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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够为个人发挥什么作用

时间:2022-12-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论证了个人与国家关系的基础上,霍布豪斯认为评定一个国家的标准就是要看它为其成员做了什么,对社会的发展起了积极的还是消极的作用。用现代的术语来说,和传统自由主义的“交换正义”相比,霍布豪斯更看重“分配正义”。

在论证了个人与国家关系的基础上,霍布豪斯认为评定一个国家的标准就是要看它为其成员做了什么,对社会的发展起了积极的还是消极的作用。霍布豪斯的国家观是多元主义的,他认为,国家只是社会上许多团体中的一种,其区别于其他一切社会组织的方面是:国家可以使用强制力;国家中无论是法律还是政府的管理都要表达人民的意志。如果说不同的组织代表了不同社会群体的利益,那么国家就应该是代表全社会利益的。故此,他肯定了现代国家应该在社会中发挥积极作用,维护社会的和谐与自由。“我们可以正当地把国家当做是人类维护和提高生活的许多种联合中的一种,这是一个总的原则”。

霍布豪斯在其首部著作《劳工运动》中较为清楚地陈述了他所认识的社会状况,这也是他论证国家职能的出发点。他认为英国目前已经进入“工业社会”的阶段,民族工业已经成为经济运行的支柱。尽管英国已经成为当时世界上最富裕的国家,但阶级贫富悬殊,广大人民无法享受到合理的物质生活和必要的休闲。霍布豪斯认为,“公平的社会福利制度应当建立在健全的经济结构上,而健全的含义即是以诚实的方式为社会的所有成员提供享受美好和充实生活的必要物质条件”。而英国19世纪末的政治和经济制度并不能满足这一点。要解决这一问题,“最重要的不是增加财富的生产,而是更好地分配财富”。

为此,霍布豪斯将国家的职能归结为以下两点:第一,国家负有保护个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的责任;第二,国家需要为个人能力的发挥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包括建立良好的社会保障制度,兴办个人无法承担的对社会福利有益的公共机构。以下我们来逐一详述其理由及具体策略。

第一,国家负有保护个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的责任。这一点可以说是对传统自由主义的继承和发扬,个人之所以会脱离自然状态来组成社会建立国家,就是为了免遭暴力和混乱的侵袭。个人以遵守法律,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为代价,换来了国家对其安全和财产的保护。为此,在社会的诸种联合中,国家拥有唯一能够合法使用暴力的权力,“国家是一种强制的联合行事。国家的法律后面是有武力的”。国家不但要对外担负起抵抗侵略的职责,对内也要成为各种组织之间的仲裁人,其任务是主持公道,防止滥用高压力量。如果国家不能履行自己的职责,让人民遭受侵略和蹂躏,或者蒙受国内各种势力的混乱和压制,那么人民就有权推翻国家的统治。

第二,国家需要为个人能力的发挥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在霍布豪斯看来,国家是为“所有的人”的利益服务的,国家应该为全体公民提供平等的机会和社会保障,使公民对共同财富享有留置权。它作为中央的权力机构对政治、经济的结构组织进行控制和协调,起到最高调控权威的作用。

霍布豪斯认为,“国家的职责是为正常健康的公民创造自食其力的条件。履行这个职责可以从两方面着手,一方面是提供获得生产资料的机会,另一方面是保证个人在共同库存中享有一份”。平等是一种权利,不是慈善,是为个人提供自立的基础,为此他认为国家应该介入财富分配的层面。“经济学的主要问题不是消灭财产,而是使社会的财产概念在适合现代需要的条件下恢复其正确地位”。为此,应当区分财富的不同成分,“把财富的社会成分同个人成分区别开来,把社会成分的财富上交国库,由社会掌握,以满足社会成员的基本需要”。这种观点和传统的洛克式的劳动产权说有很大区别,其提出是和霍布豪斯所处的历史环境分不开的。工业社会具有高度的组织性和明确的分工性,生产的财富也需要国家的保护和市场的认同。霍布豪斯论辩道,“一方面,是社会的有组织力量保护财产所有人……从而维护财产所有人的权利”;另一方面,财富的价值除了个人劳动的因素,还有非常明显的社会因素。他认为现代社会中生产的社会因素包括刺激生产效能的那部分价值,如劳动的分工合作、由各种社会力量决定的供求率以及在生产方法中利用一切可利用的文明手段。或许这样说略显抽象,而霍布豪斯的论述则非常具体:“不少人似乎还是认为财产权是造物主或上帝赐给某些幸运的人的,仿佛这些人有无限权利把国家当做他们的奴仆来指挥,让他们通过自由运用法律机器来尽情享受他们的财产。他们忘记了,要是没有社会的有组织力量,他们的权利连购买一星期的用品也不值。他们没有问问自己,要是没有社会所维持的法官、警察和稳定的秩序,他们将会落得个什么下场。一个春风得意的商人,自以为发财完全靠自己的力量,他没有好好想一想,要不是有安定的社会环境使工商业能够蓬勃发展,要不是有安全的水陆交通,要不是有大批熟练工人,要不是有文明供给他支配的智慧,要不是有总的世界进步所创造的对他生产的东西的需求,要不是有历代科学家和工业组织者集体努力创造出来而被他理所当然地使用的各种发明,那么,他在成功道路上将寸步难行。如果他挖一挖他拥有的财产的根子,他就得承认,既然社会维护并保证他的财富,那么社会也是创造财富的不可或缺的伙伴。”换句话说,个人相应地欠了社会的账。有必要认识到个人的成功必须有一部分要归功于社会,因而社会也有权利占有其部分成果。霍布豪斯以土地价值为例说,之所以伦敦的地价高,是因为伦敦是英帝国的政治经济中心,社会选择了此地进行种种活动,同时才使得伦敦的土地比起其他地方更能吸引投资,其次则是投资人的眼光、经营能力的作用,显然在此基础上创造的大部分价值应该归因于社会。当然,个人的能力和环境不同,决定了他们利用这些手段的机会和方式也不同,这部分就是生产中的个人因素,也即索取个人酬劳的基础。总的来说,就是“使个人获得‘供使用的财产’,使民主国家保留‘提供权力的财产’”。“个人财产”按照其与所做工作的价值比例支付,而“社会财产”则依靠征税来实现。

用现代的术语来说,和传统自由主义的“交换正义”相比,霍布豪斯更看重“分配正义”。只有在相对平等和合理的基础上,自由的交换和订立契约才成为可能,故而需要对财富中的社会部分收归国有,对于非劳动所得(比如遗产)采取相应的税收政策,而此政策的实施标准即是否会阻碍生产、分配过程,对社会总体价值是否有益。忽视财富的社会因素,就会耗尽社会的资源,使社会失去其在工业成果中应得的一份,“功能与生活资料之间的平衡是经济平等的真正含义”。

霍布豪斯认为应该用“社会财产”来建立良好的社会保障制度,兴办个人无法承担的对社会福利有益的公共机构。既然国家是社会和谐的调节者,国家就担负着为人的个性和能力的发展提供保障的责任以及发展公共事业的责任。国家应当在社会生活中推行福利计划,为孤儿、伤残、年老、贫困者提供社会救济。有意思的是,霍布豪斯还计算了个人努力所能获得的劳动报偿的最小值和最大值,他以“公民工资”作为福利的基础,即维持基本生活的最低费用。在此基础上,再根据个人的努力程度、所作的贡献给予不同的附加报酬。他还认为,“一年约5000英镑的收入已接近个人的工业价值的极限。对超过那个数目的收入征收累进所得税未必会挫伤任何具有真正社会价值的服务,倒可能会把对无限财富、对社会权力的反社会狂热压下去,把炫耀自己的虚荣心打掉”。霍布豪斯认为,实行这样的工资制度,既可以保障公民的基本生存权利,又不至于挫伤个人的创造性。

针对有人认为福利制度不过是把国家变成一个大规模的慈善组织、会使得社会成员过分依赖外来援助、导致怠惰和破坏个人的独立自主精神的质疑,霍布豪斯从社会心理的角度作出了精彩的说明。他认为:“国家正在做的事情,还有如果设想中的一系列改革全部实现后国家将会做的事情,是绝对满足不了正常人的需要的。他还得花大气力挣钱谋生。但是他将会有一个基础,一个根底,在这个根底上可以建立起真正的充足。他将会有更大的安全,更光明的前途,更充分的自信,相信自己能立于不败之地。生活的经验表明:希望是比恐惧更胜一筹的刺激剂,自信是比惶惶不安更胜一筹的心理环境。绝望有时能驱使人们不顾一切,但这种效果是瞬息即逝的,要使它永远存在的话,需要一个更稳定的环境来培养那种造成正常健康生活的自制和干劲。有人会滥用他们的优势,也有人会滥用每一种社会机构。但是总的来说,当个人责任的合法范围适当划定,亦即个人肩上的担子不是沉重得非常人所能忍受时,个人责任就能更明确地规定,并能更有力地予以强调。”可见,霍布豪斯是以积极的态度划定了国家的责任和个人努力的方向。他看到了制度的延续和发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个体心理的影响,从这个角度来说,霍布豪斯更深刻地从人性的本质上理解了福利制度对于个人和社会的意义。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到,在探讨国家职能的过程中,霍布豪斯把干预作为实行职能的主要手段,涉及了财产权、劳资关系、福利制度等多方面的因素。霍布豪斯的论证无疑也反映了同时代新自由主义者的思想,“某些社会问题,只有依靠国家采取行动才能够解决”。一言以蔽之,“国家的主要职权便是要完成那些公共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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