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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的根据与特点

时间:2022-1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实际上,创新或创造总是从人的对现存条件和自身不满开始的。总之,创新就其内在根据来说,源于人特有的本性和特有的实践活动。创新的动力来自于实践,创新的逻辑反映了实践的逻辑。要不然,“创新”的程度越高,遭至的损失越大。因此,在创新问题上,合目的性必须以合规律性为基础。所以,创新不是凭空的创造,而是继承与超越的统一。创新总是站在前人的肩膀上,通过继承和吸收已有的文明成果,在新的

二、创新的根据与特点

创新既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同时也是人的活动所特有的本质属性。

首先,人与动物的重大区别就在于是否具有创造性。人和动物都会从事与自己生命有关的各种活动,但动物的活动是本能的,动物不把自己同自己的生命活动区别开来,而人则使自己的生命活动本身变成自己的意志和意识的对象,他的生命活动是有意识的。正是这种有意识的生命活动把人同动物的生命活动直接区别开来。所谓“有意识的生命活动”,就是具有明显创造意图的活动。这是人所特有的一种活动,即劳动。“诚然,动物也生产。它也为自己营造巢穴或住所,如蜜蜂、海狸、蚂蚁等。但是动物只生产它自己或它的幼仔所直接需要的东西;动物的生产是片面的,而人的生产是全面的;动物只是在直接的肉体需要的支配下生产,而人甚至不受肉体需要的支配也进行生产,并且只有不受这种需要的支配时才进行真正的生产……动物只是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来建造,而人却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懂得怎样处处都把内在的尺度运用到对象上去;因此,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建造。”[2]既然人的生产不仅仅是为了满足直接的肉体需要,也不仅仅限于自己所属种的尺度,而是为了满足全面的需要、实现美的追求,这就必然突出创造的特性。所以,从实质上来说,“劳动是积极的、创造性的活动”。[3]换言之,创造性就内生于劳动之中。

其次,创造性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展现。人的本质就是自由自觉的活动,即劳动。“正是在改造对象世界中,人才真正地证明自己是类存在物”[4],证明自己的本质力量。“工业的历史和工业的已经产生的对象性的存在”,不过是“一本打开了的关于人的本质力量的书”。[5]在马克思看来,“如果把工业看成人的本质力量的公开的展示,那么,自然界的人的本质,或者人的自然的本质,也就可以理解了”。[6]也就是说,不光工业,而且整个人化自然,都是对人的本质力量——创造性力量的确证。值得指出的是,人不仅是在创造活动中即改造世界的活动中不断展现自己的本质,而且又通过不断的创造来丰富和发展自己的本质。在创造过程中,每个人都通过自己的特殊产品和特殊的活动,相互补充和满足对方的需要,丰富其社会联系,发展和完善各自的本质。这样,通过创造活动便导致了人类能力的整体提高。

再次,创造性也源于人的本性。人既是现实性存在物,又是超越性存在物。人的活动总是与人的理想和现实联在一起的。人在其发展过程中,不仅要适应和改造现实,同时又总是把某种理想赋予现实。从现实出发而又否定了现实,超越了现实,便是理想的实现;理想一旦变成了现实,同时也就否定了自身,即理想不再成为理想,而是成为新的理想据以超越的出发点。人类的全部实践活动,就是在这种不断地设置现实与理想的对立,而又不断地使这一对立达到统一的过程中向前发展的。如此循环往复,不断发展,这就是人类历史。正是理想与现实的矛盾,使人的生命活动具有独特的超越性。在理想的追求下,人总是要不断寻求超越各种条件的限制,不断开拓自己活动的可能性空间,实现其超越的本性。这样的超越本性恰恰集中体现了人的创造性或创新性。

此外,创造性也产生于人所特有的存在方式。人的存在方式,从一定意义上说,就是以发展求生存。人的生存犹如逆水行舟,不进则退;不发展,就很难保持生存。这样一来,“变化和发展就成了保存和再生的条件”。而何谓发展呢?“只有那些不仅能保持人作为主体的能力而且能扩大这种能力的再生产的变化,才能被称作发展。”[7]既然只有发展才能求得正常的生存,那就突出了开拓创新的价值,因为只有开拓创新,才能有所前进、有所发展。实际上,创新或创造总是从人的对现存条件和自身不满开始的。“自古以来‘条件’就是这些人们的条件;如果人们不改变自身,而且如果人们即使要改变自身而在旧的条件中又没有‘对本身的不满’,那末这些条件是永远不会改变的。”[8]这里所讲的“不满”,就表现为人的需要。需要是人的主体性的确证,当然也是人的创造性的一种确证。需要总是不断发展的,已经得到满足的物质生活基本需要自身、满足需要的活动和已经获得的为满足需要所用的工具又引起新的需要,其中包括交往的需要、实现自己价值的需要、审美的需要,等等。所有这些需要综合在一起,便形成了特有的创新意识,驱使人们不断开拓进取,改变现状。就是在这样的过程中,社会不断发展,人也在不断发展。

总之,创新就其内在根据来说,源于人特有的本性和特有的实践活动。创新的动力来自于实践,创新的逻辑反映了实践的逻辑。

创新作为一种能动创造活动,具有这样一些基本特点:

一是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创新无疑是一种合目的性的活动。目的之所以成为目的,总是带有一定的超前性、理想性,否则不成其为目的。但是,这种超前性、理想性决不是随意的想象,而是有其客观的依据。超前总是顺应规律的超前,而不是背离规律的超前;理想总是根据现实发展提出的理想,而不是离开现实任意驰骋的幻想。创新固然不是墨守陈规,但又不同于莽干、蛮干,遵循规律是其起码的前提。要不然,“创新”的程度越高,遭至的损失越大。就以现在人们经常谈论的生态问题来说,在一定利益的驱动下,人们通过各种手段的运用,确实在对自然的改造上取得了辉煌的成就,获得了巨大的创新成果。但是,就在人们陶醉于胜利的时候,这种“创新”成果却逐渐变成了自己的以及留给后人的苦果,对自己的合目的性变成了对后人的反目的性。客观规律给人的盲目行为以严厉的惩罚。因此,在创新问题上,合目的性必须以合规律性为基础。强调这一点,就在于避免创新的自发性、盲目性和随意性,增强其自觉性和科学性,力求实现创新上的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的和谐与统一。

二是继承与超越的统一。有的学者提出,创新不是“无中生有”,而是“有中生新”。不管这种表述是否准确,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这就是创新不能没有前提和基础。创新当然是“新”,但这种“新”与“旧”并不是一种截然对立的关系。真正意义上的“新”,不是对“旧”的简单否定,而是在“旧”的基础上加以新的创造最后实现其超越而形成的。所以,创新不是凭空的创造,而是继承与超越的统一。尤其是在文化科技的创新上,继承的问题格外突出。没有一定的积累,没有对原有成果的消化与把握,要实现创新不啻是天方夜谭。创新总是站在前人的肩膀上,通过继承和吸收已有的文明成果,在新的基础上加以综合、创造而实现的。创新不是继承之外的东西,而本身就包括继承在内。在实际发展过程中,许多创新并不一定是原创或首创,而往往是在原有文明成果的基础上加以重组或消化吸收而形成的。对于这样的创新,熊彼特也有过相同的看法,他把“新的或重新组合的或再次发现的知识被引入经济系统的过程”称之为创新。这实际上就扩大了对创新的理解。

三是变革与进步的统一。变革指的是一种事实,进步则更多涉及的是一种价值。任何创新都是对原有事物和观念的某种突破,因而是一种显著变革。但是,并不是任何突破或变革都是创新。有些变革明显属于创新,有些变革则无益于发展,很难谈得上创新。这里重要的一点,就是涉及进步问题或价值问题。创新不是以它的外部新颖性或明显的变动性为标志的,而是以其内在的进步、内在的新价值为其特质的。判断一种行为、一种思想与观念是否属于创新,不能仅看它是否与以前的对象有多大的不同,而关键是看它是否带来了进步的效应。新不新,不完全是一个事实命题,更重要的是一个价值命题。创新的效果不仅要拿事实来检验,同时也要放到一定的价值天平上来衡量,即用一定的价值标准来评判。特别是在社会历史领域以及思想文化领域,坚持事实与价值相统一的标准,对于理解和评判创新尤为重要。因为在这些领域中,任何一项变革的出现是否属于创新,决不是一个简单的事实认定,而是涉及价值评价,即对待同一项变革,不同的人、不同的群体和阶层可能会有不同的看法和评价。究竟以什么样的标准作为合理的评价标准呢?一般说来,应当以遵循客观规律,符合人民群众利益,促进社会文明健康发展为标准。只有在这样的基点上,变革才具有创新的意义,才是社会进步之所必需。其实,不光是社会领域和思想文化领域是这样,就是技术领域也带有这样的性质。一种新技术的发明与运用、一种新产品的研制与开发是否属于创新,不能仅仅限于技术本身,同时要考虑它的社会后果和价值影响。如果一种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制和推广是有损于人类利益的,是影响社会进步的,那么,即使它的技术含量再高,创造性的程度再大,也不能赋予它“创新”的意蕴。由此说来,只有实现变革与进步的统一,才能真正称得上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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