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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阶段与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

时间:2022-12-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起草《哥达纲领》的领袖们是在把陈词滥调的教条强加于党!

第三节 共产主义初级、高级阶段与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

这一节批判了《哥达纲领》草案中关于生产资料所有制与分配相互关系上的错误,科学地阐明了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社会主义社会的总产品和个人消费品的分配原则。《哥达纲领》草案把“按照平等的权利”、“公平分配劳动所得”作为党的奋斗目标,企图以分配上的改良实现社会主义,是极为荒谬和反动的。

一、分配决定论的错误

【原文】

3.“劳动的解放要求把劳动资料提高为社会的公共财产,要求集体调节劳动并公平分配劳动所得。”

“把劳动资料提高为社会的公共财产”,应当是说把它们“变为社会的公共财产”。这不过是顺便提一句罢了。

什么是“劳动所得”呢?是劳动的产品呢,还是产品的价值?如果是后者,那么,是产品的总价值呢,或者只是劳动新添加在耗费掉的生产资料的价值上的那部分价值?

“劳动所得”是拉萨尔为了代替明确的经济概念而提出的一个模糊观念。

什么是“公平的”分配呢?

难道资产者不是断定今天的分配是“公平的”吗?难道它事实上不是在现今的生产方式基础上唯一“公平的”分配吗?难道经济关系是由法权概念来调节,而不是由经济关系来产生出法权关系吗?难道各种社会主义宗派分子关于“公平的”分配不是有各种极为不同的观念吗?

为了弄清楚“公平的”分配一语在这里指什么东西,我们必须把第一段和本段对照一下。本段设想的是这样一个社会,在那里“劳动资料是公共财产,总劳动是由集体调节的”,而在第一段里我们则看到,“劳动所得应当不折不扣和按照平等的权利属于社会一切成员”。

“属于社会一切成员”?也属于不劳动的成员吗?那么,“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又在哪里呢?只属于社会中劳动的成员吗?那么社会一切成员的“平等的权利”又在哪里呢?

“社会一切成员”和“平等的权利”显然只是些空话。问题的实质在于:在这个共产主义社会里,每个劳动者都应当得到“不折不扣的”拉萨尔的“劳动所得”。

如果我们把“劳动所得”这个用语首先理解为劳动的产品,那么集体的劳动所得就是社会总产品。

现在从它里面扣除:

第一,用来补偿消费掉的生产资料的部分。

第二,用来扩大生产的追加部分。

第三,用来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的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

从“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里扣除这些部分,在经济上是必要的,至于扣除多少,部分地应当根据概率论来确定,但是这些扣除根据公平原则无论如何是不能计算的。

剩下的总产品中的其他部分是用来作为消费资料的。

把这部分进行个人分配之前,还得从里面扣除:

第一,和生产没有关系的一般管理费用。

现代社会比起来,这一部分将会立即极为显著地缩减,并将随着新社会的发展而日益减少。

第二,用来满足共同需要的部分,如学校、保健设施等。

和现代社会比起来,这一部分将会立即显著地增加,并将随着新社会的发展而日益增加。

第三,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等设立的基金,总之,就是现在属于所谓官办济贫事业的部分。

只有现在才谈得上纲领在拉萨尔的影响下偏狭地专门注意的那种“分配”,就是说,才谈得上在集体中的个别生产者之间进行分配的那部分消费资料。

“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已经不知不觉地变成“有折有扣”的了,虽然从一个处于私人地位的生产者上扣除的一切,又会直接或间接地用来为处于社会成员地位的这个生产者谋福利。

我较为详细地一方面谈到“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另一方面谈到“平等的权利”和“公平的分配”,这是为了要指出:这些人犯了多么大的罪,他们一方面企图把那些在某个时期曾经有一些意思,而现在已经变成陈腔滥调的见解作为教条重新强加于我们党,另一方面又打算用民主主义者和法国社会主义者所惯用的关于权利等等的空洞的废话,来歪曲那些花了很大力量才灌输给党而现在已在党内扎了根的现实主义观点。

除了上述的一切之外,把所谓分配看作事物的本质并把重点放在它上面,那也是根本错误的。

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例如,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就在于:物质的生产条件以资本和地产的形式掌握在非劳动者的手中,而人民大众则只有人身的生产条件,即劳动力。既然生产的要素是这样分配的,那么自然而然地就要产生消费资料的现在这样的分配。如果物质的生产条件是劳动者自己的集体财产,那么同样要产生一种和现在不同的消费资料的分配。庸俗的社会主义仿效资产阶级经济学家(一部分民主派又仿效庸俗社会主义)把分配看成并解释成一种不依赖于生产方式的东西,从而把社会主义描写成为主要在分配问题上兜圈子。既然真实的关系早已弄清楚了,为什么又要开倒车呢?

马克思指出,向工人灌输这些错误思想是“犯了多么大的罪”!起草《哥达纲领》的领袖们是在把陈词滥调的教条强加于党!是用空洞的废话来歪曲“那些花了很大力量才灌输给党而现在已在党内扎了根的”的剩余价值学说、无产阶级深受资本家、地主阶级剥削的观点和只有消灭阶级、消灭私有制才能解放工人阶级的观点。

马克思批判了所谓“公平分配”、“平等权利”等超阶级的机会主义空话:

为了批判“公平的分配”的错误观点,马克思一连提出了四个质问——“难道资产者不是断定今天的分配是‘公平的’吗?难道它事实上不是在现今的生产方式基础上唯一‘公平的’分配吗?难道经济关系是由法权概念来调节,而不是由经济关系来产生出法权关系吗?难道各种社会主义宗派分子关于‘公平的’分配不是有各种极为不同的观念吗?”弄清这些问题,就可以看清所谓“公平的分配”、“平等的权利”错误的实质。

第一,所谓“公平”,在阶级社会是有阶级性的。各阶级由于各自利益不同,因而对公平的理解和标准不同,不存在各个阶级都认可、都能够普遍接受的共同标准。在资本主义社会,资产阶级认为资本主义的分配是最公平的,资本家将自己获得的利润、支付给工人的工资看作是“公平的”分配,而事实上,对无产阶级来说,只获得以工资形式支付的劳动力价值,而工人劳动的其他部分则以剩余价值的形式被资本家无偿占有,资本家获得的利润是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的转化形式,因而这种分配对工人来说是最不合理、最不平等的。既然“公平的分配”不存在,那么“平等的权力”也就难以维护。马克思主义理解的平等只能是“消灭阶级”,不消灭阶级,就没有真正的平等,阶级的存在是不平等的根源。

第二,《哥达纲领》草案宣扬庸俗社会主义的分配决定论,空泛地谈论“劳动”、“社会”,把“按照平等的权利”、“公平分配劳动所得”作为党的奋斗目标,企图以分配上的改良主义实现社会主义,拉萨尔派硬是说,不改变资本主义私有制,只要实现了“公平分配”就能够实现社会主义(即民主社会主义,还鼓吹说这才是真正的社会主义)。马克思指出:“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这里,马克思进一步阐明了生产决定分配、生产方式决定分配方式的历史唯物主义原理。所谓生产条件的分配,是指生产资料归谁所有和劳动力以什么形式同生产资料结合。生产条件的分配方式不同,即所有制、劳动力同生产资料结合方式不同,社会各阶级在生产中所处的地位就不同,产品的分配方式也因此不同。有什么样的生产方式,就有什么样的分配方式,所有制决定收入分配。所有制不仅决定收入分配,而且也决定着资源的分配,市场不是资源配置的唯一手段:奴隶制奴隶主完全垄断资源,封建制地主决定土地资源的配置,资本主义所有制资本家决定资本配置,包括劳动力资源的配置。要改变资本主义分配方式,必须从根本上改变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

马克思把重点放在所有制问题上,放在用生产资料公有制取代、消灭私有制上,《哥达纲领》草案把重点转移到分配问题上,把分配方式看成是脱离生产方式的东西,把分配看作事物的本质并把重点放在它上面,是本末倒置,把实现社会主义的注意力主要放在分配问题上兜圈子,把公平分配当作社会主义,是开历史倒车!马克思指出,生产决定分配还是分配决定论,这不是一般的思想分歧,“把所谓分配看作事物的本质并把重点放在它上面,那也是根本错误的”。

马克思批判了拉萨尔的分配决定论,阐明了生产决定分配、所有制形式决定分配方式这样明显的真理。分配方式决定于生产方式,在资本主义社会,生产资料为资本家所占有,工人阶级一无所有,资产阶级凭借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剥削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工人只能靠出卖劳动力获得工资——劳动力的价值。这种不公平的分配方式,正是资本主义私有制生产方式所决定的。只要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存在,对工人阶级就不可能有什么公平分配。因此,要实现分配公平,就必须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分配方式的变革依赖于生产方式的变革。然而,《哥达纲领》草案避而不谈私有制、生产方式的变革,空谈“公平分配”、“平等权利”,完全是对马克思主义和无产阶级根本利益的背叛。

第三,马克思进一步指出:“难道经济关系是由法权概念来调节,而不是由经济关系来产生出法权关系吗?”这就是说,“平等”、“公平”是法权概念,属于思想的上层建筑范畴;而分配方式则是一种经济关系,是经济基础的一部分,前者是上层建筑,后者是经济基础。拉萨尔鼓吹“按照平等的权利”、“公平分配劳动所得”就是把“平等”、“公平”这些抽象的法的概念当作调节经济关系的先验的、永恒的原则,这就根本违反了经济关系决定法的概念的历史唯物主义。马克思主义认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而不是反过来,上层建筑决定经济基础。纲领草案不谈从根本上改变资本主义经济基础,而指望用“平等”、“公平”这些法权观念调节分配方式,即用上层建筑(法权)决定经济基础(分配),完全违背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社会基本矛盾原理。

第四,各种社会主义宗派分子都提出过“公平分配”的口号和主张。如圣西门派曾经提出过按工效定能力,按能力计报酬的主张;傅立叶派主张将社会劳动总收入按参加者的劳动、资本、才能进行分配;欧文派提出“工人有获得全部劳动产品的权利”的口号;英国工联主义则主张“做一天公平的工作,得一天公平的工资”,等等。这些有识之士都看到了资本主义分配制度的不合理,并主张改变这种不合理的分配制度。但是他们都根本不提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当马克思主义诞生并在工人运动中广泛传播,消灭资本主义剥削制度的革命思想、科学社会主义的普遍真理已经逐渐被工人阶级接受之后,《哥达纲领》还在宣扬和坚持拉萨尔的所谓“公平分配”的机会主义观点,这是多么严重、不可原谅的错误和倒退!

在《哥达纲领批判》的第一章第三节,马克思还批判了所谓“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的谬论。

“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是拉萨尔的观点,纲领草案毫无原则地接受了拉萨尔的这一观点。对此,马克思给予了尖锐的批判。马克思把“劳动所得”这个极为模糊不清的用语明确为劳动产品,那么,集体劳动所得就是社会总产品。社会总产品就是在一定时期内(通常是一年)所生产的全部劳动产品的总和,其中包括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

马克思指出,“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是违背社会再生产和社会主义总产品分配原理的。对社会总产品的分配不会是不折不扣的分配,而是有折有扣的分配。按照马克思主义社会再生产原理,社会再生产是扩大再生产,要扩大再生产,就必须积累,因此,在将社会总产品分配给个人之前必须进行各种必要的扣除,首先要扣除三项费用:“第一,用来补偿消费掉的生产资料的部分。第二,用来扩大再生产的追加部分。第三,用来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的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其中第一部分——补偿消费掉的生产资料的部分是用来维持简单再生产所必须的部分;第二部分——追加部分是用于积累和扩大再生产的;第三部分——后备基金、保险基金是用于应付突发事变的。显然,要维持社会的再生产并推动其不断发展,这些扣除每一项都是必不可少的。社会总产品在做了上述各项扣除之后,剩下的部分才是用于社会成员个人消费的。但是扣除后的社会总产品在分配到个人之前,还必须做如下三项扣除以作为公共消费,即:“第一,和生产没有关系的一般管理费用”;“第二,用来满足共同需要的部分,如学校、保健设施等”;“第三,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设立的基金”。这些扣除虽然与社会生产没有直接关系,但是对于一个国家行使其各项社会职能,维护社会正常运行,为社会生产的发展创造一个正常、有利的社会环境,则是必不可少的。马克思指出:“从一个处于私人地位的生产者身上扣除的一切,又会直接或间接地用来为处于社会成员地位的这个生产者谋福利。”这就是说,一方面,劳动者作为个人,他的劳动所得被扣除了,但另一方面,他作为社会成员,又直接或间接地从社会集体福利中得到了享受、回报,被扣除的部分仍然以集体福利的形式为生产者自己所享用了。

社会总产品在做出上述六项扣除之后,剩下来的部分才能在劳动者之间进行分配。这样,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那样,“‘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已经不知不觉地变成了‘有折有扣的’了”。

关于共产主义的高级阶段,马克思指出:“在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上,在迫使人们奴隶般地服从分工的情形已经消失,从而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对立也随之消失之后;在劳动已不仅仅是谋生的手段,而且本身成了生活的第一需要之后;在随着个人的全面发展生产力也增长起来,而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之后——只有在那个时候,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法权的狭隘眼界,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马克思对于共产主义的科学预见,阐明了从社会主义社会发展到共产主义社会的基本条件——分工消失,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对立消失,劳动成了生活的第一需要,个人的全面发展,生产力增长起来,集体财富充分涌流。之后,揭示了共产主义社会的基本特征——生产力高度发达,物质财富极大丰富,个人全面自由发展,社会产品各尽所能,按需分配。

二、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

【原文】

在一个集体的,以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为基础的社会里,生产者并不交换自己的产品;耗费在产品生产上的劳动,在这里也不表现为这些产品的价值,不表现为它们所具有的某种物的属性,因为这时和资本社会相反,个人的劳动不再经过迂回曲折的道路,而是直接地作为总劳动的构成部分存在着。于是,“劳动所得”这个由于含意模糊就是现在也不能接受的用语,便失去了任何意义。

我们这里所说的是这样的共产主义社会,它不是在它自身基础上已经发展了的,恰好相反,是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的,因此它在各方面,在经济、道德和精神各方面都还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所以,每一个生产者,在做了各项扣除之后,从社会方面正好领回他所给予社会的一切。他所给予社会的,就是他个人的劳动量。例如,社会劳动日是由所有的个人劳动小时构成的;每一个生产者的个人劳动时间就是社会劳动日中他所提供的部分,就是他在社会劳动日里的一份。他从社会方面领得一张证书,证明他提供了多少劳动(扣除他为社会基金而进行的劳动),而他凭这张证书从社会储存中领得和他所提供的劳动量相当的一份消费资料。他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式全部领回来。

显然,这里通行的就是调节商品交换(就它是等价的交换而言)的同一原则。内容和形式都改变了,因为在改变了的环境下,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其他任何东西,另一方面,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成为个人的财产。至于消费资料在各个生产者中间的分配,那么这里通行的是商品等价物的交换中也通行的同一原则,即一种形式的一定量的劳动可以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

所以,在这里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的法权,虽然原则和实践在这里已不再互相矛盾,而在商品交换中,等价物的交换只存在于平均数中,并不是存在于每个个别场合。

虽然有这种进步,但这个平等的权利还仍然被限制在一个资产阶级的框框里。生产者的权利是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平等就在于以同一的尺度——劳动——来计量。

但是,一个人在体力或智力上胜过另外一个人,因此在同一时间内提供较多的劳动,或者能劳动较长的时间;而劳动,为了要使它能够成为一种尺度,就必须按照它的时间或强度来确定,不然它就不成其为尺度了。这种平等的权利,对不同等的劳动来说是不平等的权利。它不承认任何阶级差别,因为每个人都像其他人一样只是劳动者;但它默认劳动者不同等的个人天赋,因而也就默认劳动者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所以就它的内容来讲,它像一切权利一样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权利,就它的本性来讲,只在于使用同一的尺度;但是不同等的个人(而如果他们不是不同等的,他们就不成其为不同的个人)要用同一的尺度去计量,就只有从同一个角度去看待他们,从一个特定的方面去对待他们,例如现在所讲的这个场合,把他们只当作劳动者;再不把他们看作别的什么,把其他一切都撇开了。其次,一个劳动者已经结婚,另一个则没有;一个劳动者的子女较多,另一个的子女较少,如此等等。在劳动成果相同,从而由社会消费品中分得的份额相同的条件下,某一个人得到的事实上比另一个人多些,也就比另一个人富些,如此等等。要避免所有这些弊病,权利就不应当是平等的,而应当是不平等的。

但是这些弊病,在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在它经过长久的阵痛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里产生出来的形态中,是不可避免的。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

马克思在批判拉萨尔庸俗社会主义分配决定论时,运用唯物辩证法的发展观点,科学地预见了共产主义社会的发展过程,第一次提出了共产主义社会发展的两个阶段——低级阶段和高级阶段学说,论述了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特征和个人消费品的分配原则。

第一,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特征及其分配原则。马克思在这里明确地提出了共产主义社会有两个发展阶段:关于共产主义社会的低级阶段,马克思说:“我们这里所说的是这样的共产主义社会,它不是在它自身基础上已经发展了的,恰好相反,是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的,因此它在各方面,在经济、道德和精神各方面都还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我们把共产主义社会的低级阶段称为社会主义社会或社会主义阶段;关于共产主义社会的高级阶段,马克思说:它是“在它自身基础上已经发展了的”阶段,即共产主义高级阶段,或直接称共产主义社会。

共产主义的低级阶段——即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特征是什么?马克思指出,社会主义社会是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的,因此,它在各方面,在经济、道德、精神方面都还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的痕迹。社会主义已经形成了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结构,劳动者成为社会生产的主人,劳动者相互之间是平等互助合作的同志式关系。但是,由于社会主义社会还是共产主义的低级阶段,与未来的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相比,还存在不少缺陷,主要表现在:生产力发展水平还不高,由此就决定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公有化程度还不高;劳动者还没有得到全面的发展;旧式分工、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的差别还存在;社会总产品还没有达到极大的丰富;人们的思想觉悟水平也还没有极大提高,人们的头脑中还存在着许多旧的思想和习惯势力,等等。这是对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特征的高度概括。

由于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还不高,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的差别还存在,社会物质财富还没有达到极大的丰富,人们的思想觉悟水平还没有极大提高,这就决定社会主义的分配方式只能是按劳分配。即“每一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之后,从社会方面正好领回他所给予社会的一切。他所给予社会的,就是他个人的劳动量……从社会方面领得一张证书,证明他提供了多少劳动(扣除他为社会基金而进行的劳动),而他凭这张证书从社会储存中领得和他所提供的劳动量相当的一份消费资料。他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式全部领回来”。这就是马克思当时所设想的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形式。这里没有货币,没有商品交换,没有市场,每个劳动者凭一张社会证书从社会储存中领得一份消费资料。

第二,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性质。马克思在提出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原则之后,深刻地分析了社会主义按劳分配所通行的原则及其性质。马克思说:“至于消费资料在各个生产者中间的分配,那么这里通行的是商品等价物的交换中也通行的同一原则,即一种形式的一定量的劳动可以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这就是等量劳动相交换,它和商品等价交换的原则是相同的。因为价值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所以按价值交换也就是等量劳动交换。然而,尽管是同一原则,但在内容和形式上都已经改变了。从内容上说,两种交换反映的社会关系性质不同: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反映的是劳动者个人同社会之间的关系;等价交换反映的是商品生产者之间的关系,在资本主义社会,是雇佣劳动者同资本家之间的关系。从形式上说,按劳分配是凭劳动证明书进行的直接消费资料分配;而等价交换是利用商品货币关系在市场上交换产品。无论按劳分配,还是等价交换,都遵循权利平等的原则。在社会主义按劳分配中,劳动者和社会都要求劳动的交换平等,在商品交换中,商品生产者双方都要求价值相等。但是,马克思认为,在商品等价交换中,平等原则和社会实践是相互矛盾的。因为在商品交换中,等价交换只有在全社会商品的总和中或平均数中才存在,而不是在每一个个别场合都存在。在社会主义按劳分配中,马克思认为这种矛盾已不存在,即不但从总体上,而且在每个个别场合都是等量劳动与等量产品的交换。也就是说,在每个场合,社会都是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分配给他相等数量的消费资料。

我们看到,马克思当年的设想与今天我们的社会主义实践的结果已有很大的差异。今天的社会主义社会还存在着商品经济,按劳分配还需要通过商品货币关系而不是凭劳动证明书来实现,并且,按劳分配还不能在全社会范围内,按统一的标准统一实行,而必须以企业为中介来进行。企业要将集体生产的产品在市场上出卖,产品出卖后所实现的价值,即所获得的货币量,恰好等于实际劳动的消耗量的情况是极少有的情况,更多的情况则是产品出卖所获得的货币量多于或少于实际的劳动消耗量。如此,每一个劳动者所分得的货币量也会多于或少于他所付出的实际劳动量(作出各种必要扣除之后)。

第三,对于按劳分配的历史评价。一方面,按劳分配是人类社会分配制度史上的一场巨大的革命,它同资本主义的分配制度相比具有伟大的历史进步性,因为它彻底否定了历史上一切形式的不劳而获,承认只有劳动者才有参加分配的权利,劳动者在历史上第一次以社会生产的主人的资格,按照平等的权利享有自己的劳动成果,因而极大地激励了广大劳动者的生产劳动积极性和主动性,它与以往任何一种分配制度相比,都具有无可比拟的优越性。另一方面,马克思还指出了按劳分配的历史局限性和不可避免的弊病。这种局限性和弊病,就是按劳分配的平等权利“仍然是资产阶级的法权”,“仍然被限制在一个资产阶级的框框里”。这里所说的资产阶级法权,是指平等获利是以不平等为前提的,按劳分配的平等权利也包含着这种形式上的平等而事实上的不平等。具体表现在,按劳分配的平等权利的原则,只承认劳动是参加分配的唯一权利,并且按照劳动者个人所提供的劳动数量按比例分配消费资料。“平等就在于以同一尺度——劳动——来计量”。运用劳动这个同一尺度来衡量当然是平等的,但是被衡量的个人却是各不相同的。比如,有的人劳动能力强些,有的人劳动能力弱些,因而在同一时间内,前者所提供的劳动量会比后者多,因而按照按劳分配原则,前者所分得的消费资料也会比后者多。这样就产生了不同的劳动者所拥有的消费资料数量上的差别。因此,马克思说:“这种平等的权利,对不同等的劳动者来说是不平等的权利。”“它默认不同等的个人天赋,因而也就默认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所以就它的内容来讲,它像一切权利一样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如果再考虑到各个劳动者家庭人口多少的差别,生活负担轻重的不同等各种因素,那么,即使在每个劳动者提供的劳动量相等,所分得的消费资料也相等的情况下,各个人的实际所得也仍然不相等,家庭人口多的困难一些,家庭人口少的富裕一些,不同家庭富裕程度仍然存在差别,因而事实上还是存在差距、存在不平等。而“要避免这些弊病,权利就不应当是平等的,而应当是不平等的”。

社会主义社会,在个人消费品的分配上,实行“按劳分配”原则无疑是历史的巨大进步。但也要看到,社会主义还不是共产主义,还没有消除对不同等的人按不等量的劳动给予等量产品的“资产阶级权利”。按劳分配使用同一的尺度——劳动对待工作能力和家庭负担各不相同的个人,必然出现富裕程度的差别,因而平等只是形式上的,而不是事实上的。马克思指出,这是一种“弊病”,“但是这些弊病,在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在它经过长久的阵痛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里产生出来的形态中,是不可避免的。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马克思的这一论断,对共产主义低级阶段社会主义的特征作了科学的说明。

紧接着,马克思又指出了按劳分配所包含的这种事实上的不平等的弊病,是由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发展状况、经济结构的特点所决定的,同时也与社会主义阶段社会文化发展和人们思想觉悟程度等密切相联系。如果我们脱离当时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实际,硬要主观主义地“纠正”按劳分配中包含的这些弊病,实行人人平均主义的分配,其结果只能是严重挫伤劳动者的积极性,破坏社会生产力。

三、共产主义按需分配原则

【原文】

在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上,在迫使人们奴隶般地服从分工的情形已经消失,从而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对立也随之消失之后;在劳动已不仅仅是谋生的手段,而且本身成了生活的第一需要之后;在随着个人的全面发展生产力也增长起来,而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之后,——只有在那个时候,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法权的狭隘眼界,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

在这里,马克思提出了共产主义社会的基本特征和分配原则。

马克思在阐明共产主义低级阶段——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特征和分配原则之后,又对共产主义高级阶段——共产主义社会的基本特征和分配原则进行了高度的概括,指出了共产主义社会的三个主要实现条件:

第一,“迫使人们奴隶般地服从分工的情形已经消失,从而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对立也随之消失”。 这里所说的分工,是指使人终身被束缚于某一种职业的旧式分工,这种束缚人的旧式分工是由于社会生产力水平不高,经济和文化不发达所造成的。随着生产力的高度发展,经济和文化的高度发达,人的劳动能力将获得全面发展,既能从事脑力劳动,也能从事体力劳动,一个人能从事多种工作。这样,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分工、对立,以及城市和乡村、工业和农业之间的对立就会随之消失,人们终身束缚于某一种职业的旧式分工也将随之消灭。正如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所描述的:“在共产主义社会里,任何人都没有特殊的活动范围,而是都可以在任何部门内发展,社会调节着整个生产,因而使我有可能随自己的兴趣今天干这事,明天干那事,上午打猎,下午捕鱼,傍晚从事畜牧,晚饭后从事批判,这样就不会使我老是一个猎人、渔夫、牧人或批判者。”

第二,“劳动已经不仅仅是谋生的手段,而且本身成了生活的第一需要”。劳动在至今一切社会里都是谋生的手段。以往的社会,一方面由于科学技术不发达,劳动十分繁重,另一方面由于劳动者很少占有甚至完全没有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社会无产阶级必须靠出卖劳动力谋生,劳动产品不属于劳动者,获得的工资是劳动力的价格,因而劳动就成为人们的一种负担。即使是在社会主义社会里,人们仍把劳动看作谋生手段,计较劳动报酬,多劳不多得就会影响劳动积极性。到了共产主义社会则不同了,一方面由于科学技术的高度发达,劳动已变得轻松和自由,而且富于创造性,使得人们都乐于劳动,无须监督,另一方面,人们的思想觉悟极大地提高,加上物质财富的极大丰富,因而人们不再斤斤计较劳动报酬。到那时,劳动具有了崭新的意义,成了人们生活的第一需要,成为一种完全自觉的人类社会活动。

第三,“随着个人的全面发展,生产力也增长起来,而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即社会总产品随着生产力的高度发达已极大地丰富,能够充分满足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

只有在上述三项条件完全满足的情况下,人们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权力的狭隘眼界,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即每一个社会成员主观上愿意尽其所能,客观上又具备了尽其所能的物质文化条件,社会则按其成员的需要分配消费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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