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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象”及“实践场域内客体间相互作用”

时间:2022-11-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这个意义上说,“现象”并不是什么“自在的”东西,而是这种相互作用的产物。这样,我们可以把工具行为所构成的实验或实践的条件和场所,称为“实践场域”[3],而把工具行为中所发生的相互作用过程称为“实践场域内客体间相互作用”。由此可见,我们能够认识和把握的正是在实践场域内客体间相互作用中所发生的“事件”或所呈显出来的“现象”。

一、“现象”及“实践场域内客体间相互作用”

马克思关于“感性世界”的实践论诠释并非完全没有涉及认识论的问题。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马克思和恩格斯明确指出:“甚至连最简单的‘感性确定性’的对象也只是由于社会发展、由于工业和商业交往才提供给他的。大家知道,樱桃树和几乎所有的果树一样,只是在数世纪以前由于商业才移植到我们这个地区。由此可见,樱桃树只是由于一定的社会在一定时期的这种活动才为费尔巴哈的‘感性确定性’所感知。”[1]这就是说,认识的对象也不是自在的、现成的东西,而是由人类实践活动及其历史发展所提供的。这些观点对于重新理解认识论问题当然是十分重要的。然而,仅仅指出认识对象来源于人的实践活动还不足以将“感性世界”的实践论诠释贯彻到底。关键的问题在于,一旦我们确认认识的基础是人的感性活动即实践活动,是“人所引起的自然界的变化”,那么在这种活动中怎样获得关于客体的认识,以及这种认识能否被确认为是对独立于人的意识、与人的实践活动无关的“自在世界”或“自在对象”的认识?

为回答这个问题,我们有必要首先探讨一下作为我们的认识起点和经验素材的、被我们称为“现象”的这种东西。在通行于我国高校的“哲学原理”教科书中,至今依然把“现象”定义为“客观事物的表面特征和外部联系”,即视“现象”为客观对象自身的东西或某种“自在”的东西。这种观点,作为常识也许是可以理解的,只要它不妨碍我们的生活。但是,作为一种理论观点,却不能不说是一种未经反思的直观观念。人的认识活动作为一种“感性活动”,无论是观察、实验还是生产劳动,都是主体借助于一定的手段(人体器官、实验仪器、生产工具等)与客体相互作用的过程。从这个意义上说,“现象”并不是什么“自在的”东西,而是这种相互作用的产物。亦即,“现象”之为“现象”总是某种“呈显”在主体面前的东西,哪怕是在最简单的观察过程中,被称之为“现象”的东西就一定是“呈显”在主体的感受能力和感受形式之中的东西,并且,“现象”如果能够被述说出来也一定是被纳入到主体的思维规定和话语方式之中的东西。离开了认识主体的感受形式、思维规定和话语方式,也就是离开了观察的主体,就无所谓客体的“显现”,也就不会有“现象”这种东西的发生。当然,我们也可以设想“自在事物”之间的“自在的”相互作用,但只要这种相互作用没有进入到我们的观察、实验和生产活动的范围,那么这种自在的相互作用及其结果就不会作为“现象”而出现,我们对此也就一无所知。

现代物理学在认识论上的一个重要贡献,就在于突破了那种把“现象”归之于自在事物自身的东西的直观观念。如量子物理学的哥本哈根学派认为,我们不能直接观察到处在量子水平上的微观客体,只能看到客体在测量仪器干扰下显示出来的宏观效应,如云雾室中的水珠、盖革管中的闪光、照相底片或屏幕上的影像或痕迹,等等。在这些宏观效应中,很难区分出哪一部分属于客体自身的运动状态,哪一部分属于仪器的干扰,主体和客体之间没有泾渭分明的界线。为此,量子物理学家玻尔指出:“我们不再有任何根据去谈论一个物理客体的独立行动,因为在客体和测量仪器之间有个不可避免的相互作用,这个相互作用在原则上是不能说明的,如果这些仪器按其目的是要允许毫不含糊地使用描写经验所必需的各个概念的话。”[2]因此,在物理实验中所看到的“现象”,并不是“自在的”东西,而是主客体相互作用的结果。事实上,即便是对宏观对象的观测和实验,我们也没有多少理由谈论客体的独立行动,因为任何观测都只有在观测者通过工具行为与观测对象发生相互作用的过程中才是可能的。不仅如此,从人类实践活动的一般过程上看,任何实践活动(观察、实验、生产等)都是实践主体使用工具(人体器官、实验仪器、生产工具等)与外在于主体的客观对象发生相互作用的过程,而作为我们一切认识活动的起点的“现象”都是在这个过程中发生的。

进一步的问题是,既然“现象”不是自在的东西,那么通过这种“现象”,我们能够获得什么样的认识,以及怎样获得这些认识?笔者认为,问题的答案存在于我们对实践活动的“中介”即工具行为的考察中。首先可以肯定,运用工具作用于客观对象,这个过程至少在表现形态上也是一种客观事物之间的相互作用,因为工具也是由物质的材料和能量构成的东西,工具所包含的物质材料和能量对主体来说同样具有客体的意义,因而工具与客观对象之间的相互作用亦可以被理解为“客体间相互作用”。但是这种“客体间相互作用”不同于自在事物之间自在的相互作用,因为工具不是自然生成的东西,而是人的活动的创造物,也就是说,工具是按照我们的经验或理论置备出来的,在工具的技术性能中包含着我们的操作方式、观测方式、思维方式乃至话语方式,是对物质材料和能量的有规则的使用。这样,在工具行为中,虽然工具本身所包含的物质和能量与客观对象之间的相互作用表现为“客体间相互作用”,但它改变了这种相互作用的自在形态,也就是让整个工具行为中的客体按照我们可以理解、可以观测、可以述说的方式发生相互作用。这样,我们可以把工具行为所构成的实验或实践的条件和场所,称为“实践场域”[3],而把工具行为中所发生的相互作用过程称为“实践场域内客体间相互作用”。由于工具行为规定了实践场域内客体间相互作用的方式和规则,在这种相互作用中呈显出来的“现象”就可以被纳入到我们的概念系统或解释系统中,使我们能够按照一定的经验的或理论的规范语言对之进行规定和述说,也就是被我们所认识。由此可见,我们能够认识和把握的正是在实践场域内客体间相互作用中所发生的“事件”或所呈显出来的“现象”。

对“现象”的把握是如此,对“规律”的把握亦是如此。“规律”这个概念所表述的也不是什么自在客体的独立运动,而是在实践场域内客体间相互作用过程中各种客观的基本因素之间相互作用关系的一般形式,这个一般形式同样与我们的工具行为密切相关。因为,“实践场域”这个概念意味着人类的感性活动创造了物质运动的特殊形态,即与实践主体相关并由此扬弃了“自在性”的物质运动形态,任何“规律”都是对这种运动形态的一般形式的把握,它意味着只要置于这个实践场域之内,构成该实践场域的各种基本因素就必然会发生如此这般的相互作用关系,并必然地导致某种“现象”或“事件”的发生。

现代物理学亦证明了对物理客体的描述不能离开观测过程的实验安排。如在有关量子客体的实验中,科学家们普遍认为,量子客体有什么样的物理属性,这并不单方面地取决于对象客体自身,而是同时取决于实验过程的技术安排。如果我们把量子客体置于测量粒子的实验安排中,它就呈现“粒子性”,如果我们把它置于测量波性的实验安排中,它就可以呈现出“波性”。在实验过程中,用于测量的试验仪器是按照经典物理学的理论制备出来的,而且有关“粒子性”和“波性”的一整套诠释也来自于经典物理学的概念系统。这表明,所谓“粒子性”和“波性”并不是量子客体自身的属性,而是在量子客体与实验仪器相互作用的过程中所呈现出来的特性,并且这些物理特性也只有在我们已有的物理学概念系统中才能得到解释。说量子客体“既是粒子又是波”与说量子客体“既不是粒子也不是波”完全是等价的,因为离开了特定的实验场合和我们的概念系统,谁也说不清楚量子客体自身是什么。为此,玻尔指出:“对原子物理学中所能观测到的事实,我们仍然能够使用经典物理学的客观化语言;但对原子本身我们不能讲什么。根据观测结果作出预言就要和提出如何观测,观测什么有关,而观测者对此就有其选择自由了。”[4]更为一般地说,客观事物只是在我们的实践场域中才是我们认识活动的客体,这种客体具有什么属性,一方面取决于在实践场域内客体间相互作用中所呈显出来的可被感知的“现象”或“特征”,另一方面取决于在实践场域的设置中所包含的我们用以把握这些现象或特性的观测方式、操作方式、思维方式以及作为理解和诠释的基础的理论形式和概念系统。也就是说,离开了实践场域,我们不可能认识任何事物,而在实践场域之内,对客体的认识就必然包含主体的在场。这就是马克思为什么强调对事物、现实的理解不能仅仅从客体的方面去理解,而必须从人的感性活动、从主体的方面去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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