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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活动的特点

时间:2022-12-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于评价活动的特点,国内不少同志曾进行过探讨,提出了不少很有价值的观点,但大多数属于现象的罗列,没有从考察特点的一般方法论高度首先给出理性的根据,所列出的一些“特点”有的并不是其特点。在科学研究中,谈论某一对象的特点、它的运动等,要求给出坐标系或参照系。根据上面的讨论,考查评价特点的参照系就是认知。所以,规定和揭示评价的特点,也就只能相对于认知而言,是指它不同于认知的特点。

(四)评价活动的特点

毛泽东同志在《矛盾论》中指出:“对于物质的每一种运动形式,必须注意它和其他各种运动形式的共同点。但是,尤其重要的,成为我们认识事物的基础的东西,则是必须注意它的特殊点。”因为一事物所包含的“特殊的矛盾,就构成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特殊的本质”,[2]对于评价也可以这样说,讨论和研究它的特点,是对它的特殊本质的揭示,同时也是对它的反映本质的进一步的深化和丰富。对于评价活动的特点,国内不少同志曾进行过探讨,提出了不少很有价值的观点,但大多数属于现象的罗列,没有从考察特点的一般方法论高度首先给出理性的根据,所列出的一些“特点”有的并不是其特点。为此,先从一般方法论方面作一点说明,就是十分必要的了。

1.一般方法论的说明

特点,在其哲学意义上,是指一事物所独有的不同于其他事物的特殊性、特殊点。特点或特征,与属性、性质等不同,一事物所具有的各种性质,都是它的性质,并不管这些性质是否也为其他事物所具有,是不是共同的性质;而特点或特性则指一事物所独有的、所特有的性质或属性,即特殊性。特点、特性必定是属性,但属性并不一定都是特性。另一方面,任何一个事物,它的各种性质,又必然地会与其他事物的某些方面、某些性质有共同的地方,任何个性、特性又总与共性相联系而存在。特性与共性的区别又是相对的。甲区别于乙的特点,可能为丙所具有,成为甲和丙的共性,而甲区别于丙的特点,则可能又是甲和乙或丁的共性,如此等等。这样在方法论上就为我们提出了一个如何确定特点的问题。

一般说来,由于这种个性与共性、特性与共性的相互联结,任何对个性特点的界定都是相对的,既是相对于与之相区别的那一事物而言,又是相对于主体所要区别的目的而言,相对于现实的主体的现实实践所要求的事物与人相联系的那一点而言。离开了这一点,势必无法解决哪一种对特性的规定更具有合理性和科学性的问题。

在科学研究中,谈论某一对象的特点、它的运动等,要求给出坐标系或参照系。参照系不同,所得出的结论就可能很不相同。相应地,一定的概念,只有放在特定的理论体系中才能确定其意义,才能得出合理的规定和说明。至于一定的参照系能否转换,那是另外一个问题。

这一点表现在语言的使用中,就要求澄清语词的含义,要清楚一个词、一个句子是在什么意义上、是相对于什么而言的。否则,就会引起许多混乱。

所以,任何特点,任何对特点的概念规定,任何对特点的语言陈述,都有必要预先确定和给出一个参照系,都必须给出相对确定的范围。应该说,这种要求是科学、人类思维发展到现代的一种内在要求,是在高层次上寻求确定性,是知性思维向辩证思维回归的表现。辩证思维主张灵活地运用概念,但这种灵活性不是主观随意性,不是相对主义和诡辩论的灵活性,而是在充分理解相对和绝对、确定和不确定性辩证统一的基础上而达到的灵活性。

总的说来,对于任何特点的界定,不仅应该一般地提出这些特点是相对的,而且还应指出它是相对于什么而言的,在什么意义上、在什么范围内才是某事物、某对象的特点。

2.考察评价特点的参照系

根据上面的讨论,考查评价特点的参照系就是认知。这是基于以下几点理由:第一,评价作为一种观念活动,它是与实践活动有区别,但这个区别是观念活动与非观念活动的区别,以此为参照物而呈现的特点是观念活动的特点,也是一切观念活动具体形式的共同点。第二,评价与价值也有不同,前已讨论,在这里也不是我们要解决的问题。第三,评价不是与理论的掌握、艺术的掌握等观念掌握方式相并列的另一种观念掌握方式,而是包含于这几种方式之中构成其内容的观念活动,是基于人与世界的依赖与利用关系、人的尺度和物的尺度的辩证统一关系而形成的意识活动的天然分工形式,与它相对并存并立的,是认知活动。评价和认知构成了一切观念活动的两个基本方面和基本要素。所以,规定和揭示评价的特点,也就只能相对于认知而言,是指它不同于认知的特点。也只有相对于认知这种反映形式,才能说清楚评价作为另一种反映形式的特殊性。

评价与认知的区别表现在各自不同的目的、方向、结构、功能等方面。认知活动的目的和使命,是要揭示客体、对象的本来面目,掌握对象是什么和为什么,是一种掌握和了解物的尺度的活动。而评价则在于掌握客体、对象、事物对人的生存和发展的意义和价值,在于掌握客体与主体需要现实地或可能地具有什么样的关系以及应该呈现为什么样的关系。认知的任务和功能是提供知识,评价的功能则是指导活动、确定选择、为活动定向。

认知与评价在对象和结构上也不同。认知结构为主体—客体。客体是客观事物,它不限于自然客体,社会客体、人自身、人的思想等都可以作为认知客体。无论是以什么为客体,它在逻辑上与主体总是一种相外在的关系,主体必须把它设定为某种外在的东西,以便发现它本身固有的性质、运动、规律。即使是主体的自身的某一部分、某一性质为客体也是如此。评价的对象是价值,价值就是一定事物(价值客体)对人(价值主体)的需要的满足关系,评价主体往往同时又是价值主体,二者往往相重合(或部分重合,或完全重合)。如果二者毫无关系,那评价就无法进行,或者这就只是对价值的认知而非对价值的评价。这就决定了评价主体无法把评价客体当作是某种外在的与自己不相干的东西,不可能像认知那样以一种超然的心境去面对对象。评价不仅不排斥主观因素,相反是以之为前提和必要条件。

从二者运行的方向上看,认知呈现为从主到客的运行路线,是从主观接近客观、符合客观、符合物的尺度的过程,而评价则是呈现为从客到主的运行路线,是评价主体以一定的尺度、标准来衡量客体,看它是否符合这标准的过程,一定事物越是符合评价尺度,评价者就越是给予较高的评价,认为其越好。在认知中,主体越是不怀成见,越易于使主观符合客观,符合客体尺度;而在评价中,若缺乏先入的评价标准,评价活动就难以顺利进行,评价者对评价标准越是自觉,评价活动也越是自觉,越易达到比较理想的结果。

评价与认知虽然有如上的区别,但它们又相互联系、相互作用。一方面,对客体的本来面目、性质、规律把握得越准确、越深刻,相应地对它的价值的评价就越可靠。认知构成评价的基础。另一方面,一个人的评价能力越高,对各种知识、多种研究方法、研究方案的价值把握得越合理、越恰当,也就越易于使认知达到真理。一个人的知识面越宽,可评价的对象范围也就越多样、丰富和广阔,可凭借的标准就越全面、越科学。而一个人的评价能力强,也就可能在别人忽视的地方发现事物、信息、知识、经验的新的意义、新的用途、新的价值,促进他的认识顺利进行,从而利于发现真理。知识浅薄的人往往是评价能力较低的人,不会评价的人其知识也往往是死知识,其认识能力也比较低,二者总是相互为用、相互制约的。

正如它们的区别不排斥它们的联系一样,它们的联系也不排斥它们的区别。只有囿于形而上学思维框架的人,才会或是看到同否定异,把评价归结为认知;或是看到异否定同,认为二者绝对排斥,或二者间有一道鸿沟。在我们看来,二者既有共同的本质(即都是反映),又各有自己的特点。在这里,评价的特点正是相对于认知而言的。

3.评价活动的几个突出特点

如果我们在关于规定评价特点的一般方法论层次上取得共识,同意评价的特点是相对于认知而言的特点,那么国内学术界一些人对评价特点的界定,如社会历史性、理性因素和非理性因素的统一等,显然就无法成立。原因很简单,因为这些都是认知与评价的共性,而非评价的特性和特点。

从评价和认知的区别中,可以把评价的特点概括如下:

第一,评价是对价值这种特殊事实的反映,是掌握价值的观念活动。这是从评价对象方面来看的。价值作为评价的对象,虽然也属于事实,但它是一种特殊的事实,即我们通常说的主体性事实,是一种以主体的需要为转移的关系性事实。对象的这种特殊性,决定了评价的特殊性。在对于客体性事实的认知中,人们可以和可能——至少在理论上是这样——达到统一的共同的结论,这也是真理的一元性。而对于同一事物(事实)的价值和意义,不同主体则往往会有不同的评价,而且可以同真的评价。因为在这里大家虽然面对的是同一事实,但评价的却是这同一事实对各自的价值,这价值又是依主体需要不同而不同的。

第二,评价是对价值这种特殊事实的特殊反映,这是对第一个特点的补充和进一步规定。对于价值,既可以进行评价,也可以进行认知。例如,价值论就是对价值的认知。如果主体把价值只当作是一种认知客体,当作是与自己相外在的而不是对自己或自己所属的群体、自己同类的人的具体意义而对待,这就是对价值的认知而不是评价。反过来说,评价总是包含着主体的自我相关,我评价的总是事物对我,或对我们这个群体有没有价值,有什么价值。我可以对一物对你有没有价值发表看法,如大夫可以对某种药对某个病人有无好处提出意见,但这包含着一个前提,即如果我是你,我就会如何如何,这是以我们都有某种需要为根据的,是以我相信这个评价标准对你我都适用为根据的。这种情况表面直观上是评价主体与价值主体非同一,但实质上却是以“共主体性”或“主体共性”为依据,是评价主体与价值主体相重合的一种特殊表现,是主体自我相关性的特殊表现。

第三,评价是主体以一定尺度和标准来衡量对象的观念活动,表现出一种规范意识或规定主义的特征。评价活动以一定的评价标准为前提,借此来确定什么对象符合这标准、有价值,什么对象不符合这标准、无价值,并从符合的广度、程度来确定一定对象价值的大小。评价中的争论,根本上或归根结底是关于评价标准是否合理、是否正当的争论。这些都显示了规范意识活动的特点。

第四,评价是直接指向实践、直接承担活动定向(选择)的观念活动,认知以求知、弄清对象的本来面目为直接任务和目的,而评价则服从于活动定向,是为选择、决策(决定)服务的。英国哲学家拉蒙特把评价界定为意动活动,认为它与主体想要维持或破坏事物的一定存在状态相联系,与主体当下的意动倾向相关联。用我们的话说,主体作出评价总是与作出决定和选择,或是实际的选择或是观念的选择相关联,与改变事物状态相关联并为之服务的。这种直接的实践指向性或活动指向性决定了评价必须是具体的、明确的,因为任何抽象的、含糊的、不明确的评价都不可能起到确定选择的作用。

第五,评价活动还具有较强的感情色彩。评价的特殊结构形式决定了评价总包含着“自我相关性”,必然地涉及“自我相关”。因此,在评价主体和评价客体中的价值主体一方,都包含着一定的态度、情感、意志等因素在内。评价主体不可能像认知主体那样,超然地仅仅与客体处于一种“理论关系”中,而总是渗透着意志关系、情感关系,总是以一定的爱和恨、亲和疏、喜和悲来对待对象。西方一些哲学家,如布伦坦诺、舍勒完全把评价等同于爱和恨的情感活动,培里把评价等同于产生或建立兴趣的活动,罗素和艾耶尔甚至认为价值判断只表达了主体的情感,这是我们所不同意并坚决反对的,但如果因此而忽视或故意不承认评价活动的突出的情感色彩,也不是科学的态度。

以上几点,只是评价活动的主要的突出的特点,由此可以清楚地看出,评价活动是一种与认知有区别的特殊的反映,是人把握价值的特殊的观念活动。这些特点揭示了评价的特殊本质,丰富了我们对评价的特殊本质的认识,但并没有穷尽对评价本质的全面的认识,对评价活动本质的全面揭示,还需要从多方面进行。

(本文是作者所著《评价活动论》中的一节)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82页。

[2]《毛泽东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08~30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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