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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公所倭人谋相国

时间:2022-01-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傅相护从人役即走上前,急将凶手拿获,解往倭官处。惟倭人行刺傅相,此事一时电报遥传,各国闻之,莫不骇诧,咸谓倭人无礼,谋杀修好使臣,各有不平之意。日主亦甚惊恐,于是命驾亲临傅相公馆视疾,并命良医佐藤调治,以求速愈。中国政府限日撤回,一切费用中国自认。公家产业由彼收管,其余细节皆由两国兵官彼此商定等语。

第二十一回 出公所倭人谋相国 临驿馆日主送良医

却说傅相在会议所出来,方欲登车,忽闻枪响一声,有弹如豆,迎面击来,中正傅相之颊。傅相护从人役即走上前,急将凶手拿获,解往倭官处。倭主闻奏,甚属过意不去,乃出谕将县内大小官员尽皆降革。后审得凶手素本有疯癫之疾,故不问死罪,判以永世监禁。

惟倭人行刺傅相,此事一时电报遥传,各国闻之,莫不骇诧,咸谓倭人无礼,谋杀修好使臣,各有不平之意。日主亦甚惊恐,于是命驾亲临傅相公馆视疾,并命良医佐藤调治,以求速愈。当傅相为人行刺之时,中西官员电传问安者络绎不绝,傅相一日之内所接问安电报不下千有余封。傅相名高望重,于此可见一斑矣。傅相在马关一连调养匝月之久,直至三月十六日伤口已瘳,能再至春帆楼与伊藤重商和议。

伊云:“今日复见中堂重临,伤已平复,不胜幸甚。”

李云:“此皆贵国医生佐藤之力。”

伊云:“佐藤医治中堂其效甚速,可喜!”

李云:“闻佐藤谓陆奥大臣身热,是否?”

伊云:“陆奥大臣身子本不甚健,现患春温,至为惦念。”

李云:“服药当可有效。”

伊云:“今日身热稍平。”

李云:“曾进食否?”

伊云:“无多。一月前本大臣亦患此症,现已愈矣。中堂身子今日好否?”

李云:“甚好,惟两腿稍软耳。”

伊云:“我父母年皆八十,尚健旺。”

李云:“何在?”

伊云:“现在东京。我生长此处。”

李云:“是长门否?离山口县多远?”

伊云:“约二十英里。”

李云:“长门乃人物荟萃之地。”

伊云:“不比贵国湖南、安徽两省所出人物。”

李云:“湖南如贵国萨斯马,最尚武功。长门犹安徽,然不能相比,所逊多矣。”

伊云:“此次败在中国,非安徽也。”

李云:“我若居贵大臣之位,恐不能如贵大臣之办事著有成效。”

伊云:“若使贵大臣易地而处,则政绩当更有可观。”

李云:“贵大臣之所为,皆系本大臣所愿为,然使易地而处,即知我国之难为,有不可胜言者。”

伊云:“要使本大臣在贵国,恐不能服官也。凡在高位者都有难办之事,忌者甚多,敝国亦何独不然?”

李云:“贵国上下交孚,易于办事。”

伊云:“间亦有甚难为之事。”

李云:“虽有难为,赖贵国皇能听善言。”

伊云:“皇上圣明,当登极之时,即将从前习尚尽行变易,故有今日局面。”

李云:“如是则诸臣之志愿得舒矣。”

伊云:“此皆皇上圣明,故有才者得各展所长。现谈应办之事,停战多日,期限甚促,和款应从速定夺。我已备有改定条款节略,以免彼此辩论,空过时光。中堂两次节略,一则甚长,一即昨日拟改约本。中国为难光景我原深知,故我所备节略,将前次所求于中国者力为减少,所减有限,我亦有为难之处。中堂见我此次节略,但有允不允两句话而已。”

李云:“难道不准分辩?”

伊云:“只管辩论,但不能减少。”

李云:“既知我国为难情形,则所求者必量我力之所可为。”

伊云:“时限既促,故将我所能做到者直言无隐,以免多方辩论。否则,照我前开约款,所开必须辩论到十日之久,方能减到如此。”

李云:“节略有无华文?”

伊云:“英文、东文已齐,但华文未全。”

伊交英文,另有要款华文三纸。伊云:“只赔款、让地与占守地方三节译有华文。”

李阅后云:“即以此已译三端开议,第一赔款二万万,为数甚巨,不能担当。”

伊云:“减到如此,不能再减。再战,则款更巨矣。”

李云:“赔款如此,固不能给。更巨,更不能给。还请少减。”

伊云:“万难再减,此乃战后之事,不能不如此。”

李云:“前送节略,核计贵国开销之帐相离不远。此次赔款,必借洋债。洋债为数既多,本息甚巨,中国将有何法以偿之?”

伊云:“前节略云,计二十年还清,洋债何不远至四十年?为期愈远,本息即不见重,此非我事,偶尔言及,切勿见怪。”

李云:“四十年拨还本息,尔愿借否?”

伊云:“我借不起。洋人借债,为期愈远愈妙。”

李云:“自开战以来,国帑已空。向洋人商借,皆以二十年为限。尔所言者乃本国商民出借耳。”

伊云:“即非本国之民借债,皆愿远期。”

李云:“外国借债但出利息,有永不还本者。”

伊云:“此又一事也。但看各国信从否。外人借债皆愿长期,银行皆争愿借。”

李云:“中国战后声名颇减。”

伊云:“中国财源广大,未必如此减色。”

李云:“财源虽广,无法可开。”

伊云:“中国之地十倍于日本,中国之民四百兆,财源甚广,开源尚易,国有急难,人才易出,即可用以开源。”

李云:“中国请尔为首相何如?”

伊云:“当奏皇上,甚愿前往。”

李云:“奏如不允,尔不能去,尔当设身处地,将我为难光景细为体谅。果照此数写明约内,外国必知将借洋债方能赔偿,势必以重息要我。债不能借,款不能还,失信贵国,又将复战,何苦相逼太甚?”

伊云:“借债还款,此乃中国之责。”

李云:“不能还,则如之何?”

伊云:“已深知贵国情形为难,故减至此数,万难再减。”

李云:“总请再减!”

伊云:“无可减矣!”

李云:“第一次款交清后,余款认息五厘,德之于法,固然如此。但中国自道咸以来,三次偿给英法军费皆未加息。不过到期未还,始行认息。贵国岂能以西国之事来此。”

伊云:“如可全还,自不计息。”

李云:“但二万万实偿不起,如出息五厘,可允不还本否?”

伊云:“是犹向日本借款,日本无此巨款。”

李云:“不必贵国出本,但取息耳。”

伊云:“此办不到。”

李云:“余款加息,惟有出息不还本如此办法,请为细想。”

伊云:“战后款应全给,所以分期偿者,亦以舒中国之力也。”

李云:“全行偿还向无办法。德之于法,亦分期。现在中国先出息银,待中国筹到款项,再行还本。可否?”

伊云:“亦办不到。”

李云:“既办不到,余款当不认息。款巨而又加利,不啻两次赔款。”

伊云:“偿款如不分期,即分期而年限尚短,当可免息。”

李云:“国库已空,势必借债。待债借到再酌减年限何如?”

伊云:“约内不得不定明年限。”

李云:“约内可加活语,如能早交,息当从免。”

伊云:“能交清,息可全免。”

李云:“先期交清,则应免息,自不论先交若干。”

伊云:“初次应交五千万云云。批准后,一年再交五千万,如第二年全交,则可免息。”

李云:“如不全交,第二年余款可免息否?”

伊云:“视余款之多少,少则免息。”

李云:“息不能认。日本虽胜,总不能强于英法,英法之于中国,战后尚未强以认息。今日认息,华人闻之必大骇异,且为数甚巨,加息岂不更重乎?”

伊云:“如能全数清偿。”

李云:“免息自不烦言而解。”

伊云:“所为全数清还者,非一时也,乃分两年之期。期内清还,自可免息。”

李云:“我未能答应,借债之权在人不在我。能借到,自能早还。日虽得胜,何必逼人太甚!使人不能担当!”

伊云:“不能担是否不允之说?”

李云:“我诚愿修和,但办不到事不能不直说。”

伊云:“照我节略,已是竭力减少矣。”

李云:“再讲让地一节,历观泰西各国交兵,未有将已据之地全行请让者。以德国兵威之盛,直至法国巴黎都城,后将侵地让出,惟留两县之地。今约内所定奉天南部之界,欲将所据之地全得,岂非已甚,恐为泰西各国所訾笑!”

伊云:“如论西国战史,不但德法之战而已。”

李云:“英法兵亦曾占据中国城池,但未请割寸土尺地。”

伊云:“彼另有意在,不能以彼例此。”

李云:“即如营口,中国设关纳税,乃饷源所在。贵国又要偿款,又要夺关税,是何情理?”

伊云:“营口关税乃地生之货所出。”

李云:“既得地税,尚要赔款,将如之何?”

伊云:“无法。”

李云:“譬如养子,既欲其长,又不喂乳,其子不死何待?”

伊云:“中国岂可与孩提并论。”

李云:“现贫瘠实甚,犹如小孩。且营口贵国得之无益,营口之北地面甚广,货所从出。汝既踞关,将来货从内地运出中国,必加税加捐。既到营口,又纳关税,如是货贵必滞销,关税必少。且货在内地,华官或劝商人从他处出口、或重加厘税,华商断无不从之理。”

伊云:“此可彼此相商。且中日可与各国商酌,况将来陆路通商章程所当议及者。”

李云:“加捐乃中国自主之权,外人岂能相强?所以据有营口无益,贵国不如退出,再商别处。”

伊云:“营口以北业经退让,万难再让。”

李云:“台湾全岛日兵尚未侵犯,何故强让?”

伊云:“此系彼此定约商让之事,不论兵力到否。”

李云:“我不肯让,又将如何?”

伊云:“如所让之地必须兵力所到之地,我兵若深入山东各省,将如之何?”

李云:“此日本新创办法,兵力所已到者,西国从未全据。日本如此,岂不贻笑西国?”

伊云:“中国吉林、黑龙江一带,何以让与俄国?”

李云:“此非因战而让者。”

伊云:“台湾亦然,此理更说得去。”

李云:“中国前让与俄之地,实系瓯脱,荒寒实甚,人烟稀少。台湾则已立行省,人烟稠密,不能比也。”

伊云:“尺土皆王家之地,无分荒凉与繁盛。”

李云:“如此,岂非轻我年髦,不知分别。”

伊云:“中堂见问,不能不答。”

李云:“总之现讲三大端,二万万为数甚巨,必请再减,营口还请退出,台湾不必提及。”

伊云:“如此我两人意见不合,我将改定约款交阅,所减只能如此,为时太促,不能多辨,照办固好,不能照办,即算驳还。”

李云:“不许我驳否?”

伊云:“驳只管驳。但我主意不能稍改,贵大臣固愿速定和约,我亦如此。广岛有六十余只运船,停泊计有二万吨运载,今日已有数船出口,兵粮齐备,所以不即出运者,以有停战之约故耳。”

李云:“停战限满可请展期。”

伊云:“如和约已签押,限期可展,否则不能。”

李云:“德法停战曾再展十日。”

伊云:“时势各别。其时法国无主,因召明选议员、开议院、选总统、派使臣等事,故多需时日。”

李云:“尔所欲者皆已大概允许,意见不合者惟此数端,如不停战,何能畅议?”

伊云:“期限惟有十日,今日条款即请决定可否?三日后四点二刻当候回信。”

李云:“事有不谐,尚须会议。”

伊云:“三日后如蒙见允,即请复函。尚须预备约章,彼此签押,又须延多数日。”

李云:“不必复函,一经面允自可定议。三日断来不及,我明说尚须电报请旨,不能限以时日。”

伊云:“接到回旨,即可决断?”

李云:“请旨后如何,再与贵大臣面议。俟接到回电,再来相请。”

伊云:“不能多待,必有限期方可。”

李云:“至多四五天后,尚在停战期内。”

伊云:“三天内当有回旨。”

李云:“此事重大,必须妥酌。今日所言各节皆有训条,我不能专主。”

伊云:“五天过久,急不能待。”

李云:“停战之期尚有十天。”

伊云:“我须及早知照前敌。”

李云:“停战有期,前敌岂有不知?”

伊云:“前敌诸将随时探知此地会议之事。”

李云:“尚有十天。再会一次即可决定,且节略甚多,译华文者只有三节,其余今夜译齐,方可发电。第四日当有覆旨,至迟五天。”

伊云:“北京回电,我想三天足矣。”

李云:“一有覆音,即请相会,是否在此?抑请贵大臣来寓相会?”

伊云:“随中堂便,来此会议更好。”

李云:“赔款还请再减五千万,台湾不能相让。”

伊云:“如此,当即遣兵至台湾。”

李云:“我两国比邻,不必如此决裂,总须和好。”

伊云:“赔款让地,犹债也。债还清,两国自然和好。”

李云:“索债太狠,虽和不诚!前送节略实在句句出于至诚,而贵大臣怪我不应如此说法。我说话甚直,台湾不易取,法国前次攻打尚未得手,海浪涌大,台民强悍。”

伊云:“我水师兵弁不论何苦皆愿承受。去岁北地奇冷,人皆以日兵不能吃苦,乃一冬以来,我兵未见吃亏,处处得手。”

李云:“台地瘴气甚大,前日兵在台伤亡甚多,所以台民大概吸食鸦片烟以避瘴气。”

伊云:“但看我日后据台,必禁鸦片。”

李云:“台民吸烟,由来久矣。”

伊云:“鸦片未出,台湾亦有居民。日本鸦片进口禁令甚严,故无吸烟之人。”

李云:“至为佩服!”

伊云:“禁烟一事,前与阎相国言及,甚以为然。”

李云:“英人以洋药进口我国,加税岂能再禁?”

伊云:“所加甚少,再加两倍,亦不为多。”

李云:“言之屡矣,英人不允。”

伊云:“吸烟者甚懒,兵不能精。”

李云:“此事迫于英人,难以禁止。”

伊云:“当先设法自禁食洋烟,不用禁进口。”

中堂起席与伊藤作别握手,请将赔款大减。伊藤摇首云“不能再减”而散,是日议罢回去,候了朝廷覆谕。数日,直至廿一日两点半钟复至春帆楼与伊藤会议。

李云:“陆奥大臣今日身子何如?”

伊云:“稍好。本愿来此会议,佐藤医生戒其外出。”

李云:“佐藤今晨言及陆奥身子尚未全愈,不可以风。昨日我派经方至贵大臣处面谈各节,一一回告,贵大臣毫不放松,不肯稍让。”

伊云:“我早已说明,已让至尽头地步,主意已定,万不能改。我亦甚为可惜。”

李云:“现已奉旨,令本大臣酌量办理,此事难办已极,还请贵大臣替我酌量,我实在无法酌量。”

伊云:“我处境地与中堂相似。”

李云:“尔在贵国所论各事,无人敢驳。”

伊云:“亦有被驳之时。”

李云:“总不若我在中国被人驳斥之甚。”

伊云:“我处境地总不如中堂之易,中堂在中国位高望重,无人可能摇动。本国议院权重,我做事一有错失,即可被议。”

李云:“去岁满朝言路屡次参我,谓我与日本伊藤首相交好,所参甚是。今与尔议和立约,岂非交好之明证?”

伊云:“时势彼等不知,故参中堂。现在光景彼已明白,必深悔当日所参之非。”

李云:“如此狠凶条款,签押又必受骂。奈何!”

伊云:“任彼胡说,如此重任,彼亦担当不起。中国惟中堂一人能担此任。”

李云:“事后又将群起攻我。”

伊云:“说便宜话的人到处皆有,我之境地亦然。”

李云:“此固不论。我来议和,皇上令我酌定,如能将原约酌改数处,方可担此重任。请贵大臣替我细想,何处可以酌让,即如赔款、让地两端,总请少让,即可定议。”

伊云:“初时说明万难少让,昨已告明伯行星使,已尽力让到尽头,不然必须会议四五次方能让到如此。我将中国情形细想,即减至无可再减地步,盖议和非若市井买卖,彼此争价,不成事体。”

李云:“日前临别时请让五千万,当时贵大臣似有欲让之意,如能让,此全约可定。”

伊云:“如能少让,不必再提,业已让矣。”

李云:“五千万不能让,二千万可乎?现有新报一纸在此,内载明贵国兵费只用八千万,此说或不足为凭,然非无因。”

伊取报纸细看,云:“此新闻所说,全是与国家作对,万不可听。”

李云:“不必深论。但望减去若干亦好。”

伊云:“我国之费多于此数。”

李云:“请让少许,即可定议。当电明国家志感。”

伊云:“如可稍让,尽已让出。”

李云:“贵国所得之地甚多,财源甚广,请从宽处着想,不必专顾目前。”

伊云:“所有财源皆未来事,不能划入现在赔款。”

李云:“财源甚长,利益甚溥。”

伊云:“将来开源之利,皆用在地面上,万无余款。”

李云:“财源不仅如此,必定兴旺。”

伊云:“欲开财源,所费必大。”

李云:“即以台湾而论,华人不善经营,有煤矿、有煤油、有金矿,如我为巡抚,必一一开办。”

伊云:“矿产一开,必以贱价售诸华人。”

李云:“华商不能白得。”

伊云:“未开之地,必须经营,所费不赀。”

李云:“所费愈大,得利愈溥。何妨赔费略减若干,他日利源所补多矣。即我中国借债亦稍容易。我在北京,洋人肯将台湾押借二千万金磅,后我东来,皆知日人强索台湾,此事即搁起不提。所押已如此之多,出买则其价更巨。”

伊云:“中国财源甚大,借债不难。”

李云:“无论如何总请再让数千万,不必如此口紧。”

伊云:“屡次说明,万万不能再让。”

李云:“又要赔钱,又要割地,双管齐下,出手太狠,使我太过不去!”

伊云:“此战后之约,非如平常交涉。”

李云:“讲和即当彼此相让,尔办事太狠,才干太大!”

伊云:“此非关办事之才,战后之效不得不尔。如与中堂比才,万不能及。”

李云:“赔款既不肯减,地可稍减乎?到底不能一毛不拔。”

伊云:“两件皆不能稍减。屡次言明,此系尽头地步,不能少改。”

李云:“我并非不定约,不过请略减,如能少减,即可定约。此亦贵大臣留别之情,将来回国,我可时常记及。”

伊云:“所减之数即为留别之情,昨已告伯行星使,初约本不愿改,因念中堂多年交情,故减万万。”

李云:“如此口紧手辣,将来必当记及。”

伊云:“我与中堂交情最深,故已多让。国人必将骂我,我可担肩。请于停战期前速即定议,不然索款更多,此乃举国之意。”

李云:“赔款既不肯少减,所出之息当可免矣。”

伊云:“日前会议说明,换约后一年内两期,各还五千万,又一年将余款一万万还清,息可全免。”

李云:“万一到期款借不到,但出息可乎?”

伊云:“不能。此与日前所说相同,但认息,不还本,只算日本借钱。我国无此力量。”

李云:“中国更无力量。日本开战以后未借洋债,中国已借数次,此日本富于中国之明证。”

伊云:“此非日本富于中国,日本稍知理财之法。”

李云:“中国将效日本理财,现在甚贫,借债不易。”

伊云:“我看甚易,断不为难。”

李云:“现在毫无头绪,俟我回国再议。如三年之内本还清,可免息否?”

伊云:“三年内果能清还,息可全免。”

李云:“约内可添明,‘若三年后清还’云云,此乃活语,如此写法不过少有体面,所有便宜无多。”

伊云:“约内写明第一次交清后,余款认息云。如三年不能交清,则以前之息必须一体加添。”

李云:“三年内清还免息,如不还,一并加息。”

伊云:“一并加息,此事甚为纠葛。”

李云:“莫若二万万内减去二千万以抵偿息,如此一万八千万即照约内所载办法,不更简捷。”

伊云:“不能。且三年内交清免息,应于约内载明,以免误会。”

李云:“如此巨款,岂能预定。”

伊云:“我亦恐两年内交清难以预定,故将还期延至七年之久。”

李云:“少去二千万,中国可少借二千万。”

伊云:“万万不能。”

李云:“三年内清还免息不必写入约内,可另立专条。”

伊云:“此事不能另立专条,应于约内写明。”

李云:“你将第四款反复观看,可另有主意。”

伊云:“或三年内还清免息,或否,应写明一定办法。”

李云:“无妨加一活语,‘倘三年内’云云。”

伊云:“必须写出一定办法。”

李云:“借钱之权在人,借到方可写明。”

伊云:“只好照原约写。”

李云:“中国前赔英法兵费,但写明过期不还方认利息。今即加息,亦太不情。”

伊云:“英法甚富,故可免息。”

李云:“尔想钱太过,索款又巨,利息又大。”

伊云:“其时英法之兵不如日兵之多。”

李云:“英国其时调有印度兵。”

伊云:“所调不多。”

李云:“两年清还免息,可添入原款乎?”

伊细想多时,乃云:“如要停息,只有一样办法。三年内照旧认息,若三年之内果真清还,可将所认之息抵作本款。”

李云:“是否三年将本全还并认利息,则将已偿之息作本。”

伊云:“比如换约后六个月交五千万,再六个月又交五千万,其时应交一万万之息。第三、第四等期照算。如三年届满,将余款交清,则前二年半所认之息,即可划算应交余款。惟三年当自换约之日起算。”

李云:“即写‘如三年之内能将全款清楚’云云,请贵大臣看后,即可添入第四款。”

伊与属员互商,即云添入。

李云:“尚有数条相商。并非与原约有所增减,不过将约内之意声明,以免将来误会。如辽河口界线,该线一到营口之辽河后,当顺流至海口止,彼此以河中心为界,此乃公法。凡以河为界者,莫不如是。”

伊云:“将来勘界时可定。”

李云:“即可照此添入第二款内之第二条下。”

伊云:“甚是,可照行。”

李云:“第五款二年后让地内尚未迁出之华民,可视为日本臣民,但有产业在让地内而人远出者,二年后应请日本保护,视同日本臣民之产业。”

伊云:“此事难允。现在日本与西国所订条约,不准外人在日本地内置买产业。”

李云:“我所说者乃原有之产业,与外人新置之产业不同。”

伊云:“此与日本律法有异,不易办理,外人必将借口。”

李云:“此乃祖先留传之产业,可照章纳税,有何难办?中国人民皆可在别县置产。”

伊云:“华民在中国隔县置产,非外人可比。如日本听华人在内地有产,则外国必将援一体均沾之例以要我。”

李云:“台湾华人不肯迁出,又不愿变卖产业,日后官出告示,恐生事变,当与中国政府无涉。”

伊云:“日后之事,乃我国政府责任。”

李云:“我接台湾巡抚来电,闻将让台湾,台民鼓噪,誓不肯为日民。”

伊云:“听彼鼓噪,我自有法。”

李云:“此话并非相吓,乃好意直言相告。”

伊云:“亦闻此事。”

李云:“台民戕官聚众常事,他日不可怪我。”

伊云:“中国一将治权让出,即是日本政府之责。”

李云:“不得不声明在先。”

伊云:“中国政府只将官调回、兵撤回而已。”

李云:“绿营士兵不可他往,驻防之兵可撤回。”

伊将所译免息一条英文阅过,与华文相对不错。

李云:“即可照此添入。”

李云:“台湾官绅交涉事件纷繁,应于换约后六个月方可交割清楚,此节添入约款内。”

伊云:“我意批约后数礼拜,即派兵官赴台收管。”

李云:“可派人与台湾巡抚共商,以清经手事件。”

伊云:“换约后请华官出示台民,我派兵官前往,将一切军器暂行收管。”

李云:“所派有文官否?”

伊云:“文官亦派。”

李云:“交割是大事,应先立简明章程,日后照办,方免纠葛。”

伊云:“我不能延至六月之久再议交割,换约后立即派人前往。”

李云:“约内可改云换约后两国互订交接简明章程。”

伊云:“有一专条在此,专为台湾之事。”

即将东英文交阅。李接看东文,不懂,令译英文。其略云,一切堡垒、枪炮、与公家物件皆交日本武官收管,所有华兵行李私物准其自携,日官指定一处令华兵暂住,直至调回内地。中国政府限日撤回,一切费用中国自认。兵撤回后,日官将洋枪送还,然后派文官治理地方。公家产业由彼收管,其余细节皆由两国兵官彼此商定等语。中堂听毕,云:“此系换约后之事,我无权先定。”

伊云:“中堂改期有权,此条与和约均重,何为无权?”

李云:“此皆换约后应商之件,如通商水陆章程诸事皆可同时商酌。”

伊云:“此乃最要最急之事。”

李云:“换约后方可定,我无权管台湾巡抚,总理衙门方有此权,应在总理衙门商议。现议之约不过将台湾让与日本而已,抑或俟互换本约时另立让台简明章程。”

伊云:“耽误时日。”

李云:“约不互换,尚不算准,台湾仍系中国之地。”

伊云:“是也。”

李云:“可写明至台湾一省,俟本约批准互换后,两国再行互议交接章程。”

伊云:“我即派兵前往台湾,好在停战约内台湾不在其内。”

李云:“本约内可将台湾删去,候贵国自取。”

伊云:“交接之时何不限定?”

李云:“此事我难专主。”

伊云:“六月为期太久,换约后总理衙门可否即定简明章程,盖约一经互换台湾即交日本。”

李云:“虽交日本,交换之时应另议简明章程。”

伊云:“无须章程,中国当将驻台之兵撤回而已。”

李云:“如不要章程,何以有此专条?”

伊云:“专条之内不过数款单讲撤兵之事,惟延至六个月之后再行交接,未免过迟。”

李云:“何不云换约后两国派员议定交接章程?”

伊云:“应否限定日期?”

李云:“不必。”

伊云:“换约后即行交接。”

李云:“不议章程否?”

伊云:“限一月足否?”

李云:“可俟条约批准互换后一月内,两国派员妥议交接章程。”

伊云:“一月内应即交接,不必议章程。”

李云:“你说要派文官,何不令文官与台抚相商?”

伊令伊东写出英文,一俟换约后一月内,两国各派人员办理台湾交接。

李云:“一月之限过促。总署与我远隔台湾,不能深知情形,最好中国派台湾巡抚与日本大员即在台湾议明交接章程,其时换约后,两国和好,何事不可互商?”

伊云:“一月足矣。”

李云:“头绪纷繁,两月方宽,办事较妥。贵国何必急急,台湾已是口中之物。”

伊云:“尚未下咽,饥甚。”

李云:“两万万足可疗饥。换约后尚须请旨派员,一月之期甚促。”

伊云:“可写一月内奉旨派员云云。”

李云:“不必写明奉旨等语。”

伊云:“一月内可派员否?”

李云:“月内即可派员。至交接一节,应听台抚随时酌定。”

伊云:“当写明两月内交割清楚。”

李云:“月内各派大员妥议交割,不必限定何时。”

伊云:“当写明两月交割,免生枝节。”

李云:“但写一月内两国各派大员议定交割。”

伊云:“月内派员妥议,两月内交割清楚。”

李云:“两月内派员交割。”

伊云:“不如一月内派员,再一月交割。”

李云:“各派大员,限两月内交接清楚。”

伊云:“为何不允一月内派员、再一月交割?”

李云:“不如写两国速派人员,限两月内妥议交割。”

伊云:“可改互换后立即派大员云云。”

李云:“可写‘又台湾一省,应于本约批准互换后,两国立即各派大员至台湾,限于本约批准互换后两个月交接清楚。’”

伊接看,云:“可照办。”

李云:“第六款内第三条日本国臣民租栈一节末云,‘官员勿得从中干预’字样。此条本意原为华官不能强索日商规费等事,但如此写法太混。假如日商犯案逃匿所租栈房,本地方官即无权入栈搜查,所以应请将前项字样删去。”

伊云:“可删去。”

李云:“第四条中国海关皆用关平纳税,今此条内改用库平,不能一律。又日本银元在通商各口皆与英洋照市价行用,此条何必写明?全条可删。”

伊云:“可全删。”

李云:“第五条原文‘日本臣民准在中国制造一切货物’等语,意未清楚。如此日商亦可前往内地制造。应写明‘日本臣民准在通商口岸城邑制造一切货物’等语,以示限制。”

伊与其属员往返细商,方允添入。

李云:“第八款威海卫留兵,日本究派多少?”

伊云:“一万。”

李云:“无处可住。”

伊云:“将添盖兵房。”

李云:“刘公岛无余地。”

伊云:“在威海卫口左近。我武官初意想派二万住盛京,二万住威海。”

李云:“款内各费有中国支办等语,可将此节删去。前英法亦曾住兵我国,皆未偿费。”

伊云:“驻兵偿费乃欧洲通例。”

李云:“既已割地,又赔兵费,而且加息,留兵之费应在赔费内划出。”

伊云:“赔费乃战事所用之费,留兵之费又是一事。”

李云:“中国认不起。”

伊云:“此照欧洲通例。”

李云:“现在亚细亚,何云欧洲?且英法未请支办,中国约章具在,可查明也。”

伊云:“何时?”

李云:“英国留兵在广东舟山、大沽等处。”

伊云:“彼留兵非为抵押赔款。”

李云:“英法于同治初年留兵大沽、上海,皆为赔费之质。中国并未给兵费,本约皆已全允,些许小事何不相让?”

伊云:“一年之费不赀。”

李云:“已赔兵费,数年之利又数百万,何必如此算小?此甚小事。”

伊云:“本约何时签订?”

伊云:“此次英文不必签押,惟将中东两文签押而已。不过英文句意清楚,万一误会,可用解明,为此有一专条,请看。”

李将专条华文阅后,云:“此华文可行。”

伊云:“我处各写本约英东文两份,请贵处写华文两份。”

李云:“贵处英东文何时可齐?”

伊云:“明晨即有。至威海卫驻兵一节,另有华文专条在此,请看。”

李接看,云:“皆可照办,惟须将支办军费一条删去。”

伊云:“自签约起至换约时,限十五日可否?”

李云:“批准换约皆系大皇帝之事,本大臣不能专主,必须请旨可定。”

伊云:“明日签押时当定明互换之日。”

李云:“本大臣到津当专员赍约晋京,送与总理衙门,然后进呈皇上,方可择日批准。转折甚多,难以限定日期。”

伊云:“约内必须写明换约日期。”

李云:“约内写定换约之期皆在签押后,多则一年,少则六月。”

伊云:“此约签后十五日换约足矣。”

李云:“前已言明,转折甚多,或者十五日之先,亦未可知。但此系皇上之事,不能预定。”

伊云:“两国大皇帝皆应如此。”

李云:“不能写定。”

伊云:“凡约皆应写明换约之期,我国主现在广岛,即可批准。”

李云:“此近我远,不能相比。”

伊云:“换约之地何处?”

李云:“当在北京。”

伊云:“北京我无使臣驻札,如派人往,当派兵护送,不便。”

李云:“此次我来,所费实多。签押之后两国即系友邦,批约后更加和好,可在天津换。我国换约向在北京、天津两处。”

伊云:“此非成例。”

李云:“议约我来贵国,换约贵国当派人往华,有来有往,方称和好。”

伊云:“换约之前,我兵在旅顺、大连湾者有二十万,两处皆无营房可住,故皆在船上听候,换约方能撤回,故换约之期,愈速愈妙。可否即在旅顺换约?”

李云:“日兵即可撤回,此约将必批准。”

伊云:“不换约,和局尚未定。”

李云:“何不派武员来津换约,最好派川上。”

伊云:“派人皆由皇上定夺,川上未必能去。”

李云:“川上为人和气,与津郡文武人员相好。”

伊云:“他尚难离营。”

李云:“签押后必不开衅,营中无事,川上可来。”

伊云:“万一不批准又将如何?”

李云:“一经批准,我即电告尔处,电报用何密本?”

伊云:“电报可用英语,无须用密码,但换约之时与换约之地应定。”

李云:“此皆我皇上之事,难定。”

伊云:“凡约皆定明换约之期,故请定十五日。”

李云:“十五日为时太促,一月稍从容。”

伊云:“我兵太多,住一月太久。”

李云:“一月之内可否?”

伊云:“三礼拜内。”

李云:“约内从未写礼拜两字。”

伊云:“不写礼拜,写二十日。”

李云:“一月之内。”

伊云:“多至二十日。”

李云:“天津换约可定否?”

伊云:“应派兵护卫,不便。”

李云:“派一兵船足矣。”

伊云:“兵船不能过拦江沙,何不在烟台换约?”

李云:“烟台换约亦当请旨。”

伊云:“换约之地有定,约方可定。”

李云:“天津换约可定。”

伊云:“何故不在烟台?”

李云:“签约之后可到天津,必不生事,所贴兵费可定否?”

伊云:“现已议过。定约之时与定约之地,是否即在烟台?期以二十日为限?”

李云:“总须一月之内。”

伊云:“此约谅可批准。万一不批,又将开衅,故愈速愈妙。”

李云:“此约谅可不驳,但请放心。”

伊云:“总须定明换约之时。”

李云:“敕书内写明如果详阅各条妥善,再行批准。所以我不能做主。”

伊云:“我国敕书亦是如此写法。”

李云:“批准在先,换约在后,一经批准,当即电告。”

伊云:“总须订明一经批准接电后方可派员。”

李云:“尔已许二十日,我说一月之内,所差十日无多。”

伊云:“明日签押,后日中堂登程,到津即可专差将约本赍京,为时甚速。”

李云:“我到津后尚须请假,另派员将约本送至总署进呈。中国做事转折甚多,期限不能过促。”

伊云:“此讲和之事,非寻常可比,故愈速愈妙。”

李云:“平常约章换约皆在一年之外。”

伊云:“去岁我国与英国新立约章,在七月十七画押,十八日英君主即已批准。”

李云:“中国之事不能如此,比如批准后,又须派员至津,候船至烟台,皆不能克期。烟台换约从尔,日期当由我定。”

伊云:“二十日足矣!所差九日,所费实多。六十只运船在大连湾,兵皆在船守候。”

李云:“据我看,签押后即可将兵调回。”

伊云:“不能。”

李云:“我在下关,三十日定约,不为不速。他日约本由津送京,呈进盖用御宝,然后派员来津,守候船只到烟台,此中耽误日期不少。何必匆促为此不情之请?”

伊云:“十天所差太多。”

李云:“此甚小事,岂可因此龃龉?中国办事向来延缓,此如我正月十九日奉旨,即速料理来此,已二月二十三日矣。换约之期写明签押后一月之内,我当能催早,限定二十日太促,万一不及,又将失信。”

伊云:“西国议和,皆皇上自定,立即批准互换。”

李云:“现在亚细亚,何必常以欧洲之事相比。换约之地从尔,期限当从我。”

伊云:“一月究竟太远。”

李云:“留兵贴费款究竟可去否?”

伊云:“不能去。”

李云:“何法?”

伊云:“中国为难情形,无论如何,兵费总须各认一半。”

李云:“二百万兵费太多,一百万。不问所费若何,每年我净贴五十万,一应在内。”

伊云:“此费只可养一营。”

李云:“何必多派留兵?与贵国甚近,万一有需,即可调来。”

伊云:“留兵为抵押赔款,非为别事。”

李云:“英法留兵皆无兵费,贵国应宽大办理。”

伊云:“换约之期究竟二十天定否?”

李云:“已讲明一月。”

伊云:“太远。签约应从速批准,互换亦然。”

李云:“转折甚多。”

伊云:“二十日足矣。烟台甚近,如能准二十天,我即准贴费五十万,不然必要一百万。”

李云:“换约之期须请旨,每年贴费五十万自换约之日起。”

伊云:“如能允,二十日。”

李云:“我不能做主。”

伊云:“能允一月,何不允二十日?”

李云:“写明一月,我可催及早互换。会议已久,当派参赞将约本校对清楚,后日签约。”

伊云:“何不明日签押?我处明早即可写齐。”

李云:“我处必须明晚方齐,后日签约。”

伊云:“即定后日十点钟。”

李云:“仍在此处当面签约否?”

伊云:“然也。但两件事应定明。”

李云:“我回去请旨,换约日期可空。”

中堂起席,伊又谆谆以二十日为请,方可允贴费五十万两。中堂答以言定,不必多议而别,时已七点钟。傅相如期签约后,连夜将和约草稿赍送北京,以备皇上商酌,即驾轮回津。中堂既回津门,即请假二十天,而托联道台送约入都。草约略云:

一、中国认明朝鲜自主,永不许受朝鲜贡献。二、割台湾全岛并奉天南境各地,从鸭绿江抵安平河口,又从安平河口割至凤凰城及营口,以辽东河中心为界割归日本。三、中国允将库平银二万万两赔偿军费,于七年内分八次交清。四、通商条款悉照泰西,外添五款:任日本臣民往来侨寓苏州、杭州、重庆、沙市四口岸,从事商业工艺制造,一也;日本轮船驶入上开各口,二也;进出货暂存栈房,俟出货时完税,三也;日本臣民得在口岸城邑从事工艺制造,又将各机器任便制造,四也;日本臣民在口岸城邑制造一切货物,即照日本运入之货一体办理,五也。五、本约互换后,限二年内日本准中国所让地方之民人愿迁居往所让地方之外者,任从变卖田产而去,限满未迁者宜视为日本臣民。台湾一省应于本约互换后二月内交割。六、日本军队驻中国境内者,于本约互换后三个月撤回。七、约内所订条款听从日本军队暂守威海卫以为质。八、本约互换后,两国应将所有俘虏尽数交还本国。九、本约互换日起按兵息战。十、批准在烟台换约。

该约既呈皇上御览之后,皇上命枢臣会议。李兰孙宗伯仍然主战,小军机沈鹿苹、光禄寺联裕封奏,请罢和议,管士修侍御请以赔款二万万改为杀敌之赏,必有踊跃从事者。此外,九卿部院司员联衔具奏者实繁有徒,大都谓和议难行。皇上电问封疆将帅,旋据宋祝三军门、刘渊亭军门电奏,皆云战有把握。李鉴堂中丞电奏,不战无以张国威。唐薇卿中丞电奏,台省民心惶惑,如果草草成和,众情不服,恐难约束。张香涛制军亦有主战之奏。是年正逢慈禧端佑康颐昭豫庄诚寿恭钦献崇熙皇太后万寿恩科会试,诸孝廉推台省林孝廉为首,具呈都察院,以宜战不宜和等词求为转奏,列名者千有余人。裕寿田总宪挑剔避忌字样,不肯代递。徐颂阁总宪与诸副宪皆不以为然,遂即具疏入奏。

按中堂订立此约,苦心孤诣,本系无可奈何之事,国人不谅苦衷,交章弹劾,又有俄、德、法公使为之挠阻,几至中变。皇上特命刘岘庄钦差、王文韶制军两帅夤夜参酌,联衔覆奏,由是盖用御宝,和局遂成。及和局既成之后,李傅相三请开缺,皇上三次慰留,惟许给假养疴,无庸开缺。和局既成,日主所上御书,皇上亦亲握御笔作答,交联道芳赍致伊腾美久治。御书略云:“朕览来书,嘉慰无似。朕亦尽蠲前隙,与贵国敦睦谊。日后贵国有事,中国自应相助。”回书之后,遂择吉日签押。

不想台省之民探闻台地割与日本,众情鼎沸,不肯干休。要知后事如何,且看下回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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