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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价值的本质和特点

时间:2022-12-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规范本身就构成了一种价值标准,同时也是人们的评价标准。这种模范往往是通过社会精英的文化创造而形成,通过社会权威系统地教化而确立,表现为社会意识形态的某种总体精神或基本理念。而模范,作为一种可仰慕、信仰的理想性的东西,作为社会规范的合理性的根据,往往被当作是一种目的性和终极性的存在,当作是一种内在价值甚至是其他各种价值的最终尺度。

(二)规范价值的本质和特点

所谓规范价值,简略地说,就是由社会地、历史地、文化地形成的一定规范所规定的价值。规范本身就构成了一种价值标准,同时也是人们的评价标准。比如一定的道德规范,就既是人们进行道德评价的标准,也是一定行为是否具有道德价值的标准。一定的法律规范,既是法官判定一定行为是否违法的标准,也是其是否违法的准绳。价值标准与评价标准的这种统一,是社会性地确立起来的,是作为一种文化现象而存在的。与直接满足个人或社会的需要而形成的非规范价值相比,如果说在这些非规范的价值中,主体需要及其获得满足的直接性、具体性、个别性、经验性都非常突出和明显,多元性是主导性方面的话,那么规范价值则更多地表现为一种主体普遍性、社会统一性、文化规定性的特点,更多地需要通过主体间关系,包括同时性的不同主体间的交往关系、共同性与个别性的关系,也包括历时性的代际关系和文化传承关系来得到合理的理解和说明。文化作为一种人为的又为人的程序,这种程序在很大程度上就表现为一定的规范,各个方面的规范,正是学习、了解和懂得了这些规范,并能用这些规范去约束自己,评价各种现象,才算是实现了个人的社会化即“长大成人”,实现了从自然的人向社会的、文化的人的转化。也正因为这些规范,人们之间才能相互理解、预测、期盼、相信,才能进行有效的交往和合作,社会才真正成为一个社会,一个有机联系着的社会。

任何社会都需要一定的规范,也都有一定的规范,以之作为人们行为、行动、言论、思维等的规矩和标准。对于不同时代的社会之间的差别,同一时代的不同社会之间的差别,同一社会的不同地区的差别,我们过去都沿着生产方式、生活方式、行为方式、思维方式这几个方面来讨论,这当然是对的,但这些方式之作为方式,就都直接地与规范关联着,通过一定规范体现出来,也即是通过一定的规范价值来体现出来。而在另一方面,这些规范又是历史的产物,历史的传承性和延续性也是很明显的。在规范中,体现着差异性与共同性、现实性与历史性的辩证统一。

这些规范大致可以分成三类,第一类规范主要是生产性活动所需要的,比如我们平常说的技术性规范或技术性标准,就是从生产过程中直接产生的,是生产经验的一种总结和提炼。技术性规范往往特殊性比较强,不同行业、甚至不同的生产活动领域都有自己的规范,是从事这类生产活动必须遵守的。这里说的生产性活动,包括物质生产,也包括精神生产,各有自己的不同的门类,各个门类都有自己的规范,而每种规范相对都有自己的边界或范围,这是与这类活动之对象的特殊规律及其规定的活动本身的特殊规律直接关联的。技术性规范直接地服从提高活动效率和效益的目的,其合理性问题也可通过效率和效益来进行比较直观的检验。相对说来争议比较小,比较容易达到一致,直接拿来横向移植的可能性最大。

第二类是社会交往的规范,是人们之间进行各种交往活动需要遵守的规范。这类规范可以称之为社会规范,它是人们的交往实践经验的一种总结,是为了解决交往中存在的问题维持一定的社会秩序而形成或确立的行为规矩。这里说的“形成”,体现了这些规范产生过程的自发性或自然性,比如许多规范就是人们通过习惯形成的,或者说风俗习惯就表现着这类规范;这里说的“确立”,则意味着是通过有意识的设计来制定和推行的纪律、法律、规章、制度等。这种社会规范,其合理性如何,不但要看其具体的效果,即维护和形成一定社会秩序的作用,而且还需要从更高的标准来对之进行审视,因而由于人们的立场和观念不同,会出现较大的分歧和争论。

第三类是人们向往、期望的一些理想化的“模范”,这些模范可以是一种人格化的存在,也可以是一种境界或状态,还可以是一些理论化或观念性的东西。这种模范往往是通过社会精英的文化创造而形成,通过社会权威系统地教化而确立,表现为社会意识形态的某种总体精神或基本理念。与社会规范相比,如果说社会规范都是一些比较具体、明确的规矩,那么这则是一些比较形而上的理论化、观念性的东西,如果说社会规范主要是通过一定的具体措施来予以保证其权威性和有效性,那么这则主要是通过人们内心的信念、信仰来起作用,对自己的行为进行约束、范导、形塑,也是自觉认同一定社会规范的依据。自由、平等、民主、正义、权利这些现代的价值理念,实际上都属于此类,它们尽管不是具体的社会规范,可却为现代法律制度、具体道德规范等提供着合理性的根据。

所有这些规范,都是人自己设立的,是为了规范人们的活动和行为而设立的。如果说技术性规范更多地在主客体相互作用的过程中发挥作用,或是认识客体,或是改造客体,或是创造新的客体,那么社会规范则主要是在主体间相互关系中发挥作用,是人们在社会交往中和竞争合作中解决纠纷的规矩,它们的工具性价值都比较明显。而模范,作为一种可仰慕、信仰的理想性的东西,作为社会规范的合理性的根据,往往被当作是一种目的性和终极性的存在,当作是一种内在价值甚至是其他各种价值的最终尺度。历史上的神、上帝、圣人,或现代的自由、平等、理性,就都曾承担过这种角色。但在实际上,这不过是人为自己确立的一种终极性尺度,而且往往是借助于一定的权力,或是宗教的权力,或是政治权力,或是话语权力和真理的名义而形成的所谓“终极性”规定,也是为了解决不同个人、不同地区、不同集团因价值标准的不统一而引起的社会性纠纷而作出的一种设计,一种规定。

各种社会规范,都具有某种超越个人需要、个体性价值标准的意义,其中的那些理想性的“模范”其超越性意义就更为突出明显,它们一方面是从社会整体和人类文明的高度对作为个体的人的一种范导和形塑,是人们在交往中为了使个人突破其局限而提升为社会性的文明人的一种文化形式。这是其一般意义的方面。另一方面也是社会统治阶级和思想家们为保证其统治秩序而进行的规定和论证。马克思说得好,任何时代占统治地位的思想都是统治阶级的思想,他们为了论证其统治的合法性,往往将自己的价值观说成是具有普遍性意义的,代表了人类文明的价值观。这是其特殊意义的方面。这两个方面往往交织在一起,其提升个人的功能与压抑个人的功能也结合在一起,无论在道德规范还是在其他制度性规范方面都是如此。

当一些思想家沿着理性主义的思路,忽视这些观念的社会历史根源和阶级基础,只从逻辑上进行推论梳理的时候,就可能把这些模范性的观念看作是价值的最终源泉或最终标准,认为只有此类价值才是从哲学价值论的角度所说的价值,是哲学价值论的真正的研究对象,而它们不仅不能从人们的具体需要中合乎逻辑的推出,倒毋宁说是规定人们的需要是否合理、是否正当的根据。从马克思主义哲学价值论的角度看,实际的情况正好相反,这些模范或理念原本就是一种规范,是为了解决不同主体的价值标准之间的矛盾而产生的,是为了论证一定的社会规范的合理性而提出的,也是基于社会发展和人的发展的一定需要而存在并获得其历史的合理性的。离开了现实的社会发展和人的发展的需要,我们就根本不可能理解为什么不同时代、不同社会的“终极价值”是不同的,为什么前一时代的“终极价值”能够为后一时代的“终极价值”所代替这样的事实。当代中国的哲学价值论固然应该深入研究这些具有普遍性意义的价值,需要站在时代的高度提出一些符合当代时代精神的价值理念,但更需要考察这些所谓“终极价值”生成的社会历史根源和本质,考察为什么这些在一定时代被当作是终极的、内在的价值而在另一时代就不再具有终极性、内在性的现实原因。否则就可能滑向或导致价值论上的唯心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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