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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学而篇

时间:2022-01-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首段總釋鎔裁之義。論鎔法包舉全體,論裁法則側重字句者,當時之病在繁縟冗長,不知裁翦也。繁略實統“情”、“事”、“辭”三者而言,而情爲尤要。二君之言,可爲陸文定評。鎔裁之法,凡文皆宜有之,不但駢體爲然也。《史記·屈賈列傳》,頗具“鎔裁”之妙,今試取以爲記事文之例。於《賈傳》首載《弔屈文》,以見其悲原之志與己同也。

【校字】

二意兩出。

按“二”疑當作“一”,范文瀾注引黄校同。

【釋義】

此篇分三段。首段總釋鎔裁之義。中分二節:初標摛情敷采,輕重適宜,在知鎔裁之法;次釋鎔裁名義。次段分論鎔裁之法。中分二節:初標“三準”以定鎔法,次討字句以定裁法。論鎔法包舉全體,論裁法則側重字句者,當時之病在繁縟冗長,不知裁翦也。末段申論繁略之宜。中分二節:初舉證,次譏二陸即以鍼時,仍側重繁文立説;終論欲繁略得宜,則鎔裁當講。

舍人所謂“三準”,即孔子所謂“志”、“言”、“文”,孟子所謂“志”、“辭”、“文”,已略説於《宗經》篇中。兹更詳釋之如次:昔孔子贊《易》曰:“書不盡言,言不盡意。”其美子産也,曰:“言以足志,文以足言。不言,誰知其志?言之無文,行而不遠。”孟子論《詩》曰:“不以文害辭,不以辭害志。”其稱《春秋》也,曰:“其事則齊桓、晉文,其文則史,其義則丘竊取之矣。”莊子《天道》篇,有“貴書”、“貴語”、“貴意”之文。揚雄《法言》,又有“言不能達其心,書不能達其言”之語。合以舍人“設情”、“酌事”、“撮辭”之説,雖同舉三項,而名義紛如。蓋訓詞之例有通别,用字之式有單複。土臧曰心,心識曰意,錯畫曰文,筆箸曰書,别訓之例也。志意、意義,互文而可通,文辭、言辭,合用則無擇,通釋之例也。“多文爲富”、“修辭立誠”,單用之式也。“約其文辭”、“思其志意”,複用之式也。明夫此,則孔子之“意”與“志”,孟子之“志”與“義”也。孔子之“書”與“文”,孟子之“文”也。孟子之“辭”與“事”,孔子之“言”也。莊子之“意”、“語”、“書”,揚雄之“心”、“言”、“書”,舍人之“情”、“事”、“辭”,亦即孔子之“志”、“言”、“文”,孟子之“志”、“辭”、“文”也。辭或變而稱事者,辭乃説事之言,詩人之所詠歌,文家之所論列,史氏之所傳述,必有事而後有言也。《荀子·正名》篇曰:“辭也者,兼異實之名,以論王念孫曰:“論當爲諭之誤。”一意。”楊《注》:“辭者,説事之言。”舉“元年春,王正月,公即位”爲證。蓋以此九名爲一辭,所以述公即位一事,亦所以諭公即位一意也。此又辭或稱事之義也。參看《宗經》篇及《風骨》篇。

規範本體之法,在定“三準”。今取宋玉《風賦》爲例。

一、“設情以位體”。《風賦》之作,在諷襄王淫樂驕縱,民已困頓窮悴,而不知恤也。全篇“酌事”,“撮辭”,務以明此旨。“位體”,猶言立幹也。

二、“酌事以取類”。託意於風所經歷有芬芳穢惡之不同,故其中人,亦有清涼慘怛之差異,以類君民苦樂懸殊之情。以大王之雄風與庶人之雌風對舉互照,使人易悟。“取類”者,取事之與情相類者而用之也。

三、“撮辭以舉要”。欲狀大王雄風之所經歷,故以“凌高城”、“入深宫”、“抵華葉”、“徘徊於桂椒之間,翺翔於激水之上”、“擊芙蓉”、“獵蕙草、離秦衡、槩新夷、被荑楊”、“然後倘佯中庭,北上玉堂,躋於羅帷,經於洞房”等辭,以見其高爽芬芳,故其中人也,清涼而愉快。欲狀庶人雌風之所經歷,故以“起窮巷”、“動沙堁、吹死灰、駭溷濁、揚腐餘,邪薄入甕牖,至於室廬”等辭,以見其窮蹙穢惡,故其中人也,慘怛而成疾。凡此所撮諸辭,皆事之切要者,故曰“舉要”也。

由上例觀之,撮辭必切所酌之事,酌事必類所設之情。辭切事要而事明,事與情類而情顯。三者相得而成一體,如鎔金之製器,故曰“鎔”也。

翦截浮辭之法,在察繁略。繁略實統“情”、“事”、“辭”三者而言,而情爲尤要。蓋辭以述事,事以表情,故欲知辭之繁略,須視能否述事爲定;欲知事之繁略,又視能否表情爲斷。太繁則不蕪即露,太略則不蹇即晦。能繁而不蕪不露,略而不蹇不晦,是矣,猶未盡也。必繁而文意更佳,略而文情更美,斯爲至妙。舍人專重裁辭,蓋此篇之作,在鍼砭時人篇章繁縟冗長之弊,而繁縟冗長之作,實起於士衡,故孫綽有“陸文深蕪”之論,《世説·文章篇》孫興公之言。張華有“子患才多”之譏。《世説新語》劉《注》引《文章傳》之言。二君之言,可爲陸文定評。舍人指斥時人,而推論及於士衡,不特深明流變,且亦正本清源之意也。

鎔裁之法,凡文皆宜有之,不但駢體爲然也。《史記·屈賈列傳》,頗具“鎔裁”之妙,今試取以爲記事文之例。《屈賈列傳》以悲屈原信而見疑、忠而被謗爲主旨。首著原爲楚之同姓,次述原之謀國,次述原既被絀,張儀連衡之説得成,以見懷王之誤國與原被斥之由,於原之文,獨載《懷沙》之賦,著其處死之審,以見死之非得已。於原既死之後,著宋玉、唐勒、景差之徒,以見諸人之不能直諫,而楚之削滅繫焉。於《賈傳》首載《弔屈文》,以見其悲原之志與己同也。次著《鵩賦》,以見同生死,輕去就,非原所願,則原之不棄其君國,不苟生死之志愈明,而悲原之旨亦愈顯。凡此皆“鎔”之法也。於《屈傳》不著其他篇,於《賈傳》不著其策奏,皆以防與前意紛歧也。凡此又“裁”之法也。故“鎔”者,“酌事”“撮辭”,以明所設之情之謂也。“裁”者,删落枝節,去其繁濫,使所設之情易明之謂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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