以後確立的不可赦免的“十惡”原則中,“謀反”“謀大逆”“謀叛”“大不敬”等四項均涉及君主權力,可以說繼承了“尊尊君權至上”的原則。曹魏以後確立的可以減輕懲處的“八議”法則中,“議賢”“議能”“議功”“議勤”等四條法則,是“賢賢諱罪抵過”原則的繼承。而今天的法律條文中,區分故意犯罪與過失犯罪等做法中,仍可以看到“善惡本事原志”原則的影子。

三、《公羊》學與中國禮儀文化

中國先秦禮儀紛繁複雜,《三禮》之書內容浩繁。而《公羊傳》記載吉、凶、軍、賓、嘉五禮俱全。如毀親盡之廟、昭穆之主的排序,是關於祭祀的吉禮;久喪的期限問題,涉及到凶禮;諸侯、大夫朝聘相會,是爲賓禮;大蒐、大閱,是爲軍禮;婚姻所娶、妻妾嫡庶,是爲嘉禮,包含了豐富的禮制材料,是我們研究中國禮儀文化的重要材料。

由於《公羊》家號稱“《春秋》爲漢帝制法”,所以漢代以後,國家禮儀多從《公羊傳》中尋找依據。“魏晉而後,沿襲相承。元魏景明時,孫惠蔚因禘、祫上言,謂今之取證,唯有《王制》一簡,《公羊》一冊,考此二書,以求厥旨。是以兩漢淵儒、魏晉碩學,咸據是文,以爲朝典。”[34]可見《公羊》對中國古代官方禮制影響之大。

《公羊傳》不僅包含豐富的禮制材料,也包含了豐富的禮儀思想。董仲舒《春秋繁露》即對《公羊傳》中的“尊禮重信”思想有較多的發揮。《春秋繁露·楚莊王》言:“《春秋》尊禮而重信,信重於地,禮尊於身。何以知其然也?宋伯姬疑禮而死于火,齊桓公疑信而虧其地。《春秋》賢而舉之,以爲天下法,曰‘禮而信’。”[35]這種“尊禮重信”的傳統,雖然在戰國以後逐漸隨著各国變法圖彊、爭雄兼併而遭到破壞,但仍被後世學者們當做道德楷模所懷念。

何休在《解詁》中,則重點發揮了《公羊傳》中的“禮治”思想。他認爲“禮”在社會中具有高度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成爲人們生活中必不可少的行爲準則:“故樂從中出,禮從外作也。禮樂接於身,望其容而民不敢慢,觀其色而民不敢爭。故禮樂者,君子之深教也,不可須臾離也。君子須臾離禮,則暴慢襲之;須臾離樂,則奸邪入之。”[36]

何氏還認爲在“禮治”的問題上,需要注意處理好“質”與“文”的關係,即形式與內容、“尊尊”與“親親”協調發展。如他認爲:“《春秋》改周之文,從殷之質,合伯子男爲一,一辭無所貶,皆從子……君子不奪人之親,故使不離子行也。王者起,所以必改制爲文者,爲承衰亂,救人之失也。天道本下親親而質省,地道敬上尊尊而文煩。故王者始起,先本天道以治天下,質而親親。及其衰弊,其失也親親而不尊。故後王起,法地道而治天下,文而尊尊。及其衰弊,其失也尊尊而不親。故復反之於質也。質家爵三等者,法天之有三光也;文家爵五等者,法地之有五行也。合從三子者,制由中也。”[37]特别是,他針對周代以後禮樂流於形式、仁義化作表面的現實,彊調“救文以質”,認爲相對於“禮”的形式更應彊調其實質,尤爲難能可貴。

《公羊傳》包含了豐富的禮制資料,對漢晉以後的國家制度產生了實質性影響;而其中包含的禮儀思想,經過董仲舒、何休等人的闡發,更是對中國現實政治及禮樂文明的塑造,產生了深遠效應。故後人治《公羊》學有專門關注其中禮學問題的,如淩曙《公羊禮疏》即是其中代表,抓住了《公羊》學的關鍵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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