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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时间:2022-12-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82年1月1日,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第一个关于农村工作的一号文件正式出台,明确指出包产到户、包干到户都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生产责任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20世纪80年代初期中国大陆在农村推行的一项重要的改革,是农村土地制度的重要转折,也是现行中国大陆农村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指农户以家庭为单位向集体组织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和生产任务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形式。

第三节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由于实行了多种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我国农村发生了重大变化,促进了农业从自给自足经济向商品生产转化,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化农业转化。这种趋势,预示着我国农村经济的振兴将更快到来。但某些上层建筑的改革赶不上经济基础变化的需要,为改变这种状况,从1979年开始,对农村人民公社政社合一的体制进行了改革。1983年10月至1984年底,在总结了各地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出《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提出“当前的首要任务是把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同时按乡建立乡党委”,要求各地在1984年底以前完成建立乡政府的工作,改变党不管党,政不管政和政企不分的状况。在政社分开的同时,各地在基本相当于原生产大队的范围内设村,成立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

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中国国内社会动荡,生产力始终没有得到恢复,农民生活极其困苦;在这样的情况下,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18位农民签下“生死状”,将村内土地分开承包,开创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先河,使得当年小岗村粮食大丰收。

1978年11月24日晚上,安徽省凤阳县凤梨公社小岗村西头严立华家低矮残破的茅屋里挤了18位农民。关系全村命运的一次秘密会议此刻正在这里召开。这次会议的直接成果是诞生了一份不到百字的包干保证书。其中最主要的内容有三条:一是分田到户;二是不再伸手向国家要钱要粮;三是如果干部坐牢,社员保证把他们的小孩养活到18岁。在会上,队长严俊昌特别强调:“我们分田到户,瞒上不瞒下,不准向任何人透露。”1978年,这个举动是冒天下之大不韪,也是一个勇敢的甚至是伟大的壮举。

1979年10月,小岗村打谷场上一片金黄,经计量,当年粮食总产量66吨,相当于全队1966年到1970年5年粮食产量的总和。从1958年人民公社化以来,在关于农村的文字中,“包产到户”是个出现频率很高的词汇,也是常被质疑和批判的。即使在小岗村获得丰收的1979年,批评“包产到户”的声音也不绝于耳。但是,1980年5月31日,邓小平在一次重要谈话中公开肯定了小岗村“大包干”的做法。当时国务院主管农业的副总理万里和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对这一举动表示的支持传达了一个明确的信息:农村改革势在必行。1982年1月1日,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第一个关于农村工作的一号文件正式出台,明确指出包产到户、包干到户都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生产责任制。

此后,中国政府不断稳固和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鼓励农民发展多种经营,使广大农村地区迅速摘掉贫困落后的帽子,逐步走上富裕的道路,中国因此创造了令世人瞩目的用世界上7%的土地养活世界上22%人口的奇迹。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20世纪80年代初期中国大陆在农村推行的一项重要的改革,是农村土地制度的重要转折,也是现行中国大陆农村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大陆推行改革,而改革最早始于农村改革,农村改革的标志为“包产到户(分田到户)”,即后来被称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俗称“大包干”)。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指农户以家庭为单位向集体组织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和生产任务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形式。其基本特点是在保留集体经济必要的统一经营的同时,集体将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承包给农户,承包户根据承包合同规定的权限,独立作出经营决策,并在完成国家和集体任务的前提下分享经营成果,一般做法是将土地等按人口或劳动力比例,根据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分给农户经营。

二、包产到户、包干到户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承包形式上有包产到户和包干到户两种形式。“包产到户”是指分配功能仍由集体行使,农民收获后将产品全部或部分交给集体,由集体根据承包任务完成情况分配;而“包干到户”则是指农民只需完成上交任务,其余产品都归自己支配。“包干到户”也叫大包干,一般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在农村人民公社时期)成员,以家庭(农户)为单位,根据生产的需要,按劳动力或者按人口、劳动力、一定比例平均承包土地,或者根据劳动力强弱、技术高低不同,承包不同数量的土地。土地承包期可长达15年以上。生产周期长的和开发性的项目,如果树、林木、荒山、荒地等,承包期可更长一些。同时与生产队签订向国家交纳农业税、向集体交纳积累和其他集体提留任务的包干合同,社员自行安排各项生产活动。按合同完成各项包干上交任务之后,剩余的全部产品归承包者所有。社员在承包期内,因无力耕种或转营他业的,应将土地交给集体统一安排,也可经集体同意,由社员自找对象协商转包,但不得擅自改变原承包合同的内容。

包干到户可以充分调动承包者的积极性,进而改进生产技术,提高劳动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管理水平,促进生产的发展,避免了生产上的瞎指挥和分配上的平均主义。这种形式对农民来说,利益最直接,责任最具体,方法最简便,符合现阶段中国农村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和农民的意愿,是当前中国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中最主要、最基本的形式。

“包干到户”与“包产到户”的区别。中共中央(1980年)75号文件强调:“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责任制,就是在生产队统一经营的条件下分工协作,擅长农业的劳动力,按能力大小分包耕地;擅长林牧副渔工商各业的劳动力,按能力大小分包各业;各业的包产,根据方便生产、有利经营的原则,分别到组、到劳力、到户;生产过程的各项作业,生产队宜统则统,宜分则分;包产部分统一分配,超产或减产分别奖罚;以合同形式确定下来当年或几年不变。”1982年1月1日,中共中央批转《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指出:“目前实行的各种责任制,包括小段包工定额计酬,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联产到劳,包产到户、到组,包干到户、到组,等等,都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生产责任制。不论采取什么形式,只要群众不要求改变,就不要变动。”

三、政社分设、公社消亡

“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是在1958年高级农业生产社基础上的组织。成立初期,生产资料实行过单一的公社所有制,在分配上实行过工资制和供给制相结合,并取消了自留地,曾办大食堂,人们吃的饭菜由食堂统一烧煮。后经多次调整,1962年以后,绝大多数人民公社实行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制度,恢复和扩大了自留地和家庭副业。同时,把基层政权机构(乡人民委员会)和集体经济组织的领导机构(社管理委员会)合为一体,统一管理全乡、全社的各种事务。人民公社“政社合一”的体制,因权力过于集中,容易用行政命令管理经济,不利于保障群众的民主权利,使党的工作、政权工作、经济工作“三削弱”。

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中国共产党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中国进行了农村改革。主要内容是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主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建立了集体统一经营与农户分散经营相结合的农业经营管理体制,打破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统一经营模式。直接冲击人民公社“政社合一”的体制,推动了乡村基层组织体制的改革。政社分设,结束了人民公社“政社合一”、“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党的建设、政权工作和经济工作都得到了加强。

1982年制定的宪法规定,农村建立乡政府和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基层政权机构和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分开设立。中共中央1983年1号文件,即1982年12月31日政治局讨论通过的《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指出:“人民公社的体制,要从两方面进行改革。这就是,一是实行生产责任制,二是实行政社分设。”1983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指出:当前的首要任务是把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乡的规模一般以原有公社管辖范围为基础;乡的编制要力求精干,不得超过现在公社的人员编制;乡人民政府建立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行使职权,领导本乡的经济、文化和各项社会建设,做好公安、民政、司法、文教卫生、计划生育等工作;政社分开以后,经济体制的改革继续按照中共中央1983年1号文件的精神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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