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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价值的转化

时间:2022-1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剩余价值只是可变资本发生价值增殖的产物,或者说,只是可变资本的一个价值增加额。所以,在事情的现象形态上,剩余价值表现为是全部预付资本的一切部分产生的。[75]在此情况下,剩余价值率与利润率之间、剩余价值与利润之间的本质联系被“切断”了,资本的拜物教性质就更加耀眼了。在剩余价值的分割过程中,资本的拜物教性质逐步加深并最终完成。

三、剩余价值的转化、分割与资本的拜物教性质

剩余价值转化为利润、利润的平均化、剩余价值分割(分割为产业利润、商业利润、利息、地租),使资本的拜物教性质逐步加深并最终完成。

(一)剩余价值转化为利润与资本的拜物教性质

剩余价值只是可变资本(v)发生价值增殖的产物,或者说,只是可变资本(v)的一个价值增加额。但是,就成本价格本身的形成而言,可变资本与流动不变资本的差别被抹杀了。在此情形下,剩余价值表现为生产过程所耗费的全部资本(c+v)的一个价值增加额。

在资本主义生产中,虽然总资本只有一部分进入价值增殖过程,但在物质上总是全部进入现实的劳动过程。所以,在事情的现象形态上,剩余价值表现为是全部预付资本的一切部分产生的。

对此,马克思总结说:“剩余价值不仅对进入价值增殖过程的预付资本部分来说是一个增加额,而且对不进入价值增殖过程的预付资本部分来说也是一个增加额;因而,不仅对用商品的成本价格来补偿的所耗费的资本来说是一个价值增加额,而且对生产中所使用的全部资本来说也是一个价值增加额。”[70]于是,与劳动力的价格取得工资这个转化形式相伴而生的是,“剩余价值,作为全部预付资本的这样一种观念上的产物,取得了利润这个转化形式”[71]

马克思分析了这一“转化”过程所产生的“神秘化”:在剩余价值中,资本和劳动的关系是赤裸裸地暴露出来的;而在资本和利润的关系中,资本表现为一种对自身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中,资本作为原有的价值额,同它自身创造的新价值相区别——新价值好像来自资本本身固有的秘密性质;这样,在利润这个转化形式上,剩余价值的真正起源和它存在的秘密被掩盖了,被抹杀了。[72]资本家唯一关心的,是剩余价值即他出售自己的商品时所得到的价值余额和生产商品时所预付的总资本的比率,即利润率;而对这个余额和资本的各个特殊组成部分的特定关系以及这个余额和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他不仅不关心,而且掩盖这个特定关系和这种内在联系,正是他的利益所在。[73]

在考察了影响利润率的各种因素之后,马克思指出,在资本主义的社会表象上,利润率的变化甚至可以与剩余价值率的变化“无关”:剩余价值率降低或者提高,利润率可以提高;剩余价值率提高或者降低,利润率可以降低;剩余价值率提高或者降低,利润率可以不变;剩余价值率不变,利润率可以提高、降低或者不变。[74]即便在剩余价值率不变的条件下,通过加快资本周转、节约使用不变资本,也可以提高利润率;而且,原料价格的波动对利润率也有直接影响。[75]在此情况下,剩余价值率与利润率之间、剩余价值与利润之间的本质联系被“切断”了,资本的拜物教性质就更加耀眼了。

马克思还总结了“以前的经济学”之所以没有揭示出剩余价值与利润之间的内在联系的“两种”缘由:一种是,硬是抽掉剩余价值和利润之间、剩余价值率和利润率之间的差别,以便能够保持作为基础的价值规定;另一种是,在放弃这个价值规定的同时,也放弃了对待问题的科学态度的全部基础,以便保持那种在现象上引人注目的差别。对于后者,马克思评论道:理论家的这种混乱最好不过地表明,那些陷在竞争斗争中,无论如何不能透过竞争斗争的现象来看问题的实际资本家,必然也不能透过假象来认识这个过程的内在本质和内在结构。[76]

(二)利润转化为平均利润与资本的拜物教性质

利润转化为平均利润加深了资本在剩余价值转化为利润之时就业已具有的拜物教性质:在考察剩余价值向利润的转化问题的限度之内,虽然利润率和剩余价值率在数量上是不同的,但是,利润和剩余价值被看作是同一个数量,只是形式不同;而在利润的平均化问题被引入之后,利润在数量上也表现为一个和剩余价值不同的量。[77]当是时,利润和剩余价值之间的实际的量的差别,就把利润的真正性质和起源掩盖起来了。[78]

在剩余价值单纯地转化为利润时,资本家所看到的只是他已经在活的或死的生产资料的形式上支付的部分,即作为商品的成本价格的部分,而不是(包含了形成利润的商品的价值部分在内的)生产商品所耗费的总劳动,所以,对资本家来说,利润就已经成为了某种存在于商品的内在价值以外的东西——这样,价值规定的基础被掩盖了。随着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价值规定的基础就被进一步掩盖起来:对于一个特殊生产部门而言,加在成本价格上的利润,的确不是由该部门的价值形成过程的界限决定,而是由完全外在的条件确定的。这时,“利润是某种存在于商品的内在价值以外的东西”的看法就完全被确认、固定和僵化了。[79]

(三)剩余价值的分割与资本的拜物教性质

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剩余价值被分割为产业利润、商业利润、利息、地租等等。在剩余价值的分割过程中,资本的拜物教性质逐步加深并最终完成。

第一,商人资本与资本的拜物教性质。

我们知道,产业资本在其循环过程中相继表现为货币资本、生产资本、商品资本三种职能形式。商品资本到货币的转化,通常是由商人完成的:商人通过购买产业资本家手中的商品,然后再把商品卖出去。在此过程中,商品资本在商品经营资本的形式上取得了一种独立资本的形态。[80]

商人的利润无疑来源于贱买贵卖,不过对于此“贱买贵卖”需作出说明:商人的出售价格之所以高于购买价格,并不是因为出售价格高于总价值,而是因为购买价格低于总价值;正像产业资本之所以能实现利润,只是因为利润作为剩余价值已经包含在商品的价值中一样,商业资本之所以能实现利润,只是因为产业资本在商品的价格中实现的并非全部的剩余价值或利润。也就是说,只是在从剩余价值中扣除了属于商人资本的部分(即商业利润)之后,才是属于产业资本的利润部分。[81]

基于上述分析说明,马克思得出结论说:商人资本,是一种不参加利润生产而只分享利润的资本;商人资本虽然不参加剩余价值的生产,但参加剩余价值到平均利润的平均化。[82]如果说商人资本并不参加剩余价值的生产,那么,自然会得出结论说:商业工人不直接生产剩余价值。但是,商业工人是确实给资本家提供了剩余劳动的——商业资本家为他支出的费用,和他带给资本家的利益,是不同的量。商业工人的剩余劳动到底有何用处?对此,马克思的回答是:“他给资本家带来利益,不是因为他直接创造了剩余价值,而是因为他在完成劳动——一部分是无酬劳动——的时候,帮助资本家减少了实现剩余价值的费用。”[83]

与商品经营资本是商品资本的一种独立化形态相类似,货币经营资本不过是从总资本中在货币资本的形式上分离出来(独立出来)的、为整个产业资本家和商业资本家阶级执行(完成)各种纯粹技术性的职能的一部分。[84]而货币经营者所使用的货币资本的总量,就是商人和产业家的处在流通中的货币资本;货币经营者所完成的各种活动,只是他们为之服务的商人和产业家的活动;货币经营者的利润,不过是从剩余价值中所作的一种扣除。[85]

商人资本从社会总资本中分离出来,进一步加深了资本的拜物教性质——商人资本只在流通过程中执行职能,它们的利润好像完全是从流通中产生的,这样,剩余价值分割出商业利润后,其真正来源被进一步掩盖起来了。

第二,生息资本与资本的拜物教性质。

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货币除了作为货币具有的使用价值以外,又取得了一种追加的使用价值,即作为资本来执行职能的使用价值。因而,货币作为可能的资本,作为生产利润的手段,变成了一种特别的商品——“作为资本的商品”。[86]

对于生息资本,马克思首先考察了它的运动形式的特殊性。马克思说,在现实的运动中,资本并不是在流通过程中,而只是在生产过程中,在剥削劳动力的过程中,才作为资本存在;但生息资本却不是这样:“作为资本的商品”,不仅对把它让渡出去的人来说是资本,而且它一开始就是作为资本(即作为具有创造剩余价值、创造利润的使用价值的价值)交给第三者的;在运动中,它保存自己,并在执行职能以后,流回到原来的支出者手中。[87]对此,马克思总结说:“把货币放出即贷出一定时期,然后把它连同利息(剩余价值)一起收回,是生息资本本身所具有的运动的全部形式。”[88]

“作为资本的商品”,在其运动中,不仅保存自己原有的价值量,而且还会生产一定的剩余价值,生产平均利润。货币资本家在把借贷资本的支配权移交给产业资本家(或商业资本家),也就是把生产平均利润的能力让渡给产业资本家(或商业资本家)。[89]也就是说,生产(平均)利润就是“作为资本的商品”的使用价值。而货币资本家所收获的“作为资本的商品”的“价值”,就是产业资本家(或商业资本家)所实现的平均利润的一部分——利息。不过,与普通商品的价值不同,“作为资本的商品”的“价值”,不是由它们作为货币或商品所具有的价值来决定,而是由它们为自己的所有者生产的剩余价值的量来决定。[90]

在进行了上述分析之后,马克思指明了生息资本隐含着的剥削关系:“货币,商品也一样,自在地,潜在地,在可能性上是资本,它们能够作为资本出售,并且以这个形式支配他人的劳动,要求占有他人的劳动,因而是自行增殖的价值。这里也清楚地表明了:占有他人劳动的根据和手段,就是这种关系,而不是资本家方面提供的任何作为对等价值的劳动。”[91]

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即便是只使用自有资本,不使用借入资本的资本家,也要把他的总利润的一部分,归入利息这个特殊的范畴,也就是说,一切资本,不管是不是借入的,都要作为生息的资本,和作为生出纯利润的资本的自身区别开来。这一现象说明:纯利润和利息这种对于利润的“纯粹量的分割”,转变为了一种“质的分割”,或者说,总利润分割为、硬化为利息和企业主收入。[92]

马克思认为,利息和企业主收入之间的“质的区分”,决不仅仅是货币资本家和产业资本家的主观见解——这一区分以客观事实为基础,因为利息归货币资本家所有,归资本的单纯所有者;企业主收入则归单纯的职能资本家所有,归资本的非所有者所有。在此情形下,利息只是表现为资本所有权的果实,表现为抽掉了资本再生产过程的资本自身的果实,即不进行“劳动”,不执行职能的资本的果实,是与生产过程无关的资本所有权的果实;而企业主收入则只是表现为执行职能的资本的果实,是处在过程中的、在生产过程中发挥作用的资本的果实。这样一来,对全体资本家阶级和全部资本来说,总利润的这两部分硬化并且互相独立化了,好像它们是出自两个本质上不同的源泉。[93]

利息和企业主收入,好像不与剩余价值发生关系,而只是互相发生关系,因为利润的一部分转化为利息,所以它的另一部分表现为企业主收入。[94]而且,在利息的形式上,资本与雇佣劳动的对立消失了,因为生息资本就它本身来说,不是以雇佣劳动为自己的对立面,而是以执行职能的资本为自己的对立面;借贷资本家就他本身来说,直接与在再生产过程中实际执行职能的资本家相对立,而不是与正是在资本主义生产基础上被剥夺了生产资料的雇佣工人相对立。与此同时,企业主收入表现为某种同资本的所有权无关的东西,表现为资本家作为劳动者执行职能的结果——在资本家的头脑中,他的企业主收入远不是同雇佣劳动形成某种对立,不仅不是别人的无酬劳动,相反,它本身就是一种工资,一种监督工资。[95]领取“监督工资”的产业资本家,就不是表现为执行职能的资本,而是表现为一般劳动过程的简单承担者,表现为劳动者,而且是表现为雇佣劳动者。[96]

利息和企业主收入的分割加深了资本的“神秘化”(拜物教性质):在利息形式上,资本无偿地占有别人劳动产品的这种性质不是表现为同劳动直接对立,而只是表现为两个资本家之间的关系;利息形式又使利润的另一部分取得企业主收入,以至监督工资这种质的形式——在企业主的“监督工资”这种形式上,职能资本家对雇佣工人的剥削过程表现为单纯的劳动过程,只不过是与工人的劳动有别的另一种劳动。[97]

针对上述“神秘化”,马克思提醒人们:作为利润的分割形式的利息和企业主收入,只不过是剩余价值的不同部分,分割丝毫不能改变剩余价值的性质、起源和存在条件;能动资本家只有作为生产资料的代表同工人相对立,才能执行职能,才能使生产资料发挥资本的作用;利润分割的比率和作为根据来实行这种分割的不同的合法权,都以利润是现成的,以利润已经存在为前提;生息资本只有在借贷货币实际转化为资本并生产一个余额(利息只是其中的一部分)时,才证明自己是生息资本。[98]

对企业主收入这一形式,马克思专门地进行了详细的考察。马克思指出,只要不是在独立生产者的孤立劳动的地方,而是在直接生产过程具有社会结合过程的形态的地方,都必然会产生“监督和指挥的劳动”。这种劳动是由一切结合的社会劳动的性质引起的一项特殊职能,它是每一种“结合的生产方式”中都必须进行的一种生产劳动——就像一个乐队要有一个指挥一样。另一方面,凡是建立在作为直接生产者的劳动者和生产资料所有者之间的对立上的生产方式中,也都必然会产生这种劳动——不过,此时,它是由生产资料所有者和单纯的劳动力所有者之间的对立所引起的职能。[99]针对后一种职能,马克思指出,资本主义生产本身已经使那种完全同资本所有权分离的指挥劳动比比皆是,这种指挥劳动就无须资本家亲自担任了——合作工厂提供了一个实例,证明资本家作为生产上的管理人员已经成为多余的了,因为一个乐队指挥完全不必就是乐队的乐器的所有者。[100]

在生息资本上,资本的神秘化取得了最耀眼的形式。[101]在商人资本G—W—G′上,至少还存在着资本主义运动的一般形式,虽然这种运动只处在流通领域内,因而利润只表现为让渡利润;但不管怎样,利润仍然表现为一种社会关系的产物,而不是表现为单纯的物的产物。但是,在生息资本的形式上,我们看到的是G—G′,是生产更多货币的货币,是没有在两极间起中介作用的过程而自行增殖的价值。此时,物作为单纯的物已经是资本,资本也表现为单纯的物;总再生产过程的结果表现为物自身具有的属性。生息资本,好像是一个自动的物神(Fetisch),能够自行增殖,因而在它身上再也看不到它的起源的任何痕迹了。[102]

而且资本不仅在其现实形态(货币形态)上是生息资本,而且在其实际上并不存在的场合,即作为虚拟资本,也是生息资本。虚拟资本虽然并不是现实资本,但也能“收获”利息。因而,在虚拟资本的场合,利息与资本的现实增殖过程的一切联系就彻底消灭干净了,从而资本是一个自行增殖的自动机的观念就牢固地树立起来了。[103]

第三,超额利润转化为地租与资本的拜物教性质。

马克思说,土地对土地所有者来说只代表一定的“货币税”(这种“货币税”是土地所有者凭他的垄断权,从产业资本家即租地农场主那里征收来的),地租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借以实现即增殖价值的形式。[104]作为超额利润的“转化形式”的地租,究其“源泉”,乃是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认识到这一点,需要破除诸多“迷雾”。

首先是“自然力”表现为“资本的生产力”的“迷雾”:作为要素加入生产但不需要代价的自然要素,不是作为资本的组成部分加入生产,而是作为资本的无偿的自然力,也就是,作为劳动的无偿的自然生产力加入生产的;只不过,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这种无偿的自然力,像一切生产力一样,表现为资本的生产力。[105]

再次是资本化的地租表现为土地的“购买价格”所带来的“迷雾”。我们知道,地租表现为土地所有者出租一块土地而每年得到的一定的货币额。而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任何一定的货币收入都可以资本化,也就是说,都可以看作一个想象资本的利息。地租就被被看作这样的“利息”。例如,假定平均利息率是5%,那么,一个每年200镑的地租就可以看作一个4000镑的资本的利息。这样,资本化的地租就会形成土地的购买价格;而在土地的购买者看来,地租不过表现为他用以购买土地以及地租索取权的那个资本的利息。[106]对此,马克思认为,土地的购买价格与劳动的价格完全一样,是一个不合理的范畴,因为土地不是劳动的产品,从而没有任何价值;“土地的购买价格”,其实是土地所提供的地租的购买价格。

除了破除上述“迷雾”,马克思还提示我们注意两点:一、必须把“现代意义上的地租”与一般剩余劳动(即剩余产品本身)明确区分开来。一般剩余劳动的自然基础是:只要花费整个工作日的一部分劳动时间,自然就以土地的植物性产品或动物性产品的形式或以渔业等产品的形式,提供出必要的生活资料。而“现代意义上的地租”则是剩余产品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基础上、业已在量和质的方面特别规定了的部分。[107]二、必须把“现代意义上的地租”与资本主义以前的地租区分开来。对此,马克思说:“在资本尚未执行强行榨取一切剩余劳动,并直接占有一切剩余价值这一职能,从而资本也还没有或只是偶尔使社会劳动受它支配的社会形态内,根本谈不上现代意义上的地租,谈不上地租是超过平均利润即超过每个资本在社会总资本所生产的剩余价值中所占的比例部分而形成的余额。”[108]在第四十七章《资本主义地租的起源》中,马克思通过对劳动地租、产品地租、货币地租的考察,在对比的意义上,凸显了资本主义地租的特点。[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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